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职业化建设-精选资料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1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内容提要: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之一。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队伍以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为基本特征。
我国法官队伍因受观念和体制的制约而与法治发展的要求相去甚远。
未来我们应积极汲取国外有益经验,从贯彻司法独立入手,改革现有的法官培养管理体制,以便加速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官和助理法官进行培训。
在美国,除有联邦司法中心和全美州级初审法官学院分别负责对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新任法官进行培训,还有专业性的针对审判实务的研究机构(如量刑研究所等)用以提高法官的审判实务水平。
美国法官培训的开放性论坛性十分明显,来自精神与心理学界、社会人文学界和法律界等的人士广泛参与其中,对法官实务能力的提高和职业人格的完善发挥了积极作用。
(3)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一般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职务稳定性保障。
德国、法国实行法官终身任职和退休制度,美国各州有的实行终身制,有的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多能连任,故实质上近于终身制)。
各国一般都规定法官在任时非因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其职务资格不受强制性变动,即所谓的法官“不可更换原则”。
二是物质保障。
世界各国法官的物质待遇一般都比较优厚,而且往往高于相应地位的行政官员的待遇水平。
三是法官的司法豁免,即除非法官有恶意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其在审判过程中所发言论与所施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4)法官的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机制。
“法官非有良知不能表现正义”,“……对他们的资质不仅要求具有法律知识,而且特别应有广博的教养和廉洁的品质。
”[4]法官的职业责任除了通常所说的公正、勤勉等以外,主要指法官在其职业生涯内应遵循“兼业禁止”原则,不得同时担任法官身份以外的政治职务和从事其他营利性的社会事务。
[5]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容因各国文化传统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大多都要求法官正直、廉洁、秉持良心、保守秘密等。
法官职业道德属于内在的软性的约束机制,但由于法官地位特殊,其职业道德更具社会敏感性,因而也为各国法官队伍建设所强调。
我国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之路径探析

我国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之路径探析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和司法机关一直在努力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以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然而,这一过程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我国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之路径,并引用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建立法官职业化机制1.1 设立更为科学的法官选拔制度我国法官选拔制度一直备受诟病,社会对其不够公平和透明性抱有质疑。
因此,建立更为科学的法官选拔制度是非常关键的。
此外,应将选拔和任命权从党委、政府等非法律机构转交给司法机关,以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案例1:2019年11月,湖南省法院发布了“岗位竞争上岗制度”,旨在规范招录、公平竞争、选拔优秀法官。
法院要求对新选任的法官进行为期三年的考核,通过考核后方可转正。
1.2 加强法官专业化培训随着我国司法领域日益复杂,法官需要拥有广泛的专业知识。
因此,应建立全面的法官培训系统,包括法律知识、司法实务、辩证思维、心理类和语言类等方面的培训。
案例2:2018年12月,北京市海淀法院与北京外国语大学合作建立了“两级法院主管法官英语培训基地”,旨在提升法官英语水平,更好地处理与海外案件和合作。
二、推进法院现代化建设2.1 强化信息化建设信息技术已成为司法改革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加强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能够提供更快、更有效的司法服务,并可大大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
应使用世界领先的技术来优化司法流程,提高工作质量。
案例3:2017年10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数字化审判工作实施方案》,由标准流程、数据共享和数据服务三部分构成,覆盖该市所有的法官和法院。
2.2 建立法官库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建立法官库显得尤为重要。
法官库是指通过筛选优秀法官,共同实现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和差异化,提高司法权威和法治水平。
