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护需要完善哪些

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护需要完善哪些在当今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农村留守妇女的数量也日益增多。
这些留守妇女在农村承担着家庭的重担,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
为了保障农村留守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完善法律保障体系首先,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农村留守妇女的权益范畴和保护措施。
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在某些方面对农村留守妇女的权益保护还不够具体和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应当制定专门针对农村留守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或者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增加相关条款,明确农村留守妇女在婚姻家庭、财产分配、土地承包、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权益。
其次,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村留守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由于农村留守妇女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相对较少,往往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维护。
因此,要通过多种渠道,如开展法律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利用新媒体平台等,向农村留守妇女普及法律知识,让她们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途径。
再者,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对于侵害农村留守妇女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同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制,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帮助她们解决在维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目前,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低,农村留守妇女在面临疾病、养老等问题时往往面临较大的压力。
应当逐步提高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扩大保障范围,确保农村留守妇女在年老、患病时能够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
建立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为她们提供心理疏导、情感支持等服务。
长期与丈夫分离,农村留守妇女容易产生孤独、焦虑等心理问题。
因此,要通过建立心理咨询热线、开展心理健康讲座、组织志愿者服务等方式,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心理关爱和支持,帮助她们缓解心理压力,保持良好的心态。
2024年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

2024年农村妇女权益保障调研报告一、引言近年来,我国农村妇女权益保障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次调研旨在全面了解2024年农村妇女的现状以及相关保障政策的实施情况。
通过对农村妇女的生活条件、教育、就业、健康等方面进行深入调研,为改善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和政策建议。
二、农村妇女的生活条件1.家庭状况通过对农村妇女家庭的访谈,我们发现,大部分农村妇女的家庭仍然存在传统的性别观念,男权意识根深蒂固。
妇女在家庭中往往处于从属地位,缺乏参与决策的机会,生活质量较低。
2.教育状况在农村地区,教育资源相对匮乏,农村妇女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
很多妇女在年轻时就辍学或者没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
这严重制约了她们的人生发展和就业机会。
3.就业状况农村妇女的就业机会相对较少,多数只能从事农业劳动或者务农。
由于缺乏技能和职业培训的机会,她们的就业能力受到很大限制。
同时,妇女在农村就业中也面临着性别歧视与待遇不公的问题。
4.健康状况农村妇女的健康状况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由于家庭经济状况较差,很多妇女无法及时就医或接受良好的医疗服务。
此外,农村妇女在生育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困境,缺乏足够的妇幼保健知识和服务。
三、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政策的实施情况1.家庭暴力保护我国相关法律对于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侵害提供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在农村地区,由于社会观念和习俗的束缚,很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选择默默忍受,而不是寻求法律的保护。
加强农村家庭暴力防治意识的宣传以及提供专业的辅导和援助服务是保障妇女权益的关键。
2.就业机会均等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鼓励农村妇女参与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她们的就业机会。
然而,应对性别歧视和推动妇女平等参与依然面临巨大挑战。
培训农村妇女的职业技能,提供创业支持,加强对农村妇女的法律保护,是改善妇女就业状况的重要举措。
3.教育机会平等为了提升农村妇女的受教育程度,政府实施了以“普九”为核心的义务教育工程,提高了农村教育的普及程度。
妇女权益保护、平安家庭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妇女权益保护和平安家庭建设在当今社会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以下是一些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1. 性别歧视和偏见:在一些领域,性别歧视和偏见仍然存在,导致妇女在就业、教育和社会参与等方面受到不平等待遇。
2. 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对妇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
然而,由于社会认知不足、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家庭暴力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3. 妇女参与决策不足:在一些领域,妇女参与决策的程度仍然较低,导致她们的声音和利益无法得到充分表达和维护。
针对以上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1. 加强性别平等教育: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性别平等的认识和重视,消除性别歧视和偏见。
2. 完善法律制度:制定和完善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惩治力度,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3. 促进妇女参与决策:鼓励妇女积极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的决策,提高她们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平安家庭建设存在的问题:1. 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是影响家庭平安的重要因素之一,需要得到有效解决。
