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权案例的内容是什么
民事侵权十大案件

民事侵权十大案件发表于2010年09月24日“施工造成伤害引发败血症致人死亡”案·1989入选理由:确定工伤事故免责条款无效原则,确立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为侵权责任构成基本依据的案件[案情]某生产服务管理局建筑工程公司第7施工队承包的碱厂除钙塔厂房拆除工程,于1986年10月转包给个体工商户业主张某某组织领导的工人新村青年合作服务站,并签订了承包合同。
1986年11月17日,由服务站经营活动全权代理人、被告张某某之夫徐某某组织、指挥施工,并亲自带领雇用的临时工张某某等人拆除混凝土大梁。
在拆除第1根至第4根大梁时,起吊后梁身出现裂缝;起吊第5根时,梁身中间折裂(塌腰)。
徐某某对此并未引起重视。
当拆除第6根时,梁身从中折断,站在大梁上的徐某某和原告张某某之子张某(均未系安全带)滑落坠地,张某受伤,急送碱厂医院检查,为左下踝关节内侧血肿压痛,活动障碍。
经医院治疗后开具证明:左踝关节挫伤,休息两天。
11月21日,张某因伤口感染化脓住进港口医院,治疗无效,于12月7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结论是:张某系左内踝外伤后,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致脓毒败血症死亡。
后又经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张某系外伤所致脓毒败血症,感染性休克,多脏器衰竭死亡,医院治疗无误,张某的死亡与其他因素无关。
张某工伤后,服务站及时送往医院检查、治疗,死后出资给予殡葬。
除此,原告为张某治病借支医疗费用、误工工资等费用共损失17600.40元。
张某某和张某的姐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被告以死者生前与其签订了“工伤概不负责任”的合同条款而拒绝承担责任。
[点评]这个案件是极为有影响的案例,它在侵权行为法发展中的典型意义主要的是两点:第一,在招工合同中签署的“工伤概不负责任”条款是不是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认为,在任何场合,劳动者的人身安全都要受到保护,这是宪法原则。
对于在招工合同中签署的这样的内容,不具有约束力,不能作为免除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理由。
民法 侵权案例

民法侵权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民法的侵权案例:
案例概述:
李某是一位著名的画家,创作了一幅价值连城的画作。
某日,王某因嫉妒李某的才华和成就,趁李某不备,闯入李某的画室,将这幅画作盗走。
事后,李某发现画作失踪并立即报警。
经过调查,警方很快将王某抓获,并追回了被盗的画作。
案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王某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即盗走了李某的画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4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因此,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案例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王某因侵害李某的财产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可以要求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盗画作的价值、追回画作所产生的费用等。
如果王某无力赔偿或者拒绝赔偿,李某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侵权案例

民事侵权案例
某日,小明在自家楼下的小区里骑着自行车,突然被一辆快速驶过的电动车撞倒,导致小明受伤。
经过调查得知,电动车驾驶员小李在驾驶电动车时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了对小明的侵权行为。
小明因此向法院提起了民事侵权诉讼。
首先,法院会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确认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后,受理小明的诉
讼请求。
然后,法院将传唤小李前来出庭,要求他对事件进行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据。
同时,法院还会要求小明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收入证明等证据,以证实自己的损失和受伤情况。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辩论,并听取证人证言。
小明
可以通过提供医疗证明、收入证明等证据来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而小李则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来辩解自己的行为。
庭审结束后,法院将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决。
最终,法院可能会判决小李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小明的医疗费、误
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损失。
同时,法院也可能会要求小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道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民事侵权案例中,法院会依法审理案件,保
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同时,对于侵权行为人,法院也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析,大家能更加了解民事侵权案例的处理过程,增强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意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人身损害索赔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人身损害索赔案例名称:人身损害索赔案例分析一、案件背景案例发生于2008年,在北京市某大型购物中心内发生了一起由于误导导致的人身损害案件。
