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质量评估办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6•【文号】国认实联[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认证认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9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日)废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认实联[200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统一和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司法部共同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 1 日起实行。
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应依据《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开展,并按照《准则》要求进行评审。
各地要组织宣传贯彻《准则》,及时开展动员工作,督促申请机构按《准则》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参加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
在试行期间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上级机关。
在取得一定试点经验后,将适时对《准则》进行修订。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国家认监委司法部二○○九年四月十六日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1.总则1.1为了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保持管理体系,确保科学、规范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为司法鉴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司法鉴定质量评估标准

司法鉴定质量评估标准
司法鉴定质量评估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准确性:评估司法鉴定结果是否准确可靠,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存在误差和偏差。
2. 可靠性:评估司法鉴定过程是否稳定可靠,是否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
3. 合法性:评估司法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4. 客观性:评估司法鉴定人员是否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是否存在主观偏见和利益冲突。
5. 公正性:评估司法鉴定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6. 科学性:评估司法鉴定方法和技术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当前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水平。
7. 规范性:评估司法鉴定机构是否遵循规范的操作程序和管理制度,是否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8. 保密性:评估司法鉴定过程中涉及的敏感信息和机密信息是否得到妥善保管和保密。
具体来说,评估指标可以包括鉴定程序、鉴定方法、鉴定材料、鉴定设备、鉴定结果、鉴定人员等各方面的质量要求。
评估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司
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实际水平,对于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当提出明确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论建立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能力评估体系

会。 评估客体是司法鉴定机构及 其司法鉴定活动 。 由评估 主体对评估 对象依法进行指 导 、 管理和监督 、 检查及 自律 性检查 。把这样 一套完整 的体 系纳入到 司法 鉴定机构的
常态管理 中 ,町以有效的提升 和保证司法鉴定机 构的执
一
、
司 法鉴 定 机 构 执 业 能 力 评 估 的 内涵
司法 鉴定 是指在诉讼 活动 巾鉴定人 运用科学 技术或
者专 门知 识对诉讼涉及 的专 门性 问题 进行鉴别和 判别并
业能 力 ,保 障司法 鉴定 的质量 ,为司法鉴定意见 的公 正
性、 准确性 、 科学性奠定 了坚实 的基础 。
套保证保 障诉 讼活动 和仲裁活 动的顺 利进行 的有 效管
理监督体 系 ,应 由权威 的评估主体对所 需评估 的对象进
行定期 的 、 强制的评测 , 运用合法 的和合乎科学 的方法 及
进行评估 。这里的评估 主体一 定要具 有权威性 和公 正性 ,
革和 司法鉴定 制度追求 的价值 目标是 司法公 正 ,由于司 法鉴定 质量 直接关 系到 司法 公正与效率 , 此 , 司法 鉴 对
f 图分 类 号 1 F 中 8 D 『 文献 标 识 码1 B f 文章 编 号 】 6 1 27 (0 6 0 - 0 5 0 17— 0 2 20 )6 06 — 3
定活 动依 法进行指导 、 租 监督 、 。司法 鉴定行业 管理 检查 协会依法进 行 自律管理 。进一 步的 明确 了以后 我们的评
构改善管 理和开展改革 提供依据过程 。鉴定意见 是通过
司法签定 机构的执业能 力实现 的 ,鉴定 机构 的执 业能 力
司法鉴定机构执业条件评估标准(草案)