2. 家庭矛盾:家庭矛盾处理不当也可能导致家庭不平安,需要加强家庭沟通和调解。
针对以上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1. 建立家庭暴力防治机制:加强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建立完善的家庭暴力防治机制,为受害妇女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和支持。
2. 加强家庭沟通和调解:通过加强家庭沟通和调解,化解家庭矛盾,维护家庭和谐,促进家庭平安建设。
总之,妇女权益保护和平安家庭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只有加强性别平等教育、完善法律制度、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建立家庭暴力防治机制和加强家庭沟通和调解等方面的工作,才能真正保障妇女的权益和推动平安家庭建设。
农村妇女权益保护需要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农村妇女权益保护需要重点关注哪些方面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妇女权益保护是一个至关重要却又常常被忽视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虽然农村妇女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高,但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境。
那么,农村妇女权益保护究竟需要重点关注哪些方面呢?首先,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障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农村,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根本。
然而,在一些地方,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流转、征收补偿等方面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例如,在土地承包分配时,一些村规民约可能存在歧视妇女的条款,导致妇女无法平等获得土地承包权。
还有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妇女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可能被忽视,使得她们的利益受损。
此外,当土地被征收时,农村妇女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补偿款。
因此,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纠正不合理的村规民约,确保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地位。
教育权益也是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受传统观念和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村地区的女童往往在接受教育方面面临更多困难。
一些家庭可能更倾向于让男孩上学,而让女孩早早辍学在家帮忙干活或者嫁人。
这不仅限制了农村妇女个人的发展,也不利于农村地区的整体发展。
为了保障农村妇女的教育权益,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改善农村学校的办学条件,提供更多的教育资源。
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家庭的教育宣传,改变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让农村女童能够平等地接受教育。
农村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同样需要得到重视。
在农村,妇女的就业机会相对较少,职业选择也较为有限。
很多农村妇女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体力劳动,收入较低,劳动权益也容易受到侵害。
比如,在工资待遇方面,可能会存在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在劳动保护方面,农村妇女可能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容易受到职业病和工伤的威胁。
此外,农村妇女在就业过程中还可能面临就业歧视,比如在招聘时被拒绝或者被限制在某些特定的岗位。
为了保障农村妇女的劳动就业权益,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市场的监管,打击就业歧视行为,为农村妇女提供更多的就业培训和就业信息,鼓励和支持农村妇女创业,提高她们的就业能力和收入水平。
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有哪些短板待补

农村妇女权益保护有哪些短板待补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妇女权益保护是一个至关重要却又面临诸多挑战的问题。
尽管社会在不断进步,法律制度在逐步完善,但仍有一些短板亟待补齐,以确保农村妇女能够真正享受到平等、公正的待遇和保障。
教育资源的不均衡是农村妇女权益保护中的一大短板。
在一些偏远农村,教育设施简陋,师资力量薄弱,这使得农村妇女在接受教育方面面临着较大的困难。
由于缺乏良好的教育,她们在知识储备、技能培养和职业发展上受到限制,难以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水平。
这不仅影响了她们个人的发展,也使得她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相对较低。
就业机会的不足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农村地区的产业结构相对单一,就业岗位有限,而适合农村妇女的工作更是少之又少。
许多农村妇女只能从事简单的农业劳动或家务劳动,收入微薄。
同时,在就业过程中,还存在着性别歧视的现象,一些企业或单位在招聘时对农村妇女设置不合理的门槛,限制了她们的职业选择。
土地权益保障方面存在漏洞。
在农村,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
然而,在土地承包、流转和征收等过程中,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有时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例如,在一些地方,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被剥夺,或者在土地征收补偿分配中被忽视。
这不仅损害了农村妇女的经济利益,也削弱了她们的生活安全感。
健康权益保护有待加强。
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条件相对较差,农村妇女的健康意识也较为薄弱。
一些常见的妇科疾病和慢性病得不到及时的筛查和治疗,影响了她们的身体健康。
同时,农村妇女在生育过程中,也可能面临着医疗服务不到位、生育保障不足等问题。
在婚姻家庭方面,农村妇女也面临着一些权益保护的难题。
家庭暴力时有发生,而受害者往往因为缺乏有效的救助渠道和法律意识,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离婚时,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农村妇女也可能处于不利地位。
农村妇女的政治参与度较低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在农村基层治理中,妇女的声音和意见往往得不到充分的重视和表达。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与发展问题的思考

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与发展问题的思考在农村地区,妇女一直以来都承担着重要的家庭职责和社会角色。
然而,由于历史、文化、经济和社会的多重因素,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和发展问题依然存在着一定的挑战和困境。
本文将从婚姻家庭、劳动就业和教育三个方面探讨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与发展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思考和建议。
