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加强建筑阳台、露台及室内平台规划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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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通知-建筑[2012]141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通知-建筑[2012]141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通知(建筑〔2012〕141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不断提高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控能力,市建交委制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为了使《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的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充分发挥项目部的管理效能,市建交委决定先行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中实行项目部人员配置实名制管理,即项目部人员全部实行持证上岗制。

2、各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的各项规定,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标准》配置项目部的施工管理人员,不得低于本标准。

3、各施工企业要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分期分批组织参加培训,以满足项目部配置及工程投标的需要。

承担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一线施工管理人员可优先安排培训。

4、市、区(县)招标监管部门要做好《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其中,对参加本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投标的企业,要检查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和上岗证,对不按规定配置管理人员和无上岗证的取消投标资格。

5、市、区(县)市场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施工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置的检查力度,凡发现违反《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或未按《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标准》配置管理人员的,应立即责成施工企业进行整改。

《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

《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

《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建筑规划管理细则》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城市规划和各项建筑的规划管理,保证本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城市规划范围、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规划范围和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及建制镇、规划特定的地区。

凡在上款所列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拆修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和与市容街景有关部位的,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是本市建筑规划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建筑规划管理第四条各项建筑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则建设。

第五条凡确定由市区外迁的单位,不准在原址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性建筑。

第六条不准在新建居住区内建设未经规划批准的项目。

在按规划已建成的居住区内,不准插建居住建筑,不准将居住建筑、公共建筑改作工业及仓储等建筑。

现有居住区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业及仓储建筑,应在旧区改造时,调整合并或外迁。

第七条不准在公园、公共绿地、学校操场、托幼园所及其活动场地、煤场、体育场和其他体育活动场地建造其配套设施以外的建筑物,并不准将其改作他用。

第八条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存车场地,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改作他用。

第九条申请建造生产易燃易爆产品或在生产作业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剧毒、强噪、震动、高温、低冷、恶嗅以及其他对环境有污染的建筑时,须按有关规定先取得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部门的同意,再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条领有建筑工程施工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图纸和要求建设,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发照部门批准。

第三章建筑施工执照第十一条各类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之前,应按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的分工,向主管的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建筑申报手续,凭工程计划任务批准文件及有关附件,填写《建筑工程申报单》。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6]2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6]26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6]26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创造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确保各类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加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管理机构,理顺工作关系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工作机构。

各有关区、局要从各自实际出发,明确相应的配套建设管理部门。

要按照市管大配套、区管小配套和公建配套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市、区、局和建设单位权责分明的管理体系和工作关系。

二、界定配套范围,明确配套内容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均由市建委按照严密、合理、简便的原则,对给水、排水、供气、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以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界定,以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为界,划清大、小配套的范围,明确公建配套的内容。

三、加大统筹力度,集中收取费用凡在我市外环线内建设的大型公建(含居住区配套公建标准以上的)和住宅项目,其大配套工程均由市配套办按规定标准统一收取配套工程费。

其中,以土地批租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大配套工程费由市土地局按标准代收代缴;其他项目由建设开发单位按有关规定直接向市配套办交纳。

住宅项目的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费由各区配套办按有关规定收取。

配套设施源头费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建设开发单位向各配套专业部门交纳。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2024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2024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
理规定》的决定(2024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7.11
•【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施行日期】2024.07.1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
第3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4年7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工
2024年7月11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
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制定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在收到意见后6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经研究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自行纠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备案审查机构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应当予以核实并认真研究,在收到建议后6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

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作出处理。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四款:“情况复杂的,制定机关、备案审查机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延长的时间不超过30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质量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质量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质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16•【字号】津建设〔2017〕318号•【施行日期】2017.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质量的通知津建设〔2017〕31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66号),推进本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单体预制装配率应符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66号)、《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2015-2017)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建科〔2015〕543号)要求。

预制装配率应按照《天津市装配整体式建筑预制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津建科〔2016〕464号)要求进行计算。

二、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编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现行有关装配式建筑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编制深度应满足现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天津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要求。

三、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应设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包括装配式建筑总建筑面积、装配式建筑所占比例、各单体预制装配率、结构型式、节点连接方式、所依据的相关法规和主要标准、预制装配率的计算及政策符合性说明。

四、装配式建筑结构专业设计图纸应包括结构施工图和预制构件制作详图。

结构施工图设计内容和深度应满足预制构件制作详图编制和安装施工的要求。

预制构件制作详图深化设计,应包括预制构件制作、运输、存储、吊装和安装定位、连接施工等阶段的复核计算和预设连接件、预埋件、临时固定支撑等的设计要求。

住宅设计规范关于露台

住宅设计规范关于露台

住宅设计规范关于露台篇一:住宅设计规范大全住宅设计要点第一部分住宅设计统一技术措施一. 总平面设计1. 间距1.1 建筑平面搭接错位时,h值(净尺寸)不宜大于2.4m,以免影响采光。

2. 消防2.1 总图中应做好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面设计,注意人车分流;当消防车道下面为地下室时,结构应考虑消防车总重300KN荷载。

2.2 登高面2.2.1 登高面宜在用地红线内解决,条件限制时可利用绿化带作登高面,但绿化带下应设硬地,并按消防车总重300KN计算。

2.2.2 当建筑物凹入处进深不大于4m(净宽)时,该凹入范围可计入1/4周边长度算作登高面;如凹槽宽度不大于2.5m (净宽),该宽度可不计入建筑周边总长度。

2.3 消防车道2.3.1 高层建筑周围宜设环形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18m×18m回车场。

