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部门是否可处理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税务稽查与争议解决的程序与方法

税务稽查与争议解决的程序与方法税务稽查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会计记录、财务报告等税务事项进行核查和审计的行为。
稽查是税务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可以减少纳税人的违规行为,保证税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然而,由于税收政策繁杂,税法法规复杂,税务稽查中难免出现争议。
本文将从程序和方法两方面探讨税务稽查与争议解决。
一、税务稽查的程序税务稽查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稽查准备:税务机关在开始进行稽查前,需要进行调查和准备工作。
这一阶段主要包括对纳税人的税务档案、会计账簿等资料进行收集和整理,明确稽查的目标和内容。
2. 稽查现场:税务机关会按照事先制定的稽查计划,前往纳税人的营业场所进行实地稽查。
他们会查阅纳税人的账簿记录、财务报表等,并进行现场核对和勘验。
纳税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解释。
3. 口头询问: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口头询问,了解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申报情况等。
纳税人有义务如实回答,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4. 抽样检查: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经营收入、成本支出等进行抽样检查,验证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5. 结果反馈:税务机关会对稽查结果进行初步分析和评估,并向纳税人反馈。
如果发现问题,税务机关会提出纠正要求,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税务争议解决的方法税务争议解决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税款计算等问题提出异议,并通过相关程序进行申诉和解决。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解决税务争议的方法:1. 行政复议: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主管部门会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理,并作出复议决定。
2. 行政诉讼:如果纳税人对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满意,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裁决。
3. 纳税调整申请:在税务争议解决过程中,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调整。
这种方法适用于纠正税务机关认定的错误,确保纳税人享受合法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10.02•【文号】国税发[2001]118号•【施行日期】2001.10.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2001年10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为了适应日趋激烈的偷骗税与反偷骗税斗争形势,各级税务机关根据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初步建立了以专业化管理和各环节分工制约为标志的新型稽查体系。
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为重点的各项制度的实施,促进了稽查执法的规范、公正和效率。
但应当看到,现在的实际情况与改革的总体目标尚有一定差距。
主要表现:第一,稽查工作思路不够清晰,稽查体制没有理顺,稽查职责不够分明,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第二,税务检查职责交叉重迭,缺乏统一性,多头重复检查,效率不高,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第三,对税务检查实施环节的监控不够严密,难以杜绝弄虚作假、查而不报、查多报少、避重就轻、徇私舞弊。
第四,办案机构不健全,办案力量不足,办案队伍素质不高,办案装备技术落后,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办案效率。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保证稽查工作的健康发展,既要强化稽查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又要疏通稽查的外部监督制约渠道,建立稽查运行机制的保障力量和纠编程序,确立稽查各个环节之间衔接紧密、分工明确、权责清晰、均衡协调的关系,保证稽查职能的充分发挥。
为此,总局提出“十五”时期全国稽查工作的总体目标:以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方针,紧紧围绕税务工作中心,以公正与效率为主线,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扎实推进稽查体制改革和稽查制度创新,进一步增强稽查监督制约机制,加快稽查管理现代化步伐,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稽查队伍,初步建立统一规范、协调高效的稽查体系。
国家税务稽查工作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颁布时间:2009-12-2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修订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规范税务稽查工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税务稽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
税务稽查应当依靠人民群众,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联系和配合。
第四条稽查局在所属税务局领导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稽查业务进行管理、指导、考核和监督,对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和协调。
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加强联系和协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流与共享,对同一被查对象尽量实施联合检查,并分别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第六条税务稽查人员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七条税务稽查人员有《税收征管法细则》规定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税务行政集中审批管理指引

税务行政集中审批管理指引(试行)为改进审批方式,提高办税效率,规范税务行政集中审批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请各单位按照本指引规范管理。
一、集中审批的概念及原则(一)集中审批是指阜阳市国家税务局及各县(市)、区局,在法定权限和范围内,将分散在各部门办理的行政审批事务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统一由该机构和专门人员承担审批职责的管理方式。
市局及各县(市)、区局纳税服务部门为行政审批的职能部门,部门内部设受理、审核、调查、审批等岗位,按照法定权限,实施分事项管理。
(二)实行集中审批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精简高效原则。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不得超越法定的时限、种类和幅度;精简审批资料,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办结时限,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
2.标准统一、横向公平原则。
同一类业务的调查项目、调查方式、审核重点和把握尺度保持一致;同一类企业(如规模、行业、销量等因素相同)审批结果保持相匹配、相均衡。
3.公开透明、权责相当原则。
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设定的审批项目,使广大纳税人清楚法律依据、调查范围和审批程序;审批各环节做到职权和职责相统一,权力的行使体现分权和制约。
二、集中审批的程序与要求集中审批按照“前台统一受理、专人负责审核、临时委派调查、会议研究决定、领导履行签批手续、窗口按时出件”的程序与要求进行审批。