建立法官库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司法质量。
案例4:2018年12月,江苏省扬州市法院成立了“法官专业技能库”,组建技能专家委员会,整合法官技能资源,通过专业技能竞赛、交流等方式加强法官的专业化。
从学历教育看法官职业化建设(一)

从学历教育看法官职业化建设(一)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的法官多数是以公务员的身份出现,我们在描述法官时更多的是强调它与一般公务员的共性,却很少有人注意到它作为公平、正义象征的个性。
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官职业化逐渐成为学界和业界关注的焦点。
2001年,法官职业化这几个字首次在我国被正式提了出来。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将全面实施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作为二十一世纪的一项工作目标和人民法院新世纪队伍建设的根本方向。
可以想见,法官职业化已经成为未来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
解读法官职业化,我们不难发现其中涉及了两个最重要的因素:一是学历教育,二是资历品德。
在这里,笔者欲从学历教育这个角度来透视法官职业化建设,并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法官职业化的内涵职业化,意味着专门以从事某类工作为业的人们,形成独特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生活方式以及专门思维模式的趋势。
法官职业化是指让法官成为专门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并具有一定权威和社会地位的特定职业和职业群体。
它意味着以专门解决社会纠纷和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为其工作的法官,形成的独特的专门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专门思维的趋势。
二、法官职业化的意义及要求法官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司法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必然结果。
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是审判工作的内在要求;是人民法院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下提出的迫切要求;是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工作主题的关键。
法官职业化对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职业化形成法官群体的同一性,有助于法制的统一。
同一性执法群体带来同一性的法律运行程序和技术,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随心所欲的个人专断,使法律公正的标准保持在同一水平线上。
二是职业化带来法官的高素质,有助于社会正义的实现。
法官职业化的最终目标是法官精英化,所谓精英必须是少而精,而且具备精深的法律专业化知识、精湛的法律思维方式和丰富的司法经验、社会阅历。
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法官职业化建设能够促进社会公 平正义的实现,推动社会和谐稳
定的发展。
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
法官职业化建设能够提升法官 的社会地位和声望,使法官成 为人们尊重和向往的职业。
职业化的法官队伍能够更加明 确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增强法 官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
职业化的法官队伍能够更好地 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推动 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 良好风尚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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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的历史和发展
西方国家的法官职业化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时期,当时出现了专门从事司法审判的法官职业。
中国的法官职业化发展相对较晚,但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法官职业化建设得到了越来 越多的重视和发展。
03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性
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
法官职业化能够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确保司法过程中公正、公平、公 开,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认可。
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汇报人: 日期:
• 引言 • 法官职业化概述 •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性 •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 当前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存在的
