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及其局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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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1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1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内容提要: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之一。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队伍以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为基本特征。

我国法官队伍因受观念和体制的制约而与法治发展的要求相去甚远。

未来我们应积极汲取国外有益经验,从贯彻司法独立入手,改革现有的法官培养管理体制,以便加速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官和助理法官进行培训。

在美国,除有联邦司法中心和全美州级初审法官学院分别负责对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新任法官进行培训,还有专业性的针对审判实务的研究机构(如量刑研究所等)用以提高法官的审判实务水平。

美国法官培训的开放性论坛性十分明显,来自精神与心理学界、社会人文学界和法律界等的人士广泛参与其中,对法官实务能力的提高和职业人格的完善发挥了积极作用。

(3)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一般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职务稳定性保障。

德国、法国实行法官终身任职和退休制度,美国各州有的实行终身制,有的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多能连任,故实质上近于终身制)。

各国一般都规定法官在任时非因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其职务资格不受强制性变动,即所谓的法官“不可更换原则”。

二是物质保障。

世界各国法官的物质待遇一般都比较优厚,而且往往高于相应地位的行政官员的待遇水平。

三是法官的司法豁免,即除非法官有恶意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其在审判过程中所发言论与所施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4)法官的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机制。

“法官非有良知不能表现正义”,“……对他们的资质不仅要求具有法律知识,而且特别应有广博的教养和廉洁的品质。

”[4]法官的职业责任除了通常所说的公正、勤勉等以外,主要指法官在其职业生涯内应遵循“兼业禁止”原则,不得同时担任法官身份以外的政治职务和从事其他营利性的社会事务。

[5]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容因各国文化传统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大多都要求法官正直、廉洁、秉持良心、保守秘密等。

法官职业道德属于内在的软性的约束机制,但由于法官地位特殊,其职业道德更具社会敏感性,因而也为各国法官队伍建设所强调。

中国法官制度缺陷及改革设想

中国法官制度缺陷及改革设想

中国法官制度缺陷及改革设想缺陷司法独立不够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是保障人民权利和自由的重要保证。

但在现实中,多数法官仍然难以真正做到独立行使职权。

很多案件的判决结果与政治、利益等因素有关,法官处于被动局面,难以行使自己的职权。

权力过分集中中国的法官制度,权力过分集中在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法院。

而这些法院本身的治理架构也存在一些缺陷,如选任制度不够科学、评价体系存在问题等,导致权力不能有效地分散、监督。

职业化程度低法官职业化程度低,也是中国法官制度的一大难点。

现在,仍然剩余大量法官处于兼职状态,缺少专业性的培养和提高。

法官的晋升、升职、评定等,并没有与国际接轨,透明度也不高,导致相关评定存在滞后、不够公正的问题。

提高法官职业化程度提高法官职业化程度是改革中国法官制度的一个重要方向。

应该加强法官职业化培训,加强法官考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并让入行门槛更高。

加强法官职业化程度,对于提高法官的专业能力和公正性,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

改革法官选任制度法官选任制度也需要改革。

应该实行基于岗位、基于能力、基于业绩多元选任制度,强化正式的选任渠道、网络招聘等。

另外,建立全国统一考试和评估体系,让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司法系统。

加速司法公开率的提升加速司法公开率的提升,也是改革中国法官制度的一个重要目标。

应该让公众了解法官的任职情况、成长经历、业绩等,并提供全国范围内的法院法庭案件信息搜索查询,让公众对法官有更准确的认知。

推进法官评价机制的改革应该推进法官评价机制的改革,建立一套评价体系,以专业、科学的方式考核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公正性,增加司法公信力和透明度。

同时也应加大对不当判决和失职渎职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培训。

中国法官制度仍存在着很多缺陷,但这并不意味着无法改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对公正司法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我们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保障司法独立、推进法官的职业化,提高司法公开度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为全体中国人民提供更加公正、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

我国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之路径探析

我国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之路径探析

我国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之路径探析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和司法机关一直在努力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以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然而,这一过程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我国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之路径,并引用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建立法官职业化机制1.1 设立更为科学的法官选拔制度我国法官选拔制度一直备受诟病,社会对其不够公平和透明性抱有质疑。