一、婚姻家庭问题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常常遭遇性别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尤其是晚婚晚育观念的普及,使得一些农村妇女在结婚年龄过期后面临着压力和困难。
在这方面,努力加强宣传教育,推动性别平等观念的普及非常重要。
同时,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也至关重要。
要加强对早婚、包办婚姻和家庭暴力等问题的打击力度,确保婚姻家庭平等、和谐和幸福。
二、劳动就业问题对于农村妇女而言,劳动就业问题一直是一大难题。
由于受到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和农村社会结构的影响,农村妇女经常被局限在家庭劳动和农田劳动中,缺乏机会从事其他更有发展潜力的职业。
因此,政府需要加大力度推动就业机会的平等和多样化。
这包括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的机会,鼓励农村妇女参与创业和乡村产业发展,改善农村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劳动权益保护,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职业选择。
三、教育问题教育是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与发展的重要方面。
然而,由于经济状况、文化观念和资源分配等因素的制约,农村妇女普遍面临着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不足的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改善农村学校的硬件设施和教育质量。
其次,要加强性别平等教育的普及,推动农村妇女意识到自己接受教育的重要性,并鼓励她们积极参与学习和进修。
此外,还应加强农村家庭教育的宣传和指导,提高父母对于女孩子教育的重视程度,为农村妇女创造更宽广的发展机会。
综上所述,农村妇女权益保障与发展问题需要我们共同关注和努力解决。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法规、促进就业机会平等和提供良好教育等措施,我们可以为农村妇女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和有机会的社会环境,推动她们的全面发展和自我实现。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婚姻家庭建设

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婚姻家庭建设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推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显著提高。
而在这一进程中,农村婚姻家庭建设的健康发展也成为了一个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探讨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婚姻家庭建设的现状及发展对策。
一、农村婚姻家庭建设的现状在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下,农民的生活水平和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村婚姻家庭建设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首先,现代化的生活习惯和价值观念渗透进农村社会,农民对于婚姻家庭的期望与传统观念有所不同。
其次,乡村资源配置不均衡,贫困地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滞后,农村婚姻家庭建设面临诸多问题。
再次,农村流动人口增多,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受到了一定冲击。
二、加强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建设要推动农村婚姻家庭建设,首先要加强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建设。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婚姻家庭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农民对法律的认知度和依法行为意识。
同时,还应加大对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力度,构建有效的诉讼和非诉讼解决机制,为农民提供更加便捷、公正的法律保护。
三、推广科学婚恋教育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婚姻家庭建设需要积极推广科学婚恋教育。
通过学校、农村群众组织等途径,向农民普及婚姻家庭的科学知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家庭观。
同时,加强性教育的宣传和指导,提高农民的卫生健康意识和避免性病的知识,预防艾滋病等疾病的传播。
四、提高农村婚姻家庭建设的质量乡村振兴战略下,提高农村婚姻家庭建设的质量是非常重要的。
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加大对农村婚姻家庭建设的投入,为农民提供更好的婚恋服务。
鼓励农村婚姻家庭建设中的积极因素,如大力宣传婚姻家庭的正面典型,树立农村婚姻家庭的良好形象。
同时,倡导农民树立自立自强的婚姻家庭观念,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加婚姻家庭的稳定性。
五、加大对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力度乡村振兴战略下,加大对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力度是至关重要的。
农村妇女在家庭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应加强对她们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她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

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妇女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近年来,伴随着社会发展变革大势和妇女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变化,与妇女权益有关的问题和纠纷呈上升趋势,根据妇女权益保障和妇女发展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目前较为突出地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婚姻家庭矛盾是困扰广大妇女的主要问题。
在各镇各村妇女的来信来访中大部分案件涉及婚姻家庭;很多妇女在面临离婚、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等问题时束手无策,不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其中包括:1、离婚妇女经济权利维护难。
由于大多数妇女婚后随丈夫居住,许多夫妻住房是男方的产权或购买的部分产权,离婚时一旦分割房产,走出家门的多数是妇女,因为她们不拥有产权。
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有部分妇女在夫妻感情破裂时并不是因为对婚姻保留希望而继续维持关系,重要原因就是顾虑离婚后自己生活无着落;2、由于受男尊女卑封建封建思想的影响,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在农村,夫妻稍有口舌,丈夫张口即骂,抬手则打,而作为“家务事”,旁观者避之不及,不少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到严重威胁;家庭暴力取证难,许多妇女受到伤害时,没有及时取证,或难以取证,诉讼中对方不承认时,就无法举证,往往在离婚判决时无法得到法律有力的保护。
(二)大量流动的外来妇女的无序管理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隐患。
流动妇女一定程度上处于游离与城市和乡村间的“边缘人”状态,在流入地,由于脱离了序列化的组织体系,在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获得上产生了很大制约。
其中包括:1、作为女职工,大部分参加社会保险的妇女相对较低,享受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生育保险的普及率偏低;2、大多流动人口妇女自身文化水平较低,从事体力活的占多数。
