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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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和法官的关系

律师和法官的关系

律师和法官的关系律师和法官是司法系统中两个不可或缺的角色,他们之间的关系密切且相互依存。

在司法过程中,律师和法官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彼此之间的合作与互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律师和法官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一、律师的职责和义务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其职责主要包括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辩护以及参与法律事务等。

在诉讼阶段,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代表当事人申诉,并在法庭上进行辩护。

在非诉讼阶段,律师的工作包括起草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建议和解决争议等。

律师的职责和义务是服务于当事人的权益。

他们应当忠诚、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和正当性。

律师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护客户的秘密,并且不能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证据或干扰司法程序。

在法庭上,律师应当尊重法官的权威并遵守法庭秩序。

二、法官的职责和义务法官作为司法权力的执行者,其职责主要包括审理案件、裁决争议,并保障公正、公平的司法程序。

法官在法庭上负责引导诉讼双方的辩论,权衡各方的证据和观点,并最终做出裁决。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的态度,不受外部干扰,并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判断。

法官的职责和义务是为了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公正。

他们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官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外界利益、压力或胁迫的影响。

同时,法官还应当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审判过程中确保各方平等发表意见,并尊重律师的辩护权。

三、律师和法官的互动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互动是司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律师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辩护,提供证据和观点,通过辩论和论证来影响法官的判断。

法官则在法庭上负责主持庭审,引导律师的辩论,并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裁决。

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互动需要建立在相互尊重和合作的基础上。

律师应当对法官的权威和职权表示尊重,遵守法庭秩序,并遵循法官的指示。

法官则应当听取律师的观点,注重和律师的沟通和交流,确保辩论的公正和平等。

律师的关系来看

律师的关系来看

法官与律师一、职业共同体:从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来看,同属于法律职业,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同在法庭活动。

可以说法律是法官与律师的共同语言,法庭是法官与律师的共同舞台法官和律师长期在一个地方工作,为了一个目标在共同工作,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律师对法官是否能够公正地审理案件,律师作为这个件的直接参与者,他能够从当事人的角度,或者辩护人的角度都可以提出他自己的见解,这个见解在很多时候,可以对法院最后做出的判决产生某种影响。

二者是一个职业共同体的两个不同的群体,工作上的相互协作和配合,彼此监督,实现司法公正。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用了三个成语可以概括:,风雨同舟、殊途同归、荣辱与共。

风雨同舟,中国的法制之路是一条很艰难的路,需要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一起克服各种各样的困难,共同达到实现法制的目标,建成法治社会的目标。

肯定是一个风雨同舟的关系,风风雨雨大家一起经历,在这条路上是一个手和手搀扶的关系。

殊途同归,两者采取的方式是不一样的,律师有律师的工作方式,法院有法院的工作方式,律师为当事人服务,保护当事人的私权力,法官是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是公权力。

但是两者通过不同的途径,都希望达到一个目标、追求一个目标,就是公平和正义。

荣辱与共,现实司法实践中,有法官指责律师的,也有律师指责法官。

两者之间会彼此伤害。

我觉得,这两个群体之间应该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

在一个案件当中,有一个好的律师和没有一个好的律师,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是不一样的。

一个好的律师能够启发法官怎么样理解法律、感受法律。

相反,案件没有律师,对于法官来说压力就要大得多。

法官地位高了,律师的作用就会大,律师真正管用了,也说明法官绝对有了权威。

就具体案件而言,法官和律师还是应该有一定的距离。

但是从一个职业共同体的两个不同群体之间,我觉得应该真正携起手来,所以我用了这三个成语。

二、避免和化解存在的不和谐因素:近年来发生在个别地方的诸如律师扰乱法庭、法官驱逐律师等事件,象贵州省小河区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驱逐四名辩护律师,全国关注。

律师和法官平等关系思索

律师和法官平等关系思索

律师和法官平等关系思索从北京的“法官打律师”到昆明的“法官拷律师”事件中那被冤屈律师发出的愤怒的呼喊,从吉林高级法院、武汉中院、安徽阜阳中级法院到深圳中级法院的法官受贿“窝案”中闪现的少数律师鬼魅身影,从杨金柱律师与吉林高院张文显院长的“决斗”,不仅仅让我们看到现阶段我国律师生存之艰险,更让人倍感对律师和法官这一“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进行分析的必要。