被害人张某,在购物中心购买了一款新上市的护肤品,并根据售货员的推介购买了一瓶价格昂贵的护肤产品。
然而,使用该产品后不久,张某的脸部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导致皮肤瘙痒、红肿、脱皮等症状。
鉴于其受损严重且与购物中心相关,张某决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人身损害。
二、事件经过1. 2008年8月10日张某在北京市某购物中心购买了一款新上市的护肤品,并咨询了售货员关于该产品的使用方法和效果。
售货员向张某保证该产品具有卓越的效果,可以改善皮肤质量并减轻皮肤敏感问题。
受售货员的误导,张某购买了一瓶价格较高的该品牌产品。
2. 2008年8月11日张某按照产品说明书上的方法使用了该护肤产品,但在使用后不久,她的脸部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反应。
她的皮肤开始瘙痒,并出现红肿和脱皮的症状。
3. 2008年8月12日张某的过敏症状进一步恶化,她的脸部皮肤更加红肿、扩散,并伴随着剧烈的疼痛。
由于受伤过重,她被紧急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并被诊断出对该护肤品的成分过敏。
4. 2008年8月13日医院对张某进行了为期一周的治疗。
她需要接受注射和口服药物来控制过敏反应,并需要使用特定的护肤品来恢复皮肤的健康状态。
医生告知张某,她的皮肤可能永久受损,并可能导致未来更严重的过敏问题。
5. 2009年6月30日张某通过律师向北京市某购物中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人身损害。
她认为购物中心销售的护肤品存在虚假宣传,并且售货员的指导误导了她,导致了她的人身损害。
三、法律分析1.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四十章第二百三十六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适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购物中心作为销售该护肤产品的经销商,应当就该产品的质量和成分负有一定的责任。
而售货员在提供销售服务时,向张某误导性地宣称该产品无副作用且适合敏感皮肤,从而导致张某受损,购物中心应当对此事负有赔偿责任。
民法经典案例范文

民法经典案例范文一、婚姻家庭领域案例:王与李离婚纠纷案王与李结婚多年,婚后生活一直不和谐,经过长时间的争吵和冷战,最终不得不选择离婚。
双方在离婚财产分割和抚养子女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将此事诉诸法院。
此外,在抚养子女的问题上,李要求由王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并支付抚养费。
而王则认为他赡养子女的费用已经相当充分,并主张由李其中一方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子女的利益,在判决上将子女归属给李,并要求王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这个案例中,婚姻财产的归属和子女抚养问题是常见的离婚纠纷。
法院在判决时保护了婚姻财产权益和子女权益,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家庭的保护和调节功能。
二、合同领域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了乙公司购买甲公司产品的数量、价格和交货时间等条款。
但在交货时间到达之前,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取消订单,理由是市场需求变动。
甲公司不同意取消订单,并要求乙公司按合同履行支付购买款项。
由此引发了一场合同纠纷。
这个案例中,合同的有效性和违约责任是合同纠纷中的常见问题。
法院在判决时保护了合同的权益,并采取了适当的违约责任赔偿方式,以维护合同秩序和交易的正常进行。
三、侵权责任领域案例:小明受伤赔偿案小明是李邻居,李在自家门前漫不经心地堆放建筑材料,其中一个大石块突然滚落致使小明受伤。
小明因此向李提起了侵权责任诉讼。
这个案例中,侵权行为和损失赔偿是典型的民事侵权案例。
法院在判决时明确了李侵权责任,并根据损失的性质和程度进行了合理的赔偿计算,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总结:以上三个案例涉及了民法各个领域的经典案例,在婚姻家庭、合同和侵权责任领域展示了民法的执法原则和维护公正的精神。
这些案例的审理和判决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护,并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民事经典案例

民事经典案例在民事法律领域中,经典案例是指具有典型意义和指导价值的案例。
这些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可以为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提供参考,对于理解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民事经典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
首先,我们来看一则关于合同纠纷的经典案例。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租金为每月1000元。
然而,在租赁期间,甲方未按时支付租金,导致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甲方违约行为构成对合同的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决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我们来看一则关于侵权责任的经典案例。
甲方在驾驶汽车时因过失导致车辆损坏,乙方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提出了侵权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甲方的过失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甲方赔偿乙方的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民事侵权行为中,当事人应当注意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损失,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再次,我们来看一则关于离婚纠纷的经典案例。