文章编 号 :1 7 — 0 2 (0 0 0 — 0 2 1 6 127 一2 1 ) 03 —5 4
第 一章
总 则
( ) 一 具有 法 医学专 业本 科 以上学 历 , 从事法 医病
理鉴 定工 作 5年 以上 : 具有 法 医学专 业硕 士 以上学 或 历 , 法医病理 鉴定工作 2年 以上 ; 从事 或具有 临床 医学
第九 条
法 医病 理鉴 定 专 业 机构 应 当配 备尸 体
业 范 围应 当依 照本标 准对 其执 业条 件进行 评估 。
解 剖 器械 、 组织 病 理诊 断设 备 , 励 配备 组 织 切 片制 鼓 作 系统 、 关 毒物 分 析设 备 、 N 相 D A分 型 同一 认 定设 备 和影像学 检查设 备 等仪器 装备 。 医病理 鉴定专 业 的 法 仪 器装 备 见 法 医病 理 鉴定 执 业项 目分 类 装 备 配置 表
方 式鉴 定 、 亡 时间 推断 、 死 损伤 时 间鉴定 、 致伤 物推 断 等主要 鉴定 项 目。 第七 条 意 结果 。 法 医病 理 鉴定 执 业 范 围 应 当通 过 资 质 认 定或认 可 , 至少 参加 一次 能力 验证 活 动且 获得 满 并
第 十一 条
法 医病 理 鉴定 专 业 机 构应 当 配备 检
理论和 岗位 培训 , 从事法 医业 中级 以上 专业 技 术 职 务任 二 取
职资格 :
第二条
司法鉴 定机 构从 事 司法鉴 定 活动 , 当 应
具 备 与其执业 专业 和项 目相适 应 的执业 条件
第三 条 司法 鉴定 机 构 执 业 条件 包 括 司法 鉴定 机 构 的人 员 资 质 、 仪器 装 备 、 境条 件 、 环 运行 经 费 、 运 行 管理等要 素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司法部令(第95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
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同时废止。
部长XXX2005年9月29日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一、鉴定机构合法性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具备合法性,即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执业资格。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设立、登记和备案,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同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鉴定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鉴定人员专业性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鉴定人员队伍。
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同时,鉴定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中立、客观、公正的态度。
三、鉴定程序规范性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鉴定程序,确保鉴定活动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鉴定程序应当包括鉴定申请、受理、实施、结论等环节,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同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鉴定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鉴定结论权威性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评价体系和评估机制,确保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鉴定结论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确保其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同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和合作,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和影响力。
五、管理制度完善性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鉴定活动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并确保各项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同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总之,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评估是确保司法鉴定活动公正、客观、科学的重要保障。
在评估过程中,应当从合法性、专业性、规范性、权威性和完善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和评估,以确保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和能力符合相关要求和标准。
司法鉴定法与鉴定评估的应用技巧与方法

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标准进行鉴定评估,确保鉴定 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要注重对新技术 、新方法的探索和应用,提高鉴定评估的效率和 准确性。
保持公正立场
坚持独立、公正、客观的立场,不受任何外部因 素的影响和干扰,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 性。
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鉴定评估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证据收集、保管 和使用的规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 时,要注重对证据的审查和核实,排除虚假证据 和误导性信息的干扰。
定义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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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法定义:司法 鉴定法是指国家制定或 认可的,规范司法鉴定 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保障司法公正、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 要法律制度。
司法鉴定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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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确 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 客观性和公正性;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司法公正;
促进司法鉴定行业的健 康发展,提高司法鉴定 质量和效率。
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标准
实行监督和质量控制
在鉴定过程中,应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标准 ,遵循科学原理和技术规范,确保鉴定结 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质量控制机制,对鉴定 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鉴定质 量符合要求。
PART 06
总结与展望
总结本次课程重点内容
1 2 3
司法鉴定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
司法鉴定法体系结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司法鉴定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依法独立鉴定、科学鉴定、客观 公正等原则,是司法鉴定活动的基本 准则。
司法鉴定的主体和客体
司法鉴定的程序
包括鉴定的申请、受理、实施、出具 鉴定结论等程序,确保鉴定活动的有 序进行。
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是怎样的?