1.律师与法官关系的现状分析1.1平等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法官和律师心无旁骛,各自认真履行着自己的职责,一心只做他们应该做的事情。

对于律师来说,为了获得于自己一方有利的判决,自然会千方百计地寻求支持己方的证据和法律,会用放大镜甚至显微镜去发现对方的证据的瑕疵,律师们相信只有事实和法律才是说服法官唯一的工具。

对于法官来说,案件由于有了律师的参与,他(她)会从代理律师针锋相对的质证和辩论中发现真相,当双方律师都尽职尽责的时候,法官的工作其实就变得十分轻松了,法官们能够轻易地找到最合适的法律,最终达成正义。

在这种关系中的法官和律师的工作是轻松和愉快的,律师和法官的关系是十分地单纯和简单,律师只需做好自己分内的事,在法庭上充分阐明己方观点、尽情批驳对方观点就行了,律师不必和法官有什么特别的关系。

1.2斗争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对于律师来说,只是一味强调于自己一方有利的理由,单方面追求自己一方的利益,并认为法官要么是水平差、要么是已经被对方收买,基本上是天然不信任法官。

对于法官来说,认为律师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角色,要么是瞒天过海、挑词架讼、无病呻吟,要么是夸夸其谈、夸大其词、得理不饶人。

在这种氛围中,律师不得不搞十面埋伏,试图从事实和法律上形成包围圈,让法官无处可逃,只能得出一个于自己一方有利的结论;而法官来说,则是要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只想怎样把双方当事人“摆平”,不仅“案结”,而且“事了”,但是由于有了律师的参与,往往会增加办案的难度,面对只是强调自己一方利益、不配合法院工作的律师,只能“横眉冷对”甚至利用职权处处设置一些“合法”或者“不合法”的障碍,试图迫使律师能够就范。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如何的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如何的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如何的法治⽂化时代,法官肩负着国家赋予的重要使命,作为公平正义的化⾝,法官的真正职责是什么?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如何的?店铺的⼩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家阅读下⾯的⽂章了解。

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如何的(1)不能在案源上依赖法官有些律师完全把希望放在法官⾝上,由法官介绍案件,这样的路不会很长。

法院内部已经有禁令,禁⽌法官帮律师介绍案件。

有⼩部分法官揽到案件后交给律师做,律师只是出⾯开庭,结果也实际由法官决定了,所以律师不⽤费时间,只管分成。

(2)在案件的审理上不要把希望都放在法官⾝上。

当然,有个别有特殊关系的律师主要是靠关系打官司,完全可以操纵案件的结果,来钱快,⽽且可能是巨额。

那其实是掮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其⾏为是交易,与法律⽆关。

(3)法官对律师的好感来⾃对律师的欣赏和尊重。

当然,前提是你必须懂得尊重对⽅。

在法庭上的陈词是给法官听的,不是打击对⽅,也不是说给家属旁听的,⼒求客观、准确,有说服⼒。

太刺激、太有杀伤⼒的语⾔和太啰嗦的话语虽然让当事⼈及家属快意,但可能会让法官看低你,因此如果把握这个平衡是新⼈甚⾄是⽼律师所要⾯临的⼀个重要课题。

法官的基本职责在庭审中,法官的基本职责⾸先是查清案件事实,司法上称之为事实审,其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

这⼀职责要求法官必须当庭充分听取双⽅当事⼈的发⾔,根据庭外的调查取证和庭审双⽅当事⼈的陈述,查清与案件有关的每⼀个事实和情节,尽可能地恢复案件事实,诉讼活动中的直接⾔词原则即体现在此。

审判活动即使审和判的活动,审理是裁判的前提,审判中查清案件事实是审判活动的⼀个关键环节,因此查清案件事实也就是法官的⾸要职责。

其次,法官的基本职责是正确适⽤法律。

司法上称之为法律审,其基本原则是“以法律为准绳”。

在案件事实查清楚的基础上,运⽤⾃⼰的法律专业知识,判断案件应该适⽤的法律。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应该是独⽴的,他作为裁判的标准只能是案件事实,⽽不能受任何其他因素的⼲扰。

司法默契:律师和法官的默契配合

司法默契:律师和法官的默契配合

司法默契:律师和法官的默契配合在司法领域,律师和法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两个职业。

他们之间的默契配合是确保正义实现的关键。

律师以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辩护,而法官则负责根据法律依据做出公正判断。

只有当两者默契无间,司法系统才能够顺利运转,保障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律师和法官之间的默契配合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他们共同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保持高度的专业素养。

