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堤防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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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试行)-水建管[2000]72号

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试行)-水建管[2000]72号

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试行)正文:---------------------------------------------------------------------------------------------------------------------------------------------------- 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试行)(2000年3月7日水利部水建管[2000]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质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508号),结合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本实施细则实施建设监理。

本实施细则中的“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包括由中央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投资以及各种渠道集资兴建的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按国家规定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对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第四条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从事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归口管理和监督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长江水利委员会堤防建设监理管理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归口管理和监督长江干流一、二级堤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水利堤防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堤防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水利堤防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一、质量管理机构设置1.水利堤防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下设质量管理处和质量检测中心,具体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处负责制定和实施质量管理办法,指导堤防工程建设单位开展质量管理工作;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对施工单位实施质量监督检测,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水利堤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设立质量管理部门,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资质的人员组成,负责工程质量的组织管理和落实。

3.水利堤防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立质量管理岗位,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合格。

二、质量管理制度建立1.水利堤防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建立,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制定。

制度包括责任分工、质量控制流程、质量检测标准等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易于操作。

2.质量管理制度要求每个环节都应当有相应的文件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日志、质量检测报告等,以便随时查阅。

3.质量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档案,包括工程验收文件、技术资料、质量检测记录等,保障工程质量管理的全面性和持久性。

三、质量管理过程控制1.水利堤防工程质量管理过程控制包括开工前、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测、竣工验收等多个环节。

在每个环节都要严格遵守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2.水利堤防工程施工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前期勘测和定位,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工序计划,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质量要求。

3.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对关键部位和节点进行抽检,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工程质量达标。

四、质量管理效果评估1.为了评估水利堤防工程质量管理效果,必须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估体系。

评估包括工程质量评审、监督检测、验收评价等环节,以期评估工程质量管理的实际效果。

2.质量评估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第三方进行,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质量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水利堤防工程施工过程改进的参考,对工程质量管理提升起到积极作用。

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制度

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制度

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利工程的验收工作,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水利设施的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验收单位水利工程的验收单位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三、验收范围1.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工程验收范围。

2.各类水利工程的完工验收的验收内容。

3.其他相关的水利设施的工程验收。

四、验收内容1.水利工程的工程结构、设备、材料、工艺等方面的设计是否符合水库、渠道、泵站及取水工程设计文件要求。

2.水利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验收时应参照国家规定。

五、验收程序1.由建设单位提出水利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书,同时提交水利工程验收必须的相关资料。

2.验收单位接到验收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组织人员对水利工程进行现场审核。

3.验收组对水利工程工程结构、设备、材料、工艺等方面的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检查、测试。

4.验收组向建设单位出具验收意见,建议竣工验收或者不合格后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竣工验收。

六、验收标准1.水力工程验收标准为中国国家标准。

2.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和验收标准要求做好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工作。

七、验收后的责任1.若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则由验收单位向建设单位颁发《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2.若水利工程验收不合格,应出具不合格意见书,建议整改后再次进行验收。

八、验收的阶段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应分为三个阶段进行:1.项目建设手续齐全,基本工程项目完工,符合相关规定,方可进入第一次验收。

2.完成各项水利工程设备安装、联动调试,使其正常运作并完成相关工作,符合相关规定方可进入二次验收。

3.项目全面完成,无事故无投诉无纠纷后,可进行最后一次验收。

九、验收的终结1.水利工程项目无事故、无投诉、无纠纷、无质量问题等,经验收合格后,验收组出具检验意见书。

2.验收组出具《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书》,项目验收工作正式结束。

十、效果评估1.建设单位应对水利工程的运行效果进行评估。

效果良好者,出具评估报告,效果不良,应进行整改。

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8.08•【字号】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7月29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1999年10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9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2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6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教育督导条例〉〈苏州市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防洪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洪工程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江防洪工程,是指宣泄和抵御长江洪水的堤防、涵、闸、泵站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以下简称防洪工程)。

第三条市、沿江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不低于百年一遇防洪标准建设防洪工程,推进标准化、精细化和数字化管理,全面提升防洪能力。

水利工程验收分级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验收分级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验收分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健全水利工程验收机制,规范验收程序,提高验收效率,保障工程质量,经研究,制定本分级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的验收工作,涉及所有部门和人员。

