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官职业化

合集下载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1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1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内容提要: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之一。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队伍以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为基本特征。

我国法官队伍因受观念和体制的制约而与法治发展的要求相去甚远。

未来我们应积极汲取国外有益经验,从贯彻司法独立入手,改革现有的法官培养管理体制,以便加速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官和助理法官进行培训。

在美国,除有联邦司法中心和全美州级初审法官学院分别负责对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新任法官进行培训,还有专业性的针对审判实务的研究机构(如量刑研究所等)用以提高法官的审判实务水平。

美国法官培训的开放性论坛性十分明显,来自精神与心理学界、社会人文学界和法律界等的人士广泛参与其中,对法官实务能力的提高和职业人格的完善发挥了积极作用。

(3)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一般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职务稳定性保障。

德国、法国实行法官终身任职和退休制度,美国各州有的实行终身制,有的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多能连任,故实质上近于终身制)。

各国一般都规定法官在任时非因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其职务资格不受强制性变动,即所谓的法官“不可更换原则”。

二是物质保障。

世界各国法官的物质待遇一般都比较优厚,而且往往高于相应地位的行政官员的待遇水平。

三是法官的司法豁免,即除非法官有恶意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其在审判过程中所发言论与所施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4)法官的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机制。

“法官非有良知不能表现正义”,“……对他们的资质不仅要求具有法律知识,而且特别应有广博的教养和廉洁的品质。

”[4]法官的职业责任除了通常所说的公正、勤勉等以外,主要指法官在其职业生涯内应遵循“兼业禁止”原则,不得同时担任法官身份以外的政治职务和从事其他营利性的社会事务。

[5]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容因各国文化传统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大多都要求法官正直、廉洁、秉持良心、保守秘密等。

法官职业道德属于内在的软性的约束机制,但由于法官地位特殊,其职业道德更具社会敏感性,因而也为各国法官队伍建设所强调。

我国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之路径探析

我国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之路径探析

我国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之路径探析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和司法机关一直在努力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以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然而,这一过程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我国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之路径,并引用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建立法官职业化机制1.1 设立更为科学的法官选拔制度我国法官选拔制度一直备受诟病,社会对其不够公平和透明性抱有质疑。

因此,建立更为科学的法官选拔制度是非常关键的。

此外,应将选拔和任命权从党委、政府等非法律机构转交给司法机关,以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案例1:2019年11月,湖南省法院发布了“岗位竞争上岗制度”,旨在规范招录、公平竞争、选拔优秀法官。

法院要求对新选任的法官进行为期三年的考核,通过考核后方可转正。

1.2 加强法官专业化培训随着我国司法领域日益复杂,法官需要拥有广泛的专业知识。

因此,应建立全面的法官培训系统,包括法律知识、司法实务、辩证思维、心理类和语言类等方面的培训。

案例2:2018年12月,北京市海淀法院与北京外国语大学合作建立了“两级法院主管法官英语培训基地”,旨在提升法官英语水平,更好地处理与海外案件和合作。

二、推进法院现代化建设2.1 强化信息化建设信息技术已成为司法改革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加强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能够提供更快、更有效的司法服务,并可大大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

应使用世界领先的技术来优化司法流程,提高工作质量。

案例3:2017年10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数字化审判工作实施方案》,由标准流程、数据共享和数据服务三部分构成,覆盖该市所有的法官和法院。

2.2 建立法官库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建立法官库显得尤为重要。

法官库是指通过筛选优秀法官,共同实现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和差异化,提高司法权威和法治水平。

建立法官库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司法质量。

案例4:2018年12月,江苏省扬州市法院成立了“法官专业技能库”,组建技能专家委员会,整合法官技能资源,通过专业技能竞赛、交流等方式加强法官的专业化。

法官职业化——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法官职业化——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法官职业化——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公正是人类社会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法治是人类社会公正的最佳方式,而法院的超然地位,高度的司法权威,是法治必不可少的核心内容,司法公正已成为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价值理念。

