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官职业化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1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内容提要: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之一。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队伍以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为基本特征。
我国法官队伍因受观念和体制的制约而与法治发展的要求相去甚远。
未来我们应积极汲取国外有益经验,从贯彻司法独立入手,改革现有的法官培养管理体制,以便加速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官和助理法官进行培训。
在美国,除有联邦司法中心和全美州级初审法官学院分别负责对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新任法官进行培训,还有专业性的针对审判实务的研究机构(如量刑研究所等)用以提高法官的审判实务水平。
美国法官培训的开放性论坛性十分明显,来自精神与心理学界、社会人文学界和法律界等的人士广泛参与其中,对法官实务能力的提高和职业人格的完善发挥了积极作用。
(3)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一般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职务稳定性保障。
德国、法国实行法官终身任职和退休制度,美国各州有的实行终身制,有的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多能连任,故实质上近于终身制)。
各国一般都规定法官在任时非因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其职务资格不受强制性变动,即所谓的法官“不可更换原则”。
二是物质保障。
世界各国法官的物质待遇一般都比较优厚,而且往往高于相应地位的行政官员的待遇水平。
三是法官的司法豁免,即除非法官有恶意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其在审判过程中所发言论与所施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4)法官的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机制。
“法官非有良知不能表现正义”,“……对他们的资质不仅要求具有法律知识,而且特别应有广博的教养和廉洁的品质。
”[4]法官的职业责任除了通常所说的公正、勤勉等以外,主要指法官在其职业生涯内应遵循“兼业禁止”原则,不得同时担任法官身份以外的政治职务和从事其他营利性的社会事务。
[5]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容因各国文化传统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大多都要求法官正直、廉洁、秉持良心、保守秘密等。
法官职业道德属于内在的软性的约束机制,但由于法官地位特殊,其职业道德更具社会敏感性,因而也为各国法官队伍建设所强调。
法官职业化——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法官职业化——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公正是人类社会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法治是人类社会公正的最佳方式,而法院的超然地位,高度的司法权威,是法治必不可少的核心内容,司法公正已成为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价值理念。
司法公正要从抽象的理念变为客观的社会现实,既需要公正的司法制度,更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管理体制,对法官的权利、义务、地位和作用正确定位,对法官实施有效的管理,提高法官素质,是当前司法改革进程中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法官职业化顺应了现代社会对法官专业化、素质化的要求,成为司法改革的首要问题。
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是专门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并具有一定权威和社会地位的特定职业和职业群体。
“法官职业化”的提法承继了法院内部流行的“法官精英化”的提法,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中一种反思性、批判性的视点转换,从一味地注重“规则因素”强调建规立制,转换为对“人的因素”的重视。
法官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要求。
按照首法官肖扬院长2002年7月5日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的说法:“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
”一、法官职业化的必要性法官体制改革的复杂性,要求改革必须明确总体目标,确立改革中心,有重点地推进。
我国现阶段法官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应当是建立一整套符合法官职业特点,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有效机制,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高素质法官队伍,为司法公正提供保障。
法官管理体制改革,应当以推进法官职业化为中心来进行。
(一)法官职业化是法官履行职责的本质要求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独立对于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极为重要。
审判是一种个性化极强的职业活动,法官依据自己对事实和证据的判断、对法律的理解,对纠纷作出公正的裁判,为此法官必须严格遵守中立性、被动性、合法性、终极性等职业要求,而这一切都有赖于法官的职业化地位。
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法官职业化建设能够促进社会公 平正义的实现,推动社会和谐稳
定的发展。
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