(一)前台统一受理各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涉税申请。
受理窗口接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进行法定形式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主要审查:是否属于本级的审批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的要求。
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纳税人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受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对依法属于本局办理的集中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中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提醒申请人当场更正。
特别纳税调整6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7/3/17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工作,积极应用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有效执行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附件:1.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缴纳税款表2.关联关系认定表3.关联交易认定表4.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5.协商内容记录6.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7.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8.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申请表9.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协议补(退)税款通知书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或者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构建和完善关联交易利润水平监控管理指标体系,加强对企业利润水平的监控,通过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和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促进企业税法遵从。
第三条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发现企业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的税收风险。
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整风险提示或者发现自身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可以自行调整补税。
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应当填报《特别纳税调整自行缴纳税款表》。
企业自行调整补税的,税务机关仍可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税务风险管理管理实施办法_办法_

税务风险管理管理实施办法税务风险管理是企业风险管理的分支,因为企业的各项活动均会导致相应的会计核算,而会计核算的方法直接导致企业税务核算,因此,税务风险的管理,也就是企业内部控制中对于税务一方面的管理。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税务风险管理,欢迎阅读!税务风险管理管理实施办法全文一、提高认识,深刻领会税收风险管理的基本内涵税收风险管理是税源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深化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内在要求。
税收风险管理一般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按照一定的规则,在对纳税人涉税活动中存在的引发、增加税收风险的各种风险信息进行识别的基础上,科学评定纳税人涉税风险度,并根据不同风险度和风险形成的情形,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和应对措施,以实现税收风险的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为后续税源管理加工、传递税收风险信息,为其进行税收风险的识别、评定、应对以及监督评价等税收风险管理活动提供一系列支撑。
税收风险管理事项主要包括风险任务管理和风险应对管理。
风险任务管理主要包括风险管理规划、风险分析识别、风险等级排序、风险诊断书出具、风险应对任务下达、风险任务评价监督等。
风险应对管理主要包括税收风险提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
税收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是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
二、上下联动,明确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职责(一)实行“统一分析、分类应对”管理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方法,就是把风险管理贯穿税收征管的全过程,形成风险管理规划、风险识别、等级排序、应对任务下达、应对处理和评价监督的闭环管理系统,对不同税收风险的纳税人实施差异化和递进式的风险管理策略。
“统一分析”,就是由风险分析监控部门通过对涉税信息分析比对,识别可能存在税收流失风险的纳税人,进行风险等级排序后推送至任务应对环节。
“分类应对”就是由相关部门按照风险分析监控部门下达的应对任务进行分别应对,即:对一般风险纳税人,采取风险提示等服务手段督促其修正申报,消除风险;对较高风险纳税人,采取纳税评估和反避税调查等手段进行处理;对高风险和纳税评估中发现涉嫌偷逃骗税的纳税人实施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要点解析与策划应对技巧

2021/11/11
第九页,共290页。
序言(xùyán)之三——稽查应对策略: “以机灵应对稽查,以策划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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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涉税争议渐起,税务稽查风险防范问题日益受到
企业和整个(zhěnggè)社会的关注。在研究稽查风险防范的
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掌握的一个总的防范策略是:“以现场
的机灵应对稽查,以事前的策划防范风险”。
翻了个够。该查的查了,该核对的也核对过了,该重新结算的自然也不会轻易放
过。结果呢,除了发现有一部分进项抵扣发票不规范外,其他(尤其是重大的偷
税线索)简直是一无所获。稽查人员有些失望(shīwàng),继而对匿名举报电话的
真实性产生了怀疑。说实话,当时面对公司一些人的闲言碎语,再加上查来查去
也没查出个名堂,稽查人员真想就此鸣锣收兵。
董树奎透露,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去年突出重大涉税违法案 件查处和税收专项检查两个重点,取得了可喜成绩。全年共检 查纳税人40.5万户,查补收入513.6亿元。全年税务机关立案 查处税收违法案件22.9万起;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各地共 检查纳税人20万户,发现有问题纳税人12万户,查补收入226.6 亿元,入库160.1亿元;在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 整治行动中,各地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共查处发票违法犯罪案 件4092起,收缴各类假发票2722万份,查补税款近5亿元;在总 局统一组织各地对3家重点税源企业的检查中,共查补税款 114.92亿021/元11/1,1入库87.5亿元。