三、验收的概念验收是指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水利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测,确认水利工程已达到设计要求并具备可使用性的过程。

四、验收分级管理原则1.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验收;2. 验收工作分级管理,根据工程规模和重要性确定验收级别;3. 验收过程要求透明公正,确保工程质量;4. 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弄虚作假者必究。

五、验收分级及级别划分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重要性,将水利工程的验收划分为一般验收、重点验收和特殊验收。

1. 一般验收一般验收适用于规模较小、工程量较小、监理程序简单的水利工程,验收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实施、监理过程等方面。

一般验收由地方水利部门进行组织实施。

2. 重点验收重点验收适用于规模较大、工程量较大、监理程序复杂的水利工程,验收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工程设计符合性、施工合格性、监理合规性等方面。

重点验收由省级水利部门组织实施。

3. 特殊验收特殊验收适用于特殊类型的水利工程,如跨省、跨区、跨国界、生态保护等类型的水利工程。

特殊验收的评估要求更为严格,由水利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六、验收程序1. 提交验收申请验收申请应包括水利工程的相关资料、设计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内容,由业主单位向主管水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 组织审查资料主管水利部门应组织专家团队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确保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3. 现场检查主管水利部门应派遣专家到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4. 验收意见根据现场检查结果,主管水利部门提出验收意见,包括合格、不合格、待整改等。

5. 验收结论主管水利部门根据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结论,向业主单位出具验收报告。

七、验收标准1. 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2. 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验收;3. 工程资料应真实可信,不得弄虚作假;4. 施工过程应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水利工程验收工作制度

水利工程验收工作制度

水利工程验收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验收工作,保障工程质量,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水库、水闸、渠道、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验收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合理、严谨的原则,确保验收结论准确、客观。

第二章验收组织第四条水利工程验收应由水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验收组成员应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专家及相关单位代表等。

第五条验收组应有组长、副组长、秘书和审查员,组长由水利主管部门任命,其他成员由各单位推荐,经组长确定。

第六条验收组应具备相关专业技术和经验,具备独立、客观的态度,不受任何利益影响。

第七条验收组成员应签订保密协议,保护验收过程中的商业秘密和技术机密。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八条水利工程验收应按照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划分,确定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案。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提交水利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提交水利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检测报告等材料。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提交监理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质量抽检等监理资料。

第十二条验收组应按照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案,对水利工程进行现场检查、资料审查、实地测量等工作。

第十三条验收组应制定验收报告,将验收结论提交给水利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

第四章验收标准第十四条水利工程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包括工程质量、安全性、环保性等各项指标。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的验收标准应根据工程类型和等级确定,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验收工作应遵循“先试后验”原则,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章验收结果第十七条水利工程验收结论应包括合格、待定、不合格等不同结果,待定和不合格工程应制定整改措施,并重新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验收合格后,应颁发验收合格证书,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水利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验收不合格后,应对工程进行整改,直至符合验收标准。

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制度

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制度

水利工程完工验收制度一、验收准备阶段在正式开展验收工作之前,必须确保所有建设工程已全部完成,并且各项施工记录、检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工程进行预检,以确认工程是否具备验收条件。

此阶段关键在于细致地审查工程文档,对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确保无遗漏项。

二、现场检查阶段现场检查是验收工作的重中之重。

检查团队需对工程的关键部位进行全面细致的实地勘察,包括但不限于堤坝、水库、渠道、泵站等主体结构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同时,需要对辅助设施如排水系统、监测设备等进行检查。

这一阶段的检查应严格遵循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确保每一个细节都不被忽略。

三、功能测试阶段功能测试旨在验证水利工程的运行性能是否符合设计标准。

这包括对工程的水文、水力、结构安全性等方面进行系列测试。

比如,通过模拟不同的水文条件来检验水库的蓄水和泄洪能力;对泵站的提水效率进行测试;以及对防洪堤的抗冲击能力进行评估。

所有测试结果都应详细记录,并与设计指标进行对比分析。

四、质量评定阶段根据前述三个阶段的检查结果,对水利工程的整体质量进行综合评定。

评定过程中要考虑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和环境适应性等多个维度。

任何发现的问题都应及时指出,并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最终的质量评定报告应包含具体的评价意见和改进建议。

