亚里士多德正义观
亚里士多德正义观

浅谈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古希腊地中海边孕育法律的摇篮亚里士多德是古代希腊著名学者和伟大的思想家,是雅典“三杰”之一,留下了许多伟大的思想火花。
他的法律思想,在其折中主义哲学思想指导下,比较重视法律在城市国家中的作用,这种态度是和他以中庸之道为核心的共和政体的思想紧密相关的。
但我们更欣赏他的法律正义论,这个理论创新让法律在爱琴海畔开始孕育,并不断发展,他指出:“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平衡;法律正是这样一个中庸的权衡。
”什么是正义呢?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
至于美德则是指人能够摆脱欲望的能力,即使一个人本身好,又使他把自己的工作做好的那种性格状况。
这也就是说,美德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
具体的说,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正义观有三层含义。
首先是正义的法——理性的表现和正义的化身。
无论是从词源结构、逻辑或者是从法学理论上来说,法和法治都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在亚里士多德的代表作《政治学》一书中,法和法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命题。
亚里士多德把法定义为“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灵和理智的体现”,在他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代表着正义,为世人所公认的公正无偏私的权衡。
这也是亚里士多德用来反驳柏拉图人治主张的强有力论点。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其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它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
而由正义派生出来的法律,是可以裁断人间的是非曲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
可见在这一点上,他把法律和理性及正义等同起来。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与其平等观是联系在一起的。
他的这种平等是相对的。
他认为阶级是自然产生的,人天生就具有不平等性。
但他同时又认为人与人之间还存在着相对的平等性。
他把平等分为数量上的平等和比值上的平等。
所谓比值上的平等,是指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平衡映称的事物。
他认为按各人的价值进行分配是合乎理性和正义的。
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名言

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名言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家中最重要的一位,他对于正义的理解和探讨对于后世的思想家和学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名言中有一句非常经典的话:“正义是一种平等的原则,它要求我们按照人们的价值和功绩来分配荣誉和财富。
”这句话凝聚了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深刻思考和独到见解。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一种道德原则,它要求我们对待他人公平和平等。
在他的理论中,正义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的品质,更是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基石。
他认为,正义的核心是平等,即按照人们的价值和功绩来分配荣誉和财富。
这种平等并不是绝对的平均分配,而是根据个人的贡献和能力来进行合理的分配。
亚里士多德的这一观点与当代社会的价值观相契合。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普遍认同公平和平等的重要性。
正义的实现需要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不能因为个人的身份、地位或财富而对待他人有所偏见。
只有在平等的前提下,人们才能享有公正的待遇,社会才能实现和谐与稳定。
亚里士多德的这一名言也提醒我们,正义不仅仅是一种道德准则,更是一种行为方式和生活态度。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尽量遵循正义的原则,对待他人公平和平等。
无论是在家庭、学校还是工作场所,我们都应该尊重他人的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因个人的私利而损害他人的利益。
同时,亚里士多德的这一名言也提醒我们,正义的实现需要我们不断努力和奋斗。
在现实社会中,正义往往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难。
有时候,我们会面临着利益的诱惑和道德的考验,但我们不能因此放弃对正义的追求。
只有坚守正义的原则,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总之,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名言:“正义是一种平等的原则,它要求我们按照人们的价值和功绩来分配荣誉和财富。
”深刻地揭示了正义的本质和要求。