2006年12月荣登“法正南粤(广东律师)”名录—— “法治人物”栏(中国新闻社编);2007年10月曾出国(chū ɡuó)赴新西兰奥克兰市做大型公开财税演讲,并受到新籍华 人的好评;2007年度中国荣誉人物交流促进会将陈教授荣誉 与业绩荣编《荣誉中国*人物大辞典》(深港卷)之“时代 骄子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和“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附件:1.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2.案源信息退回(补正)函3.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4.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5.税务稽查案源清册6.税务稽查案源撤销审批表7.案源处理结果反馈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19日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提高税务稽查质效,推进税务稽查体制机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税务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以下统称案源)即税收违法案件的来源,是指经过收集、分析、判断、处理等程序形成的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相关数据、信息和线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案源管理,是指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按照规定程序,对各类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进行收集、处理、立案、反馈的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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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部门是否可处理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在检查一户采矿企业时,发现企业2012年发生统贷统还业务,集团总公司将贷到的
款项大部分拨付给下属子公司,但收取利息,年度贷款利息全部由总公司承担,并在税前列支。
在2015年稽查检查中被发现,稽查人员认为这部分下拨资金不收取利息不符合规定,但在处理上有两种意见,一是企业下拨给子公司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属于与企业收取收入的费用,不应税前列支,并认定为偷税;另一种观点认为,企业下拨给子公司的资金,属于融通业务,融通费用过低,应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进行处理,需要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核定应收利息,增加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且不按偷税处理。
那么到底如何处理呢?我们将从稽查职责与特别纳税调整的各项文件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稽查局的职责
(一)稽查职责的法律条款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
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稽查工作规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第二条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
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二)存在问题
总局通过规程的形式明确了稽查局除了专司偷、逃、骗、抗外,对所有的涉税”当事
人和事项均有检查、处理的的权利。
那么,该如何划分稽查局与管理局的职责,是否落实了征管法实施细则所强调的避免职责交叉”呢?
二、特别纳税调整的职责部门
(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
行)
1、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特别纳税调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以及我国政府与有关国家
(地区)政府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办法的法律依据即有实体法也有程序法,是针对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特别法。
2、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二)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国税发[2012]13号,自2012年3月1日起施
行。
法律依据仍是所得税法与征管法)
第一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设置专职机构(或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对本地区特别纳税调整工作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将特别纳税调整工作与其他税收征管工作相结合,建立各部门信息共享、协
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负责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部门发现纳税人存在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其他部门发现需对纳税人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的,应及时移交负责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部门处理。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售付汇管理、税收协定执行等征管工作,开展特别纳税调整案源筛选,建立特别纳税调整案源筛选工作机制。
(这里的案源并未提到稽查检查,而且明确是征管工作)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54号)
第一条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前期监控和后续跟踪管理等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手段发现纳税人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的,应当向纳税人送达
《税务事项通知书》,提示其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风险,并要求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20日之内提供同期资料或者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应当审核分析其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
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合理性,可以自行调整补税。
纳税人要求税务机关确认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方法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确定合理调整方法,实施税务调整。
仅是针对日常征管工作中的发现纳税人存在特别纳税调整事项时应采取的措施的规定,这里也未提到稽查检查。
结论:
第一种意见:总局明确稽查局的职权可以查处与纳税人有关的涉税违法问题。
因此可以通过稽查程序处理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第二种意见:特别纳税调整的各项文件大部分明确的是日常征管工作发现的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尤其是在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中提到:其他部门发现需对纳税人进行特
别纳税调整的,应及时移交负责特别纳税调整工作的部门处理”。
且要按照特别纳税调整
内部工作规程处理,有专职的特别纳税调整部门负责,并通过监控平台上报。
特别纳税调整事项要严格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实体内容追缴税款及利息(期内补缴的,不再加收滞纳金,也不按征管法认定法律责任,而是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的法律责任进行处理)。
因此,从职责、处理依据、处理流程都不同于稽查规程。
更重要的是,处理的
事项不是一般调整事项(税收与会计的差异),而是特别纳税调整事项(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港避税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事实上适用可调解原则,程序上规定企业如果全面提供纳税调整事项的材料,即不予以加处利息。
因此特别纳税调整事项适合于征管部门处理。
如果企业拒绝配合或缴纳税款,再由稽查部门
从打击的角度的予以处理。
案件的结果:上级局建议由征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