律师应当遵守法律道德规范,恪守职业操守,以诚信、尊重和正义为原则进行辩护。

法官作为司法权力的代表,必须依法行事,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扰,维护法律的权威。

通过共同尊重职业道德,律师和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能够相互信任,使全程公正合法。

其次,律师和法官之间需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共同探讨案情、法律适用和争议点。

律师作为代表当事人利益的专业人士,需要向法官提供充分的案件材料和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而法官则需要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意见和观点,并与律师展开交流和思辨。

只有通过合作和协商,律师和法官才能够共同找到案件的真相和正义,确保裁判结果的准确和公正。

律师和法官的默契配合还表现在法庭上的互动和辩论。

律师有权利对案件进行辩护,而法官则负责决策。

在庭审过程中,律师可以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证据,而法官则要明确自己的判断标准和法律依据。

他们之间的互动是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

律师需要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巧来说服法官,并通过严密的逻辑和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

而法官则需要兼顾各方利益,审慎权衡,做出公正客观的裁判。

通过相互尊重和理性辩论,律师和法官能够共同努力,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最后,律师和法官之间的默契配合还需要在庭外加强对话和交流。

律师可以与法官就案件进行磋商,提供更多的背景信息和法律解释,以增进法官对案件的了解。

这种协商和沟通有助于减少争议和纠纷,缩小双方观点的差异。

同时,律师也可以通过专业培训和学术研究,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使法官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评估律师的观点。

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

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

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摘要】法官和律师是司法领域中密切合作的关系。

在我们将探讨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合作关系,包括他们如何共同努力推动案件的正义。

我们也将了解法官对律师的评价和律师对法官的看法,以及他们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我们将讨论法官和律师之间的沟通方式,这对于案件的审理和辩护至关重要。

在我们将强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依赖性,以及他们共同维护司法正义和促进司法实践发展的重要性。

法官和律师应该通过良好的合作关系和沟通方式,共同推动司法体系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法官、律师、相互关系、合作、评价、利益冲突、沟通方式、相互依赖、司法正义、司法实践、发展。

1. 引言1.1 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是司法领域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法官和律师共同构成了司法系统的核心,他们之间的互动和合作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审理和司法裁决的结果。

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既是竞合关系,又是合作关系,二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律师相互配合,共同维护司法正义,促进案件的公正裁决。

法官是司法机关的核心成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

而律师则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代理服务的专业人员,他们负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起草诉讼文件、进行庭审辩护等工作。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而律师则需要为当事人辩护权益,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官和律师之间需要相互合作,以确保案件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和裁决。

在法庭上,法官需要对律师的言行举止进行评价。

法官会根据律师的专业水平、诚信度、表达能力等方面的表现来评定其律师素质。

合格的律师应当尊重法官的权威,遵守庭审纪律,积极参与庭审活动。

法官对律师的评价直接影响着律师在司法界的形象和声誉。

律师对法官的看法也是很重要的。

律师需要尊重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遵守法律规定,严格遵守法庭规则。

律师应当尊重法官的工作,积极配合法官的审理工作,不得干扰法庭秩序。

合作的律师和法官之间应当建立良好的互信关系,共同致力于维护司法正义。

如何正确处理律师与法官之间的沟通

如何正确处理律师与法官之间的沟通

如何正确处理律师与法官之间的沟通在司法领域,律师和法官之间的有效沟通是确保司法系统顺利运行的关键要素之一。

律师是代表当事人利益的专业人士,而法官则负责公正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当事人权益,律师和法官之间的沟通应当准确,有效,并且尊重职业道德和法庭规则。

本文将探讨如何正确处理律师与法官之间的沟通,以促进司法系统的顺利运作。

1. 互相尊重和理解在律师与法官进行沟通时,互相尊重和理解是非常重要的。

双方应该意识到彼此的角色和职责,理解彼此的立场和压力。

律师应该尊重法官的权威,法官则要对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立场给予重视。

通过相互尊重和理解,双方可以建立互信和合作关系,更好地推进案件的审理。

2. 准备充分和提供准确信息律师在与法官交流时,应该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包括案件的事实、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据。