问题及原因分析
• 完善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对策 与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当前背景
国内法治建设的推进 和深化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 要性和紧迫性
职业化要求从业人员具备高度的专业素养、职业道德和责 任感,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实现行业的专业目标和价值 。
法官职业化的内涵
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作为司法体系的主体,在审判工作中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 技能和道德,并按照专业标准开展工作,以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性的过程。
法官职业化包括法官的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等方面,要求法官具备高度的专 业素养、职业道德和责任感,以提供专业化的司法服务。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一)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一)内容提要: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之一。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队伍以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为基本特征。
我国法官队伍因受观念和体制的制约而与法治发展的要求相去甚远。
未来我们应积极汲取国外有益经验,从贯彻司法独立入手,改革现有的法官培养管理体制,以便加速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关键词:专业化,职业化,同质化,司法独立建立法治社会是中国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徒法不足自行”,真正的法治不仅要求立法的完善,还须有科学的司法体制相配套和卓越的执法队伍作为实践主体基础。
中国是一个正由传统向现代过渡的后发展国家,其市场改革业已启动,立法体制也逐渐步入正轨。
在这种情况下,培养现代化的行政执法队伍和司法队伍已成为迫切需要,而培养司法队伍又必须以培养现代法官队伍为第一目标。
本文拟对法官现代化的内涵及中国法官队伍的现状加以考察,并对中国法官队伍的未来发展提出若干建议,以资探讨。
一、法官的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现代意义上的法官队伍形成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
虽然法官职业早在崇尚自然理性和朴素法治精神的古希腊已具雏形,但直到近代市场经济的成熟和以个人平等为基础的社会文化结构的形成,法官职业才在量与质两个层面上产生了历史性的飞跃。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使宪政民主由理念走向制度。
为了实现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衡,西方各国无不确立了体系完备的审判组织,规定了严格的法官培养选任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实现了法官队伍的现代化,从而使法官获得了空前的权威和地位,成为维系国家和社会的中坚。
所谓法官队伍的现代化,就是指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以及在专业化和职业化基础上形成的法官素质的均衡化与趋同化,即法官的同质化。
(一)法官的专业化我国台湾学者刘清波先生在论述“如何缔造我们的法治社会”时将法官素质概括为三个条件即知、德、才,其中的“知”与“才”分别代表“高深正确的法律知识及素养”与“科学的态度和客观的治世才干或能力”。
浅谈如何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

伍。
一
、
以确 保 审判 权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的行 使 。加 强 法 官职 业 道 德 教 育 。要 求 法 官 在 审 理 案件过程 中 . 够 严肃执法 、 正裁判 , 能 公
站 在执 法 中立 的角 度 。不 能 有 任 何 个 人
的 问题
1 业选 用 大 众 化 。长 期 以 来 , 官 . 职 法 的选 择 和 任 用 上 , 没有 统 一 的模 式 , 官 法 职业 的特 殊 性 一 直 被 忽 略 。对 法 官 的 选 任 几乎 无 任 何 诸 如 教 育 背 景 、 业 知 识 、 专 工 作 经 验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使 得 法 官 职 业 和其 他 某 些 职 业 一 样 ,只 是 上 级 的 指 定 或 任 免 , 院 干警 原 来 身 份 复杂 , 数 未 法 多 经 考 试 选 拔 直接 进 入 法 官 队 伍 。
一
3加 强 道 德 修 养 , 化 法 官 职 业 道 . 强
德 教 育 。 司法 实 践 中 . 官 不 仅应 当将 在 法 法 律 知 识 熟 练 应 用 于 具 体 审判 活 动 中 , 而且还要求 具备一定 的职业 道德水平 。
支学 者 型 、复 合 型 、精 英 化 的 法 官 队 当前 法 官 队 伍 职 业 化 建 设 面 临
训工 作 的好 坏 常 常 关 系 着 法 官 能 否 真 正 公 正 、 效 地 任 职 , 当事 人 更 好 地 排 忧 高 为 解 难 。 长 期 以 来 , 训工 作 常 常 处 于 临 而 培 时 的 、 及 性 培 训 的低 层 次状 态 . 训 常 普 培
常 只流 于 形 式 . 注重 过 场 , 要 走 过 这 个 只 程 序 就 可 以 了 .而 不 管 要 任 职 的 法 官 是
浅谈法官职业化

浅谈法官职业化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指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
