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区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区位评估基准价和最低补偿总价的通知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扬住房发﹝2011﹞32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建设)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现将《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家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市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对从事房屋征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在我市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情况,每年公布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一)由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报名先后顺序在房屋征收现场公布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四)在房屋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书面选择意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业。
(五)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不成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推荐3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
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附件

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附件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附件(一)2010-03-12 16:20:59 作者:来源:中房联网浏览次数:211 文字大小:【大】【中】【小】•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附件附件一、被拆迁房屋分类及其说明㈠住宅房屋分类高档住宅房屋包括独立花园别墅、联排别墅等密度低(容积率≤1)、层次少(≤4)、环境优、式样美的高档...附件二、进行市场比较的可比实例选择要求及说明以下可比实例选择要求适用于市场比较法应用中的可比实例修正方式、收益法应用等市场评估情形。
1.可比实例应选择与估价对象所处的拆迁区位分区相同或邻近的房屋;2.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的用途相同。
其中住宅房屋的可比实例必须是小类用途相同,非住宅房屋的可比实例应按本细则的分类与评估对象的类别相同;3.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的建筑结构相同。
建筑结构主要指大类建筑结构,大类建筑结构一般分为:(1)钢结构,(2)钢筋混凝土结构,(3)砖混结构,(4)砖木结构,(5)简易结构;4.可比实例应与估价对象的规模相当,档次相接近;5.可比实例的交易类型应选取一般买卖或租赁的交易实例为可比实例,其交易价格应是正常市场交易价格;6.可比实例的成交日期应与估价时点接近,一般不应超过十二个月,通常应选择近期六个月内成交的类似房地产案例作为可比实例;7.采用可比实例修正测算确定评估价格的,选用的可比实例的数量应为3个及以上数量;8.每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系数调整不得超过20%,综合系数调整不得超过30%;9.选择的可比实例的成交单价相互间的价格差异一般不应超过20%,在交易实例较少的情况下,该价格差异最大不应超过30%。
附件三、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条件及其应用说明㈠标准样本住宅设定要求及说明住宅房屋拆迁评估时根据被拆迁房屋综合典型特征而设定的“标准样本住宅”必须符合下述条件:1. 应为成套的具有被拆迁房屋代表性特征的在用房屋,功能齐全并具备使用条件;2. 应是层高5层的多层建筑中的第三层,卧室至少一间朝南,一般装修(水泥砂浆地面、普通涂料墙面及平顶)的房屋;3. 房屋为中等套型,成新为七成新或八成新(已使用15年或10年);4. 每一拆迁项目评估一般设定一套“标准样本住宅”,遇有拆迁项目跨分区时,则所跨的每一分区均应设定一套“标准样本住宅”,作为相应分区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比较基准。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拆迁安置价格征用土地拆迁安置房产权调换,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计算。
一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元;二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0元;三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四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元。
现在很多城市都会采取征收拆迁的方式来发展城市的建设,在扬州也是一样,在扬州被征收拆迁的房屋很多,所以当地政府制定了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大家都清楚这个标准了吗?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地说说这个标准是怎么样的。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为国有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实施前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以及历次征地已给予补偿安置的,不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
代市长:谢正义二九年十月十六日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扬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市区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机构,承担辖区内的拆迁管理相关工作。
• 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对本辖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计划和方案包括下列内容:、明确的拆迁范围;、拆迁范围内房屋的用途、面积、权属等现状;、拆迁的实施步骤和安全防护、环保措施;、拆迁资金、安置房、周转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的落实情况;、拆迁的方式、时限等。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或与安置房建设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
政府因土地储备需要拆迁房屋的,拆迁人为土地开发储备中心,拆迁人暂不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资料的,拆迁人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预批准文件。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扬住房发﹝2011﹞32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建设)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现将《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家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市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对从事房屋征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在我市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情况,每年公布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一)由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报名先后顺序在房屋征收现场公布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四)在房屋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书面选择意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业。
(五)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不成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推荐3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16•【字号】扬府发〔2020〕95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我市组织各县(市、区)制定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并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现依据《省政府关于扬州市所辖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批复》(苏政复〔2020〕104号),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全市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广陵区(含生态科技新城)、邗江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为二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55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7500元/亩、安置补助费27500元/人;江都区、宝应县、仪征市、高邮市为三类地区,分别将本辖区整体划定为一个区片,执行标准均为47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
扬政房〔2009〕110号

