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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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调研结果报告(3篇)

法律案例调研结果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次调研选取了近年来我国法院审理的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张某某与李某合同纠纷案。

该案例涉及合同法、物权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典型性。

以下是该案例的基本情况:案例基本情况:张某某与李某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将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李某,总价款为5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支付了10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李某发现该房产存在抵押权,导致无法办理过户。

李某遂要求张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

张某某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道房产存在抵押权,因此拒绝承担责任。

二、案件审理过程1. 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房产存在抵押权,但仍与张某某签订合同,存在重大过失。

因此,李某要求张某某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不成立,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2. 二审法院审理: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房产存在抵押权,但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此条款,且李某支付定金的行为表明其对合同内容存在一定程度的信任。

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要求张某某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

三、调研结果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合同效力问题是争议的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房产存在抵押权,但仍与张某某签订合同,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合同无效。

二审法院则认为,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房产存在抵押权,李某支付定金的行为表明其对合同内容存在一定程度的信任,因此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承担:本案中,张某某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是另一个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存在重大过失,不应要求张某某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法院则认为,李某支付定金的行为表明其对合同内容存在一定程度的信任,因此张某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法律适用问题:本案涉及合同法、物权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一审法院主要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而二审法院则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

离婚案件的法律调查报告(3篇)

离婚案件的法律调查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离婚案件在我国逐年增多。

离婚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对当事人和社会都造成了较大的影响。

本报告以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为研究对象,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年来,由于家庭琐事、经济压力等因素,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原告以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构成家庭暴力;2.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3. 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

二、法律调查与分析(一)家庭暴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

1. 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报警记录、医疗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

然而,这些证据存在以下问题:(1)报警记录:原告提供的报警记录中,只有一次报警记录显示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但未提供其他报警记录。

(2)医疗鉴定报告:原告提供的医疗鉴定报告显示被告对其有轻微伤害,但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

(3)证人证言: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中,只有一位证人证实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但其他证人未提供相关证据。

2. 被告辩称及法院认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家庭暴力行为并不存在,系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捏造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故驳回原告关于家庭暴力的诉讼请求。

(二)夫妻感情破裂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

1. 原告提供的证据分析原告提供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证人证言等。

法律案件的报告(3篇)

法律案件的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李某诉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件编号:XX法民初字第[XXXX]号案件性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原告:李某,男,汉族,XX市XX区人,XX公司员工,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张某,男,汉族,XX市XX区人,XX公司员工,住XX市XX区XX路XX号。

二、案件经过1. 纠纷起因李某与张某系同一家公司的同事,两人因工作关系产生矛盾。

张某在工作过程中,故意损坏了李某的办公设备,导致李某无法正常工作。

李某发现后,多次与张某协商解决,但张某拒不认错,反而加剧了双方的矛盾。

2. 损害情况经李某调查,张某损坏的办公设备包括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0,000元。

此外,由于张某的损坏行为,李某还遭受了因设备损坏而导致的间接损失,包括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2,000元。

3. 调解过程李某与张某多次协商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双方在XX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李某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诉讼过程李某向XX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包括损坏的办公设备照片、维修发票、误工证明等。

被告张某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辩,否认损坏办公设备的行为,并提出了反诉,要求原告李某赔偿其因误工而产生的损失。

XX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XX]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

1. 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李某提交了相关证据,证实了张某损坏其办公设备的事实,并提供了相应的损失清单。

被告张某承认损坏办公设备的行为,但认为原告李某的损失应由其个人承担,不应由公司承担。

2.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就损害事实、损失赔偿等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李某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某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张某则认为,其损坏设备是个人行为,不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 判决结果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工作过程中损坏李某的办公设备,构成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案例实训报告

民事案例实训报告

一、实训背景为了提高我国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法律素养,我校组织开展了民事案例实训活动。

本次实训旨在让学生通过模拟真实民事案件,掌握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法律适用和诉讼技巧,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实训目的1. 熟悉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包括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2. 掌握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3. 培养学生的诉讼技巧,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4. 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三、实训内容1. 案例选取:本次实训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民事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2. 案例分析: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对所选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包括案件事实、法律关系、争议焦点等。

3. 模拟庭审:学生模拟庭审过程,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判决等环节,提高学生的诉讼技巧。

4. 案件文书制作:学生根据所学知识,制作民事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5. 案例总结:学生对实训过程进行总结,分析自身在实训过程中的优点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四、实训过程1. 案例学习:学生首先对所选案例进行认真学习,了解案件背景、法律关系、争议焦点等。