因此,建立更为科学的法官选拔制度是非常关键的。

此外,应将选拔和任命权从党委、政府等非法律机构转交给司法机关,以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案例1:2019年11月,湖南省法院发布了“岗位竞争上岗制度”,旨在规范招录、公平竞争、选拔优秀法官。

法院要求对新选任的法官进行为期三年的考核,通过考核后方可转正。

1.2 加强法官专业化培训随着我国司法领域日益复杂,法官需要拥有广泛的专业知识。

因此,应建立全面的法官培训系统,包括法律知识、司法实务、辩证思维、心理类和语言类等方面的培训。

案例2:2018年12月,北京市海淀法院与北京外国语大学合作建立了“两级法院主管法官英语培训基地”,旨在提升法官英语水平,更好地处理与海外案件和合作。

二、推进法院现代化建设2.1 强化信息化建设信息技术已成为司法改革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加强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能够提供更快、更有效的司法服务,并可大大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

应使用世界领先的技术来优化司法流程,提高工作质量。

案例3:2017年10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数字化审判工作实施方案》,由标准流程、数据共享和数据服务三部分构成,覆盖该市所有的法官和法院。

2.2 建立法官库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建立法官库显得尤为重要。

法官库是指通过筛选优秀法官,共同实现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和差异化,提高司法权威和法治水平。

建立法官库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司法质量。

案例4:2018年12月,江苏省扬州市法院成立了“法官专业技能库”,组建技能专家委员会,整合法官技能资源,通过专业技能竞赛、交流等方式加强法官的专业化。

法官职业化若干问题的思考.doc

法官职业化若干问题的思考.doc

法官职业化若干问题的思考李世寅一、法律职业化的生成和界定伴随着人类的进步和发展,法律开始以习惯为主的“自然生成”法,进化为日益浩繁的抽象的成文法,并以其“法律形式主义”规则规范着人们的行为,维持着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保障着其治下成员的自由和权利。

当私力救济让位于公立救济,社会开始由统一的整合走向分化和多元时,管理社会的职能也分化为精细而严密的专业,于是职业化的群体的出现,成为现代社会中维系庞大的国家和社会机器正常运转的必不可缺少的工匠,这种工匠在其特有的程序中,以其在长期从业中养成的独特的思维执行着社会功能某一部分,发挥着社会某一子系统的效能,成为社会整合系统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当自然的正义已经不能解决日益繁多纷杂的纠纷时,理性的正义就担负起矫正社会正义,维持社会公正的重任,于是正义和公正的化身法官带着神的光芒诞生到人间,职业化的法官群体,便以正义和公正作为其职业的产品,以一手执剑一手执天平的神的形象,以其正当的程序为运作手段,以其视而不见的敏锐的观察、判断、分析力和对法律虔诚的信仰及精湛的理解,以其公正的中立的地位,在当事人之间分配着正义,向世间宣示着“神的圣谕”——正义、公正。

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说:“在经济交易活跃的社会中,用以调整有关利害当事人关系的法律日益增加和复杂,因而对法律专业知识的需求也日益迫切,为此能够把当事人的主张准确无误地翻译成法庭标准用语的律师,能够创造新的合同形式和法律概念并使之得到审判官承认的法律顾问是必不可少的。

同时,职业法律家也是加强法的形式合理性的前提条件。

”时代的发展呼吁职业法律家出现,来完成历史赋予其的使命。

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一个行业的发展,一个阶层的壮大,都必须以这个行业形成同质一体的联合力量为前提,唯有此,才能宣示自己的力量,才能辉煌自己的事业。

正是由于罗马法律家群体的出现,创造了至今仍为世人敬仰的罗马法的辉煌。

当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抛弃了盲目的个人权威的崇拜,呼吁理性崇拜的创立时,作为“理性形式主义”的法律,以永恒的正义的化身开始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号召粉墨登场了,作为法律剧场上的主人公—职业法律家—应运而生,正是在这些职业法律家(尤其是职业法官)的不懈的抗争和努力下,创造了普遍法的辉煌。