法官职业化建设能够提升法官 的社会地位和声望,使法官成 为人们尊重和向往的职业。
职业化的法官队伍能够更加明 确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增强法 官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
职业化的法官队伍能够更好地 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推动 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 良好风尚的形成。
THANK YOU
法官职业化的历史和发展
西方国家的法官职业化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时期,当时出现了专门从事司法审判的法官职业。
中国的法官职业化发展相对较晚,但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法官职业化建设得到了越来 越多的重视和发展。
03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性
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
法官职业化能够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确保司法过程中公正、公平、公 开,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认可。
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汇报人: 日期:
• 引言 • 法官职业化概述 •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性 •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 当前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存在的
问题及原因分析
• 完善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对策 与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当前背景
国内法治建设的推进 和深化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 要性和紧迫性
职业化要求从业人员具备高度的专业素养、职业道德和责 任感,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实现行业的专业目标和价值 。
法官职业化的内涵
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作为司法体系的主体,在审判工作中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 技能和道德,并按照专业标准开展工作,以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性的过程。
法官职业化包括法官的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等方面,要求法官具备高度的专 业素养、职业道德和责任感,以提供专业化的司法服务。
关于法官职业化的思考

关于法官职业化的思考法官职业化是通往法治的必由之路。
经由深圳法院改革的试点,全国法院改革的序幕被拉开,法官职业化是实现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必然要建立一支又精又专的法官队伍,为防止过犹不及,同时需要建立与之衔接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法官助理制度。
实现法官的职业化相应的需要实现法官的单独序列管理,以及建立配套的法官员额制度、法官薪酬与等级挂钩制度、法官助理单独序列制度。
标签:职业化;盐田模式;单独序列一、法官职业化的概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1〕随后,最高院也出台相关规定加强法院队伍的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逐步推进法官选任制度改革。
其实,自1995年《法官法》的出台,就标志着我国法官职业化进程的展开,而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的开端。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法官队伍建设的工作会议上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部署,并在首次中国大法官会议上发言,称“建立一支业务精通、公正清廉、作风优良的高度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
”〔2〕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开始全面推行法律职业化改革的重要标志。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率先实行“双轮驱动”,即实行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
此举被评价为“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而盐田法院独特的系统性、整体性改革,形成了著名的盐田模式,被作为深圳市人民法院改革的蓝本。
〔3〕紧接其后,2014年2月份深圳市人民法院法官职业化改革启动,改革的核心是“去行政化”,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向“由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目标迈出实质性一步,开创我国人民法院法官职业化改革的先例。
〔4〕改革的内容围绕一下几个方面展开:按法院级别设置法官等级,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制度;完善法官职务晋升考核制度;实行单独薪酬体系;明确规定法官不得兼任司法行政岗位领导;严格控制法官名额,扩大法官选任渠道;适度向基层倾斜,提高基层法官保障水平。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一)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一)内容提要: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之一。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队伍以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为基本特征。
