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之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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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1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1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内容提要: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之一。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队伍以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为基本特征。

我国法官队伍因受观念和体制的制约而与法治发展的要求相去甚远。

未来我们应积极汲取国外有益经验,从贯彻司法独立入手,改革现有的法官培养管理体制,以便加速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官和助理法官进行培训。

在美国,除有联邦司法中心和全美州级初审法官学院分别负责对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新任法官进行培训,还有专业性的针对审判实务的研究机构(如量刑研究所等)用以提高法官的审判实务水平。

美国法官培训的开放性论坛性十分明显,来自精神与心理学界、社会人文学界和法律界等的人士广泛参与其中,对法官实务能力的提高和职业人格的完善发挥了积极作用。

(3)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一般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职务稳定性保障。

德国、法国实行法官终身任职和退休制度,美国各州有的实行终身制,有的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多能连任,故实质上近于终身制)。

各国一般都规定法官在任时非因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其职务资格不受强制性变动,即所谓的法官“不可更换原则”。

二是物质保障。

世界各国法官的物质待遇一般都比较优厚,而且往往高于相应地位的行政官员的待遇水平。

三是法官的司法豁免,即除非法官有恶意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其在审判过程中所发言论与所施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4)法官的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机制。

“法官非有良知不能表现正义”,“……对他们的资质不仅要求具有法律知识,而且特别应有广博的教养和廉洁的品质。

”[4]法官的职业责任除了通常所说的公正、勤勉等以外,主要指法官在其职业生涯内应遵循“兼业禁止”原则,不得同时担任法官身份以外的政治职务和从事其他营利性的社会事务。

[5]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容因各国文化传统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大多都要求法官正直、廉洁、秉持良心、保守秘密等。

法官职业道德属于内在的软性的约束机制,但由于法官地位特殊,其职业道德更具社会敏感性,因而也为各国法官队伍建设所强调。

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问题分析

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问题分析
从 中 国 古代 社 会 的经 济 发 展 来 看 , 专 制 主 义 、 与 宗族 制 度 相 对 应
型国家, 由于历史和现实国情 大不相 同, 中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不能 照搬西方的经验。本文 意图在 中国的法文化背景下对中国的法官职 业化建设所 面临的深层 障碍进行剖析 , 以求有效 的问题解决之道。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S cey
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问题分析

摘 要

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面临着深层次的问题 , 包括社会结构动力缺乏、 法官文化的无根性、 法官管理的官僚化 、 法官
的 独立 缺 乏利益 的驱 动 力等 。 文指 出 中国的法 官职 业化 建设 不能 无视这 些深 层次 的 问题存 在 ; 本 深入 剖析 我们 所 面对 的现
改造 , 出 了“ 受 命 于 天 ” 提 人 的君 权 神 授 论 , 以此 来 论 证君 权 至上 的合
众 所 周 知 , 自秦 始 皇 时 代 中国 就 形 成 了强 大 的 专 制 主义 中 央 集 立 生 存 的空 间 了 。
( 近代以来, 四) 国家与社会之 间没有 形成 良性结构
协调 社 会 利 益 的 功能 机 制 , 受到 各 权 力 团 体 的极 度 推 崇 , 此 同 时 , 则 与
可见 ,专制主义和宗族本位制度使传统 中国无法产生社会的分
更难 以产生能够 与中央皇权抗衡的政治力量。 在皇权的一元化权 催 生了一个具有 自治性 的法官职业阶层, 成为制约权力、 平衡民主的 层 , 法律实际上成为维护皇权统治, 镇压人 民反抗的单 向控 强大 的中间力量 。 比之下 , 相 中国的法官职业化首先就碰 到了社会 结 威 的威慑下 ,

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路径探讨调查报告

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路径探讨调查报告

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路径探讨调查报告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路径探讨调查报告1摘要:为全面客观地了解当前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我们暑期实践队在暑假期间在海宁范围内对居民进行了一次抽样调查。

调查内容主要涉及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认识;对食品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遇到的食品问题以及处理方式;问题产生原因及解决对策等几个方面。