律师应该在庭前准备中花时间研究案件,清晰地了解每个问题的细节,并以简明扼要的方式向法官提供相关信息。

提供准确信息有助于法官更好地理解案件,并可以在裁决中作出公正的判断。

3. 尊重法庭规则和程序律师与法官之间的沟通应遵守法庭规则和程序。

律师应该遵守庭审礼仪,不得中断法官或其他律师的发言。

律师在进行陈述时应尊重法官的提问,如实回答问题并避免敷衍回答。

同时,法官也应确保庭审过程的公平公正,对律师提出的请求进行适当的考虑,并在需要时给予解释。

4. 清晰沟通和有效表达律师与法官之间的沟通应该清晰明了,避免使用专业术语或复杂的法律概念。

律师应以简单的语言和逻辑进行陈述,将案件的核心问题传达给法官。

法官也应以易于理解的方式提问和表达意见,以确保双方的交流顺畅且有效。

5. 负责任地提出异议或质疑在庭审过程中,律师有权提出异议或质疑法官的决定,但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庭规则。

律师可以在适当的时机和方式提出自己的观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促进案件的公正审理。

法官应当耐心倾听并认真考虑律师提出的异议或质疑,并在合理范围内给予回应和解释。

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

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

如前所述,法官和律师同为法律工作者,属于法律职业的不同分工,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1],而律师则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但由于两者都负有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的共同目的,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护法使者”。

然而毕竟法官和律师属于不同的法律职业,毕竟法官是“在位的法曹”而律师是“在野的法曹”,因此需要正确处理好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否则,会损害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性,也影响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

关于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许多学者认为,二者是一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正常的工作交往关系[3]也有人认为他们应当为相互联合、相互制衡的关系[4].这些提法不无道理。

但我认为,这些提法虽不无道理,但还未完全概括两者的双互关系,我认为,二者的相互关系应为:相互独立、彼此尊重、互相合作、互为监督。

下面对此分别阐(一)关于相互独立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员,其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必须保持独立,不受到任何外来的压力和干预。

《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享有的权利之一是“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其中“个人的干涉”不仅包括党政干部、上级领导等人士的干涉,也包括律师及其他个人的干涉。

问题在于,律师作为“在野的法曹”,如果能够干预操有审判大权的法官呢?律师如何能够影响到法官的独立呢?对此需要就独立性问题作全面的理解。

实际上“司法独立”一词,不仅是指司法不应受到来自行政、社会团体等的干预,而且还应当指司法人员对自我独立。

所谓独立于自我,是指司法人员在行使审判权时,要除去自我,不受名利、金钱等的诱惑,要去处贪欲、去处恶念、去处私心,不惧权势,心存正义,公正裁判。

总之,要以无私无畏之心进行裁判。

可见,独立性也涉及到法官的伦理道德精神问题。

就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而言,应为一种正当的工作交往关系,而绝不应当形成亲密无间关系,甚至发展到金钱交往等不道德甚至非法的关系,否则,法官的独立审判和裁判的公正便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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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法官和律师同为法律工作者,属于法律职业的不同分工,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而律师则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但由于两者都负有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的共同目的,因此可以说他们都是“护法使者”。

然而毕竟法官和律师属于不同的法律职业,毕竟法官是“在位的法曹”而律师是“在野的法曹”,因此需要正确处理好法官和律师的关系,否则,会损害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性,也影响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

关于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许多学者认为,二者是一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正常的工作交往关系也有人认为他们应当为相互联合、相互制衡的关系.这些提法不无道理。

但我认为,这些提法虽不无道理,但还未完全概括两者的双互关系,我认为,二者的相互关系应为:相互独立、彼此尊重、互相合作、互为监督。

下面对此分别阐(一)关于相互独立法官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员,其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必须保持独立,不受到任何外来的压力和干预。

《法官法》第8条规定:法官享有的权利之一是“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其中“个人的干涉”不仅包括党政干部、上级领导等人士的干涉,也包括律师及其他个人的干涉。

问题在于,律师作为“在野的法曹”,如果能够干预操有审判大权的法官呢?律师如何能够影响到法官的独立呢?对此需要就独立性问题作全面的理解。

实际上“司法独立”一词,不仅是指司法不应受到来自行政、社会团体等的干预,而且还应当指司法人员对自我独立。

所谓独立于自我,是指司法人员在行使审判权时,要除去自我,不受名利、金钱等的诱惑,要去处贪欲、去处恶念、去处私心,不惧权势,心存正义,公正裁判。

总之,要以无私无畏之心进行裁判。

可见,独立性也涉及到法官的伦理道德精神问题。

就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而言,应为一种正当的工作交往关系,而绝不应当形成亲密无间关系,甚至发展到金钱交往等不道德甚至非法的关系,否则,法官的独立审判和裁判的公正便不复存在。