正义是一种道德准则,它要求我们对待他人公平和平等。
在现代社会中,正义的实现需要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不能因个人的身份、地位或财富而对待他人有所偏见。
同时,正义的实现也需要我们不断努力和奋斗。
只有坚守正义的原则,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说起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嘿,这可真是个有深度的话题,但咱们也别怕,咱们用大白话聊聊,看能不能让这高大上的哲学思想,变得跟咱们邻居老王聊天似的亲切。
亚里士多德啊,那可是古希腊的大牛人,他的脑袋里装的智慧,就像咱们过年时家里的糖果盘,满满当当,甜到心里头。
他琢磨的正义,可不是简单的“你对我好,我就对你好”那么简单,他想的是,怎么让整个社会,像咱们家那温馨的小院一样,和和睦睦,井井有条。
他说啊,正义就像是那太阳,不管你是大树还是小草,都能照到你,不偏不倚。
在他眼里,正义有两种,一种是分配的正义,一种是矫正的正义。
听起来挺玄乎,其实说白了,就是分东西要公平,犯了错得改正。
分配的正义,就像是咱们分蛋糕。
想象一下,家里买了个大蛋糕,得怎么分才能让每个人都满意呢?亚里士多德说,那得看每个人付出的努力和贡献。
比如,老爸每天辛苦工作赚钱,老妈操持家务照顾全家,那他们自然应该多分点。
这样分,大家心里都服气,因为觉得公平。
这就是分配的正义,按劳分配,多劳多得,让每个人都觉得自己的努力得到了应有的回报。
矫正的正义呢,就像是咱们不小心打破了邻居家的玻璃。
这时候,就得站出来,说声对不起,然后赔给人家一块新的玻璃。
亚里士多德说,这就是矫正的正义,做错了事就得承担责任,恢复原来的平衡。
这就像咱们常说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做错了就得改,得让人家心里头舒坦了,这才算完。
说到这儿,你可能会想,这正义观跟咱们日常生活有啥关系呢?嘿,关系大了去了!你想啊,咱们每天跟同事相处,跟家人朋友打交道,哪能不遇到点磕磕绊绊?这时候,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就能派上用场了。
它告诉咱们,无论是分东西还是处理矛盾,都得讲个公平合理,这样才能让大家都心服口服,社会才能和谐稳定。
而且啊,这正义观还教会咱们一个道理:做人得讲良心。
就像咱们常说的“人在做,天在看”,你做了啥好事坏事,老天爷都看着呢。
所以嘛,咱们得时刻提醒自己,做事得对得起自己的良心,对得起别人,这样才能活得坦坦荡荡、问心无愧。
023第二章古希腊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

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 正义和不正义含有两种意思:一是指能否服从纪 律;二是指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是否他应当得到 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 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 ‘平等’(均等)观念。„„简而言之,正义包含 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 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 正义的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
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正义的含义 正义的分类 法律与正义 与柏拉图的正义观相比较
亚里士多德:“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 正义衍生的法律,而凭以判断(人间的)是 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法律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 义为根本目的,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 心的所在。
2、正义的含义
中产阶级治国论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有极富、极贫和中产阶级三 个等级,极富阶级逞强好胜,易犯重罪;极贫阶级懒散无 赖,易犯小罪;只有中产阶级最能服从理性而达到正义。
中产阶级拥有适度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产,既不象穷人那样希图别人
的财物,也不象富人那样容易引起别人的觊觎;最能“恪 守中道”,“是一个国家中最安稳的公民的阶级”,是富 有和贫穷二个极端阶级之间矛盾的“仲裁者”,所以“最 好的政治社会是由中等阶级的公民组成的”。
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亚里士多德的国家与政体理论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一、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马恩:“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 “最博学的人”。被誉为“百科全书 式“的学者”。 黑格尔:一切哲学家的老师。 评论:亚里士多德对西方学术思想的 影响是无与伦比的。在他死后长达一 千多年的时光里,他的权威几乎与基 督教会的权威一样无庸置疑,自公元 17世纪以来,几乎每一种知识的进步 都必定以从攻击亚里士多德的某种学 说而起步。这恰恰应验了这样一句箴 言:一个天才的出现往往会窒息数代 人的思考。
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主要内容