关键词:食品安全意识;城乡比较;调查问卷一、调查背景近几年,虽然我国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但“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产业链条依然危机四伏。

卫生部的统计数据表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更趋严重,频频见诸媒体和走进公众视野的如广东“毒大米”案件、“瘦肉精”猪肉中毒事件、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苏丹红一号事件”等。

我们进行此次关于居民食品安全的调查,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对海宁各地区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观念进行一次比较详细的调查,了解在浙江这样一个经济和教育都比较发达的省份,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状况以及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差别。

二、调查方法本次调查以问卷法为主,访谈法为辅。

另外为了保证结果的客观性与准确性,我们还采用了观察法与文献法。

观察法主要是我们结合身边的实际情况,在农村或城市生活获得的感受,以及自己的所见所闻。

除此之外,我们还用到文献法,在浏览一些资料,文献,尤其是络资源、报刊等二手资料,甚至直接查找了一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话题调查活动及论文作为参考。

本次调查对象基本包含了各个职业,包括学生、工人、商人、农民、教师、行政官员及其他等。

被调查者年龄从20岁到70岁,以20-40岁为主;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性别、年龄、职业等);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和认识;食品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食品安全的消费意识;遇到的食品问题以及处理方式;问题产生原因及解决对策等。

三、调查结果及分析1、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本次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00份,回收100份,问卷回收率为100%,其中有效问卷98份,有效率为98%。

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

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

关于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意见
加强法官检察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是落实司法责任制必
不可少的步骤。

首先,应当加强培训または研修,细化制度体系,提
高法官、检察官的一线执行力,提升司法决策、裁决的专业水平;其次,可以加强市场机制的运用,创设客观、合理的考核、测评机制,
形成促使法官、检察官努力提高的良性循环;最后,应当完善道德准
则的监督措施,采取司法行为登记、职业监察、代表资格审查等措施,通过可操作的具体行动,保障司法公正。

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是
司法责任制落实的基础、核心和任务,打牢法官、检察官责任落实的
根基,也是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公文写作:法官职业化建设与渐进式改革

公文写作:法官职业化建设与渐进式改革

公文写作:法官职业化建设与渐进式改革2002年7月最高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标志着中国的法官队伍必将走出大众化模式,迎来职业化时代。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具十分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咨询题:既涉及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在当代中国的重新定位,又涉及人民司法的以后前景;既涉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又涉及走中国特色法官职业化道路的咨询题;既涉及党的人事、财政政策,又涉及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既涉及广阔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观念更新,又涉及审判权的重组优化和人员分流。

所以,高歌猛进、疾风骤雨的改革方式别适于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我们必须充分思考中国的国情和历史,立脚现实,实事求是,以渐进式改革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一、各地各级法院的改革别宜搞“一刀切”,东部地区法院、中高级法院改革步子可迈得快一些,西部地区法院、基层法院则从缓为宜。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别仅需要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而且需要广阔法官的观念更新和积极参与,但在这两方面东部地区法院、中高级法院与西部地区法院、基层法院差距都较大。

一方面,由于我国各地经济进展别平衡,而法院经费又靠地点保障,因而各地各级法院物质保障方面差距明显,要紧表现为东部地区法院与西部地区法院差距大,中高级法院与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差距大。

试以法官待遇咨询题论之,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一具刚参加工作的书记员年收入超过3万,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一具有三十年工龄的资深法官年收入别到1万。

正规法律院校本科生、硕士生愿到东部地区法院任书记员的并别罕见,与此形成鲜亮对比的是,西部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基层法院、人民法庭法官队伍别稳定的窘境,别仅正规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很少,而且法律人才流失严峻。

推行法官职业化改革,抬高法院“门槛”,将可能导致这些地区匮乏人才的矛盾加剧。

另一方面,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法官思想观念、创新意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东部地区法官思想解放,富有创新意识,竞争意识强,易于同意先进的司法理念,因而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在东部地区法院遇到的阻力相对较小。