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问题分析

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问题分析
从 中 国 古代 社 会 的经 济 发 展 来 看 , 专 制 主 义 、 与 宗族 制 度 相 对 应
型国家, 由于历史和现实国情 大不相 同, 中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不能 照搬西方的经验。本文 意图在 中国的法文化背景下对中国的法官职 业化建设所 面临的深层 障碍进行剖析 , 以求有效 的问题解决之道。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S cey
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问题分析

摘 要

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面临着深层次的问题 , 包括社会结构动力缺乏、 法官文化的无根性、 法官管理的官僚化 、 法官
的 独立 缺 乏利益 的驱 动 力等 。 文指 出 中国的法 官职 业化 建设 不能 无视这 些深 层次 的 问题存 在 ; 本 深入 剖析 我们 所 面对 的现
改造 , 出 了“ 受 命 于 天 ” 提 人 的君 权 神 授 论 , 以此 来 论 证君 权 至上 的合
众 所 周 知 , 自秦 始 皇 时 代 中国 就 形 成 了强 大 的 专 制 主义 中 央 集 立 生 存 的空 间 了 。
( 近代以来, 四) 国家与社会之 间没有 形成 良性结构
协调 社 会 利 益 的 功能 机 制 , 受到 各 权 力 团 体 的极 度 推 崇 , 此 同 时 , 则 与
可见 ,专制主义和宗族本位制度使传统 中国无法产生社会的分
更难 以产生能够 与中央皇权抗衡的政治力量。 在皇权的一元化权 催 生了一个具有 自治性 的法官职业阶层, 成为制约权力、 平衡民主的 层 , 法律实际上成为维护皇权统治, 镇压人 民反抗的单 向控 强大 的中间力量 。 比之下 , 相 中国的法官职业化首先就碰 到了社会 结 威 的威慑下 ,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一)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一)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一)内容提要: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之一。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队伍以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为基本特征。

我国法官队伍因受观念和体制的制约而与法治发展的要求相去甚远。

未来我们应积极汲取国外有益经验,从贯彻司法独立入手,改革现有的法官培养管理体制,以便加速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关键词:专业化,职业化,同质化,司法独立建立法治社会是中国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徒法不足自行”,真正的法治不仅要求立法的完善,还须有科学的司法体制相配套和卓越的执法队伍作为实践主体基础。

中国是一个正由传统向现代过渡的后发展国家,其市场改革业已启动,立法体制也逐渐步入正轨。

在这种情况下,培养现代化的行政执法队伍和司法队伍已成为迫切需要,而培养司法队伍又必须以培养现代法官队伍为第一目标。

本文拟对法官现代化的内涵及中国法官队伍的现状加以考察,并对中国法官队伍的未来发展提出若干建议,以资探讨。

一、法官的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现代意义上的法官队伍形成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

虽然法官职业早在崇尚自然理性和朴素法治精神的古希腊已具雏形,但直到近代市场经济的成熟和以个人平等为基础的社会文化结构的形成,法官职业才在量与质两个层面上产生了历史性的飞跃。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使宪政民主由理念走向制度。

为了实现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衡,西方各国无不确立了体系完备的审判组织,规定了严格的法官培养选任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实现了法官队伍的现代化,从而使法官获得了空前的权威和地位,成为维系国家和社会的中坚。

所谓法官队伍的现代化,就是指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以及在专业化和职业化基础上形成的法官素质的均衡化与趋同化,即法官的同质化。

(一)法官的专业化我国台湾学者刘清波先生在论述“如何缔造我们的法治社会”时将法官素质概括为三个条件即知、德、才,其中的“知”与“才”分别代表“高深正确的法律知识及素养”与“科学的态度和客观的治世才干或能力”。

最新-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意见 精品

最新-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意见 精品

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意见1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意见法官职业化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法院队伍建设的一个重大课题。

按照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良、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总体部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本院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法官职业化的内涵和要求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

法官职业化的基本要求:一是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包括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中立意识、平等意识、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自尊意识、文明意识、廉洁意识等。

二是提高法官职业技能,具备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社会生活经验,能够熟练驾驭审判活动。

三是培养法官职业道德,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以确立公正意识为核心内容,教育法官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遵守司法礼仪,保持清正廉洁,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四是加强法官职业保障,保障法官职业权力,排除非法干扰因素;保障法官职业地位,严格依法任免法官;保障法官职业收入,增强法官职业吸引力。