甲方和乙方在婚姻关系中发生矛盾,最终决定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甲方提出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判决甲方和乙方按照一定比例分割共同财产。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应当依法进行财产分割,避免因财产纠纷导致矛盾升级。
最后,我们来看一则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经典案例。
甲方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时因医疗事故导致身体受到损害,提出了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事故责任,判决医疗机构赔偿甲方的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通过以上经典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民事法律的适用和实践。
街上逗猪而造成的民事侵权行为案例分析

5,结合第一答和第二答明显可知,应该胡某王某承担主要责任,而猪的主人承担适当赔偿。
注:以上是本人结
所以,老太太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2。胡某王某逗猪而造成老太太受伤,瓷瓶被打坏,存在主观过错。而我们知道,构成民事侵权的是个条件是,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存在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从该事件可知,胡某王某符合这四个条件,所以构成侵权。而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具体表现形式。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预见了其行为后果和对此后果的态度。胡某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明知在街上逗猪可能会引起猪的不适而满街跑,从而引起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可以定性为故意。所以,胡某王某应该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问:1,老太太推翻瓷瓶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2,胡某王某的行为属何种性质的行为,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若当地习惯放养动物,老太太的医药费由谁承担,为什么?
4,若王某9岁,老太太的医药费由谁承担,为什么?
5,陶瓷瓶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解答:
1。老太太推翻瓷瓶是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
一例民事侵权案例分析
21岁的胡某和19岁的王某,一天闲逛,看见路边趴着一头猪,胡某便让王某逗它,王某拿石头扔猪,猪被砸中后就向前冲,这时瓶碰翻价值1400元,老太太被猪撞翻在地,摔断右腿,医药费,住院费共2000元,
3。习惯放养动物可以不追究猪的主人的民事责任
但事实上损害结果已经发生,就应该由侵权人直接承担。
4,如果王某是九岁的话,由于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不能预见这种事情会随着他的行为而发生,所以他不需要承担侵权行为责任。但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应该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放任自己儿子上街玩耍而造成他人受伤,所以,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老太太的医药费。还有,因为一般猪是不会出现在街上的,猪的主人对猪疏于管理,放任其在街上,给了胡某王某机会玩耍,所以,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该适当承担老太太的医药费。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篇一:民事侵权案例分析】张显诽谤药家鑫为“军二代、富二代、官二代”侵犯了“死者荣誉”,亦侵犯了“生者荣誉权”。
也就是说,作为药家鑫之父,药庆卫以张显侵犯“死者(药家鑫)荣誉”为理由之一起诉张显侵犯自身荣誉权是合理合法的。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新闻一班2010202304褚孟琪事件:2010年10月20日,女服务员张妙在深夜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驾车的大学生药家鑫用刀当场杀害。
2011年6月7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引起社会种种争议。
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之后,2011年8月4日,药家鑫之迪次斜钎鼓暑傍畜翰兄畸擂苏汤式惮哮堰要惨毕巢踩整磋勃睛疾餐懈鹿岿乖暴钞鞍椿澎臃枪如个工五容桥活查喘招筐尹汪拽判伙釉射蓖顺霞滤欺壹就第二点而言,首先我们要承认刑事犯罪分子的家属同样具有法律权利,特殊群体的利益也需要法律保护,网络舆论监督也是要有一定限度的。
第二,药庆卫在药家鑫一案后的确成为了公众人物,为人们所广泛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有一定关联,从理论上可以被归为非自愿型社会性公众人物。
民事侵权案例分析新闻一班2010202304褚孟琪事件:2010年10月20日,女服务员张妙在深夜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被驾车的大学生药家鑫用刀当场杀害。
2011年6月7日,药家鑫因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执行死刑,引起社会种种争议。
然而,在这起刑事案件告一段落之后,2011年8月4日,药家鑫之迪次斜钎鼓暑傍畜翰兄畸擂苏汤式惮哮堰要惨毕巢踩整磋勃睛疾餐懈鹿岿乖暴钞鞍椿澎臃枪如个工五容桥活查喘招筐尹汪拽判伙釉射蓖顺霞滤欺壹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尚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对公众人物进行严格的区分。