The only advantage of sustainable competition comes from the ability to innovate over competitors.(页眉可删)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是怎样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依法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并取得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的组织分工、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到目前为止,司法鉴定机构还不够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分级也不是很完善。
在司法鉴定机构分级中,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有哪些呢?下面,律所365的会提供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分级的评定办法供大家参考。
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能力、鉴定质量控制和诚信度评估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依法经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并取得鉴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的组织分工、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遵循“统一标准、公开公平、地域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每2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任务职责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有关部门组成国家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直属司法鉴定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二)监督指导各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的评定工作;(三)决定评定对象等级的授予和撤销,公告评定结果;(四)其他与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各省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组成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据本办法制定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二)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三)决定评定对象等级的授予和撤销,公告评定结果;(四)其他与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定有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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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质量评估办法
管理要求
1.1.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保证依法、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律地位,并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非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需要经所属法人授权,明确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独立帐目或者独立核算。
1.1.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符合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场地和设备。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1.1.3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系应当覆盖其所有鉴定场所;分支机构应当单独进行资质认定。
1.1.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与其所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司法鉴定人员。
司法鉴定人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1.1.5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以鉴定活动及其出具的数据和结果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鉴定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行政、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司法鉴定机构所在组织从事司法鉴定以外的业务活动,应当明确司法鉴定与该组织其他业务的关系。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回避。
1.1.6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鉴定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1.1.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包括其与外部组织的关系。
1.1.8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有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立组织的任命文件,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兼任机构负责人的除外。
司法鉴定机
构的技术管理者、质量负责人及各部门主管应当有任命文件。
机构负责人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备案。
1.1.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规定对鉴定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并指定机构负责人、技术管理者、质量负责人的代理人。
1.1.10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由熟悉鉴定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司法鉴定人员进行监督。
1.1.11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运作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
技术管理者应当具有司法鉴定机构运作方面相应的资格或者经历,是在编人员或者与司法鉴定机构签署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1.2管理体系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与其鉴定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管理体系应当形成文件,阐明与鉴定质量相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1.3文件控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包括描述如何更改和控制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文件的,确保在所有相关场所,相关人员均可以得到所需文件的有效版本。
1.4外部信息
1.4.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完成司法鉴定协议书中要求的鉴定工作。
1.4.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对外部信息的完整性和采用程度进行核查或者验证的程序。
1.4.3司法鉴定机构使用并作为鉴定依据的外部信息,应当由委托人提供或者同意。
1.4.4采用的外部信息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中注明。
1.5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对鉴定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
1.6鉴定委托和司法鉴定协议书评审
1.6.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评审鉴定委托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的程序。
1.6.2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内容除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外,应当包括鉴定选用的方法、标准,鉴定时限,鉴定结束后需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以及鉴定过程中的风险告知等。
1.6.3修改已签订的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重新进行评审;修改内容需双方书面确认,并通知本机构相关人员。
1.7投诉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程序,保存所有投诉及处理结果的记录。
1.8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
司法鉴定机构对发现的不符合工作应当采取纠正措施,以防止类似不符合事项的再次发生;对潜在不符合事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不符合事项发生的可能性并改进。
1.9记录
1.9.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和保持记录控制程序。
1.9.2司法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应当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字。
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有足够的信息以保证其能够再现或者对鉴定活动进行正确评价。
1.9.3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质量记录,原始观测记录、导出数据、鉴定文书副本等技术记录应当归档并
按规定期限保存。
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电子存储介质应当妥善保存,避免原始信息或者数据的丢失或者改动,并为委托人保密。
1.10内部审核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计划和程序,定期对其质量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验证其运作持续符合管理体系和本准则的要求。
内部审核每12个月不少于1次。
在12个月内,内部审核活动应当覆盖到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所有场所和所有活动,包括现场目击。
内部审核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确认其资格,资源允许时,内部审核人员应当独立于被审核的鉴定活动。
1.11管理评审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预定的计划和程序,每12个月对管理体系和鉴定活动进行1次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和有效,并进行必要的改进。
管理评审应当考虑到:总体目标,政策和程序的适应性;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由外部机构进行的评审;司法鉴定机构间比对和能力验证、测量审核的结果;工作量和工作类型的变化;投诉及委托人反馈;改进的建议;质量控制活动、资源以及人员培训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