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主要内容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主要内容如下:
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是政治学上的善,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
他将正义分为普遍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
普遍的正义指的是数量相等,即在平等的个人之间各人的所得在数目和容量上都相等;特殊的正义指的是比值相等,即在不平等的个人之间根据各人的价值不等按比例分配与之相称的事物。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正义的核心在于平等,避免通过夺去另一个人的所有或通过拒绝给予某个人以他应得的尊敬、偿款和不遵守对他的诺言来为自己谋利。
这种正义观主要用于人的行为,并逐渐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道德标准。
亚里士多德正义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正义法律思想
1、关于人、城邦的论述。
“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城邦是正义的产物,是实现正义的手段;
2、正义与善德。
人应该有善、美德和正义这三种品质;
3、关于什么是正义。
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法律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义为根本目的,这是他法律思想核心的所在。
他将正义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前者各个城邦都相同,后者则因国而异;正义更重要的是可以被分为普遍(守法)正义和个别正义,个别的正义又可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平均的)正义两种。
以及中庸之道及其标准,就是“取其中”。
总而言之,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就是正义的法律观,法律离不开正义,离不开美德,因为法律本身是从社会的政治正义演化而来的,正义的原则必须寓于法律之中。
亚里士多德的中庸思想及其现代启示

亚里士多德的中庸思想及其现代启示摘要:亚里士多德对正义问题的阐述丰富而深刻,其“中庸”正义观思想贯穿于整个思想体系。
为此,本文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为切入点,阐释了“中庸是适用一切政体的公理”、“给他人之应得,取己之应得”、“法律是中道的权衡”所体现的思想内涵,并总结出中庸思想在政治、经济、法律中的具体表现,以及对当代社会的启示和所体现的时代价值。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中庸;正义观;时代价值公平正义是人类始终追求的美好愿景,是人类最崇高的价值理想。
什么是正义?是人们一直以来孜孜不倦有所考究的问题。
亚里士多德作为古希腊伟大的思想家,对正义作了具有历史性的分析,他系统的论述了中庸正义观的内涵以及中庸正义观的范围,对当代政治、经济、法律具有宝贵的借鉴价值。
一、亚里士多德的中庸正义观及其特点所谓中庸正义观是亚里士多德伦理思想在德性论方面的突出特点,他认为德性是一个人的品性,表现出行为者的一种处境;德性可以通过后天的实践来获得,它要求人在思想上统一,并且人应该过一种善的生活,一种与城邦相一致的生活。
亚里士多德把中庸思想贯穿于美德之中,将德性论划分为四种德性,即勇敢、节制、正义、友爱,而正义常常与公平、公正相联系,他主张“德性与情感和行为相关,在这里过度和不及会犯错误,而中道会受到称赞,并达到成功。
……所以德性就是中道,是对中间的命名。
”与此同时“道德品质,自然要被过度与不及所破坏。
……只有适度才能造成、增进和保持它们。
对于节制、勇敢以及其他德性,也是如此。
”所以,过度与不及的节制导致浪费与吝啬都是缺乏德性的表现。
亚里士多德指出:“所谓公正,一切人都认为是一种由之而做出公正的事情来的品质,由于这种品质人们行为公正和想要做公正的事情。
”他认为,公正是一切人的行为标准和追求的价值目标,公正不是德性,公正是全部德性的代表。
他还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
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点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点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主要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法律至上是法治的根本、法治优于人治等。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而这样一个衡量是非曲直的中道的权衡恰恰就是法律,遵从法律便是遵从正义,所以,衡量法律的良恶与否,其标准为是否合乎正义。
因为人们可以遵从良法,亦可以遵从恶法,而遵从恶法不符合正义,也有违法治,遵从良法才符合法治。
良法是法治的前提。
“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必须普遍地遵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统治者也要遵从法律,城邦执政人员必须根据法律正确行使其管理和裁判的权力,这种权力必须由法律规定,受法律支配。
亚里士多德充分肯定了“法律至上”的重要性,公民恪守法律,法律至上,才能实行法治。
以今天而论,要在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家建设一个法治社会,是一件很难的事。