五、文件审查与归档除了现场实体的检查与测试外,工程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也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

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记录、使用材料的合格证明、以及各阶段的检测报告等。

审查无误后,将这些资料进行系统归档,为工程日后的运维管理提供完整的资料支持。

六、颁发完工证书当工程顺利通过上述所有验收阶段,且整改措施得到满意的执行后,验收委员会可向施工单位颁发完工证书。

该证书是对水利工程完工状态的最终确认,也是施工单位交付使用的重要依据。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验收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确保民生工程项目的安全可靠和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验收管理工作,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单位。

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当遵循“计划管理、过程控制、结果评价、质量保证”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执行,并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密切合作,全面推进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第五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当注重专业化、科学化、法规化,不断提高验收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责任意识,保证验收结论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当实行目标管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要求,制定验收目标,明确验收内容、标准和程序,全面细致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应当保证验收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有造假、隐瞒、篡改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质量验收管理机构第九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机构由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设立,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担,具体负责质量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具备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熟悉水利工程建设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验收工作的规范、高效进行,定期进行质量验收管理评估,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机构应当与水利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共享信息,共同推动工程建设质量的提升。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个项目的验收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保留相关资料,以备查证。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验收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验收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确保验收工作的专业化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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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堤防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江堤防工程验收管理,使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堤防建设达到设计规模和要求,保证堤防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程、规定,结合长江堤防工程建设的特点,特制定长江堤防工程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江干、支流和洞庭湖、鄱阳湖的一级、二级堤防及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的验收。

三级及三级以下堤防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适当简化,由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条工程验收的目的: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1、检查工程是否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及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并对工程施工质量做出评价;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及时办理工程移交,发挥工程效益。

第四条验收工作分为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对于工期短、工程规模较小、结构比较简单,且批准的总投资在200万元以内的工程,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等验收工作可以适当合并。

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每期工程完建后,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准,可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条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政策法规、规范、规程及标准,批准的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以及相应的设计变更和修改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及由监理单位签发的文件、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利用外资项目的验收工作,还必须符合外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验收工作的程序和内容、工程施工质量评价以及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的划分,执行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以下简称规程SL223—1999)和SL239—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SL239—1999)的规定。

验收所需费用按规程SL223—1999规定由项目法人列支。

第七条在工程建设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无适用的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时,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编制相应的技术检验标准,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批并向水利部备案。

一、二级堤防报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批准,三级及三级以下堤防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竣工验收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级堤防验收由水利部(或委托长江委)主持;二级堤防验收由长江委(或委托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三级及三级以下堤防验收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单位主持,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的验收由长江委主持。

长江堤防加固工程项目中,由长江委组织实施的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和由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堤防加固工程(以下简称非隐蔽工程)分别整理验收资料、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分别进行分部、阶段和单位工程验收。

每个堤防加固工程项目中隐蔽工程和非隐蔽工程的单位工程验收完成后,方可进行该项堤防加固整项工程(包括隐蔽工程和非隐蔽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

整项工程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包括汇总建设管理报告、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草拟竣工验收鉴定书等,由计划下达投资额较多的一方项目法人负责,其他项目法人应按其要求主动给予配合。

竣工验收会议经费由各项目法人按计划下达投资占工程总投资的比例分别负担。

1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竣工验收资料由非隐蔽工程和隐蔽工程的项目法人分别提供,单独成册,并在封面注明。

第九条长江堤防工程验收实行计划管理。

各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建设投资和施工计划及时制订工程各阶段(或项目)的验收计划,及时报送项目主管单位。

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非隐蔽工程项的堤防验收年度计划并报长江委,长江委汇总隐蔽工程和非隐蔽工程项目的堤防验收年度计划后报水利部。

每年度的堤防工程项目的验收计划应于当年5月上旬报长江委,5月底前由长江委报水利部。

各验收主持单位应根据年度验收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安排验收工作。

第十条竣工验收及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向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1、一级堤防验收申请报告由长江委初审后报水利部审批;2、二级堤防验收申请报告经所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长江委审批并向水利部备案;3、三级及三级以下堤防验收申请报告,由所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确定的主持单位)批准,报长江委备案;4、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由长江委审批,报水利部备案,同时抄送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一、二级堤防竣工验收前,一般应对隐蔽工程和非隐蔽工程分别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初验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单位代且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有关专家不少于1/3。

