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部的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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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_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目录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第4页 中医医院---------------------------------------------第8页 中西医结合医院------------------------------------第11页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第16页 肿瘤医院------------------------------------- ---第19页 儿童医院------------------------------------- ---第20页 精神病医院--------------------------------------第24页 传染病医院--------------------------------------第28页 心血管病医院------------------------------------第29页 血液病医院--------------------------------------第30页 皮肤病医院--------------------------------------第31页 整形外科医院-----------------------------------第32页 美容医院(2002年版)----------------------第33页 骨科医院(2010年版)-----------------------第34页 康复医院(2012年版)----------------------第37页 疗养院------------------------------------------------第39页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私人诊所设置规定和要求完整版

私人诊所设置规定和要 求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私人诊所设置规定和要求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被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在3个月内筹建完毕,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合格者给予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必须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条私人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到同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各县(市)、区要根据医疗服务供给及需求状况,依照《宁波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私人诊所的设置进行合理布局。暂不审批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诊所。

卫生部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卫生部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 准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xx]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我部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现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本标准字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综合门诊部设置标准

~ 综合门诊部基本配备 一、临床科室: 设5个科室。内科、外科、妇科、中医科、五官科等科室。 1、内科;诊断桌椅1套、诊床1张、诊凳2把。电脑1套、听诊器血压计1套、叩诊锤1把、手电1把、舌压板1套、体温计2把、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2、外科;诊断桌椅1套、诊床1张、诊凳2把。电脑1套、观片灯箱1座、听诊器血压计1套、叩诊锤1把、手电1把、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3、妇科;诊断桌椅1套、诊床1张、诊凳2把。电脑1套、听诊器血压计1套、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4、中医科;诊断桌椅1套、诊床1张、诊凳2把。电脑1套、手枕1个、听诊器血压计1套、叩诊锤1把、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5、五官科;诊断桌椅1套、诊床1张、诊凳2把。电脑1套、听诊器血压计1套、标准视力表灯箱1座、头灯1把、地灯1把、手电1把、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二、医技科室: 设6个科室。药房、化验室、影像科、治疗室、处置室、消毒室。 1、药房;药品柜5--10延长米、器械台1张、转台、密集架、调剂台1张、电脑1套、办公桌椅1套、温湿度计。 2、化验室;血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血糖仪、显微镜、电冰箱、电脑1套、电脑1套、办公桌椅1套、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3、影像科;单板悬吊数字化X射线DR摄影系统1套、彩色多普勒超声1台、多导心电图机、电脑1套、办公桌椅1套。 4、治疗室;电动手术床、无影灯、处置台、器械车、药品柜、紫外线消毒车、氧气瓶、电动制氧机、简易人工呼吸器、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洗胃机各1台,一次性缝合包5套、止血钳大中小号各4把*3=12把、持针钳大中小号各2把*3=6把、大中小号组织镊敷料镊各4把*6=24把、大号镊子筒2把、不锈钢大中小号器械盘各个2*3=6个、小号油膏缸2个。 5、处置室;体温计、治疗盘2套、治疗床、处置台、器械车、药品柜、紫外线消毒车、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6、消毒室;高压消毒锅、净水器、紫外线消毒车、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 三、汇总 诊断桌椅5套。 诊床5张。 诊凳10把。 电脑8套。 听诊器血压计5套。 叩诊锤3把。 手电3把。 …

各种门诊部设置基本要求

各种门诊部设置基本要求各种门诊部设置基本要求 1·综合门诊部 一、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M2。 二、科室设置 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 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选设电诊检查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病案资料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所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 ㈢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 1、X光室不少于60M2 (包括投照室、洗片室、阅片室等)。 2、集中输液的每个单元不少于16M2。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M2,手术室(间)不少于20 M2。(根据设

