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法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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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法规》:典型案例

《教育政策法规》:典型案例

教育政策法规典型案例(一)1: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某中学初二(1)班学生薛某,因平时学习成绩不太好,上课总是不遵守纪律,老师们都不太喜欢他,尤其是语文老师。

这天,语文讨论课上,老师让同学们自由发言进行争论。

薛某起身回答问题时,由于他的观点与老师的观点不一致,因此老师很不高兴,并用刻薄的语言训斥薛某,说他“笨得像猪”。

薛某听了以后很不服气,就顶了老师一句,说“你才像呢”。

老师一气之下就把薛某赶出了教室,并说,“既然我像猪,以后你就不要再来上我的课了!”。

请根据相关的教育法律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案例分析: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语文老师和学生薛某。

2.这是一起中小学广泛存在的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

案例中的语文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

另外,语文老师让学生在教室门口罚站,说他“笨得像猪”,这既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又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同时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语文老师应该向学生薛某道歉,并及时改正自己的行为。

3.由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中小学教师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教育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育政策法规解读

教育政策法规解读

教育政策法规解读1、教育法规概述(1)教育法规的内涵: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练习】名词解释:教育法规。

(2)教育法规的本质特点①教育法规是上层建筑的一个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阶级性,这是教育法规最根本的本质特征;②教育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全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具有全社会性质。

2、教育法规的体系结构(1)纵向结构我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是我国教育立法的根本依据,是教育法规的最高层次.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

称为“教育宪法”“教育母法”.我国的教育基本法律为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单行法律一般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定教育领域某一方面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对教育的相关规定。

教育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中华人民国和国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

教育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如《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教师资格条例》等。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转称。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常务委员会制定。

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资格)

教育政策法规(教师资格)

3.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

二、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
1.教育法的特征:
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
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
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 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方向性原则 (2)公益性原则 (3)平等性原则 (4)终身性原则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
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
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 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节
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二、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机会:
教育机会平等含义:
三、教育法的作用:
1.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 (4)预测作用(5)强制作用 2.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1)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 (2)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3)保障按教育规律办事 (4)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 (5)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第二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 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1.法定条件: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情况 2.行为准则:法律规范中指明的行为规则的基本要 求 3.法律后果:在某种条件或情况出现时,法律关系 的参加者有没有做出“行为准则”要求的某种行为 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即对违反该法 律规范行为给予何种处置。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教育法律: 1.教育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颁布 2.教育单行法律: 《义务教育法》《学位条例》 《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教育政策法规》

《教育政策法规》

1。

1981年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拉开了我国依法治教的序幕2。

《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体系额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3.依法治教: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

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具体来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活动,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矛盾,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4。

依法治教的主体:①各级行政机关,②权力机关,③审判机关,检察机关,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⑤各类学校极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都可以依照宪法和有关教育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参与管理和监督教育事业和有关教育的工作,都是依法治教的重要主体.5.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①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②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③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

(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④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依法治教的根本⑤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6.依法治教的重要性:①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②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③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④是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广大青少年家长的迫切期望7.依法治教的必要性:①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临桂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③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④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8。

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教育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它既是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①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保证教育事业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法律规范,为我们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提供了法律保障.②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包括起点上的平等、过程上的平等、重点上的平等三个环节。

教育政策法规(优选.)

教育政策法规(优选.)

教育政策法规第一章、教育政策法规基础知识(一)识记:1、教育政策、教育法规的概念 2、我国教育政策、法规的体系、类型、结构及特征 3、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适用、教育行政执法、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救济等教育法学基本概念(二)理解:1、教育政策、法规在国家政策、法规中的地位,教育政策、法规的功能 2、教育政策的制定、实施、评价、调控与教育法规的制定、执行(适用)、监督等过程程序 3、有关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适用、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救济等教育法学基础知识和基本和基本理论(三)运用:1、能够辨析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的联系与区别 2、能够运用教育政策、教育法规(或教育法学)基本理论分析小学教育中的政策、法律问题案例一、教育政策(一)概念:教育政策是政党和国家为实现教育目标、任务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是教育方针、政策的统称。