2. 小组讨论: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诉讼策略等。

3. 模拟庭审:学生模拟庭审过程,包括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判决等环节,提高学生的诉讼技巧。

4. 案件文书制作:学生根据所学知识,制作民事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5. 案例总结:学生对实训过程进行总结,分析自身在实训过程中的优点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五、实训成果1. 学生对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2. 学生的法律素养得到提高,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3. 学生的诉讼技巧得到锻炼,能够熟练进行庭审操作;4. 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得到增强。

六、实训体会1. 民事案例实训活动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法律素养;2. 通过模拟庭审,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和适用;3. 案例分析环节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解决问题的能力;4. 案例总结环节有助于学生反思自身在实训过程中的不足,为今后的学习提供借鉴。

法律民事案例检索报告(3篇)

法律民事案例检索报告(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民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提高法律适用准确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报告通过对法律民事案例的检索和分析,旨在为相关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和借鉴。

二、检索范围及方法1. 检索范围:本报告检索范围涵盖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领域,包括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责任、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等民事案件。

2. 检索方法:本报告采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威科先行等数据库进行检索,以关键词、案号、法院等条件进行筛选,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三、案例检索结果1. 婚姻家庭类案件(1)案例一: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8年,原告以被告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经审理,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

(2)案例二: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2019年,原告以被告有外遇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经审理,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离婚损害赔偿金。

2. 合同纠纷类案件(1)案例一: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房屋。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购房款。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购房款及违约金。

(2)案例二: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承揽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承揽一项工程。

工程完成后,原告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

经审理,法院判决原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

3. 侵权责任类案件(1)案例一:原告在被告的餐馆就餐时,不慎摔倒受伤。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2)案例二:原告驾驶摩托车与被告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4. 劳动争议类案件(1)案例一: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因被告拖欠工资诉至法院。

法律经典案例报告分析(3篇)

法律经典案例报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0年5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09年10月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货款。

合同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数量、交货时间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1. 违约责任的认定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体现了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严格规定。

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案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体现了合同法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明确规定。

3.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货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以减少纠纷。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3)在合同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合同纠纷案件,涉及违约责任、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法律问题。

家暴的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家暴的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旨在通过法律分析,揭示家暴问题的严重性,以及我国现行法律在处理家暴案件中的适用情况。

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李某与张某家暴纠纷案原告(受害人):李某被告(加害人):张某案号:(2020)XX民初XX号二、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李某发现张某有家庭暴力行为。

张某经常因家庭琐事对李某进行殴打、辱骂,甚至威胁李某的生命安全。

李某多次向张某提出离婚,但张某以种种理由拒绝。

2020年5月,李某不堪忍受张某的家暴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确认了张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三、法律分析1. 家暴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 家暴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本案中,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李某身心受到伤害,李某有权请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但未造成李某重伤、死亡,故不构成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但未达到行政责任的标准。

法律案例分析调查报告(3篇)

法律案例分析调查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件概述本案例涉及一起合同纠纷,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20年5月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原材料,导致甲公司生产计划受到影响,造成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合理?3. 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二、案例分析(一)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原材料,已经构成违约。

(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该数额并未过高,符合法律规定。

(三)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人民币50万元,并未明显过高,因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50万元违约金的要求合理。

三、调查结果(一)事实认定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

2. 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原材料,构成违约。

3. 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二)责任划分1. 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2. 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乙公司承担。

四、结论与建议(一)结论1. 乙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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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调查报告篇一:民事案例分析研究生课程考核答卷案列分析报告一、案件争议焦点(一)猪撞闯进美容院伤人事件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美容院是否可以据此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小A姑娘的损失到底应该由谁来赔偿。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一)小A与美容院之间是违约赔偿法律关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A姑娘到美容院做头发,实际上是在向美容院发出一个要约,美容院的理发师帮小A姑娘修剪洗染,实际上是对小A姑娘发出的要约的一个承诺,并且承诺通知已经到达要约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此后猪撞人事件的发生,合同没有完全履行,虽然理发店本身没有过错,其违约行为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但合同是双方行为,只约束合同当事人,所以美容院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两者之间是违约赔偿法律关系。