2.3.2 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高层12m,多层9m。

2.3.3 消防车道最小宽度:登高面处6m,其它处4m。

2.3.4 消防车道的坡度:登高面≧1%,其它处≧7%。

2.3.5 消防车道距建筑物距离宜≦5m。

2.3.6 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通道。

2.3.7 高层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80m。

3.流线设计3.1 住宅出入口处应设置人车分流专用通道;当商住楼住户大堂与流量大的商业服务空间临近时,商业用房的货运出入口宜设在地下室或与大堂入口异向布置,避免人、货流交叉,减少交通安全隐患。

4. 附属用房4.1 总平面设计时应在小区显著位置(如入口附近)设置管理用房。

4.2 应在住宅(区)的下风向和较隐蔽处设垃圾站,其面积不宜小于6㎡,与住宅距离不宜小于10m,外部与道路相连;垃圾站地面及内壁宜贴光滑、宜清洁材料,并配置给排水设施。

4.3 箱式变电在总图中要综合考虑,不应设在入口附近,建议其与主体建筑的间距不小于9m,以免影响景观和采光。

关于飘窗阳台面积计算规则

关于飘窗阳台面积计算规则

房屋中的飘窗、阳台应不应该计入建筑面积,一直颇受购房者的关注。

《天津市建筑飘窗、设备平台及阳台建筑面积规划计算规则》即日起实施,市域范围内,除大型商业、工业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外,对其他各类建筑物的飘窗、阳台的设计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除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凸半凹阳台外,凡符合以下设计标准的都不计入建筑面积,凡不符合标准的将根据不同部位按不同方式计入建筑面积。

建筑飘窗是指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设计标准为:飘窗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应大于或者等于0.3米,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0.6米,窗台面至飘窗顶板底高度应小于2.2米。

不符合条件的,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设备平台是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设计标准为:户式集中制冷、供热水的设备平台根据安装与使用要求确定,但面积应小于4平方米,分体制冷、供热水的设备平台面积每个应小于1平方米,个数不多于主要建筑空间个数。

不符合以上条件超出规定部分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装饰性阳台是指设置在建筑外墙外,为美化建筑造型而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采用阳台形式的装饰性构件。

设计标准为: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装饰性阳台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0.6米。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装饰性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凸阳台、半凸半凹阳台凸出部分,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阳台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1.5米。

凹阳台、半凸半凹阳台凹进部分,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阳台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2.1米。

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凸半凹阳台符合以上条件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不符合以上条件超出规定部分的,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指标。

((((阳台:泛指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有台面、与房屋相连、可以活动和利用的房屋附属设施,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天津生态城住宅项目规划设计指南

天津生态城住宅项目规划设计指南

天津生态城住宅项目规划设计指南(版)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局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目录一、编制目的和适用范围 (3)二、住宅小区规划布局要求 (3)三、住宅建筑外檐设计要求 (4)四、小区围墙设计要求 (5)五、小区景观设计要求 (6)六、建筑夜景灯光设计要求 (6)七、停车库设计及停车配建指标要求 (7)八、小区配套公建 (8)九、建筑设计要求 (8)十、其他要求 (9)十一、附件列表 (9)一、编制目的和适用范围为加强天津生态城城乡规划管理,提高生态城住宅项目规划设计水平,为生态城内的住宅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便利,结合生态城住宅项目规划设计方面的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要求,汇总形成本设计指南。

本设计指南适用于天津生态城范围内的所有住宅项目,是生态城内住宅项目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

二、住宅小区规划布局要求1.住宅小区的整体空间布局应符合《天津生态城城市设计导则》(附件1)的相关要求。

2.住宅小区内的住宅建筑高度布局应该错落有致,形成丰富的屋顶天际线。

相邻建筑的高度差不宜超过三层。

避免出现“高低配、板凳式”等高度反差较大的高度布局形式。

3.高层住宅建筑的高宽比应该符合《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件2)的相关要求。

4.多层住宅建筑若为几个单元拼接时,拼接数量不得超过三个单元,以避免建筑面宽过长。

5.住宅小区的绿道出入口坐标,应该与周边相邻地块的绿道出入口坐标垂直道路相对设置,确保生态城绿道系统的连续性。

6.小区内的集中公共绿地,应尽量与地块街角的绿地相结合,为居民与城市公众使用,创造丰富的城市沿街开敞空间。

7.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要求。

高层住宅、或对北侧住宅、学校、养老院等建筑存在遮挡的,在建筑方案报批阶段应提交由天津市规划局认定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

8.住宅小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中新天津生态城城市设计导则》的相关要求。

9.住宅小区的场地设计应满足国家、天津市无障碍设计相关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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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阳台、露台及室内平台规划管理的通知2011-10-14 13:07:28 来源:法研处浏览次数:850 共 1 页
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设计单位、测绘单位、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创造丰富有序的城市空间与城市形象,规范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现将加强建筑阳台、露台及室内平台规划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市域范围内,各类建筑物的规划审批,应遵守本通知要求。

二、建筑物阳台的设置应与建筑主体风格相协调,丰富建筑体型。

公寓建筑不得设置阳台。

各类建筑物阳台不得隔层错位设置。

各类型阳台、入户花园等户外活动空间均应采用封闭形式。

三、各类建筑物不得设置露台以及预留后期可通过窗改门、墙改门改造为露台的平台。

装饰性平台或者退台,出挑部分距外墙墙体外边线距离应小于或者等于0.4米,超出部分应采用楼板坡度不低于20°的坡屋顶设置。

四、建筑内部设计的各类平台,不论其上空净空高度,均应计算全面积。

五、建筑内部设计的密闭空间应计算全面积。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原已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继续有效。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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