由此可以使我们理解到法官职业化的时限界定不是短时内一蹴而就的,法官职业化要受到政法体制的制约、 经济 发展 制约、 法律 框架的制约,在近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都应是法官职业化的准备阶段。
进一步的说,法官职业化是受相关要素的制约,不仅是法院系统内改革的问题,这是一个 历史 过程,笔者在此文中仅就职业待遇、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职业环境、职业地位等方面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职业待遇------鸡与蛋孰为先法官的职业待遇在职业化的进程中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谁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争论颇多,主要集中为两种意见,其一是高薪来养廉,高薪吸引高素质人才;其二是能力贡献与报酬应相对称,现实的法官队伍给予高薪另人难以信服。
两种意见各有道理,就如探求“鸡生蛋还是蛋生鸡一样”,争论下去恐怕不会得到答案,也实在没什么意义。
提高待遇就一定会提升素质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
素质不是一朝一夕提高的,就如 中国 足球甲A联赛的职业球员,其收入在国内 体育 界不能说不高,但竞技水平走向世界了吗?相反,从法官职业特殊性看,不提高待遇能保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吗?答案是决对不可能的,二流的环境,三流的待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肯定不能吸引一流人才。
法官手中握有世人心目中具有相当份量的权利,而生活(相当一些老少边穷的基层法院法官)却十分窘迫,这种巨大的反差如何消除,那种近似于“不食人间烟火”的法律“守护神”“包青天”一直被推崇备至,但也确实是可望不可及的,至少要求每位法官都达到这种崇高的境界,真的很不现实。
因此,适当的、渐次的增加法官的收入,提高他们的待遇,特别是对那些老少边穷的法院予以政策倾斜是十分必要的。
应当逐步改变法院经费单纯依靠地方财政拔款的做法,实行全国法院系统经国家计划单列,财政统一拔款,并立法保障司法经费,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以逐步消除地域的差异及地方财政统筹等原因,造成不同法院之间经费保障的巨大反差。
法官职业化建设

法官职业化建设近些年,面对越来越多的纷繁复杂的各类案件,这就要求法官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高水平的素质。
因此法官职业化建设提上议程,法官职业化是法治国家对法官队伍建设的唯一选择,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面对严峻的形势,法官职业化建设在现实中却存在着诸多问题。
首先在法官遴选方面,在我国现有体制下,许多基层法院地法官都是由一些军队退伍人员任职,他们自身缺乏法律知识,没有审判经验,对法院审判程序不甚了解,缺乏最起码的职业素养,,近几年我国虽然引入了司法考试,通过司法考试遴选优秀的人才进入法院系统,但大多数的人还是很难进入法院系统,这是与已有的体制相违背的。
而且在人才分配方面,人才的分配在各地区极不均衡,造成了发达的地区人才济济,落后的地区缺乏人才。
其次,法官选任注重年轻化,我国法律规定年满23周岁即可担任法官,基本上大学本科毕业既具备了选热播法官的资格,从职业化的角度来看,这一规定是脱离现实的,过于年轻使得法官缺乏经验,容易造成案件误判错判,而西方国家的基层法官只有在年龄达到40岁以上才可以担任,充分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另一方面,中国法官退休过早,这是对人才的浪费。
面对诸多问题,我们应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应规范看是制度,选拔优秀的人才进入法院系统,设立法官助理人制度,将优秀的法律人才补充道法院,同时加强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得地区之间的法官职业水平差距缩小,建立地区同等的待遇制度,从而使得偏远的地方也可以吸引人才,同时建设和培养一批复合型法官&和专家型法官,规范法庭秩序和提高法律的公正权威。
其次,对于法官的任期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适当延长,不要一刀切,对于那些经验丰富,身体健康的法官可以适当延长其任期,同时对于法官的任职年龄也应相应的提高,个各地区根据具体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标准,注重法官的知识素养和从业经验,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
根据我国的审阶制度的规定,基层法院无疑是处理各类案件最多的法院系统,因此基层法院应当侧重培养一批复合型的实用型的法官,尤其是人民法庭的法官应当尽可能更多的懂得各类纠纷案件相关法律知识和相关程序,以适应基层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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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职业化建设、法律职业化与法官职业化(一)法律职业化司法活动是一项专业性要求极高的活动,要实现司法的公正,显然离不开高素养高专业化的法律职业群体,因此法律职业专业化、准入严格化、职业技能高标准化的法律职业化建设在今时今日的司法改中被放到越来越显眼的位置。
事实上,我国的法律职业化最早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的司法改革,早在当时提出了法律的职业化和程序化建设, 正意义上的但真法律职业化建设的开端,其实是始于我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