(二)小A与B、C、D之间是侵权赔偿法律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1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B老汉的猪直接伤害小A,B老汉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C大娘的狗惊吓了B老汉的猪,对后续发生伤人存在间接结合(狗惊吓猪的行为只是制造了猪失控出走的条件,并不决定后来猪必然伤人或不伤人,也就是说猪伤人的直接过错并不因狗惊猪的起因而无责,但事实仍存在因果联系),所以B、C需对受害人小A共同承担无过错责任,进行赔偿;由于C大娘的狗是受到第三人D师傅的惊扰而撞到猪,D师傅作为第三人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D师傅也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小A与三者之间是侵权赔偿法律关系。

三、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一)合同请求权《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本案中,小A姑娘到美容院做头发,实际上是在向美容院发出一个要约,美容院的理发师帮小A姑娘修剪洗染,实际上是对小A姑娘发出的要约的一个承诺,并且承诺通知已经到达要约人,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外来原因致使合同没有完全履行,所以小A可以两者之间存在合同而美容院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由提出合同请求权。

- 2 -(二)侵权请求权1、小A与美容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意外事件又称意外事故,是指由于非当事人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的事故,即事故的发生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当事人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

意外事件是完全出乎人的意料之外发生的,它是指在当事人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的情形下,仍然发生了事先难以预料的事件意外事件有三个特征:第一,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如果损害结果不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则谈不上意外事件。

第二,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

第三,引起损害的结果主要是不能预见的原因。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并不是引起损害结果的惟一原因。

行为之外且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从而成为引起结果的主要原因。

从民法的角度看,当事人对意外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或按照公平原则由受益人适当补偿,或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

本案中,小A到美容院接受服务,在美容院已经尽到合理的谨慎和注意的情况下,猪突然闯进美容院并造成小A的人身损害,这是美容院完全不能预料到的,属于意外事件,美容院对意外事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应有猪的主人承担赔偿责任。

2、小A与B、C、D《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3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小A没有任何过错,那么我们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养猪人B、养狗人C、打狗人D是否有过错;第二,三人的行为与小A的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第三,本案是否存在免责事由。

第一,打狗人D的行为具有过错。

尽管D将偷吃猪肉的狗赶跑的行为无可指责,但是,D在公共场合举起肉刀气势汹汹地向狗追去的行为可能会使狗受到惊吓,极有可能伤及集市上人员的人身或财产的安全。

对于这一行为的后果,D是应当预见的,也是能够预见的。

养猪人B、养狗人C具有过错。

狗和猪都是危险性比较大的动物,应当拴养或圈养,而不是任其四处游荡,以免造成他人损害,这也是动物饲养人的法律义务。

B作为猪的饲养人,C作为狗的饲养人,两人在大街上闲聊,任猪和狗四处游荡,应认定其有过错。

第二,在本案中,B、C、D三人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小A损害的不可缺少的原因,它们构成了一条因果关系链,受害人小A的损害与D打狗、B疏于对猪的管理、C疏于对狗的管理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

就造成损害的原因而言,B的行为是造成小A损害的直接原因,而C和D的行为是造成小A的间接原因。

正由于受害人小A的损害是由三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所以,B、C、D三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人,他们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在本案中,受害人小A的损害是由B的猪所造成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B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本案中的打狗人、养狗人的过错,是否可 - 4 -篇二:民法案例分析(一)民法案例分析(一)1、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案情]原告李健,女67岁,家庭妇女。

被告丁建国,男,17岁,某钢铁厂徒工。

1986年7月9日晨,17岁的青年徒工丁建国骑自行车去上班,行至曙光饭馆东侧,将横过马路的李健撞倒,李当即昏迷,不省人事。

医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颅内血肿,颅骨骨折。

虽经抢救脱险,但其出院后,一直卧床不起,神智不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造成终身残废。

李健的两个儿子作为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建国赔偿其母李健住院期间所花的住院费、医药费、营养费以及家属请假护理的工资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300余元,并要求其承担今后的医疗费和护理费XX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健被撞伤确是丁建国骑车时违犯交通规则造成的,丁建国应承担赔偿李健经济损失的责任。

虽然丁建国尚未满18周岁,但已接了父亲的班,在某钢铁厂做徒工,其劳动收入除可以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之外,还稍有节余。

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丁建国赔偿原告1000元,在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情况下,每月从丁的工资中扣除15元,待丁建国转正定级后每月给付20元,至付清为止。

[问题]本案被告年满17周岁,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是由基本人承担还是应当其监护人承担?[简析]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里所说的“视为”就是“等同”的意思。

这就是说,在能常情况下,只有年满18周岁并且精神状态、智力发育正常的公民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并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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