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官如何运用利益衡量
论利益衡量在民事裁判中的运用及规制

论利益衡量在民事裁判中的运用及规制摘要:法学方法的主要功能在于为司法裁判提供基本的指引和说明。
利益衡量是民事司法中的一项法律原则,也是法官进行民事裁判的基本方法。
然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利益衡量的固有属性决定了其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着极大的缺陷。
目前学界侧重于研究利益衡量的方法,但对其缺陷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没有加以有效的规范,使利益衡量的结果差异性很大,其作为一种司法方法也备受质疑。
关键词:利益衡量规制民事裁判自由裁量一、利益衡量及其理论溯源利益衡量,也称法益衡量,是指在法律所确认的利益发生相互冲突时,由法官对冲突的利益确定其轻重而进行权衡与取舍的方法。
利益衡量方法源于对实证主义法学特别是概念法学的批判。
实证法学的法律方法,在司法上表现为追求逻辑推理形式的完美,即:法官以法律规定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以事实为小前提,逻辑地推演出结论,整个过程不允许法官的任何主观判断。
利益法学与自由法学、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从事实或者法官的角度对法律的解读和对概念法学的批判,促成了利益衡量理论的产生。
利益衡量方法在赫克利益法学创立后作为一种法学解释方法被广泛认同。
而利益衡量从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发展为一种法学解释方法论,始于日本加藤一郎和星野英一提出利益衡量理论并将其系统化。
1966年加藤一郎发表的《法解释的理论与利益衡量》一文可视为标志。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学者把利益衡量方法引入国内,梁慧星教授的《电视节目预告表的法律保护与利益衡量》一文标志利益衡量方法正式引入我国。
此后,利益衡量的研究成为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中的一个热门话题。
二、利益衡量是原则,更是方法民事司法中的利益衡量首先是一项法律原则,法官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应当全面调查有关利益,进行轻重缓急的选择和协调,确保民事诉讼各方利益得到最大化实现。
利益的多元化及其最大化是利益衡量原则的法理基础。
在民事司法中,审判机关借用公权力协调民事纠纷,在解决纠纷过程中解释、适用和发现法律,其目标是利益最大化。
《2024年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范文

《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篇一一、引言在民事审判中,利益衡量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为法官在处理各种民事纠纷时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利益衡量原则旨在确保法律决策能够公平、公正地反映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要符合社会公正和公平正义的原则。
本文将探讨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分析其重要性和作用,以及如何正确应用这一原则。
二、利益衡量原则的概念及重要性利益衡量原则是指在民事审判中,法官应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权衡各种利益关系,以实现公正的裁判结果。
这一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确保法律决策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防止任何一方当事人因利益失衡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同时,利益衡量原则还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正义。
三、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1. 确定案件事实在民事审判中,确定案件事实是至关重要的。
法官应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为利益衡量提供依据。
在确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法官应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和观点,确保事实认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2. 衡量各方利益在确定了案件事实后,法官应开始衡量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这包括对各方当事人的诉求、损失、权利等进行综合考量,以确定各方的利益关系。
在衡量利益时,法官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3. 作出裁判在衡量了各方利益后,法官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在裁判过程中,法官应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和利益关系,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同时,法官还应注重裁判的社会效果,确保裁判结果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
四、正确应用利益衡量原则的方法1. 坚持依法裁判在应用利益衡量原则时,法官应始终坚持依法裁判的原则。
即根据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
同时,法官还应注重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和合理性,确保法律、法规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 注重证据和事实证据和事实是利益衡量的基础。
《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

《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篇一一、引言民事审判中,法律判决往往需要在复杂多元的法理关系和社会实践中寻求平衡与协调。
作为一种司法策略,利益衡量原则为民事审判提供了一种有力的决策框架,旨在更准确地反映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以及其在实践中如何帮助实现公平、公正的司法判决。
二、利益衡量原则的概述利益衡量原则是指在进行法律决策时,充分考虑并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从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
这一原则的核心在于充分考量各类主体的利益需求,进而为解决复杂的社会矛盾提供合理依据。
三、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1. 确定案件事实:在民事审判中,确定案件事实是关键的一步。
利益衡量原则要求法官在查明事实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确保案件事实的认定能够充分反映各方利益。
2. 法律解释与适用:在法律解释与适用过程中,利益衡量原则要求法官对法律条文进行全面、客观的解释,充分考虑法律背后的价值取向和利益关系。
在适用法律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衡各方利益。
3. 证据的认定与采纳:在证据的认定与采纳过程中,利益衡量原则要求法官充分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及各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质疑和反驳。
通过综合分析证据,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4. 判决的合理性:在做出判决时,利益衡量原则要求法官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并作出合理的判决。
同时,判决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四、案例分析以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卖方以低价出售房屋,但未告知买方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买方在购买后发现房屋无法居住,遂提起诉讼要求卖方承担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应用了利益衡量原则。
首先,考虑到了买卖双方的交易动机和权益;其次,评估了买方因购买房屋而可能获得的利益及所承担的风险;最后,综合考虑了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
《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范文