当前中国法院法官员额制度若干实践问题探析

当前中国法院法官员额制度若干实践问题探析

在副省级计划单列市的法院 2 , 个 设在地级市 的法院 5 , 个 设在县级市的法院 1 。 个 总体上看 , 这些试点法院, 涉及高、 基层三级法 院, 、 西部地区 , 中、 东 中、 沿海与内地都有 , 应该说在 中
国法院系统 比较具有代表性 , 这是面上的一般认识 , 细加分析这些试点法 院的分布, 可发现以下几个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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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4卷第 4期 20 0 6年 7月
贵州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U N LO UZ U U I E ST ( oi c n e) O R A FG IHO N V R I Y S c lSi cs a e
Vo . 4 N . 12 o 4
特殊 的现 象 :
其一, 试点法 院中高级、 中级法院合计 7 含相当于 中级法 院建制的广州海事法 院)而基层法院有 个( ,
1 个之多。似乎说明最高法 院更为重视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问题。一般来说 , O 中高级法院往往所在区
位条件较好 、 经济文化发达程度较高、 法院自身财力基本建设状况较强 、 人员素质较高 , 学者们通常认为推
收 稿 日期 :0 6 0 2 鹏 (9 0一) 男 , 胡 17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 岗区人 民法院副院长, 法律硕 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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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法官员额定编 , 法官助理设置等改革阻力较小 , 条件较好 , 应是法官职业化精英化 的重点, 而基层法院由 于所在区位条件普遍较差, 经济文化比较落后 , 法院物质保障较差 , 人员待遇菲薄 , 工作环境恶劣等因素影 响, 学者们 多对基层法院法官 的职业化前景较为悲观, 主张将基层法 院改为简易审判法院, 有 实行广场化 审判者 , 有主张在包括基层法院在 内的基层司法机构设立非职业法官者 , l 总之 , l 学者们对基层法院法官 职业化、 精英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多持怀疑态度 , 而最高法院似乎将法官职业化的重点放在基层法院。笔 者认为, 倒不是因为最高法院对基层法院法官的认识比学者们乐观 , 而是因为基层法院办理了超过全国法 院系统案件总数 8% 以上的案件, 0 现有法官人数 占全国法院系统法官人数的一半以上。在现行法院设置

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及其局限 (1)

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及其局限 (1)

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及其局限王晨光一.我国法官职业化的趋势法官职业化在几年前还是一个鲜为人知的话题,而今却已经成为学术界和法律界共同探讨的一个热点问题。

1从历史上看,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新中国建立以后,法官在我国从来就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职业团体。

在古代,所谓的法官实际上首先是朝廷任命的地方行政官员(父母官)。

在新中国的历史上,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法官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与其他政府官员别无二致的国家干部,法官并未被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来对待。

2既然法官算不上是独特的职业群体,从而也就谈不上什么职业化的问题。

这一问题直至文革后我国法制建设真正迈入正轨才逐步得以正视,这一进程也刚刚在近几年才真正得以推动。

在法制建设初期,百废待兴,重新建立的司法机关亟需大量法官,为了满足这一需要,从其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从复转军人中调任和安排了不少人充任法官,甚至还陆续从以工代干者中选拔了一些。

这里固然有权宜之计的考虑,有当时人才资源局限的因素,也有干部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则是对于法官职业性认知的缺乏和否认。

虽然人们当时已经认识到我国法制建设需要大量法官,但传统观念仍然以为法官不需要什么专门的职业训练和专门知识,不成其为什么专业团体,他们不过是政府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只要政治可靠、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就完全可以胜任。

形成这种状况和上述观念的原因主要有:(1)如前所述,由于我国自古以来就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官和法律职业群体,法官职责历来由地方行政官员统一行使,即使在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干部成为所有包括法官在内的公职人员的统一称谓,从而抹杀了法官群体的职业特征和独立性;(2)高度集权化的政治体制不能容忍在国家体制内存在一个享有独立司法审判权的机构存在,尤其不能容忍一个有权独立审查其他国家机构的行为和决策是否合法的机构存在,因此司法独立的理念历来遭到否定和批判,作为司法独立保障之一的职业化法官群体自然也因为抹煞政治而属于否定和批判之列;(3)受片面强调法律的“阶级性”和政法机构是“专政工具”等极端思潮的左右,司法工作依靠的是政治觉悟和阶级立场,而不是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4)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得不到重视,教育方法和内容陈旧,没有也无法培养出足够的能够充实司法机构的合格人才,从而客观上无法形成独立的法律职业群体;(5)高度的计划经济和严密的社会控制机制使得国家行政机构和各级领导人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有效机制,实际存在的人治传统使得法院的社会功能被极大地缩减,法官的职业性也不可能得到重视。