法律要有权威,人们才会尊重它;要让法律获得足够的权威,首先是政府要认真严格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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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是古希腊著名的科学家和哲学家。
从小对自然科学特别爱好,也很钻研,17岁那年前往雅典,成为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柏拉图(前427—前347)的大弟子,从事学习和研究长达20年之久。
他好学多问,才华横溢,成绩突出,柏拉图夸他是“学院之灵”。
公元前343年,亚里士多德担任了年仅13岁的王子亚历山大的宫廷教师。
公元前340年亚历山大摄政,亚里士多德回到家乡。
公元前335年他重返雅典,创办了一所吕克昂学院,独树一个新的哲学学派。
由于这个学派的老师和学生,常常在花园里散步的时候讨论问题,当时人们就称它为逍遥学派。
马克思称他为“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最博学的人”“掌握着百科全书式的科学家”。
亚里士多德生活于希腊城邦日渐式微的时期,这是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以后希腊城邦被马其顿征服的时代。
古希腊奴隶制城邦社会由鼎盛繁荣而日趋衰落的时代。
各城邦内部贫富分化加剧,大批自由民破产,社会矛盾十分尖锐,城邦奴隶制面临危机。
亚里士多德同柏拉图一样都试图为城邦政治寻找一条摆脱危机的道路,以挽救濒于衰落的奴隶制城邦。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都有自己对正义的看法。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与柏拉图相比更具现实意义不像柏拉图理想国中所描述的那样理想化。
他认为正义分为普遍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
普遍的正义:又称原始的正义,抽象的正义,一般的正义。
指正义的根本和全体,这种正义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它不仅要符合城邦的法律而且要符合一切道德标准。
普遍的正义是从公民与整个社会的关系而言的,它要求人们的言谈举止必须合乎法度。
辛普森案件便是保护了普遍正义。
辛普森案回顾:1994年6月12日洛杉矶警方接到报案,随即赶到现场,在别墅内发现一男一女两具尸体,躺在安全门内台阶上的女性是房主尼科尔·布朗。
美国著名体育明星幸普森的前妻,她的喉管已被割断了。
人行道上躺着的男子是二十五岁的罗纳德·戈尔德曼,他身上有二十处刀伤,死前有搏斗的痕迹。
法医对尸体解剖后断定:他们是在12日晚上11时左右被人用利器杀害。
从谋杀现场分析,不像是谋财害命案,因尼科尔家财产没有丢失,尼科尔与辛普森所生的两个孩子当时在室内睡觉,未受到任何惊动,警方初步断定是一桩室内情杀案。
辛普森被列为头号嫌疑犯。
辛普森控方主要证据有:(1)在辛普森罗金汉别墅发现一只带血的手套,该手套系辛普森常用的牌号,与犯罪现场发现的另一只是一对,检验分析,手套上有戈尔德曼身上衬衫的纤维物质;有布朗和戈尔德曼的头发;有野马车上的纤维物质及具有黑人特征的体毛,手套上的血迹经化验分析系布朗-戈尔德曼和辛普森的血液;(2)在辛普森家中卧室床下发现袜子上有血迹。
经DNA分析,符合辛普森和布朗的基因特征;(3)在犯罪现场后门发现的血迹,因不在发案现场,系干净纯洁未受污染的血液,经DNA分析,这些血液是辛普森的;(4)在辛普森的野马车里发现多处血迹,在车门上、车内地板上、仪表盘上有血迹。
车门上的血迹符合辛普森的DNA特征;在仪表盘上的血迹系辛普森、布朗-戈尔德曼的;在车内地毯上有布朗的血迹;(5)在犯罪现场发现的血迹,经分析,符合辛普森的DNA特征,其中对辛普森的一滴血用常规血清分析,证明系辛普森的血迹;(6)在犯罪现场发现头发和衣服纤维,犯罪现场的一只针织滑雪帽上有辛普森的头发和其野马车车厢地毯的纤维,在戈尔德曼的衬衫上发现的深蓝色纤维与在辛普森罗`金汉别墅里搜到的血手套及辛普森卧室发现的袜子相符;(7)在犯罪现场发现带血的脚印,尺寸为12号,与辛普森鞋号相同,出售该鞋的百货公司正是辛普森常购物的商店;(8)在罗金汉别墅的车道、门厅、浴室洗练池及浴盆内都发现少量血迹。
辩方认为:(1)警察发现谋杀事件后,并未按规定办理搜查证就径直前往辛普森家中搜查,取证方式严重违法;(2)警察在后来补办的搜查证上竟然写错了理由,说明警察的办案能力低下和严重的失职;(3)警察调查人员未能把犯罪现场完整地保护下来,他们从布朗家中拿来一块毛毯将受害人尸体遮盖住,受害人身上发现的毛发及纤维物质究竟是谁的成了疑问;在从尸体上提取头发纤维物质样品之前,曾把尸体在院内拖动搬移,增加了尸体沾染他人头发和纤维物的可能;(4)在现场调查的警官未能按洛杉矶警察局规定的工作章程及时通知验尸官和法医前往尸检,现场提取的证据的可信性有疑问;最后因为洛杉矶市警方在调查案情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正当程序,出现了一系列严重失误,致使辛普森的律师团能够以比较充分的理由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元凶,很有可能有人伪造罪证,用栽赃手法嫁祸辛普森。
由于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就是犯下那两项一级谋杀的人,因此在用刀杀前妻及其男友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均被陪审团认定为无罪(not guilty),辛普森当庭无罪释放。
美国刑事、民事是分开的,因此,在刑事审判中,涉嫌杀妻的辛普森胜诉了,因为证据被污染,程序不合法。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辛普森却败诉了。
民事法官认为辛普森是杀人犯所以要赔偿其妻子家人,而刑事法官认为辛普森无罪,因为证据不充分。