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M2。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M2。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M2。 ㈣每治疗床、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M2。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注:重点部门的卫生学要求: 1、手术室 ⑴内部布局合理,符合功能流程;洁污分开,区域间标志明确(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刷手间和医生更衣间要独立,手术室入口处设缓冲间。 ⑵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 2、消毒供应室 ⑴周围环境无污染源;内部布局合理,三区划分清楚(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 ⑵天花板、墙壁、地面等光滑,耐清洗,避免异物脱落。 3、治疗室、处置室、换药室的卫生要求: ⑴室内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志清楚(清洁区、污染区); ⑵设有流动水洗手设施。 三、人员 ㈠执业医师配备不少于7名,其中各级医师比例为主任(副

【医疗质量及标准】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一、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M2。 二、科室设置 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 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选设电诊检查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病案资料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所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 ㈢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 1、X光室不少于60M2 (包括投照室、洗片室、阅片室等)。 2、集中输液的每个单元不少于16M2。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M2,手术室(间)不少于20 M2。(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M2。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M2。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M2。 ㈣每治疗床、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M2。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注:重点部门的卫生学要求: 1、手术室 ⑴内部布局合理,符合功能流程;洁污分开,区域间标志明确(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刷手间和医生更衣间要独立,手术室入口处设缓冲间。 ⑵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排水系统,便于清洗和消毒。 2、消毒供应室 ⑴周围环境无污染源;内部布局合理,三区划分清楚(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 ⑵天花板、墙壁、地面等光滑,耐清洗,避免异物脱落。 3、治疗室、处置室、换药室的卫生要求: ⑴室内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志清楚(清洁区、污染区); ⑵设有流动水洗手设施。 三、人员

门诊部的设置标准

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 门诊部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 (三)其他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 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 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 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 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 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四、设备 ㈠基本设备 诊桌、诊椅、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心电图机、B超诊断仪。㈡科室设备

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 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xx]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我部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 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现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本标准字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 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 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 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 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自动血压监测仪电动吸引器体外除颤器麻醉机吸脂机无影灯紫外线消毒 灯高压蒸气灭菌设备器械柜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喷砂洁牙器光 固化治疗机正颌外科器械X光牙片机银汞搅拌机技工设备口腔全景X光机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电凝器激光机电子治疗机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文眉机皮肤测试仪超声波美容治疗机多功能健 胸治疗机恒温培养箱电冰箱洗衣机消毒柜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

发热门诊设置标准47703

发热门诊设置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和治疗工作,把住发热病人的第一关口,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要求,所有的医疗机构均要设立发热病人专用门诊(卫生室、所设立相应的发热门诊室),具体设置标准如下: 一、房屋。至少设有诊室、处置治疗室、留验观察室,每室必须独立。发热门诊与其他诊室应隔离,并设有夜间明显标志和病人通道标示。 二、人员。应有经过培训的1-2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3名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护士。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适量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观察床、听诊血压计、体温计、污物桶、一次性压舌板、处置台、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纱布罐、方盘、药品柜、紫外线灯、灭菌消毒器材、福尔马林蒸消毒柜、手消毒设施等。有条件的应配置心电图机。 (二)通信设施。工作间应有电话与外面联系,工作电话应向所在社区公布。 四、隔离消毒措施。 (一)工作人员着装。医护人员着2层隔离衣(外层为一次性),戴隔离帽、12层口罩、防护眼镜、胶皮手套或一

次性手套,穿工作鞋,套一次性鞋套。 (二)污物桶内置一次性双层塑料袋,污物密封后在焚烧炉焚烧。 (三)工作环境内消毒包括:地面、空气、物体表面等参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方法。推荐消毒剂:0.2%-0.5%过氧乙酸,BS消毒液,84消毒液,洗消灵,优氯净等。 (四)门诊出入口放置浸湿消毒脚垫,并定时喷撒消毒药液。 (五)听诊器、血压计等不易高温高压消毒器械,用后置于福尔马林蒸箱内消毒。 (六)保持室内通风。 (七)留验观察室床与床之间用屏风相对进行隔离。(八)留验观察病人应谢绝亲属探视或采取保护措施后探视,以防传染。 五、接诊要求。 (一)医院门口和门诊大厅要设立醒目的发热门诊告示,其内容主要包括接诊范围、门诊方位、行走线路及注意事项等。 (二)导医人员负责为发热病人戴12层口罩并代为其挂号后,引入发热门诊就诊。 (三)不能明确诊断者,留验观察,积极治疗。