法官职业化和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重要)

法官职业化和法官职业道德建设(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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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国法官队伍职业道德的现状距离理想状态还有很大的差距。

因此,围绕法官的职业道德精神和核心内容,设计和制定体现法官职业特性、有着内在逻辑关系的道德规范体系,建立法官职业道德的培养、监督和惩戒机制,就成为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关键词法官职业化职业道德建设王晨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100084法官职业化已成为我国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然而,法官职业的特征是什么?法官职业化与现代法治有哪些内在逻辑?在推进法官职业化的进程中,这些问题有必要从理论上进行深入探讨。

在搞清了职业化诉求缘何而来的问题后,还需要探讨法官职业化与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关系,法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职业道德制度化、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等一系列相关问题。

为此,本文试图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法官职业团体的特征虽然学界一直都在强调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及其重要意义,但实际上尽管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确实具有共同的特征和特性(尤其在司法统一考试推行之后,这种共同性更为显著),也需要培育共同的法治精神,但其内部也存在更详细的职业分工,其各自特点也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法律职业共同体并非铁板一块,其中法官职业团体在很大程度上与律师团体和检察官团体具有明显的职业差别。

为了更有力地推动法官职业团体的发展,有必要清楚地分析这些区别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并在明确这些区别的基础上,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

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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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之检视【摘要】在不断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法官职业化可谓是一个至关重要但却“剪不断,理还乱”的问题。

学理上对这一问题的论述丰富而翔实,但时至今日也仍存争论;司法实务中,践行法官职业化的举措和改革纷至沓来,但也未能最终形成严实而精良的规范。

法官职业化是法治发展的趋势和必然,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大潮中,必须严格、严谨而严肃地对待法官职业化之诸多问题。

本文拟从法官职业的方法论特质进行论述,并以此为基础阐述我国法官职业化进程中的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法官职业化;司法方法论;同质化法官的非职业化是我国司法的痼疾之一。

从司法方法论的角度来审视和探讨法官职业化的相关问题,对夯实我国法治进程的步伐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官职业化的发展源流作为一种制度,法律职业化始于13世纪的英国。

韦伯指出:“对于职业性法律训练以及在这种训练中的特殊法律思想类型而言,有两种不同的路线。

一种是将法律作为工艺的经验性训练路线,这是一种在法律实践中师徒的训练方式。

第二种是在特殊的法律学校里教授法律,按照这种方式,重点是法律理论和科学,即以理性和系统的方式分析法律现象”[1]法官作为一种独特的职业,随着社会分工的愈加精确及严密而逐渐从职业体系中剥离出来。

职业化要求专门从事某类工作的人们形成独特的知识、技能、方法、生活方式及思维模式。

法官职业是通过法律的适用这一中介环节,把法律规范的抽象设定和普遍要求,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具体单个的行为。

[2]首先,“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可以言说的知识,一套自恰、不矛盾的例题,一套可以演绎成篇的逻辑,而且是一种话语的实践,一种对参与者的训练。

”[3]法律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属性及技术性,这必然要求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官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其次,“法官适用法律依靠于自己对法律的解释,每个法官都带着自己的‘视界’,‘即对意义和真理的预期’,但‘每一种视界都对应于一种判断体系’”[4]。

法官在司法活动过程中,不仅仅是停留在分析案件事实,解释运用法律这些具体而实际的“形而下”的范畴之内,也常常会上升到法律是什么,司法功能、司法与立法相互作用的层面上来。