司法公正要从抽象的理念变为客观的社会现实,既需要公正的司法制度,更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管理体制,对法官的权利、义务、地位和作用正确定位,对法官实施有效的管理,提高法官素质,是当前司法改革进程中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法官职业化顺应了现代社会对法官专业化、素质化的要求,成为司法改革的首要问题。

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是专门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并具有一定权威和社会地位的特定职业和职业群体。

“法官职业化”的提法承继了法院内部流行的“法官精英化”的提法,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中一种反思性、批判性的视点转换,从一味地注重“规则因素”强调建规立制,转换为对“人的因素”的重视。

法官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要求。

按照首法官肖扬院长2002年7月5日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的说法:“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

”一、法官职业化的必要性法官体制改革的复杂性,要求改革必须明确总体目标,确立改革中心,有重点地推进。

我国现阶段法官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应当是建立一整套符合法官职业特点,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有效机制,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高素质法官队伍,为司法公正提供保障。

法官管理体制改革,应当以推进法官职业化为中心来进行。

(一)法官职业化是法官履行职责的本质要求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独立对于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极为重要。

审判是一种个性化极强的职业活动,法官依据自己对事实和证据的判断、对法律的理解,对纠纷作出公正的裁判,为此法官必须严格遵守中立性、被动性、合法性、终极性等职业要求,而这一切都有赖于法官的职业化地位。

关于法官职业化的思考

关于法官职业化的思考

关于法官职业化的思考法官职业化是通往法治的必由之路。

经由深圳法院改革的试点,全国法院改革的序幕被拉开,法官职业化是实现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必然要建立一支又精又专的法官队伍,为防止过犹不及,同时需要建立与之衔接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法官助理制度。

实现法官的职业化相应的需要实现法官的单独序列管理,以及建立配套的法官员额制度、法官薪酬与等级挂钩制度、法官助理单独序列制度。

标签:职业化;盐田模式;单独序列一、法官职业化的概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1〕随后,最高院也出台相关规定加强法院队伍的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逐步推进法官选任制度改革。

其实,自1995年《法官法》的出台,就标志着我国法官职业化进程的展开,而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的开端。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法官队伍建设的工作会议上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部署,并在首次中国大法官会议上发言,称“建立一支业务精通、公正清廉、作风优良的高度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

”〔2〕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开始全面推行法律职业化改革的重要标志。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率先实行“双轮驱动”,即实行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

此举被评价为“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而盐田法院独特的系统性、整体性改革,形成了著名的盐田模式,被作为深圳市人民法院改革的蓝本。

〔3〕紧接其后,2014年2月份深圳市人民法院法官职业化改革启动,改革的核心是“去行政化”,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向“由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目标迈出实质性一步,开创我国人民法院法官职业化改革的先例。

〔4〕改革的内容围绕一下几个方面展开:按法院级别设置法官等级,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制度;完善法官职务晋升考核制度;实行单独薪酬体系;明确规定法官不得兼任司法行政岗位领导;严格控制法官名额,扩大法官选任渠道;适度向基层倾斜,提高基层法官保障水平。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一)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一)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一)内容提要: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之一。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队伍以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为基本特征。

我国法官队伍因受观念和体制的制约而与法治发展的要求相去甚远。

未来我们应积极汲取国外有益经验,从贯彻司法独立入手,改革现有的法官培养管理体制,以便加速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关键词:专业化,职业化,同质化,司法独立建立法治社会是中国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徒法不足自行”,真正的法治不仅要求立法的完善,还须有科学的司法体制相配套和卓越的执法队伍作为实践主体基础。

中国是一个正由传统向现代过渡的后发展国家,其市场改革业已启动,立法体制也逐渐步入正轨。

在这种情况下,培养现代化的行政执法队伍和司法队伍已成为迫切需要,而培养司法队伍又必须以培养现代法官队伍为第一目标。

本文拟对法官现代化的内涵及中国法官队伍的现状加以考察,并对中国法官队伍的未来发展提出若干建议,以资探讨。

一、法官的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现代意义上的法官队伍形成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