我国法官队伍因受观念和体制的制约而与法治发展的要求相去甚远。
未来我们应积极汲取国外有益经验,从贯彻司法独立入手,改革现有的法官培养管理体制,以便加速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关键词:专业化,职业化,同质化,司法独立建立法治社会是中国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徒法不足自行”,真正的法治不仅要求立法的完善,还须有科学的司法体制相配套和卓越的执法队伍作为实践主体基础。
中国是一个正由传统向现代过渡的后发展国家,其市场改革业已启动,立法体制也逐渐步入正轨。
在这种情况下,培养现代化的行政执法队伍和司法队伍已成为迫切需要,而培养司法队伍又必须以培养现代法官队伍为第一目标。
本文拟对法官现代化的内涵及中国法官队伍的现状加以考察,并对中国法官队伍的未来发展提出若干建议,以资探讨。
一、法官的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现代意义上的法官队伍形成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
虽然法官职业早在崇尚自然理性和朴素法治精神的古希腊已具雏形,但直到近代市场经济的成熟和以个人平等为基础的社会文化结构的形成,法官职业才在量与质两个层面上产生了历史性的飞跃。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使宪政民主由理念走向制度。
为了实现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衡,西方各国无不确立了体系完备的审判组织,规定了严格的法官培养选任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实现了法官队伍的现代化,从而使法官获得了空前的权威和地位,成为维系国家和社会的中坚。
所谓法官队伍的现代化,就是指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以及在专业化和职业化基础上形成的法官素质的均衡化与趋同化,即法官的同质化。
(一)法官的专业化我国台湾学者刘清波先生在论述“如何缔造我们的法治社会”时将法官素质概括为三个条件即知、德、才,其中的“知”与“才”分别代表“高深正确的法律知识及素养”与“科学的态度和客观的治世才干或能力”。
浅谈如何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

伍。
一
、
以确 保 审判 权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的行 使 。加 强 法 官职 业 道 德 教 育 。要 求 法 官 在 审 理 案件过程 中 . 够 严肃执法 、 正裁判 , 能 公
站 在执 法 中立 的角 度 。不 能 有 任 何 个 人
的 问题
1 业选 用 大 众 化 。长 期 以 来 , 官 . 职 法 的选 择 和 任 用 上 , 没有 统 一 的模 式 , 官 法 职业 的特 殊 性 一 直 被 忽 略 。对 法 官 的 选 任 几乎 无 任 何 诸 如 教 育 背 景 、 业 知 识 、 专 工 作 经 验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使 得 法 官 职 业 和其 他 某 些 职 业 一 样 ,只 是 上 级 的 指 定 或 任 免 , 院 干警 原 来 身 份 复杂 , 数 未 法 多 经 考 试 选 拔 直接 进 入 法 官 队 伍 。
一
3加 强 道 德 修 养 , 化 法 官 职 业 道 . 强
德 教 育 。 司法 实 践 中 . 官 不 仅应 当将 在 法 法 律 知 识 熟 练 应 用 于 具 体 审判 活 动 中 , 而且还要求 具备一定 的职业 道德水平 。
支学 者 型 、复 合 型 、精 英 化 的 法 官 队 当前 法 官 队 伍 职 业 化 建 设 面 临
训工 作 的好 坏 常 常 关 系 着 法 官 能 否 真 正 公 正 、 效 地 任 职 , 当事 人 更 好 地 排 忧 高 为 解 难 。 长 期 以 来 , 训工 作 常 常 处 于 临 而 培 时 的 、 及 性 培 训 的低 层 次状 态 . 训 常 普 培
常 只流 于 形 式 . 注重 过 场 , 要 走 过 这 个 只 程 序 就 可 以 了 .而 不 管 要 任 职 的 法 官 是
浅谈法官职业化

浅谈法官职业化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指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
由此可以使我们理解到法官职业化的时限界定不是短时内一蹴而就的,法官职业化要受到政法体制的制约、 经济 发展 制约、 法律 框架的制约,在近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都应是法官职业化的准备阶段。
进一步的说,法官职业化是受相关要素的制约,不仅是法院系统内改革的问题,这是一个 历史 过程,笔者在此文中仅就职业待遇、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职业环境、职业地位等方面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职业待遇------鸡与蛋孰为先法官的职业待遇在职业化的进程中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谁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争论颇多,主要集中为两种意见,其一是高薪来养廉,高薪吸引高素质人才;其二是能力贡献与报酬应相对称,现实的法官队伍给予高薪另人难以信服。
两种意见各有道理,就如探求“鸡生蛋还是蛋生鸡一样”,争论下去恐怕不会得到答案,也实在没什么意义。
提高待遇就一定会提升素质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
素质不是一朝一夕提高的,就如 中国 足球甲A联赛的职业球员,其收入在国内 体育 界不能说不高,但竞技水平走向世界了吗?相反,从法官职业特殊性看,不提高待遇能保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吗?答案是决对不可能的,二流的环境,三流的待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肯定不能吸引一流人才。
法官手中握有世人心目中具有相当份量的权利,而生活(相当一些老少边穷的基层法院法官)却十分窘迫,这种巨大的反差如何消除,那种近似于“不食人间烟火”的法律“守护神”“包青天”一直被推崇备至,但也确实是可望不可及的,至少要求每位法官都达到这种崇高的境界,真的很不现实。