医疗美容门诊规章制度

医疗美容门诊规章制度 【篇一:整形医院规章制度】 整形医院规章制度一、职位与职责 医院的人员配备与岗位职责是一个易学难做的问题,但是实行岗位 制度化管理是美容院做强、做大必不可少的条件,我们很有必要进 行了解和认识。以下是一个xx整形医院的岗位设置及职责标准设定,各经营者可根据自身规模大小,加以灵活运用。 院长职责: 院长是最核心人物,他的主要职责是整个医院的经营管理及各项工 作的指导、督促、检查等。具体职责包括: 1、解释医院经营理念及服务意识,培育医务人员的敬业精神,合理 使用各类人才。 2、分析顾客的意见,解释服务目标及标准,与同事共同制定改善服 务的方法,以身作则,执行服务承诺。 3、定期了解客源拓展情况和市场竞争动态,并分析形势,拿出对策。 4、订立公正、合理、有效的奖罚制度,协调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持 良好的纪律。 5、督导日常工作,保证医院各环节的正常营运和高质量的服务。 6、选择优质的产品为顾客服务,确保产品效果良好,质量稳定,物 有所值。 7、定期培训员工,以提高服务素质。 8、依照市场情况,制定合理收费价格;并明码标价(包括护理项目、 产品),树立良好的信誉。 9、定期考核医务人员的工作业绩,并形成考核材料。 主任职责: 1、严格内部管理,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做好对现金、产品、 设备器皿等物品的管理严格手续,坚持定期检查,保证不出差错; 2、抓好对医护人员的管理,严格医护人员上岗标准,严肃工作纪律,制定工作计划,分工合理明确; 3、组织落实优秀医护人员评选活动,按照评选优秀医护人员的具体 要求,做好对医护人员日常各项指标的考核、记录工作; 4、做好医护人员的思想工作、经常与医护人员谈心,关心她们的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广泛听取医护人员的意见、建议,不断改 进工作,充分调动医护人员的积极性;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2017版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6月12日,国家卫计委下发了最新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下文 简称《标准》)的最新通知,替换了1994年的旧版标准。《标准》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的设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标准》还指出,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张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综合门诊部设置标准

综合门诊部基本配备 一、临床科室: 设5个科室。内科、外科、妇科、中医科、五官科等科室。 1、内科;诊断桌椅1套、诊床1张、诊凳2把。电脑1套、听诊器血压计1套、叩诊锤1把、手电1把、舌压板1套、体温计2把、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2、外科;诊断桌椅1套、诊床1张、诊凳2把。电脑1套、观片灯箱1座、听诊器血压计1套、叩诊锤1把、手电1把、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3、妇科;诊断桌椅1套、诊床1张、诊凳2把。电脑1套、听诊器血压计1套、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4、中医科;诊断桌椅1套、诊床1张、诊凳2把。电脑1套、手枕1个、听诊器血压计1套、叩诊锤1把、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5、五官科;诊断桌椅1套、诊床1张、诊凳2把。电脑1套、听诊器血压计1套、标准视力表灯箱1座、头灯1把、地灯1把、手电1把、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二、医技科室: 设6个科室。药房、化验室、影像科、治疗室、处置室、消毒室。 1、药房;药品柜5--10延长米、器械台1张、转台、密集架、调剂台1张、电脑1套、办公桌椅1套、温湿度计。 2、化验室;血常规分析仪、生化分析仪、尿常规分析仪、血糖仪、显微镜、电冰箱、电脑1套、电脑1套、办公桌椅1套、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3、影像科;单板悬吊数字化X射线DR摄影系统1套、彩色多普勒超声1台、多导心电图机、电脑1套、办公桌椅1套。 4、治疗室;电动手术床、无影灯、处置台、器械车、药品柜、紫外线消毒车、氧气瓶、电动制氧机、简易人工呼吸器、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洗胃机各1台,一次性缝合包5套、止血钳大中小号各4把*3=12把、持针钳大中小号各2把*3=6把、大中小号组织镊敷料镊各4把*6=24把、大号镊子筒2把、不锈钢大中小号器械盘各个2*3=6个、小号油膏缸2个。 5、处置室;体温计、治疗盘2套、治疗床、处置台、器械车、药品柜、紫外线消毒车、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6、消毒室;高压消毒锅、净水器、紫外线消毒车、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1套。 三、汇总 诊断桌椅5套。 诊床5张。 诊凳10把。 电脑8套。 听诊器血压计5套。 叩诊锤3把。 手电3把。 上下水感应式洗手盆装置8套。 紫外线消毒车5台 办公桌椅1套。 观片灯箱1座。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基本标准规定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 卫医发[2002]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我部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美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现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本标准字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 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 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心电监护仪自动血压监测仪电动吸引器体外除