《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篇一一、引言在民事审判中,利益衡量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通过分析其理论基础和实际应用情况,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利益衡量原则的理论基础利益衡量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关系,以维护公平、公正和合理为原则,对各方利益进行权衡和衡量,最终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公平原则:法律公平原则是利益衡量原则的基石。
在民事审判中,法院应当以公平、公正为原则,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权衡和衡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权利保护原则:权利保护原则是利益衡量原则的重要体现。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其权利和自由。
3. 合理分配原则:合理分配原则是指在处理民事纠纷时,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合理分配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负担和风险责任。
三、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审理财产案件:在财产案件中,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和财产状况,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衡量,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
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应当综合考虑房屋的价值、合同条款的约定、各方的权益等因素,对各方的利益进行权衡和衡量,作出合理的判决。
2. 保护弱势群体:在民事审判中,对于弱势群体的利益应当给予特别的关注和保护。
法院在处理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时,应当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其利益不受侵害。
例如,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和利益,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调解解决纠纷: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关系和矛盾焦点,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协议,使各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实现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

《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篇一一、引言在民事审判中,利益衡量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以公平、公正的方式权衡各方的利益,确保司法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本文旨在探讨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分析其重要性及实际操作中的运用,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利益衡量原则概述利益衡量原则是指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法官需全面考虑案件涉及的各方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以公正、公平的方式权衡各方利益,最终作出符合法律精神和公正的判决。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公正性,是民事审判的重要基础。
三、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1. 确定案件事实和证据在民事审判中,法官需全面收集、审查和认定案件事实和证据。
在认定事实和证据的过程中,法官需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确保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同时,法官还需关注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 权衡各方利益在权衡各方利益时,法官需全面考虑当事人的诉求、证据及法律关系等因素。
对于涉及财产权益的案件,法官需考虑财产的归属、价值及分配等因素;对于涉及人身权益的案件,法官需考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等因素。
此外,法官还需关注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司法决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3. 作出公正的判决在权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法官需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
判决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和需求,确保司法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四、实际案例分析以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当事人双方因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问题产生争议。
在此案件中,法官需全面考虑双方的诉求、证据及法律关系等因素。
在权衡双方利益时,法官需考虑房屋的价值、交易背景、合同条款等因素。
同时,法官还需关注社会公共利益,如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最终,法官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
五、结论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论利益衡量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

论利益衡量原则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利益衡量原则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原则,它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机关与市民之间的纠纷,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
在这些纠纷中,涉及到了行政机关权力与市民权利的平衡,因此需要利益衡量原则来保证公平公正。
利益衡量原则是指在权利冲突中,必须对各方涉及的利益加以权衡,尽可能地满足各方利益的需要。
在行政诉讼中,利益衡量原则主要应用于两个方面,一是权利冲突的解决,即在行政机关与市民之间的纠纷中,需要对双方权利进行权衡,平衡彼此的权利;二是行政裁量的限制,即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需要权衡各方利益,确保裁量合理。
利益衡量原则在权利冲突的解决方面的应用主要表现在行政诉讼的处理过程中。
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会侵犯到市民的权利。
这时,利益衡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尽量满足市民权利的需要,同时也要充分考虑行政机关自身的需要,确保权利冲突的解决是公平公正的。
在行政诉讼的裁判过程中,法官需要权衡双方利益,并根据利益衡量原则进行判断,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利益衡量原则在行政裁量的限制方面的应用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处理事务时的裁量上。
行政机关应当在经过权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裁量。
如果行政机关裁量不合理,不仅会侵犯市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违反法律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要求行政机关改正错误,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诉讼的裁判过程中,法官也会根据利益衡量原则来判断行政机关的裁量是否合理。
除此之外,利益衡量原则在行政诉讼中还有其他的应用,例如在行政合同、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方面也会涉及到利益衡量原则。
总之,利益衡量原则对于行政诉讼的公正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保证行政机关与市民之间的权益平衡,提高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利益衡量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它可以保证行政事务的公正处理,促进行政机关与市民之间的和谐共处。
《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