因此,适当的、渐次的增加法官的收入,提高他们的待遇,特别是对那些老少边穷的法院予以政策倾斜是十分必要的。
应当逐步改变法院经费单纯依靠地方财政拔款的做法,实行全国法院系统经国家计划单列,财政统一拔款,并立法保障司法经费,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以逐步消除地域的差异及地方财政统筹等原因,造成不同法院之间经费保障的巨大反差。
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1 近年,法院各项改革取得了突出成效。
最近,适应法院建设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又提出了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新的改革目标。
全面加强法官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形象建设,已成为当前摆在法院工作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此,结合法院工作实践,就如何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谈点粗浅认识。
一、强化法官职业意识建设,树立现代法院司法理念,构筑法官职业化的基础。
在建设法官职业化的进程中,莱西法院始终把加强法官职业意识作为树立现代法院司法理念的基础性工程抓,并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是强化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使法院工作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使法院审判工作始终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
其中,最重要的是使法院工作自觉置于党的领导之下。
在这方面我院主要是做到使法院工作有一个明确的指导思想,重大问题自觉向党委、人大汇报,取得领导和监督。
我们认为,法官的政治意识属于法院政治化范畴,也是我国法院与西方法院的重要区别之一;二是增强法官的审判独立意识和中立意识,排除干扰,依法公正审判。
一方面要求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另一方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时要居中裁判。
为此,在深化法院各项改革的进程中,我们不断强化了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职责,完善了证据制度,强化了当事人举证责任,以保证法官在审理案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做到居中公正裁判。
法院在为法官创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的同时,要求法官自觉排除自外界的影响和干扰,依法公正裁判;三是增强平等意识,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平等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的适用法律,以平等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当事人,真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四是增强司法公正意识,要求法官在审理案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公开、公平的司法程序。
在这方面,除了严格程序以外,我院着力推行了裁判书改革,增强法律书的说理性,通过深入的说理,让胜诉方赢得清楚,使败诉方输得明白;五是增强司法效率意识,迅速、及时、高效的履行司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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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指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
由此可以使我们理解到法官职业化的时限界定不是短时内一蹴而就的,法官职业化要受到政法体制的制约、经济发展制约、法律框架的制约,在近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都应是法官职业化的准备阶段。
进一步的说,法官职业化是受相关要素的制约,不仅是法院系统内改革的问题,这是一个历史过程,笔者在此文中仅就职业待遇、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职业环境、职业地位等方面问
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职业待遇------ 鸡与蛋孰为先
法官的职业待遇在职业化的进程中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谁都无法回避的问题,
围绕这个问题争论颇多,主要集中为两种意见,其一是高薪来养廉,高薪吸引
高素质人才;其二是能力贡献与报酬应相对称,现实的法官队伍给予高薪另人
难以信服。
两种意见各有道理,就如探求“鸡生蛋还是蛋生鸡一样”,争论下
去恐怕不会得到答案,也实在没什么意义。
提高待遇就一定会提升素质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
素质不是一朝一夕提高的,
就如中国足球甲六联赛的职业球员,其收入在国内体育界不能说不高,但竞技
水平走向世界了吗?相反,从法官职业特殊性看,不提高待遇能保证高素质的
法官队伍吗?答案是决对不可能的,二流的环境,三流的待遇,在市场经济条
件下肯定不能吸引一流人才。
法官手中握有世人心目中具有相当份量的权利,
而生活(相当一些老少边穷的基层法院法官)却十分窘迫,这种巨大的反差如
何消除,那种近似于“不食人间烟火”的法律“守护神”“包青天”一直被推
崇备至,但也确实是可望不可及的,至少要求每位法官都达到这种崇高的境界,
真的很不现实。
因此,适当的、渐次的增加法官的收入,提高他们的待遇,特
别是对那些老少边穷的法院予以政策倾斜是十分必要的。
应当逐步改变法院经
费单纯依靠地方财政拔款的做法,实行全国法院系统经国家计划单列,财政统
一拔款,并立法保障司法经费,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以逐步消除地域的
差异及地方财政统筹等原因,造成不同法院之间经费保障的巨大反差。
同时,
减少法官数量,保障个体待遇的提高,加大提高一线法官的待遇力度,打破吃
地方财政饭,法院看地方脸色,不得已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