尤其在规模较小的企业,要求工作时间较长,并且以计件工资多劳多得的形式,大部分劳动妇女为追求高报酬而忽视自己的身心健康;3、一些外来打工者非法姘居,生儿育女,一旦发生纠纷,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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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妇女家庭权益是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婚姻双方和其他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因此产生的合法权益的总称。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父母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的婚姻家庭权益有集中、系统的规定。
婚姻家庭权益的享有不因主体的性别而异,夫与妻、男性和女性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章以9个条文(第43条至第51条),对保障妇女的家庭权益做了若干有实际针对性的规定,这是对婚姻法的重要补充。
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对促进婚姻家庭领域里男女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对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益,问题,建议
妇女作为我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与男子的对比中,妇女仍然处于劣势地位,尤其在农村,妇女的家庭权益保障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结合当前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
一、当前农村妇女婚姻家庭保障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立法保障体系的日趋完善,总体来看,我国妇女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家庭地位比以前均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近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我国农村以及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保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生育自由权。
妇女拥有自由决定是否生育以及何时生育的权利。
我国对此有多处立法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农村及偏远地区重男轻女思想依然盛行,甚至把妇女当成了传宗接代的工具,使妇女心理上、身体上承受着巨大的痛苦,而完全丧失了妇女的生育自由权。
(二)家庭暴力。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即一个人为了控制和支配与之具有或有过某种亲属关系的另一个人所使用的任何暴力的或者欺辱性行为。
广义的家庭暴力包括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仅仅指夫妻之间的,尤其是丈夫对妻子的施暴行为。
本文的研究主要限定在狭义范围内。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和睦温馨,社会才能安定、文明、进步。
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尤其是农村家庭暴力,己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成为新农村建设中不容忽视的社会难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和人们法制意识的逐步提高.这种情况虽
然有所改观,但仍然不容乐观。
无论是数据调查,还是实地访谈,都无一例外的反映出.针对农村妇女存在的家庭暴力,其消极影响无论是从个人、家庭还是社会的角度来说都是显而易见的。
1.农村家庭暴力的广泛存在严重侵犯了受害妇女的人身权利。
家庭暴力显而易见是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侵害的人身权益包括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等。
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性虐待、性暴力等。
这些行为无一例外都是侵犯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严重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构成犯罪。
2. 农村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农村妇女的精神摧残。
在农村,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稍神的双重伤害。
而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攀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识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逐渐就会丧失自信心和安全感,严重的导致心情抑郁或梢神分裂。
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许多农村妇女只好采取回娘家或离家出走等方式逃避,有时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有些妇女甚至因此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3. 农村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家庭和社会安定,阻碍了农村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一方面,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农村妇女,由于其生命、健康、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必然会影什么响她们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或间接地阻碍了农村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势必严重地危害农村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一个充满暴力的家庭不仅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阴影,而且在他们成人之后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心理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婚姻自由权与“隐性不自由”。
婚姻自由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原则,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
改革开放后,我国自发婚的比例逐年上升,中介婚慢慢减弱,包办婚姻已经寥寥无几。
在各大城市中,自由恋爱婚姻所占比例高达70% 以上,婚姻自由原则在实践中得到了体现。
但在一些偏远地区,仍然留有抢婚、买卖婚、包办婚的现象,这严重侵害了妇女对于婚姻选择的自由意志和权利。
有学者表示,风俗与非科学以及父母的不正当干预等都可能是造成侵害婚姻自由权的原因,但不能也不应以保护民间习俗、科学研究等理由对此无视无睹(P294),而应当依法坚决予以禁止。
另外,我们应该注意到,中国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很多是在父母、家人及他人的认同下实现的,并非完全出自个人自由意志。
但是,此“认同”的力度远远小于上面提到的“家长强制性的干预”———它并非直接的、强制的、物理性质的干预,而是间接的。
它所造成的心理压力最终使得认同等同于变相的“干预”,这可能会造成表面上看来是自自由意志的婚姻其实存在“隐性不自由”的可能性。
一些外国的立法中对此问题有更为具体的规定,而我国婚姻法等立法中并未对这一问题有具体区分,也未作出更
加深入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