(主要内容有教育体制政策、教育质量政策、教育经费政策、教育人事政策、国家学制政策、课程与教学政策、学历与学位政策、教师教育政策、考试与评价政策、招生与就业指导政策、学校语言文字政策)(二)类型:1、依据制定政策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2、依据政策内容与层次的不同,可划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3、依据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划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4、依据政策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划分为鼓励性政策与限制性政策(填空)(三)基本特征:1、政治性与原则性;2、目的性与可行性;3、稳定性与阶段性;4、合法性与权威性;5、系统性与多功能性(简答)(四)体系结构(1)概念:教育(2)文件(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党中央制定和批准的文件、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的决议、决定、党中央各部门和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所属部分制定或批准的文件);2、国家的政策性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有立法权的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文件、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各部委制定或批准的文件、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件);3、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定发布的文件(党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制定发布的决议和指示、党中央各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联合制定的文件、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联合制定的文件);4、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教育问题的讲话和指示)(3)教育政策的纵横结构:纵向结构(从不同角度出发就有不同的排列方式):如依据政策阶段性过程划分的长期教育政策、中期教育政策、短期教育政策和即时教育政策,依据政策空间系列划分的教育总政策、基本教育政策和一般教育政策横向结构:高等教育政策、普通教育政策、职业和成人教育政策,以及少数民族教育政策、残疾人教育政策等一、教育法规(一)概念: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与和基本依据。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点(一)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点(一)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点(一)教育政策法规1. 教育政策法规的定义教育政策法规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用于管理和规范教育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等。

2. 教育政策法规的分类教育政策法规可以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

在中央层面,主要包括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在地方层面,各省、市、自治区也会有相应的教育政策法规。

3. 教育政策法规的重要性教育政策法规是教育事业的重要依据,对管理和规范教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政策法规能够明确教育的目标、原则、方针和政策,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4. 教育政策法规的功能•制定教育目标和发展规划,指导教育实践和改革发展;•保护教育权益,维护教育公平和公正;•规范教育管理,确保教育质量和安全;•促进教育创新与实践,推动教育发展。

5. 教育政策法规的更新与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推进,教育政策法规也在不断更新和变化。

政策法规的更新与变化是为了适应新时代、新需求的教育发展,保障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6. 教育政策法规的执行与监督教育政策法规的执行与监督是保证教育政策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各级政府部门、学校及教育管理机构都需要加强对教育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督促各方遵守和执行相关规定。

7. 教育政策法规的意义教育政策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教育的公平和公正,提高教育质量,培养优秀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是关于教育政策法规的一些知识点和详解,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教育政策法规是我们进行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它的正确理解和有效执行对于教育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请大家密切关注教育政策法规的更新和变化,不断提升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学水平,为培养出更多优秀人才做出积极贡献。

8. 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修订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立项、研究起草、征求意见、审议通过、公布实施等。

制定和修订教育政策法规的过程需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幼儿教育政策法规(1)

幼儿教育政策法规(1)

幼儿教育政策法规(1)幼儿教育政策法规是指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出台的关于幼儿教育的各种规定和条例。

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是为了保障幼儿健康成长、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下面就幼儿教育政策法规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

一、《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该政策法规是国家教育部门为规范幼儿园教育管理而制定的。

其主要内容包括了幼儿教师的聘任条件、教师管理、幼儿园课程设置、幼儿托管服务等,确保每个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服务质量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幼儿园管理条例》该政策法规是国家为规范幼儿园管理制定的。

该条例明确了幼儿园的管理及组织架构、幼儿园应用的设施要求以及教育质量的要求。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幼儿园的管理与服务水平及园外托管服务的安全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该政策法规是关于民办教育机构的法规。

该法规为我国已有民办教育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适用于幼儿园等各类教育机构。

规定在提供各种教育服务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和长期发展的利益。

四、《国务院关于加强幼儿保教工作的意见》该政策法规是为了加强对幼儿的保护、促进幼儿的健康成长而制定的。

该意见主要针对的是行政幼儿园,旨在促进幼儿园的规范管理,保障幼儿的健康。

该意见还规定了幼儿托管服务、幼儿教师资格证明等,从法律方面明确了幼儿园工作的标准。

总之,幼儿教育政策法规的出台,为保障幼儿的健康成长、提高幼儿教育的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幼儿教育工作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各种政策法规,保障幼儿的权益和安全。

同时,我们也要注重师德师风的建设,不断提高职业素养,为幼儿教育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

教育政策法规有哪些内容(国家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

教育政策法规有哪些内容(国家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

教育政策法规有哪些内容(国家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23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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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

具体来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活动,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矛盾,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依法治教的五个基本条件:1、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2、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3、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4、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5、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与监督制度。