司法活动过程也与法官所持的政治、经济哲学观点有着紧密的联系。

正如另一位优秀的美国法官汉德所说的“对一名被要求审核一个有关宪法的问题的法官,他除了要熟悉关于这个问题的专著,还要懂得一点阿克顿和梅特兰、修昔底德、吉本和卡莱尔、荷马、但丁、莎士比亚和弥尔顿、马基雅弗利、柏拉图、培根、休谟和康德。

因为在这些知识中,每一种都全有助于解决摆在他面前的问题。

”[5]法哲学思想使得法官职业成为一个有着法律文化氛围的独特职业,也使得法官有着睿智的眼光、敏锐的判断力和对法理的深刻洞察力。

二、法官职业的方法论特质方法论问题是一门学科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对自身的反思与审视的结果。

昂格尔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一书提到“方法论的自治性是其所谓的‘法律秩序’之重要特征”。

[6]基于独特的方法论基础上法官职业的职业化有着必然性及必要性。

法官职业的方法论特质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逻辑推理有如昂格尔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一书中所谈到的“法律推理具有一种使其区别于其他科学解释以及伦理、政治、经济论证的方法或风格。

”[7]现代司法是以理性推理为特征的。

即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按照法律形式主义的理想模式构建的司法系统是一个巨大的三段论机器。

只要一个具体案件事实满足某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要件,则可运用逻辑推理得出相应的结果。

法官的角色似乎只是技术熟练的机械工人,只需其正确识别外部规则。

且由于法律推理乃直接自既定规则出发,无须触及那些具有不确定性的价值判断如正义等问题。

[8]法官的审判活动无一例外地要经历“获得案件事实——择取法律规范——解释法律规范——对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逻辑关系进行内心确信——形成判决的思维推理过程”。

这种无限往复的逻辑推理过程是由法官独立完成的,并逐渐外化为一种定向的思维习惯。

(二)经验总结“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是经验。

”霍姆斯并没有给予经验一个准确的内涵和外延,但其并不是要向我们提供一个完整的、可供套用的规则,而是要使司法过程由逻辑推理转向社会政策考量,由机械适用法律教条转向灵活应对社会问题,由法律内部因素的“画地为牢”转向外部社会因素的“统筹兼顾”,由追求形式性的一般正义转向追求实质性个案正义。

[9]案件的多元化与个案具有的惟一性特征决定了法官在裁判过程中要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比较与联系,这要求法官在长期的职业活动中不断的总结经验并加以验证。

在裁判过程中,考虑的对象不仅是客观法律事实本身,而应将法理、情理有机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量。

这项技能需要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长时间的积淀。

可以这样说,每一份判决都是一个法官的职业经验与人生阅历在法律裁判过程中的呈现。

(三)利益衡量波斯纳指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未必会导致利欲熏心,它也可能使得一个职业追求良好的行为和“产品”。

法官裁判的过程绝非简单地针对个案的现实特征、性质,选择相应的法律,加以套用。

事实上,在错综复杂的具体事实面前,一个判决必须最大程度的实现法律的价值,达到最优化的利益效果。

法官不仅要遵守实体法和程序规则,还必须进行利益衡量及选择。

所谓利益衡量,指的是法官查清案件事实后,不急于翻查法律法规大全和审判工作手册,寻找本案应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把握本案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比较衡量,做出本案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

[10]法官的裁决过程即为对比案情以及各种裁判所会达成的社会效果,择取最优化的裁判。

(四)法律解释社会行为的不可预测,法律的制定过程中难免出现漏洞以及现时制定的法律并未能完全包涵将来出现的情况。

如同艺术创作一样,法官的裁判也要紧随时代潮流,表现社会的新兴吁求,尤其是在既有法律规则已落后于社会发展时,应对其涵义做出“与时俱进的解释”。

[11]这是司法活动保持其时代性的必然。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的原本含义以及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所作的探索而形成的解释,一般包括法律的本意解释和对法律的不足补充。

基于自由裁量权的享有,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进行创造性的法律解释,有利于保障司法过程的顺利进行。