二、我院法官队伍的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2019年以来,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决定》和最高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认真执行法官法,在抓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使法官干警在业务素质方面有了较大进步,但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相比差距很大,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法官员额紧缺,审判任务繁重。

一方面,我院现有的57名干警中,具备审判资格的法官仅有23名,法警12名,执行人员7名,书记员9名,司法行政及工勤人员6名。

23名法官中,院领导班子成员5名,司法行政岗位和立案审判监督岗位工作的法官7名,实际办案法官仅11名(其中2名法官因病长期脱岗治疗)。

浅议当前法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浅议当前法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浅议当前法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作者:黄高钰发布时间:2009-11-24 16:58:10【摘要】:在当今的法治社会里,法律至上的观念已为公众所接受,有任何纠纷,大家都希望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

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代表着公平和正义。

法官的所作所为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基本权利。

所以,法官应该是高素质、高知识、高地位,且受人尊重敬仰的人才。

然而,在法官队伍中仍然存在有一些法官素质低下、无扎实的法律知识的现象,这严重威胁着国家法治进程的建设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

因此,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人才队伍刻不容缓。

【关键词】:法官队伍建设法官高素质法官,是国家与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当今社会,法官作为一种法律职业,在裁判纠纷的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且被视为正义的化身。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人们的法治意识逐渐提高,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案件的难度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这些都需要相当数量的高素质法官来审理。

缺少了法官,法院的审判工作将陷于停滞。

所以,素质高、业务精、责任强的法官人才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社会法制建设的保证。

一、我国法官队伍的现状及问题就目前的形势而言,我国法官队伍的现状存在着两大问题:(一)法官人员不足,且流失严重2005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透露一个数字:近年我国共流失法官16000人。

16000人,这相当于160多个基层法院的全部法官编制(一个基层法院的在编人员通常都在百人左右,而这其中的法官人数通常在百人以下),假设这些流失的法官在地域上相对集中,结果将是160多个基层法院人去楼空,160多个地方的基层国家审判机关将停止运作。

由此可见,法官人才的缺失,容易导致案件的积压,促使大部分的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不利于人民法院更有效的审理案件,不利于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对社会造成了消极的影响。

法官流失问题显得严峻而棘手。

(二)法官缺乏职业化所谓“法律职业”,是指经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以及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的人才能从事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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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及其局限王晨光一.我国法官职业化的趋势法官职业化在几年前还是一个鲜为人知的话题,而今却已经成为学术界和法律界共同探讨的一个热点问题。

1从历史上看,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新中国建立以后,法官在我国从来就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职业团体。

在古代,所谓的法官实际上首先是朝廷任命的地方行政官员(父母官)。

在新中国的历史上,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法官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与其他政府官员别无二致的国家干部,法官并未被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来对待。

2既然法官算不上是独特的职业群体,从而也就谈不上什么职业化的问题。

这一问题直至文革后我国法制建设真正迈入正轨才逐步得以正视,这一进程也刚刚在近几年才真正得以推动。

在法制建设初期,百废待兴,重新建立的司法机关亟需大量法官,为了满足这一需要,从其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从复转军人中调任和安排了不少人充任法官,甚至还陆续从以工代干者中选拔了一些。

这里固然有权宜之计的考虑,有当时人才资源局限的因素,也有干部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则是对于法官职业性认知的缺乏和否认。

虽然人们当时已经认识到我国法制建设需要大量法官,但传统观念仍然以为法官不需要什么专门的职业训练和专门知识,不成其为什么专业团体,他们不过是政府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只要政治可靠、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就完全可以胜任。