扬政房〔2009〕110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的通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各区房管(建设)局,各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评估实施单位:现将《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三日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目录一、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第一章拆迁评估总则第二章住宅房屋拆迁评估第三章非住宅非营业用房拆迁评估第四章营业用房拆迁评估第五章其他拆迁评估问题处理第六章拆迁评估报告第七章拆迁评估工作准则第八章拆迁评估工作资料存档第九章附则二、扬州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技术细则附件附件一、被拆迁房屋分类及其说明附件二、进行市场比较的可比实例选择要求及说明附件三、标准样本住宅的设定条件及其应用说明附件四、住宅房屋实体因素(K31,K31i)修正说明表附件五、住宅房屋区位因素(K32)修正说明表附件六、成本法评估说明附件七、建筑物及装饰装修的成新因素确定表附件八、营业用房评估的收益法应用说明附件九、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评估价格参考表第一章拆迁评估总则第一条制订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以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有关规定,参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扬州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拆迁补偿估价(以下简称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评估技术行为应当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第三条估价机构:进行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三级及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并已列入向社会公布的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
第四条估价人员:承担房屋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应该是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评估机构中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扬州最新拆迁补偿标准

扬州最新拆迁补偿标准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壮大,拆迁工作在城市更新中变得愈发频繁。
而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补偿标准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针对扬州地区最新的拆迁补偿标准,我们进行了深入调研和整理,以便为大家提供最新、准确的信息。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扬州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偿三个方面。
在房屋补偿方面,根据扬州地区的政策规定,拆迁户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所在地段、房屋建筑年限等因素进行补偿。
而货币补偿方面,则是根据房屋市场评估价值和拆迁户自愿协商确定。
至于安置补偿,则是指政府为拆迁户提供的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
其次,针对不同类型的房屋,扬州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对于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农村宅基地等不同类型的房屋,其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在具体操作中,拆迁户需要根据自己的房屋类型和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和核实,以便获得相应的补偿。
此外,扬州地区的拆迁补偿标准还受到土地性质、城市规划、政府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进行拆迁补偿时,拆迁户需要密切关注政府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和通知,及时了解最新的补偿标准和规定,以免因为信息不对称而造成损失。
总的来说,扬州地区的最新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复杂而又多变的问题,需要拆迁户和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以求达成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实际操作中,拆迁户可以通过咨询专业人士或者相关部门,获取更多的帮助和指导,以便顺利完成拆迁补偿的相关手续。
总之,扬州地区的最新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以期达成双方满意的结果。
希望通过我们的整理和解读,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和参考,让拆迁补偿工作更加顺利、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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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物价局公布了《扬州市区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区位评估基准价和最低补偿总价的通知》。
《通知》对扬州市区现行的2002年版本的补偿指导价和区位划分进行了大幅度调整。
该《通知》从即日起开始执行实施。
拆迁评估:五类基准价
据介绍,随着我市近几年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现在执行的2002年扬州市区住宅房屋拆迁区位补偿指导价及区位划分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
2002年制定的标准对我市市区住宅房屋实行4类路段划分,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分别对应的指导价为1450元/平方米、1100元/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750元/平方米。
根据《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8号)有关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相关部门制定了新的市区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区位评估基准价和最低总价标准。
按照区域位置及地段,将扬州市区住宅房屋划分为五类,各类对应执行不同的拆迁评估基准价:一类区3600元/平方米,二类区3100元/平方米,三类区2900元/平方米,四类区2700元/平方米,五类区2400元/平方米。
基准价上可上浮不下降
据介绍,《通知》还明确规定,拆迁区位评估基准价是区位内最低保障单价,对应区域内房屋拆迁价格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价。
例如一类地段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不得低于3600元/平方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相关部门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新旧程度,以及具体位置等相关情况,对房屋进行综合评估,评估价格在3600元/平方米的基准价之上进行相应上浮。
特困户最低补偿12万元
《通知》还对老城区部分住房特困户的拆迁补偿进行了具体规定: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仅限权证上记载的本人),享受拆迁补偿最低总价标准。
拆迁最低补偿总价标准为12万元。
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老城区有少部分居民的住房仅有十几平方米甚至更小,如果按照拆迁补偿办法,他们只能得到小几万元的补偿,显然无法购房正式生活,为了保障这部分群体的生活,政府对这部分拆迁面积特别少的拆迁户,实施总价标准12万元的拆迁最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