我认为,目前影响法官的独立审判和公正的因素之一,是某些律师和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形成金钱交往关系。

一方面,一些律师职业道德低下,在诉讼中不是把主要精力用于研究案情提供证据和适用法律的建议,而是为打赢官司,想方设法打通法院门路,为了赚钱而不择手段,因请法官吃喝玩乐而出现了所谓“三陪律师”,有的律师整天琢磨同法官拉关系、搞公关,有的律师充当腐败源,利用支付介绍费、咨询费、案源费、回扣、提成手段腐蚀司法人员,干扰法官的依法办案,在败坏社会风气方面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许多律师正面临一种实在令人痛心的道德危机。

另一方面,一些法官违反职业道德,甘愿自我贬低法官的崇高形象,而经常与律师吃吃喝喝,晚上在娱乐场所消磨,有的主动要求律师报销费用,或向律师介绍案件从而收取费用,或向律师透露合仪庭、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内容,利用职权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此种状况以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现在社会上广泛流传“打官司不如打关系”的说法,律师的作用是攻法院之关,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受到极大的损害。

而律师在人民众心中的地位也受短到损害.许多人甚至对律师职业的必要性提出怀疑。

我认为,充当“腐败源”的律师毕竟是极少数人,对这些害群之马的厌恶,不应影响到对整个律师制度的重要价值的评价和认识。

我们需要对整个司法界进行制度和职业道德建设、整顿风纪,对腐败份子一定要清理出司法队伍,同时对律师要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和队伍素质建设,对一些素质很差的,甘愿充当“腐败源”的律师也应当清除,绝不能姑息。

否则,中国律师的发展将会迷失方向,这无疑对中国法治建设是一个极大的损失。

在此基础上,我们要正确理顺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法官和律师应当相互独立、正常交往。

我们需要建立一整套制度和职业道德,确保二者之间的独立性和正当的交往关系。

一方面,法官在审判活动中,遵循职业道德、始终保持独立和公正地位。

法官与律师保持独立,不应受到各种金钱或物质的引诱,法官不得私自会见律师,向当事人指定或介绍律师,或在律师事务所担任顾问甚至兼职,造成角色混淆。

法官也不得要求或接受律师请吃和馈赠钱物,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报销各种费用,不得要求或接受律师提供娱乐场所进行娱乐等等,这些都应成为法官的基本职业道德。

法官更不得与一方的律师沆瀣一气、徇私枉法。

另一方面,律师也应要遵守职业道德、保持职业上的独立性,努力维护其良好的形象和声誉。

在从事其职业活动时,要独立与法官,不受司法机关和其他机关的干涉。

同时也要与其委托人保持独立,不得受其委托人意志的左右。

在承办案件中,不得与法官建立不正当联系。

根据我国律师法第35条,律师在职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向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律师道德规范》第18条规定:“律师不得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仲裁人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律师也不得邀请法官参与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或聘请法官作顾问等等,违反这些规定者,应当受到查处。

律师在开拓业务的过程中,也不应当向当事人炫耀和吹嘘其与法官的关系,甚至吹嘘其与法官的亲属之间的关系,这样做都使律师丧失了职业方面的独立人格。

只有保持相互的独立性,才能使司法保持纯洁性和公正性。

二、关于相互尊重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有关纠纷进行裁判,各类纠纷必须依法官的裁决才能最后解决。

因而法官的裁判活动和裁判结果应受到充分尊重,尤其是应受到律师的尊重,如果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不能尊重司法的权威性和尊严,则很难使当事人和一般民众产生对司法的敬重和信赖。

所以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要求律师要严守法庭纪律,不得损害审判机关的威信和名誉,甚至要求律师在从事职业宣誓时要宣誓尊重法院。

律师在庭审中必须尊重法官,因为对法官的尊重不是对某个人的尊重,而是对国家法律的执行者的尊重、对国家司法权的尊重。

如《意大利诉讼法典》第89条规定:“在向法庭出示的文件或对法庭所作的陈述中,诉讼当事人和他们的律师不得使用无礼或无根据的言词”。

我国《律师道德规范》第21条也规定:“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和仲裁员,应当遵守出庭时间,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与履行职业有关的程序规定。