虽然法官职业早在崇尚自然理性和朴素法治精神的古希腊已具雏形,但直到近代市场经济的成熟和以个人平等为基础的社会文化结构的形成,法官职业才在量与质两个层面上产生了历史性的飞跃。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使宪政民主由理念走向制度。

为了实现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衡,西方各国无不确立了体系完备的审判组织,规定了严格的法官培养选任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实现了法官队伍的现代化,从而使法官获得了空前的权威和地位,成为维系国家和社会的中坚。

所谓法官队伍的现代化,就是指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以及在专业化和职业化基础上形成的法官素质的均衡化与趋同化,即法官的同质化。

(一)法官的专业化我国台湾学者刘清波先生在论述“如何缔造我们的法治社会”时将法官素质概括为三个条件即知、德、才,其中的“知”与“才”分别代表“高深正确的法律知识及素养”与“科学的态度和客观的治世才干或能力”。

浅谈如何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

浅谈如何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

伍。


以确 保 审判 权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的行 使 。加 强 法 官职 业 道 德 教 育 。要 求 法 官 在 审 理 案件过程 中 . 够 严肃执法 、 正裁判 , 能 公
站 在执 法 中立 的角 度 。不 能 有 任 何 个 人
的 问题
1 业选 用 大 众 化 。长 期 以 来 , 官 . 职 法 的选 择 和 任 用 上 , 没有 统 一 的模 式 , 官 法 职业 的特 殊 性 一 直 被 忽 略 。对 法 官 的 选 任 几乎 无 任 何 诸 如 教 育 背 景 、 业 知 识 、 专 工 作 经 验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使 得 法 官 职 业 和其 他 某 些 职 业 一 样 ,只 是 上 级 的 指 定 或 任 免 , 院 干警 原 来 身 份 复杂 , 数 未 法 多 经 考 试 选 拔 直接 进 入 法 官 队 伍 。

3加 强 道 德 修 养 , 化 法 官 职 业 道 . 强
德 教 育 。 司法 实 践 中 . 官 不 仅应 当将 在 法 法 律 知 识 熟 练 应 用 于 具 体 审判 活 动 中 , 而且还要求 具备一定 的职业 道德水平 。
支学 者 型 、复 合 型 、精 英 化 的 法 官 队 当前 法 官 队 伍 职 业 化 建 设 面 临
训工 作 的好 坏 常 常 关 系 着 法 官 能 否 真 正 公 正 、 效 地 任 职 , 当事 人 更 好 地 排 忧 高 为 解 难 。 长 期 以 来 , 训工 作 常 常 处 于 临 而 培 时 的 、 及 性 培 训 的低 层 次状 态 . 训 常 普 培
常 只流 于 形 式 . 注重 过 场 , 要 走 过 这 个 只 程 序 就 可 以 了 .而 不 管 要 任 职 的 法 官 是

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及其局限 (1)

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及其局限 (1)

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及其局限王晨光一.我国法官职业化的趋势法官职业化在几年前还是一个鲜为人知的话题,而今却已经成为学术界和法律界共同探讨的一个热点问题。

1从历史上看,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新中国建立以后,法官在我国从来就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职业团体。

在古代,所谓的法官实际上首先是朝廷任命的地方行政官员(父母官)。

在新中国的历史上,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法官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与其他政府官员别无二致的国家干部,法官并未被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来对待。

2既然法官算不上是独特的职业群体,从而也就谈不上什么职业化的问题。

这一问题直至文革后我国法制建设真正迈入正轨才逐步得以正视,这一进程也刚刚在近几年才真正得以推动。

在法制建设初期,百废待兴,重新建立的司法机关亟需大量法官,为了满足这一需要,从其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从复转军人中调任和安排了不少人充任法官,甚至还陆续从以工代干者中选拔了一些。

这里固然有权宜之计的考虑,有当时人才资源局限的因素,也有干部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则是对于法官职业性认知的缺乏和否认。

虽然人们当时已经认识到我国法制建设需要大量法官,但传统观念仍然以为法官不需要什么专门的职业训练和专门知识,不成其为什么专业团体,他们不过是政府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只要政治可靠、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就完全可以胜任。