从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修改法官法、出台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律师行业管理、再到司法人员服饰改革和法官检察官制度改革,法律职业化始终是贯穿其中的一丝线脉。
前,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进行,法律职业化建设自然是重中之重。
(二)法官职业化在法律职业化建设的一系列内容中,又以法官的职业化建设为核心。
因为随着诉讼阶段论越来越遭到质疑,我们大多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中心论更能维护诉讼参与人的人权和合法权益。
以审判为中心,也就意味着将法院和法官置于了中心的位置, 一名职业化高素质的法官对案件的公正审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将会对法官的专业素质和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法官职业化,就是指成为法官的条件、标准和程序为何?是否能很好地助于法官去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否有助于公平、正义价值目标的实现?就是要通过健全法官准入门槛、提高法官职业能力、完善法官职业保障,来打造精英法官群体。
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一方面的含义是提高法官专业素养;另一方面也是法院去行政化的有效途径。
虽然我们一直在强调要实现人民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但实际操作起来难度巨大, 未落到实目前并处,因此法院难以去除身上的行政化趋势,也不能彻底摆脱地方政府对审判活动进行干预。
只有法官职业化,才能有效地抵制政府干预,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但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中却暴露出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法官不适格现象仍存在、职业能力和任职保障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亟待我们解决。
二、法官职业化过程暴露出的问题(—)法官不适格现象仍存在职业化的前提是建立职业化准入,缺乏职业准入或门槛不高,也就意味着很多人都可以进入这个行业,行业人员素质自然良莠不齐,更谈何高素质的职业共同体。
在改革开放之初的时候,我国一直对法院的工作人员采取的是统一管理的办法,即在选任行政人员、书记员、审判人员的时候采取的是完全相同的要求和标准,加之当时有很多缺乏相应法律素养的政治人员和军人干部转入法院,高?R祷?高标准化的法官职业化可以说是一纸空谈。
但从九十年代的司法改革开始起,我国便针对法官的职业化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使法院的独立的要求,其实就是在强调人民法院有其自身特点,区别于公安机关和XX院;2001 年《法官法》将担任法官资格要求和学历标准提升至本科学历并要求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第一次正式使用了“法官职业化” 这一词汇,法官职业化改革也就由此正式全面启动,意见还提出了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行政人员进行分类管理;2014 年开始,员额制改革开始被推行,要求要将法院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比例划分为三类,同时对担任法官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从改革的历程观察,我们不难看出担任法官的难度和要求其实在不断提高,且越来越严格。
尽管在准入门槛方面我们已做出了如上的努力,但在实践中看来,我国仍然存在着法官不适格的现象。
在吴洪淇教授在2015 年就法律人的职业化实现状况对九省所做的实证调查(以下简称调查)的数据显示,仍有3%的受访人表示存在(偶尔或司空见惯)由书记员、法官助理充当法官进行判决案件。
不具备审判资格的人却在充当法官审理案件,这是对一国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是完全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法官职业能力得不到提升早在全国第十四次法院工作会议上就首次提出了提出法官 培训制度, 在之后的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也有提及, 但仅仅限于 增强法官的思想政治教育方面, 以“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的长效机制”, 但这显然是不够的。
资格培训已有较完善的相关 规定,笔者这里想谈的是法官任职后的职业能力培训。
在我国, 也明确规定了法官必须在任职后接受职业培训, 大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第 27 条规定,国家法官院校和其他法官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
吴洪淇教授所做的问答抽样调查中显示,仍有 16.6%的法律人表 示无条件接受专业的培训。
法官在任职后很多往往就安于现状, 缺乏对新知识、新理论、新实践经验的学习,不能及时接受新事 物,职业能力止步不前的法官就宛如一潭“死水”。
事实上, 我国法官的数量远居于世界前列, 但庞大的法官群 体后面对的反而是法官群体呐喊的办案数量过大, 压力过大。
这 背后反映出的就是我国法官办案效率相比世界平均水平偏低的现状。
这其中当然要受我国法官的职务、要处理的事项比较杂、严峻 高度专业化、高风险、高业务量、高压是法官职业的四高, 部分都囊括在《法官法》 中,如:第 26 条规定,对法官应当有但在 多,而不是专注负责审判的影响,但法官的职业能力和专业素养 也是影响审判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
量多而质不优, 再进而制约法官物质待遇的进一步提高。
三)法官职业保障问题近年来法官群体人员流失量逐年提升,“薪酬与劳动和压力不对等”成为了许多法官离开法院从事其他职业的重要原因,法官的待遇一直同一般党政官员无异。