形成这种状况和上述观念的原因主要有:(1)如前所述,由于我国自古以来就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官和法律职业群体,法官职责历来由地方行政官员统一行使,即使在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干部成为所有包括法官在内的公职人员的统一称谓,从而抹杀了法官群体的职业特征和独立性;(2)高度集权化的政治体制不能容忍在国家体制内存在一个享有独立司法审判权的机构存在,尤其不能容忍一个有权独立审查其他国家机构的行为和决策是否合法的机构存在,因此司法独立的理念历来遭到否定和批判,作为司法独立保障之一的职业化法官群体自然也因为抹煞政治而属于否定和批判之列;(3)受片面强调法律的“阶级性”和政法机构是“专政工具”等极端思潮的左右,司法工作依靠的是政治觉悟和阶级立场,而不是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4)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得不到重视,教育方法和内容陈旧,没有也无法培养出足够的能够充实司法机构的合格人才,从而客观上无法形成独立的法律职业群体;(5)高度的计划经济和严密的社会控制机制使得国家行政机构和各级领导人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有效机制,实际存在的人治传统使得法院的社会功能被极大地缩减,法官的职业性也不可能得到重视。

随着我国社会的急剧发展和变化,我国法官队伍和司法机构在新的条件下愈来愈暴露出其自身职业化程度不够、自身素质不高的弱点和弊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提出也突破了把法官视为一般国家公务员而忽视法官职业上的独立性和特殊性的传统观念。

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说:“建立一支业务精通、公正清廉、作风优良的高度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

”见刘岚:“法官职业化时代来临”,《人民法院报》2002年3月23日。

评论员文章,“大力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人民法院报》,2002年1月24日。

2何靖:“审判长选任制将加快法官精英化进程”,《人民法院报》,2001年5月31日。

从更为广义的角度看,自工业革命以来,现代化本身也需要并促进了行业和专业的划分,即职业化的出现。

我国现代化的进程也必然需要和推进职业化的发展。

在这一背景下,法官的职业化也自然成为我国司法改革中一个呼声日高的焦点问题。

尽管司法机关通过各种形式对没有经过正式法律教育的在任法官进行培训和补课,人们仍然认为我国法官队伍现状不令人满意。

从而出现了近年来通过制度重建而推行的统一司法考试、审判长选拔、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等辅助人员序列的分开单列等举措。

这些都表明了司法系统对于自身职业素质缺陷的清醒认识和改革努力,成为法官职业化进程中的显著标志。

二.法官职业化的含义和存在的社会条件职业化意味着专门以从事某类工作为业的人们形成独特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生活方式以及专门思维模式的趋势。

法官职业化意味着以专门解决社会纠纷和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为其工作的法官形成的独特的专门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专门思维模式的趋势。

法官职业化所包含的内容大体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从事专门的工作,即以定纷止争、解决表现为诉讼案件的社会纠纷为职业;它与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不同;(2)具有独特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维,即不仅包括理论素养和法律知识,而且也应当包括实践素养、审理技能和经验,必须经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和长期的司法实践;(3)职业化还应当包括优秀的人品道德和司法操守。

具有高度的道德素质,即法官必须是具有高度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能够刚正不阿,公正和有效率地社会纠纷和社会问题;(4)具有独立的地位,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地位;一切皆决于法,只服从法律;站在法律的立场上,超脱于各种利益之上秉公执法。

法官职业化是法官工作的性质决定的。

首先,法官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

权重责大,必须由具有较高素质的人来行使。

其次,法官审理的案件都是一般人无法自行解决的较为复杂和严重的问题。

他们是社会冲突的最后防卫者、治疗社会弊病的医生、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判者。

在一定意义上,一个社会普遍信赖的有效的司法机构是一个社会的减压阀,对于社会的自我完善和良性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三,法官以法律为解决案件的最高标准,不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精湛的法律思维方式和丰富的司法经验,就无法圆满完成司法工作。

因此法官在人们心目中是法律的维护者、正义的化身、社会的良心。

正是由于法官必须具备高度的职业化素质,社会对于法官的要求和期待也远远高于一般人。

自古以来,中国老百姓把优秀的法官称为青天。

英国大法官罗伯特·麦嘎瑞说:法官是超凡之人。

他们首先是凡人,但是他们又才华独具成为超凡。

3美国学者德沃金认为法官应当成为古希腊神话中的大力士德墨客力特,无所不查、无所不能。

抛开上述说法中理想化的企盼,法官职业化可以说是人们普遍的期望。

法官职业化具有积极的社会作用。

首先,职业化形成了法官群体的同一性,即共同的知识背景、职业术语、思维方式、工作程序和适用标准。

同一性进而带来带来法律运行的程序化和技术化,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随心所欲的个人专断,使法律的公正性得到充分的保证和发挥,有利于提高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有助于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其次,它能够把社会问题(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的问题)纳入法律的渠道加以解决,使得这些问题转化为技术化的法律问题,从而使得难于解决的政治、经济等僵局在客观中立的法3The Hon. Sir Robert Megarry: Judges and Judging, 3 March 1977,Gray’s Inn Place London, P. 11.律基础上得出多数人能够接受的法律方案。