不进行初步验收的工程项目,需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批准,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在批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派出专家组,对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项目法人应配合专家组的工作,并按专家组的建议和要求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小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小组)设主任委员(组长)1名(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验收结论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小组)成员同意。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小组)协商确定。

主任委员会(组长)对有争议的问题有裁决权,若验收成员中有半数以上不同意裁决意见,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裁定。

验收中的不同意见应在相关文件中作明确记载。

第十三条验收遗留问题,有关责任单位应按验收委员会(小组)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验收主持单位。

第十四条阶段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必须有相应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核定意见;竣工验收必须有规程SL239-1999规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中的建设征地与拆迁补偿由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地方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组织验收,并向该工程项目验收委员会(小组)提交建设征地与拆迁补偿验收工作报告。

没有提交建设征地与拆迁补偿验收工作报告的工程项目,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验收工作要相互衔接,避免重复进行。

1998年以前立项和开工的、已经完成验收的工程项目,其验收结论可视为有效,一般不再重复进行验收。

第二章分部工程验收第十七条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

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主持,项目法人、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应派出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2人,共同组成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工作。

2分部工程验收的任务是检查施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验收检查的重点是工程施工质量。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是:1、鉴定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规模并达到设计标准;2、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评定工程质量等级;3、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4、检查分部工程的图纸、资料和成果是否按竣工验收标准制备,并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分部工程验收是单位工程验收的基础,应按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堤防工程项目划分”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分部工程验收应按规程SL223-1999附录G的要求,准备以下资料:1、设计和竣工图纸;2、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3、工程建设有关会议记录,记载重大事件的声像资料及文字说明;4、工程建设监理资料;5、施工图纸及施工原始记录、设计变更、施工技术说明;6、重大事故或缺陷处理记录;7、各种原材料、构件质量鉴定,检查、检测、试验资料;8、设备产品的出厂资料、图纸说明书、测验验收、安装调试、性能鉴定及试运行等资料;9、其它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分部工程验收的成果为《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其签证格式、内容应按规程SL223-1999附录A的要求详细填写。

凡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不全的,不能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签证原件一式6份,施工期间暂由项目法人保存,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第三章阶段验收第二十一条根据长江堤防施工的特殊性,当穿堤涵闸或需要两个枯水期施工时,或达到关键阶段时(如基础施工完成即将过水、淹没或涵闸下部必须挡水等),或施工单位行将更迭及工程停、缓建时,均应进行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由相应的单位工程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主持。

阶段验收委员会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有关上级主管单位等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二条阶段验收采用听取参建单位汇报、审阅有关资料、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

验收的重点是检查已完建、在建工程是否具备蓄水、通水、拦洪等条件,或停缓建工程对蓄水、通水、拦洪的影响;对待建工程重点检查其施工条件。

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是:1、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2、检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3、检查待建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4、检查拟投入使用的工程是否具备运用条件;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阶段验收应提供的资料:1、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2、拟验收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工期、存在问题及解决建议;3、工程运用和度汛方案;34、工程设计工作报告(主要文件和图纸);5、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6、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7、阶段工程质量核备意见;8、工程建设征地和拆迁补偿工作报告。

阶段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包括规程SL223-1999附录G规定的内容与已完工程的验收成果。

第二十四条阶段验收的成果为《阶段验收鉴定书》,鉴定书的格式和内容应按规程SL223-1999附录B的要求详细填写。

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14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发送有关单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鉴定书原件一式6份,险验收主持单位留存1份外,其余暂由项目法人保存,第二十五条待竣工验收后,分送有关单位。

第四章单位工程验收第二十六条单位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位工程完工验收。

根据长江堤防的实际情况,一般只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

第二十七条单位工程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持,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单位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八条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1、已按批准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2、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3、运行管理条件已初步具备;4、少量尾工已妥善安排;5、所有分部工程已经完建并验收合格;6、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时,项目法人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订单位工程提前启用协议书;7、已按规程SL239-1999有关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抽检。

第二十九条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设计完建;2、检查工程质量,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鉴定,评定质量等级,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4、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5、主持单位工程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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