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一、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一)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 三、房屋 (一)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二)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三)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一)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 (三)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附手术灯1个、痰盂1个、器械盘1个)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试行)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精神病医院 传染病医院 心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美容医院 康复医院 疗养院

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 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 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 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 综合门诊部 中医门诊部 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民族医门诊部 专科门诊部 普通专科门诊部 口腔门诊部 整形外科门诊部 医疗美容门诊部 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医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 民族医诊所 口腔诊所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

精神卫生诊所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 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口腔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院 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 急救站 急救中心 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 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 省临床检验中心 部临床检验中心 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护理站 护理院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口腔门诊部设置标准规定

口腔门诊部设置标准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口腔诊所设置标准 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一、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椅1台。 二、人员 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 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

腔医师。 3.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 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护士。 1.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2.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 册护士。 三、房屋 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 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

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 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 方米。 房屋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 四、设备 基本设备。 光固化灯、超声洁治器、空气净化设备、高压灭菌 设备。 急救设备。 氧气瓶、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

呼吸器。 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1台,高速和低速牙科切割装置1套,吸唾装置1套,三用喷枪1支,医师座椅1张,病历书写桌1张,口腔检查器械1套。诊疗器械符合一人一用一消毒配置。 其中,临床检验、消毒供应与其他合法机构签订相关服 务合同,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化验室和消毒供应室设备。 五、具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制定诊所人员岗位职责。

六、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2016年11月19日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口腔诊所设置基本标准 一、至少设口腔综合治疗台1台。 二、人员 医师。 1.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 2.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

医疗美容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美容机构基本标准 (修订意见稿)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 (一)床位应同时设置住院床位30张以上,手术台4张以上,美容床8张以上。 (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应有4张以上。 (三)麻醉恢复床应设2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应设有医疗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麻醉科,可设美容中医科。 (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手术室、治疗室、抢救室、病案室、医学摄影室、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注射(输液)室、输血科(库)。 三、人员配置 (一)每床(椅)应至少配备1.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应至少配备0.4名护士;每手术台应配备2名护士。 (三)应至少配有6名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其中每专业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相应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麻醉科应至少配有1名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麻醉专业医师。 (五)应至少配有2名主管护师。 (六)各医技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 (七)应设一名医院内感染控制专职人员。 四、医疗用房 (一)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100平方米。 (二)每病床建筑面积应不少于70平方米,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8平方米。 (三)门诊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每手术台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 (五)每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2平方米。 (六)每美容床建筑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6平方米。(七)每室应独立。 五、医疗设备