《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篇一一、引言在民事审判中,利益衡量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以公平、公正的方式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本文将探讨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分析其重要性及实际操作中的运用。
二、利益衡量原则概述利益衡量原则是指在民事审判过程中,法院应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以公正、公平的方式对各方的利益进行衡量,以实现公正的裁判结果。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公正性和人道主义精神,是民事审判的重要基础。
三、利益衡量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应用1. 确定案件事实在民事审判中,法院首先需要确定案件的事实。
在这一过程中,利益衡量原则可以帮助法院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关系。
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需要衡量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了解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履行情况,以便确定案件的事实。
2. 确定责任和赔偿在确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院需要确定各方的责任和赔偿。
在这一过程中,利益衡量原则可以帮助法院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确保责任和赔偿的公正性。
例如,在侵权案件中,法院需要衡量侵权行为对受害方造成的损失以及侵权方的过错程度,以确定责任和赔偿数额。
3. 调解与判决在调解和判决过程中,利益衡量原则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院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关系,通过调解等方式促进各方达成和解。
如果无法达成和解,法院则需要根据利益衡量原则作出公正的判决。
在判决过程中,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关系、证据情况、法律规定等因素,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实际操作中的运用在具体操作中,利益衡量原则需要与法律法规相结合,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例如,在涉及财产分割的案件中,法院需要充分考虑各方的财产状况、贡献程度等因素,以实现公平的财产分割。
在涉及人身损害的案件中,法院需要充分考虑受害方的损失程度、侵权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以确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此外,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还需要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诉求,以确保各方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关系。
利益分析衡量