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1、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2、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3、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4、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㈠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㈡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㈢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㈣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㈤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㈠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㈡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㈢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㈣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㈤继续推行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教育法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的法律主体在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总称。

教育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总称。

教育政策:政党、政府等政治实体在一定历史时期,为了实现一定的教育目标和任务,而协调教育内外关系,所规定的行动依据和准则。

教育方针:国家和政党在一定历史阶段提出的,教育工作发展的总方向,是教育政策的总概括。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⒈制定的主体不同教育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政策制定的主体既包括政党也包括国家机关。

⒉表现的形式不同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协议、决定、刚要、通知、意见、指示等文件形式出现的,而法律则是以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的。

⒊实施方式不同党的政策,一般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去执行,法律的实施,则是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要求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必须遵守。

⒋作用不同党的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定型化,是教育政策的一种特定的表现形式,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

教育法:广义上的教育法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的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所有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上的教育法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

⒈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⒉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⒊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教育法的特征:第一,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第二,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第三,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第四,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⑴方向性原则;⑵公益性原则;⑶平等性原则;⑷终身性原则。

教育法的作用:⒈教育法的规范作用:⑴指引作用⑵评价作用⑶教育作用⑷预测作用⑸强制作用⒉教育法的社会作用⑴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⑵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⑶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⑷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⑸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教育法律规范: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即构成法律规范的要求,也就是指构成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组成部分及相应关系。

从逻辑结构上看,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等。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就性质而言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一类是横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义务者,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

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是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之一,一般包括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等。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则无所谓法律关系。

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

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⒈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⒉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⒊学校是行政相对人;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⑴组织机构和章程;⑵合格的教师;⑶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⑷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学校的权利:⑴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⑵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⑶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⑷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⑸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⑹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⑺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⑻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⑴遵守法律、法规;⑵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⑶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⑷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⑸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⑹依法接受监督。

学生的权利:⑴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⑵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⑶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⑷享有申诉权;⑸享有人身权;一些特殊学生群体享有的特殊教育权利:⒈女生;2.经济困难的学生;3.残疾人。

学生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的权利:⑴教育教学自主权;⑵学术自由权;⑶管理学生权;⑷获取报酬权;⑸参与教育管理权;⑹培训进修权;⑺申诉权。

教师的义务:(1)遵纪守法义务;(2)教育教学义务;(3)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4)尊重学生人格义务;(5)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6)提高思想业务水平义务。

教师资格分类: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高级中等学校教师资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的条件:1.国籍;2.思想品德;3.学历;4.教育教学能力;5.身体素质;6.心理素质。

教师任职条件:1.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2.遵守法纪,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3.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熟练地履行现职务职责;4.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5.身体健康。

教师聘任制度:1.招聘;2.续聘;3.解聘;4.辞聘。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1)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2)以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3)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4)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

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1.行政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2.损害的行为必须违反教育法;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方式----法律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教育法律责任的形式:1制裁2补救3强制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常见学生伤害事故的表现:(1)运动伤害;(2)课余伤害;(3)校外活动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原因分析:1.制度不严,管理不善;2.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3.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4.体罚或变相体罚;5.安全保护措施不力;6.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7.学生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本内容:(1)关于学校责任范围的界定;所谓学校责任范围,就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伤害事故要界定为学生伤害事故。

(2)关于适用的范围;即大中小学都适用。

(3)关于学校责任的性质;(4)关于伤害事故的类型;一是学校责任事故,二是学生责任事故,三是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故,四是混合型责任事故。

(5)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6)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原则与经费的来源;一是学校筹措,二是县级以上有条件的教育行政部分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筹措,三是鼓励学校、学生参加相应的保险,包括学校责任保险等。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教育法律救济的特征:1.权利受到伤害是教育法律救济存在的前提,如果权利未受到伤害,就无所谓救济。

2.教育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它是对受损害的权利的弥补。

3.教育法律救济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合法权益并保证法定义务履行。

法律救济在教育中的作用:1.保护教育关系主体特别是教师、学生及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作用;2.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预防和控制其职务违法侵权行为;3.标示教育法治,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作用。

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一是诉讼渠道,即司法救济渠道;二是行政渠道,即行政救济渠道;三是其他渠道,主要是机构内部或民间渠道。

申诉制度:通常是指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制度。

可以分为诉讼上的申诉制度和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两大类。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的特征: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法定申诉制度;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3.教师申诉制度是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的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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