形成这种状况和上述观念的原因主要有:(1)如前所述,由于我国自古以来就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官和法律职业群体,法官职责历来由地方行政官员统一行使,即使在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干部成为所有包括法官在内的公职人员的统一称谓,从而抹杀了法官群体的职业特征和独立性;(2)高度集权化的政治体制不能容忍在国家体制内存在一个享有独立司法审判权的机构存在,尤其不能容忍一个有权独立审查其他国家机构的行为和决策是否合法的机构存在,因此司法独立的理念历来遭到否定和批判,作为司法独立保障之一的职业化法官群体自然也因为抹煞政治而属于否定和批判之列;(3)受片面强调法律的“阶级性”和政法机构是“专政工具”等极端思潮的左右,司法工作依靠的是政治觉悟和阶级立场,而不是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4)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得不到重视,教育方法和内容陈旧,没有也无法培养出足够的能够充实司法机构的合格人才,从而客观上无法形成独立的法律职业群体;(5)高度的计划经济和严密的社会控制机制使得国家行政机构和各级领导人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有效机制,实际存在的人治传统使得法院的社会功能被极大地缩减,法官的职业性也不可能得到重视。

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法院各项改革取得了突出成效。

最近,适应法院建设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又提出了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新的改革目标。

全面加强法官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形象建设,已成为当前摆在法院工作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此,结合法院工作实践,就如何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谈点粗浅认识。

一、强化法官职业意识建设,树立现代法院司法理念,构筑法官职业化的基础。

在建设法官职业化的进程中,莱西法院始终把加强法官职业意识作为树立现代法院司法理念的基础性工程来抓,并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是强化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使法院工作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使法院审判工作始终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

其中,最重要的是使法院工作自觉置于党的领导之下。

在这方面我院主要是做到使法院工作有一个明确的指导思想,重大问题自觉向党委、人大汇报,取得领导和监督。

我们认为,法官的政治意识属于法院政治文化范畴,也是我国法院与西方法院的重要区别之一;二是增强法官的审判独立意识和中立意识,排除干扰,依法公正审判。

一方面要求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另一方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居中裁判。

为此,在深化法院各项改革的进程中,我们不断强化了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职责,完善了证据制度,强化了当事人举证责任,以保证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做到居中公正裁判。

法院在为法官创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的同时,要求法官自觉排除来自外界的影响和干扰,依法公正裁判;三是增强平等意识,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平等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的适用法律,以平等的态度对待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法官职业化
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指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

由此可以使我们理解到法
官职业化的时限界定不是短时内一蹴而就的,法官职业化要受到政法体制的制约、 经济 发展 制约、 法律 框架的制约,在近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都应是法官职业化的
准备阶段。

进一步的说,法官职业化是受相关要素的制约,不仅是法院系统内改革的问题,这是一个 历史 过程,笔者在此文中仅就职业待遇、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职业环境、职
业地位等方面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职业待遇------鸡与蛋孰为先法官的职业待遇在职
业化的进程中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谁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争论颇多,主要集
中为两种意见,其一是高薪来养廉,高薪吸引高素质人才;其二是能力贡献与报酬应相对称,现实的法官队伍给予高薪另人难以信服。

两种意见各有道理,就如探求“鸡生蛋还是
蛋生鸡一样”,争论下去恐怕不会得到答案,也实在没什么意义。

提高待遇就一定会提升
素质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

素质不是一朝一夕提高的,就如 中国 足球甲A联赛的职业
球员,其收入在国内 体育 界不能说不高,但竞技水平走向世界了吗?相反,从法官职业
特殊性看,不提高待遇能保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吗?答案是决对不可能的,二流的环境,
三流的待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肯定不能吸引一流人才。

法官手中握有世人心目中具有相
当份量的权利,而生活(相当一些老少边穷的基层法院法官)却十分窘迫,这种巨大的反
差如何消除,那种近似于“不食人间烟火”的法律“守护神”“包青天”一直被推崇备至,但也确实是可望不可及的,至少要求每位法官都达到这种崇高的境界,真的很不现实。