一、利益衡量的特征和步骤所谓利益衡量,是指法官在阐释法律时,应摆脱逻辑的机械规则之束缚,而探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时衡量各种利益所为之取舍.利益衡量的前提是存在多个法益之间的冲突.如果案件中只存在一种法益,法官则无自由裁量之余地,应依法作出判决。
在处理具体案件中,法官有时面临的案件之中存在着无法消解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为与案件有关的多种利益均受法律保护,而案件的处理结果只能选择保护其中一方的利益,此种状况下,法律条文是不能给出既定的答案的。
换言之,法律对某法律事实缺乏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是利益衡量的适用前提,只有当适用法律之一般规定有违个案公正,并影响法的公平正义价值时,才可作为特殊情况予以适用。
利益衡量作为一种司法方法,它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存在法律漏洞以及法律的原则性、滞后性,以至于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遇到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但法官又必须对案件作出判断,因此,他不得不反过来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可能采取的利益衡量原则,以此得出对案件中存在的利益冲突的解决方案。
其所包含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利益衡量的主体是法官.司法上的利益衡量是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面对个案利益具体情况,对有关利益问题进行调整,确定解决个案利益争议问题的方案。
利益衡量方法是将法官上升为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的协调者和仲裁者。
法官通过利益衡量,判断何者利益更为重要,最大可能地增进社会的整体利益。
因此,利益衡量本质上是法官判案过程中的一种思考方法,试图在由成文法保证的法的安定性以及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所保证的妥当性之间作出某种衡平。
由此引发的问题是:法律规范的作用之一是排除人的恣意,以保障规范的客观性,利益衡量却容忍了法官的自由裁量,但这并不意味着放纵法官的司法自由裁量权.一个利益衡量决定的判决是否正当合理,仍然取决于其对法律原则的尊重以及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应当通过强化裁判说明理由等制度化的外力,驱使法官作出公正的判决。
第二,利益衡量的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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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如何运用利益衡量
作者:王海俊发布时间:2007-02-08 08:54:13
利益衡量论是日本学者加藤一郎在批判概念法学各种弊端的基础上,于20世纪60年代提出并开始兴起的一种法律适用方法。
该理论主张对法律的解释应当综合把握本案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作比较衡量,作出本案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然后再从法律条文中寻找根据,以便使结论正当化或合理化。
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不可能不进行利益衡量,这不仅是因为利益衡量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更重要的还在于,由于法律是为解决社会现实中发生的纷争而作出的基准,成为其对象的纷争无论在何种意义上都是利益的对立和冲突。
因而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对于案件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作比较衡量当然是不可缺少的。
利益衡量的适用前提是:在出现复数的可供选择的利益时,或法律对某一法律事实未作规定或规定的不明确时,法官应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进行选择。
关于利益衡量的标准,利益衡量理论尽管没能对衡量的客观标准给出确定的答案,但它却对法官的解释给出了一个“底线”、一个可资参考的相当灵活的评价标准,该标准就是看哪种利益更符合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
在此,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谈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这一理论及应用该理论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应用利益衡量理论时应考虑利益的结构层次对它的影响
关于利益的结构层次问题,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看,无论是在宪法中,还是在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实质上是个人利益)都是并列的。
但这种依所有制形式对利益进行的划分与民法(包括合同法)作为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市民社会法极不协调,因为市场经济并不认可所有制形式之间的等级差别,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济主体都不过是平等的市场主体。
此外,关于个人利益中“个人”一词的使用也显然与民法中所使用的民事主体不相协调,因为民事主体范围不仅包括私人利益,还包括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形式的民事主体的利益,不仅包括个人利益,还包括企业、组织的利益。
因此,从民法角度来看,由于这些利益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并无差别,均平等受法律保护,故应以个体利益代替个人利益的提法。
综上,在民法领域,利益衡量所考虑的利益,一是个体利
益,二是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而言,个体利益从主体上指任何民事主体的利益,内容上包括物质利益、精神利益和社会性利益,在范围上并无固定的界限,而只是有一些禁区,而这一禁区在利益衡量的过程中又是由社会公共利益所决定的。
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其主体是公共社会,具有整体性和普遍性。
但在我国,个人利益常被看作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社会公共利益是无数不特定个人利益的集合,但又不是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
它有其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并不包容个体利益,它只是创造了实现个人利益的一种条件。
也正是为此,在一定社会条件下,二者的冲突就是不可避免的。
正如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但同时该法第七条又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在上述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元结构中,应该如何看待层次问题呢?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健康发展,故更应优先受到保护。
但是,这种情况并不意味个体利益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无条件作出让步。
社会公共利益必须被证明是必要的,至少是合法的才能对抗个体利益。
在此情况下,个体利益应当让步,而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补偿。
二、应用利益衡量理论时应考虑的其他因素
1.由于利益衡量是法律适用过程中的衡量,不同于非法律环境下对利益的权衡,因此,非法律意义的因素应予以排除,这些因素主要包括:①自然因素②社会身份与地位③其他有悖于法律平等原则的因素,比如贫富差别等。
2.价值选择是利益衡量过程中不能不考虑的因素。
价值判断是判断主体根据价值主体的需要,衡量价值客体是否满足价值主体的需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价值主体需要的一种判断。
因此,利益衡量过程从某种角度看,就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
3.利益衡量时应看法律是否已经有明确的处理规则,对此的例外只能是具体规则在个案中的适用明显不公正,并可能影响到法律的目的追求。
4.在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我们还要考虑利益的正当性,即这种利益是否符合一般社会观念或社会情感,对不具有正当性的利益不应予以保护。
此外,保护一种利益是否构成对另一种权利本身所包含的利益的侵犯也是应当要考虑的。
5.利益衡量要与具体的法律条文相结合。
三、应用利益衡量理论时应注意的其他一些问题
1.误区:单纯的利益比较容易导致一种误解,即多数人的利益总是大于个体的利益,因而在进行利益衡量时,极易误入仅仅是比较利益大小的泥潭。
笔者注意到目前学者们在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的时候,常常使用是否有损于大多数人利益这样一种说法。
而事实也证明:多数人的利益不一定就是正当的,当然前提是这两种利益要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并具有对等可比性。
比如在重庆发生的麻将噪声案例中,余涌军女士主张的是休息权、身体健康权和安宁权,代表的是少数人利益。
而玩麻将的人主张的是他们的娱乐权,代表的是大多数人利益。
应该说双方的权利本身都是合理的、合法的,但最后法院仍然判决余涌军女士胜诉,其中原因不仅是因为健康方面的利益在位序上比享乐或娱乐的利益更高,还有一项重要理由是因为任何人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时候,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因此,在利益衡量时应避免陷入此误区。
2.在利益、价值难以分出优劣时如何运用?
一般来说,在法官对利益进行综合比较并衡量“优劣”后,合理地适用法律,让优先的一方胜诉,这是利益衡量的直接适用,亦是最理想的状况。
相反,在利益、价值难以分出优劣时怎么办?对此,笔者认为应直接适用法律得出结论。
因为法律本为利益衡量、价值判断的标准或框架,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判断当然也是利益衡量的一种方法。
在法律解释实务中,直接将法律作为利益衡量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框架进行运用大多会得出妥当的结论。
但由于法律、法规多采取抽象性、概括性的表现形式,规定了或多或少的一般性条款,故作为判断标准或判断框架有时却显机能不足,内容不够丰富。
因而需要在一般性条款之外创造出更为细微的判断标准或判断框架,并将其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
例如,不动产交易关系中的善意保护及恶意排除。
由于现实生活中各种利益广泛存在及其冲突的事实是使人们接受利益衡量理论的重要原因,而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及调和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因此利益衡量理论在某种程度上需要通过颁布一些评价各种利益和调整各种利益冲突标准的一般性规则方能实现。
否则,如果没有具有规范性质的一般性标准,那么在当前我国司法领域中应用这一理论,就有可能使法官在作出评价结论时因把握不住标准而出差错。
但由于利益衡量不仅要受到立法、法律、人权、社会主流价值取向及法官的素质等要素限制,且该理论的意旨仅仅在于提供一种考察的角度、一种法学思维方法,故立法机关不可能、同时也无力给执法者制定一种一劳永逸的、固定不变的规范或原则,来指导如何具体操作这一理论。
因此,笔者认为,要在司法实践中掌握并熟练应用这一理论,除了不断摸索总结经验外,根本的还在于提高广大法官适用法律的能力。
(作者单位: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