在法院内部不能
以单纯的工龄、行政级别等传统工资计量方式,形成不同工不同酬,打破工资
平均主义。
改变在有的地方法官收入不如司机、后勤人员的怪现状。
可以说,
提高法官的职业待遇应当与强化职业素质同步,只是辐度和方式酌情而定。
职业准入。
门槛不能高低一致
以往法院选人的过程是用人者无权选人,选人者并不用人。
法院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拔人才。
自“司法考试”后,各基层法院招录有审判资质的人越来越难。
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这个门槛在中国现有国情,可谓门槛够高了,但对基层法院而言,又有多少取得司法考试证书的人能主动进门呢?原因是本身不是梧桐树,自然难得俊鸟垂青。
相反,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经济状况好的法院人才集中甚至浪费,与一些法院审判人员近乎断档的“无米下炊”的法院相比,法官缺少流动性,宏观调配的政策应有所改变。
基层法院案件绝大部分事实简
单、涉及法律关系单一。
以民事案件为例,调解结案占半数以上,法官所涉及
问题是事实审,依赖于解决纠纷的能力和经验,有赖于人生阅历和司法技巧,
纯运用法学理论审结案件数量并不太多。
因此,若将基层法院门槛较高、中级
法院的门槛略低一些,既能解决基层法院进人难的问题,同时也符合基层法院
的司法任务。
职业培训------磨刀未必用于砍柴
对于现行的法官职业培训存在许多不同看法,主要集中在培训的方式、效果、
内容上,认为培训的方式应当侧重于短期的专题培训而非长期的系统培训,培
训内容应侧重于岗位技能的培训而非学历教育的普及等。
有两个方面问题需要
引起高度重视,一个是培训的重点不应该体现在一般法院知识的掌握上,对于
法官如何在办理案件中灵活,合理适用自由裁量权,如何深刻理解程序正义,
如何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性、体现适用法律的理性和感性的
柔和。
不仅使法官明白怎样做,而且要让法官明白为什么这样做,努力培养法
官独特的思考论证方法,而不是机械的对法律条文生搬硬套。
另外,培训的对
象往往局限于院长、副院长、庭、局长,目的也大多是续职资格培训或较高级
别的法官轮训,而对那些处于审判一线的普通法官却鲜有参加培训的机会,只
能凭着“老本”维持日常审判,缺乏就专题法律业务的及时“充电”难免“坐
吃山空”。
而经常接受培训的院、庭领导却不直接办案或相对办案数量较少,
这一问题应当引起充分的重视。
不仅耍注重提高院、庭长们对审判工作的驾驭
和指导能力,还要切实注重审判一线法官的知识积累和更新。
同时,要建立一
种通过培训,有目的、有计划地培养普通法官中的精英之才绿色通道,对可造
之才拉出来“单练”,回去可以激励和带动更多的人才“脱颖而出”。
此外,
还应当尽可能避免上边讲,下面听的千篇一律的培训方式,采取专题研讨,案
例分析、庭审观摩、点评等更灵活、更生动的形式,还要通过严格的考试和考
核,真正检验出培训的效果,使培训既有名,又有实,而不是把培训当作“贴
金”和“渡假”的机会。
职业环境——常出污泥焉能不染
长期以来,走群众路线,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这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司法原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这条原则也确实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
然而,现阶段群众路线怎么走,怎样处理法官与周围社会环境的关系,这是需要我们重新思考的。
一些人根据西方的司法制度,提出法官应尽可能远离于周围的环境,尽可能避免与公众的接触,特别是尽可能远离家居生活,柴米油盐等日常琐事,这样可以保持一种近乎于“超凡脱俗”的境界而不轻易受到世俗的影响。
这种观点显然不符合我国现实的国情,但必竟有一定的道理,可以结合我们自身实际加以
研究、借鉴。
从最近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法官的行为的制度和规定看,都强调了法官要严禁参
加有损于自身形象的社会活动,严禁出入有损于法官形象和让公众产生合理性
怀疑的场所,这些规定的正确性勿庸置疑。
然而目前的法官待遇水平,选任渠道,生活环境决定着他们客观上每时每刻都要与周围环境发生着关系,法官的
选拔任命、职务晋升、收入待遇都由地方党委、人大、财政等相关部门决定,
家庭、子女安置受制子他人,这种千丝万缕的联系不是说割断就可能割断的。
同时在解决法官个人生活保障、家庭负担等方面,法院自身显得无能为力。
在
这种情况K,我们的法官主观上确实想结交更多的人这样才能解决更多的实际
问题,否则会寸步难行。
这种现实使我们执行规章制度时,总是显得心有余而
力不足,要求他们成为“超凡脱俗”、“君子和而不流”的人群,实在很难。
因此,在强调法官与社会之间建立“防火墙”、“隔离带”之前先要解决一些
关乎他们切身利益的相关问题,如提职晋级,生活待遇问题等,应逐步加强法
院在这些方面的决定权和自主权。
要在强调法官审判独立的同时,尽可能辅之
以审判独立的配套保障,通过强化法院对司法资源占有的充分性和阔主性,来
确保审判独立,当然这些问题涉及深层的体制问题,是涉及国家改革的问题,
虽然难度很大,但从司法公正角度出发,这也是需要尽快解决的。
职业地位——皮之不存,毛之焉伏“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条基本原则我们再熟悉不过了。
而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两者之间是怎样的一种关系。
我们谈到法院依法独立办案时,似乎总是有意无意地回避法官独立这个敏感性问题,只是要求法官要承担责任。
事实上“判决错”与“判者错”是两个不同概念,法官在办案中是没有系保险带的攀崖者,办案愈多风险愈大。
我们始终强调的是法院的权利如何发挥,法官实际上并不能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由于观念上不能彻底解放,直接导致了审
判活动中,职责分离、权责分家、地方党委、政府干预、人大的个案监督,检察机关、纪检部门,甚至上访部门的监督,院审委会的把关等等,法官永远是长不大的孩子,让人难以放心,但一直如此关怀下去,法官必将永远难以让人放心。
法官不能真正独立,在行使审判职权时的中立化、责任意识以及人格独立方面无从体现,法院的独立从何谈起,正所谓皮之不存、毛之焉伏。
“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马克思这段经典之句只有真正付诸实际之时,才是我们期望成真之日。
参考资料:
1、肖扬《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彭永和《法官制度改革与基层法院建设(提纲)》
3、杨雁滨《漫谈法官职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