相比检察官和警察,法官的职业压力、职业待遇和晋升前景都是最差的,同时流失问题也是最严重的。
这样的低下待遇与其本应有的崇高地位形成鲜明对比。
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看守人,如果还需要担心生存和生活问题,更无法要求以超然物外的宽阔视角来审理案件,司法廉洁也可能成为一捅就破的幻影。
其次,虽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就提出了要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XX 院实现人财物的统一管理,但实际上,我国目前仍未完全落实这一制度的,地方政府不愿放权,仍由地方财政进行划拨的现象不是个例,而控制了经济,就等于扼住了法院的命脉。
只有完善法官任职保障制度,吸引优秀人才,为他们解决后顾之忧能心无旁骛地从事司法活动,才能稳定法官队伍。
三、解决法官职业化过程中问题的建议一)严格执行法官准入严格执行法官准入就是要求法官必须适格。
首先必须严格要求只有符合法官法的规定才能被选为法官;同时还需完善法官遴选制度,不能有超额、违反选任程序或者降低要求选任出的法官,要坚持由地方人民法院去补充人选,再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统考核,优中选优;同时还要按照法官法的辞职和辞退相关的规定,对能力低下、滥竽充数的法官进行妥善处理。
才能使法官群体更加优秀确保法官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并像流动的活水一样充满活力。
在法官的地位上,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在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甚至是我国的《宪法》中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的规定,对法官的独立地位加以阐明,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再受任何干涉,只服从于法律。
二)创造条件提升法官职业能力关于法官在任职后提升自身职业能力的做法,在结合本土具体情况之下,可以参考一些他国的优秀方法。
从域外来看,加拿大、法国、德国、美国、日本等许多国家都建立起了法官入职之后的专业学习制度,来对法官进行时间固定的培训。
如在加拿大,由国会为法官教育中心提供费用,再用这笔经费去培训法官;在法国,法官在被任职后的首八年里,每年必须用15 天在法官学校接受培训,8年以后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着接受培训;在德国,培训方式则显得更为自由,都以法官自觉为基础,法官可以阅读上级法院的判决和法院内图书馆中的专业文献;在日本,是按照任职年份进行划分,任职三年、五年、十年等不同任职年份的法官都要接受与其年份相适应的培训;在美国,联邦法官还有州法官都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
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这些做法,结合我国现实,为法官提供专业书籍和期刊,并可以响应互联网+的号召,设立专门网站,法官可以登录学习,但不能一味依赖法官自主学习,还需对法官的学习结果和职业能力进行定期的必要考核。
三)完善法官任职保障1.人身安全保护和职业责任豁免制度:完善法官任职保障,对于法官来讲,就是实现人身安全、物质保障和职业荣誉。
人身安全是法官群体最低的要求。
2015 年,湖北十堰四名法官在办公楼内被捅伤,2016 年北京市某女法官被当事人报复枪击杀害……这样伤害法官的事件和新闻已经数见不鲜,当当事人没有拿到迎合其单方利益的的审判结果的时候,有些甚至会采取威胁、暴力相待法官以及?蟾捶U俚男形?。
因此,必须对法官的人身安全加以保护。
对法官的人身安全加以保护首先要从法院内部做好万全的安保措施,可以邀请专业的防身教育专家和教练为法官提供专业的自卫培训,学习基本的防身术,时刻保持警惕的防范心理,尽量避免在危险情况下的最大损害的发生;其次,在法院资金准许的情况之下,法院可以为法官投保额外的商业保险,在意外风险发生的时候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防患于未然。
另一个方面,还应对法官设立职业责任豁免制度,使法官无需再担心因自己的职业行为而遭到追究。
实行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的同时,还应当加快法官长期任职制的实现。
应通过法律加以规定,除非有法律规定的辞退降薪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都没有权力对法官进行处分。
这样能使法官一心一意地专心于审判事务中,而不再处于调职或者免职的担惊受怕之中。
2. 加强法官的物质保障:解决后顾之忧,心无旁骛地从事司法活动。
我国目前的立法中, 《法官法》第 8 条之规定对我国法官的 任职保障做出了初步规定, 同时一些地区正在进行改革试点, 从 薪金等方面来提升法官的待遇。
笔者认为, 应当对法官群体建立 科学合理同时具有激励作用的薪酬制度, 吸引优秀人才。
设立法 官特有的工资和福利制度, 同普通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区 别开来,同时还应加大各种奖励制度。
3. 提升法官的精神荣誉感:职业荣誉,这是精神层面上的。
法官,作为社会最后防线的 看护人,正义和公平的守护者,是一项无比崇高的职业,应该享 有无比崇高的荣誉感。
但这种精神上荣誉感是与人生安全保障和物质保障紧紧联系在一起的, 有了人身安全保障和物质满足才能 谈及精神层面的荣誉感。
同时还应加强对民众法治意识和观念的 普及,树立法律的权威,树立法官公正伟岸的高大形象,让民众 以担任法官这一社会角色为荣,信任法官,崇敬法官。
注释:蔡伟.论法律的职业化 . 宁夏社会科学 .2008 ( 1).吴洪淇. 法律人的职业化及其实现状况――以九省市实证调 查数据为基础 .证据科学 .2015,23(1).[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 .程逢如,等译 .联邦党人文 集 . 商务印书馆 .1980 .396. 物质保障是任职保障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