”《律师法》第35条也严格禁止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在庭审活动中,也必须向法官忠实作出陈述,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证据。

这些都是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

从实践来看,律师不尊重法官甚至藐视法官的现象并不多见,除了极个别曾经在法院工作过的法官转任律师职业的人,可能对法官“摆老资格,对法院审判工作强行干涉”,或极个别素质很差的律师对法官出言不逊,甚至污骂法官的情况以外,一般的律师对法官是十分尊重的,甚至出现某些律师因惧怕得罪法官而在法官面前唯唯诺诺、唯命是从的现象。

道理很简单:如果律师不尊重法官,不仅会直接影响律师直接承办的案件的结果,而且会影响律师的生计,因此从中国现实情况来看,律师对法官的尊重不应成为问题。

在律师和法官的相互尊重方面,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法官对律师不尊重。

此种不尊重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律师意见的不尊重,甚至无视律师的作用。

尤其是受原有的超职权的审判方式的影响,法官过多地行使职权,使律师很难发挥作用。

许多法官对律师采取一种“你辩你的、我判我的”,辩归辩、判归判,对律师提供的证据和意见,根本不做认真地分析、评价和听取。

二是某些法官对律师的人格不尊重,表现在接待律师时傲慢无礼,在法庭上对律师失言努责,或尖刻叽评,使律师无地自容,某些法官出庭迟到,更改开庭时间不通知律师和当事人。

三是某些法官违反规定,拒绝律师要求阅卷等方面的正当权利,甚至出现在法庭上因律师直言而被轰出法庭的现象。

这些行为虽发生在极少数的法官身上,也会造成不良影响。

从律师和法官在法律职业上的相同性及渊源上相同性方面来看,二者之间不应存在上述隔阂。

一些学者分析,法官对律师不尊重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法官同律师之间在学识、经历、渊源上的不同导致了他们之间的情感的差异。

法官和律师来自于不同的渠道,许多法官未受过专门的法律训练,这样“因两类人员没有相同的生活经历和工作背景,也不存在制度化的交流渠道,因而奠定了两种职业阶层互不认同的心理状态上法官总是比律师更为优越”。

此种看法确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认为许多法官不能认同律师职业,也不十分确切。

一方面,法官的专业素质虽然从总体上不如律师,但许多法官具有不少司法实践经验,且法院系统也十分重视业务培训,经过多年的实践培训,许多人已逐渐掌握了必备法律专业知识。

律师和法官不存在专业知识上不能沟通的问题。

另一方面,由于部分司法人员转任为律师,或因为许多政法院校和大学法律系的毕业生进入法院,职业上的沟通和所谓“制度化的交流渠道”是存在的,我认为,关键的问题在于,不少法官存在着一种不恰当的认识,即认为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因此法官是“官”,而律师只是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是民间人士。

官与民之间本不应当有对等。

法官是诉讼中的指挥者和裁判者,律师毫无疑问应听从法官的支配和指挥。

在中国这个具有悠久的封建人身依附和官本位的国家,产生上述观点是不奇怪的。

但这种观点的支配导致了某些法官不能准确理解自身的角色,并在工作上常常对律师不够尊重。

实际上,法官虽为审判人员,但只是中立的第三者,与当事人及其律师之间根本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裁判者是根本不能成为支配者的。

至于法官和律师,同为司法工作者,谈不上所谓“官”与民的区分。

如果存在这种看法,显然是不妥当的。

律师和法官都是维护国家法治这架马车的“两个车轮”,彼此之间应当互相尊重。

徐显明指出:“一般来说,一个社会对法官、检查官的尊重程度表明法治的程度。

相同的道理,法官、检查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表明了这个社会的公正程度。

法官如果不尊重律师,法官也不会受到社会的尊重,而法官的受尊重和律师的受尊重,都缘于他们对公正的职业追求”。

法官应当充分意识律师职业在法治社会中的极端重要性,充分尊重律师,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和代理意见,认真分析律师所提供的各种证据和材料,仔细参考律师提出的法律适用意见。

同时对律师的享有的正当权利和人格尊严给予充分尊重。

对律师应当态度和蔼、礼遇,这些都是一个高素质的法官所具有的品德。

当然,律师要获得他人的尊重,首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自己尊重自己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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