(一)应备设备 1.医疗美容外科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护仪、体外除颤器、麻醉机、自动血压监测仪、血氧饱和度监测仪、双极电凝器、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各种手术器械。 2 .医疗美容牙科超声波洁牙机、光固化机、牙髓活力测定仪、牙齿漂白治疗仪、高频电刀治疗仪、比色仪、口腔内窥镜、X光牙片机、口腔全景X光机、牙科种植机、清洗设备、牙科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3. 医疗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激光治疗仪(包括激光色素病治疗仪、激光血管病治疗仪、激光脱毛仪、激光除皱仪)、光子治疗仪、射频治疗仪、电离子治疗仪或微波治疗仪或高频电治疗仪或超高频电治疗仪中具备一种以上、液氮冷冻治疗仪、皮肤磨削机、文眉机、超声波美容治疗仪。 4 .其他氧源、抢救车、雾化吸入器、血液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自动生化分析仪(150测试/小时)、酶标分析仪、离子分析仪、显微镜、冰箱、离心机、恒温培养箱、器械柜、紫外线消毒灯、高压灭菌设备、X光机、无影灯、毒麻药品保险柜、洗手设施。 5 .与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1张 床垫 1.2条 床褥 1.2条 枕芯2个 被芯 1.2条 大单3条 枕套4个 被套3条 病员服3套 床旁桌1个 床旁椅(凳)1个 暖水瓶1个 体温计 1.1个 输液架(或吊轨)0.6个 电源插座2个 隔离布帘(或屏风)1套

门诊部的设置标准

创作编号:BG7531400019813488897SX 创作者:别如克* 门诊部、诊所基本标准 门诊部 综合门诊部 一、科室设置 ㈠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消毒供应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和工作需要,选设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以及病案资料室。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医学检验有统一安排的,可不做要求)(三)其他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留观室。 二、人员 ㈠至少有7名执业医师,必设科室至少各有一名副主任医师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㈡其它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备以下条件的执业医师: 1、具有五年以上同一执业范围工作经历; 2、具有与专科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㈢至少有8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㈣每个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三、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平方米。 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 1、X光室不少于60平方米(包括放射检查、洗片室、放射诊断室等)。 2、观察室每个单元不少于16平方米。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平方米,手术室(间)不少于20 平方米。(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平方米。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平方米。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平方米。㈣设口腔科的,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医疗美容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美容机构基本标准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 (一)床位应同时设置住院床位30张以上,手术台4张以上,美容床8张以上。 (二)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应有4张以上。 (三)麻醉恢复床应设2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应设有医疗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麻醉科,可设美容中医科。 (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手术室、治疗室、抢救室、病案室、医学摄影室、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注射(输液)室、输血科(库)。 三、人员配置 (一)每床(椅)应至少配备1.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椅)应至少配备0.4名护士;每手术台应配备2名护士。 (三)应至少配有6名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其中每专业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相应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麻醉科应至少配有1名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麻醉专业医师。 (五)应至少配有2名主管护师。 (六)各医技科室应至少配有1名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 (七)应设一名医院内感染控制专职人员。 四、医疗用房 (一)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100平方米。 (二)每病床建筑面积应不少于70平方米,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8平方米。 (三)门诊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每手术台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 (五)每牙科综合治疗台(椅)建筑面积应不少于60平方米,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2平方米。 (六)每美容床建筑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净使用面积应不少于6平方米。 (七)每室应独立。 五、医疗设备 (一)应备设备 1.医疗美容外科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护仪、体外除颤器、麻醉机、自动血压监测仪、血氧饱和度监测仪、双极电凝器、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各种手术器械。

印发医疗美容科标准2017

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基本标准 (2017最新) 【法规标题】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类别]卫生/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卫医发[2002]103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国务院各机构/各部/卫生部 【发布日期】2002.04.16 【实施日期】2002.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 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医发[2002]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我部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 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美容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医

疗美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现将《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标准不一致的规定一律以本标准为准。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美容科(室)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I张, 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科、 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 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电凝器吸引器紫外线消毒灯无影灯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精神病医院 传染病医院 心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医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 民族医诊所 口腔诊所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 精神卫生诊所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 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口腔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院 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 急救站 急救中心 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 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

省临床检验中心 部临床检验中心 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 护理站 护理院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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