但法律解释也绝非是为了冠冕堂皇地越轨而抹煞个案正义,而应秉承最大限度的体现立法本意,还原事实,实现司法公正的原则。

三、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之检视职业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到对一个职业的教育背景、技能训练、行为伦理、身份地位、等多方的合理制度构建及安排。

法官职业化不仅要对法官队伍本身进行深度改造,还包含了对法官职业所处环境的良好期许。

从司法方法论的视角对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中凸显出来的问题进行检讨和反思不无裨益。

(一)法官选任应有所区别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法官选任标准仍然较低。

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达到一定工作年限及其他简单条件,基本都被任命为法官,法官职务仍不失为一种“福利待遇”被平均分配。

不同层次的法官职业化标准不明确。

事实上,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和要求,不同层级法院的法官应当各自偏重于某种素质,以适应不同层级法院所面对的案件和情况。

一名合格的法官当然应掌握独特的法律方法。

如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

难以想象的是,尚未养成独特方法论的人进入法院担任法官将会产生的后果,更遑论刚走出校门的大学毕业生直接进入最高人民法院。

事实证明,非建立在合理方法论基础之上的法官队伍,存在诸多问题,专业技能及职业操守中均是如此。

忽视从方法论的角度去评价和衡量法官的基本素质,将很难精英化。

笔者认为,对基层法院而言,法官侧重于对个案细节的细研及大量、快捷的解决纠纷,所以对基础法院法官的选任应侧重于解决事实争议的能力和经验,要具备丰富的社会见解、清晰的洞察能力及高超的调判技巧,并适当关注其法学理论水平。

基层法院案件量繁重,且处理同样数量案件的工作量要比上级法院的工作量大,对基础法院的法官员额应有所倾斜,以适应基层法院的司法任务需要。

上级法院侧重于规则的制定及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其法官的选任应侧重于理论功底深厚、学术才能突出,善于从不同的案件事实中发掘清晰而准确的法学理念,并能够上升为一般性规则。

(二)同质化程度的提升郑成良先生认为,法官职业化的核心价值在于,它能够使法官职业群体形成一种与法治理念相适应的同质化职业共同思维方式,从而通过同质化的司法决策使全社会范围内普遍形成确信。

司法裁决不同于学术争议,学术争议允许百花齐放,而司法裁决必须保持统一性及权威性。

法官同质化程度的提升,才能相对保证基于相同的方法论要求及法律知识,运用同一的标准对法律问题做出相同或相近的裁决。

法官职业化不是一个独立的自循环,而一个系统工程。

涉及到各方相关问题,如律师职业的规范等。

借鉴欧美的成熟经验,初期为律师与法官设立同一的门槛,即系统的法学教育与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法官与律师基于相同的教育背景而形成相同或相近似的执业方法,进而对同一法律问题而得出相同或相近似的理解。

以此为基础,在成功律师中选任部分法官。

法官与律师之间相互尊重,其本质就是对法律职业的尊重,对法律的尊重。

(三)继续教育的完善法官职业的方法论特质决定了法官应是一个理性的、独立的居中裁判者,法官具有天生的保守性。

[12]法官职业化同时也意味着一种职业性的封闭和保守。

随着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发展,世界变化日新月异,与保守的法官职业存在紧张关系。

保守的法官如何适应社会的发展,司法的方法论能够不断的发展更新,法官的继续教育问题必须完善。

特别是对现任的、缺乏系统的法学教育的法官,应集中组织、强化学习。

他们通常有多年的办案经验,有着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

通过继续教育,深化其法学理论功底,强化现代法律意识。

对所有的在任法官,应分批、分流的“回炉”,通过继续教育,实现知识更新和理论提高。

尤其应针对社会出现的新案例、新法律应重点加强、及时学习。

法官职业化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方法论是对其进行反思和检讨的重要视角。

法官职业化建设并非一人一力一时能够完成。

从方法论的角度出发,对法官职业的教育背景、技能训练、行为伦理、身份地位、职务特权、组织构造等进行制度构建及安排,这不仅是法官职业内部一个渐进调整过程,也是法官职业与外部环境相互作用、相互适应的过程。

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而言,法官职业化的真正实现必将开启新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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