4尽管这种转化并不可能真的把纠纷的社会性质改变,但它至少可以如同魔术师一般运用障眼法,使人们相信法律问题不等同于其他社会问题。

如美国总统选举出现僵局,法律的介入不但解开了政治死结,而且通过一套繁锁并高度技术化的法言法语淡化了其中的政治色彩,避免了一场政治危机。

即便是其他类型的社会纠纷,一旦进入法律程序,也就被从具体的背景中抽象出来,剥离了个性化的情绪和恩怨,被置于法律的天平上衡量。

其三,一般而言,高度的职业化能够带来法律运行的效率,避免社会成本的浪费。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讲,职业化也可以通过职业专才的运作拖延程序,增加成本。

但这种状况是对于职业化的滥用,而非职业化本身的问题。

法官职业化不仅是一种理论逻辑的推演和论证,而且是现代法治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其实现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存在。

这些社会条件包括:政治上,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实施和建立,国家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得到承认和保障,法院在社会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有相当数量的律师队伍;经济上,市场化达到一定程度,出现一个以法律规范为联结纽带和交往基础的陌生人社会;意识形态上,法治国家的观念得到认可和广泛接受,人权和公民权利得到尊重;教育上,法律院系培养出大量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法学研究得到充分重视和发展。

否则尽管有一些社会贤达可以认识到和论述法官职业化的必要性,如果没有而且不积极创造上述社会条件,法官职业化在我国社会中就永远是一种美好的憧憬或对于域外制度的言说,无法在我们所处的现实社会中得到落实。

事实上,正是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使上述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法官职业化的问题才能够得到如此重视和认同。

因此,当我们热衷于推动法官职业化的时候,我们不仅要为职业化大声鼓吹,而且还应当认真地考察一下我国现实的各种社会条件,研究一下如何创造和改善职业化赖以存活的各种社会条件,并提出各种具有操作性的制度设计。

三.法官的职业化与精英化法官的职业化既然意味着法官在职业上必须具有独特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思维模式,也就意味着法官的资格有严格的标准,也就是说并非人人都能当法官。

法官职业化的命题实际上隐含着法官精英化的概念。

一般而言,法官精英化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官的素质要高,必须是社会英才;二是法官的数量要精,办案质量和效率要高。

可以说职业化是精英化的前提,精英化是职业化的结果。

但是对于法官是否应当是社会精英,学界也有不同看法。

有学者曾引用波斯纳话语说:不应当让最优秀的法学院毕业生当法官,因为他们有怪僻,不能很好地把握生活中的常识与人际关系。

也就是说,具有理论理性的优秀毕业生不一定具有出色的实践理性。

5尽管确实有这种书呆子式的优秀学生,但是实际上,美国法学院最优秀的毕业生往往选择担任法官助理,并以此为荣。

英美的法官不仅需要有法律学位,而且要有较长的法律实践经验,而且必须是法律职业队伍中的佼佼者。

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法官虽然与律师分属不同的两个序列,但当法官要经过严格的国家考试和特殊的职业训练,能够当上法官者也都是从众多申请者中挑选出来的精英。

在我国,由于前述种种原因,法官学历起点偏低、法官选任制度不科学,法官队伍也过4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40页。

5朱苏力、强世功: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制问题,《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21日。

于庞大,全国法官有20多万人,难以形成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6针对我国法官职业化程度不高,职业素质长期被忽视的现状,我国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法官的职业化必然导向精英化,这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必经之路。

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法律界人士认识到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

7虽然统一司法考试对于促进法官职业化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它对于法官精英化的推动则不会太大。

因为我国现有法官的数量已经十分庞大8,其数量甚至超过律师的总数,与精英化的要求相距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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