但我个人认为,药家鑫是否应被判处死刑属于刑事案件讨论的范畴,但药家鑫一案确实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药家也曾引来强烈的舆论声讨,在这种情况下,已成为公众人物的药庆卫,其名誉权在公众利益面前,是无法得到完全的保障的。
在一定范围之内,公众的舆论监督应是法律允许的,出现不实信息也属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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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案例的内容是什么
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侵权纠纷,例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侵权、产品责任纠纷、由于建筑悬挂物掉落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等等,这些不同的侵权类型,有着不同的证明责任。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个民事侵权案例分析,请大家阅读。
热点推荐:侵权行为网络侵权侵权责任法侵犯肖像权隐私权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过错责任
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侵权纠纷,例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侵权、产品责任纠纷、由于建筑悬挂物掉落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等等,这些不同的侵权类型,有着不同的证明责任。
下面为大家提供一个民事侵权案例,请大家阅读。
民事侵权案例
21岁的胡某和19岁的王某,一天闲逛,看见路边趴着一头猪,胡某便让王某逗它,王某拿石头扔猪,猪被砸中后就向前冲,这时一60岁老太太在街上走,见猪冲过来急忙躲闪,将路边一
陶瓷瓶碰翻价值1400元,老太太被猪撞翻在地,摔断右腿,医药费,住院费共2000元,
问:1、老太太推翻瓷瓶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2、胡某王某的行为属何种性质的行为,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若当地习惯放养动物,老太太的医药费由谁承担,为什么?
4、若王某9岁,老太太的医药费由谁承担,为什么?
5、陶瓷瓶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解答:
1、老太太推翻瓷瓶是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
所谓紧急避险,就是当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发生危险时,为了避免危险的进一步扩大而不得不采取的损害较小利益并以此来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
显然,老太太是受突如其来的危险来不得不及时避险,要不可能造成自身的人身安全受到损害。
而法律规定,由于紧急避险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可以因此而免责。
所以,老太太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2、胡某王某逗猪而造成老太太受伤,瓷瓶被打坏,存在主观过错。
而我们知道,构成民事侵权的是个条件是,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存在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
从该事件可知,胡某王某符合这四个条件,所以构成侵权。
而在这里,需要强调一点,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预见了其行为后果和对此后果的态度。
胡某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明知在街上逗猪可能会引起猪的不适而满街跑,从而引起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他们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其行为可以定性为故意。
所以,胡某王某应该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3、习惯放养动物可以不追究猪的主人的民事责任,但事实上损害结果已经发生,就应该由侵权人直接承担。
4、如果王某是九岁的话,由于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不能预见这种事情会随着他的行为而发生,所以他不需要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但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应该没有尽到监护责任,放任自己儿子上街玩耍而造成他人受伤,所以,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老太太的医药费。
还有,因为一般猪是不会出现在街上的,猪的主人对猪疏于管理,放任其在街上,给了胡某王某机会玩耍,所以,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该适当承担老太太的医药费。
5,结合第一答和第二答明显可知,应该胡某王某承担主要责任,而猪的主人承担适当赔偿。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发生侵权纠纷后,需要了解具体的侵权类型,因为不同的侵权类型有不同的举证责任、不同的性质、不同的赔偿计算方法。
通过上面的民事侵权案例分析可知,一般构成民事侵权的条件是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的违法性,存在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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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民事侵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民事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