因此,适当的、渐次的增加法官的收入,提高他们的待遇,特别是对那些老少边穷的法院予
以政策倾斜是十分必要的。

应当逐步改变法院经费单纯依靠地方财政拔款的做法,实行全
国法院系统经国家计划单列,财政统一拔款,并立法保障司法经费,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
制度,以逐步消除地域的差异及地方财政统筹等原因,造成不同法院之间经费保障的巨大
反差。

同时,减少法官数量,保障个体待遇的提高,加大提高一线法官的待遇力度,打破
吃地方财政饭,法院看地方脸色,不得已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

在法院内部不能以单纯的
工龄、行政级别等传统工资计量方式 ,形成不同工不同酬,打破工资平均主义。

改变在
有的地方法官收入不如司机、后勤人员的怪现状。

可以说,提高法官的职业待遇应当与强
化职业素质同步,只是辐度和方式酌情而定。

职业准入。

门槛不能高低一致以往法院选人
的过程是用人者无权选人,选人者并不用人。

法院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拔人才。

自“司
法 考试 ”后,各基层法院招录有审判资质的人越来越难。

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这个门槛在
中国现有国情,可谓门槛够高了,但对基层法院而言,又有多少取得司法考试证书的人能
主动进门呢?原因是本身不是梧桐树, 自然 难得俊鸟垂青。

相反,中级法院、高级法院
和经济状况好的法院人才集中甚至浪费,与一些法院审判人员近乎断档的“无米下炊”的
法院相比,法官缺少流动性,宏观调配的政策应有所改变。

基层法院案件绝大部分事实简单、涉及法律关系单一。

以民事案件为例,调解结案占半数以上,法官所涉及问题是事实审,依赖于解决纠纷的能力和经验,有赖于人生阅历和司法技巧,纯运用法学理论审结案
件数量并不太多。

因此,若将基层法院门槛较高、中级法院的门槛略低一些,既能解决基
层法院进人难的问题,同时也符合基层法院的司法任务。

职业培训-----磨刀未必用
于砍柴对于现行的法官职业培训存在许多不同看法,主要集中在培训的方式、效果、内容上,认为培训的方式应当侧重于短期的专题培训而非长期的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应侧重于
岗位技能的培训而非学历 教育 的普及等。

有两个方面问题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一个是培
训的重点不应该体现在一般法院知识的掌握上,对于法官如何在办理案件中灵活,合理适
用自由裁量权,如何深刻理解程序正义,如何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性、
体现适用法律的理性和感性的柔和。

不仅使法官明白怎样做,而且要让法官明白为什么这
样做,努力培养法官独特的思考论证方法,而不是机械的对法律条文生搬硬套。

另外,培
训的对象往往局限于院长、副院长、庭、局长,目的也大多是续职资格培训或较高级别的
法官轮训,而对那些处于审判一线的普通法官却鲜有参加培训的机会,只能凭着“老本”
维持日常审判,缺乏就专题法律业务的及时“充电”难免“坐吃山空”。

而经常接受培训
的院、庭领导却不直接办案或相对办案数量较少,这一问题应当引起充分的重视。

不仅要
注重提高院、庭长们对审判工作的驾驭和指导能力,还要切实注重审判一线法官的知识积
累和更新。

同时,要建立一种通过培训,有目的、有计划地培养普通法官中的精英之才绿
色通道,对可造之才拉出来“单练”,回去可以激励和带动更多的人才“脱颖而出”。

此外,还应当尽可能避免上边讲,下面听的千篇一律的培训方式,采取专题研讨,案例分析、庭审观摩、点评等更灵活、更生动的形式,还要通过严格的考试和考核,真正检验出培训
的效果,使培训既有名,又有实,而不是把培训当作“贴金”和“渡假”的机会
参考 资料
1、肖扬《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彭永和《法
官制度改革与基层法院建设(提纲)》 3、杨雁滨《漫谈法官职业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