民事法官就是根据现场证据的常理推断得出结论,作出民事判决.根据控方的证据可以证明辛普森有罪,80%的美国都认为辛普森有罪应负刑事责任,由于控方没按照法定程序取证证据存在瑕疵最终判其刑事部分无罪。
这一判决体现了程序正义。
司法的目的是实现实体正义,程序只是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但只有实现程序正义才能进一步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
我也认为辛普森有罪,但我赞同法院的判决。
如果辛普森案为了追求个案的公正而打破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将会对以后法官判案产生很大的影响。
这样下去美国的司法就没有程序了,如何能保证以后案件的实体正义和个案正义。
辛普森案件的判决以公共利益为依归,顾全大局是普遍正义的体现。
特殊的正义是从社会成员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它要求在人与人之间实现公平,特殊的正义亦可分为分配的正义与矫正的正义。
分配正义与立法正义相近,是对社会的财富、荣誉、地位等资源进行平均与否的分配。
这就需要立法者按合理方式和比例分配利益,分担义务负担。
强调各取所值,按照各自的价值进行分配,正义就是一种比例。
它是承认人天生的体力和智力的不平等性为前提。
在我们法律中特殊正义也是无所不在。
分配的正义强调各取所值,按照各自的价值进行分配,正义就是一种比例。
衡量是否正义的参数至少有四项,其中第三项与第四项之比等于第一项与第二项之比,再交替搭配,第二项与第四项之比等于第一项与第三项之比,如若各项成这样的结合,其结果就是公正的,亚里士多德称为“几何比例”。
后世的学者描述为:A:B=C:D,那么A:C=B:D,因而A+C:B+D=A:B。
就是说,如果把C给A,把D给B,双方的相对地位就与分配前相同,这样做就是正义的。
《劳动合同法》中有这样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何以如此规定?从表面上看这并非是公平的。
但是当今社会劳动力供过于求且用人单位支配使用劳动力,是劳动者生命力的部分。
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非处以平等的地位所以国家从立法上对于劳动者的利益于特殊保护。
这主要是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
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实质的平等,这也正是分配正义的体现。
同样《未成年保护法》对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是基于未成年人身体心理等未发育成熟等原因给予其特殊保护,同样是分配正义的体现。
《婚姻法》中对于妇女予以特殊的保护等等这一些都是分配正义的体现在此我不再一一举例。
无论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富分配还是政府主导的财富分配,在分配财富的过程中都可能滋生大量的争议,这就产生了诉讼与司法的需求。
诉讼与司法就是对财富分配过程的监督与矫正。
其中,行政诉讼是对政府主导的财富分配过程的监督,民事诉讼是对平等主体之间财富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争议的裁断。
这便是矫正正义的产生。
矫正正义与司法正义相近,是对非正义不公平不公正行为的纠正。
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对任何人都一样看待,一视同仁,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绝对平等关系。
可分为自愿和非自愿两类:自愿: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交往,对违约的“不公正”进行矫正,违约责任的承担。
非自愿:对非自愿交往,“如偷盗,放毒”等进行的矫正。
是对侵权和犯罪行为的制裁。
矫正的正义强调的是均等,遵循的是一视同仁,在这里好人与坏人没有性质上的差别,比如一个人打人,一个人被打,一个人杀人,一个人被杀,这样在承受与行为之间形成了不均等,这就需要正义来矫正,通过惩罚使其均等,或者剥夺其所得,也就是剥夺行为人所得来补偿承受人的所失。
我们可通过下面一案例理解矫正正义。
A出资99元,B出资1元做生意。
一年后,除本金后资产再增100元,这新增100元怎么分?或者说,如何分配才可以称得上合乎“正义”?AB是父子与AB是夫妻之间,正义的分配方式是否存在数额上的差距?此案例存在着两种合乎正义的分配方式。
一种分法是A99元B1元,也就是按照出资额分配;另外一种分法是每人50元。
如果A是父亲B是儿子,就按照第一种分法,因为父与子地位不平等,不平等的前提决定了差异的平等,差异的平等也是一种正义;如果A是丈夫B是妻子,就按照第二种分法,因为丈夫和妻子对家庭中的作用是同等的,通过矫正的方法达到一种平等。
第一种分法是遵循分配的正义,第二种则是遵循矫正的正义。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是在两千多年前提出的,但其同样适用于现在的社会,在这两千多年间各个学着说提出的正义观都未超过亚里士多德正义观的框架。
参考书目:《公正德性论:亚里士多德公正思想研究》黄显中著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2009版《品读世界思想史》陈文斌主编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7版《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主编湖南大学出版社思考问题: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有时会发生冲突,当发生冲突时应选择普遍正义还是特殊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