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湾区(高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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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意见的补充意见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现就《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1〕1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总部企业及认定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汇缴企业所得税、投资或授权管理的经济组织不少于2家的企业。

按不同产业类别,总部企业认定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现有企业总部认定。

1.一般制造业总部和商贸服务业总部。

注册资金或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下同)3000万元以上。

2.高端服务业总部、经市批准的后备上市公司、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重点支持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快速成长型企业。

注册资金或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上年度在我市纳税总额1500万元以上。

3.境内A股上市公司。

(二)新设立或迁入的总部企业认定。

除须符合上述现有企业总部认定在注册资金或净资产方面的相关规定外,还须具有该企业负责统筹包括但不限于中山的产品采购、生产、营销、物流配送、研发、财务管理、结算等区域性服务职能。

对一些特定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企业,在认定条件和鼓励政策上,可一事一议。

二、财政奖励与补助扶持政策(一)总部企业认定奖和办公用房补助。

自2012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作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总部企业认定奖励、总部办公用房补助和开展总部经济有关必要工作。

关于加快上城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上城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上城区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省、市决策部署,进一步加速总部企业集聚,推动全域总部建设和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都市经济标杆区、共同富裕典范城区,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符合上城区产业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市场主体登记在上城并开展经营,实行统一核算,对不少于2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支持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认定后可享受本意见规定的总部企业支持政策:(一)规模型总部1.工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含)。

2.服务业总部:(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含)。

(2)专业服务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含)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的其他企业。

(3)科技服务、文化和体育等营利性服务业总部: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含)。

3.其他总部:存量企业上年度在上城区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或企业贡献度达到一定规模;新引进企业自引进当年起三年内,年度营收达到5亿元或企业贡献度达到一定规模。

(二)研发型总部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和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在上城区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占在上城区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10%的企业。

(三)上市企业总部符合基本条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纳斯达克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等上市,且上市主体在上城区的企业。

三、支持内容4.招大引强奖励。

对从杭州市外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央管理企业”等总部企业,给予最高1亿元一次性奖励;对以上类型总部企业首次在本区新设一级子公司(控股50%及以上)或将本区分支机构变更为一级子公司(控股50%及以上),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规模成长激励。

年度营业收入正增长且增幅超过10%的总部企业可申请专项成长奖励,奖励金额最高IOOO万元。

关于调整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汇编

关于调整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汇编

关于调整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地价优惠政策的通知各局、室、直属企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推动招商引资工作,加快滨海园区开发建设步伐,促进开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地价政策优惠。

一、外资企业:外资实际到位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企业,地价下调10%;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的,地价下调15%;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企业,地价下调20%;超过600万美元的企业,其地价下调幅度视项目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二、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省级认可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列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或火炬计划,并通过产品鉴定其产值占企业全部产值的50%以上的企业,生产、科研用地价格下调15%;高新企业或项目取得国家级认可或认定的,则地价下调20%。

外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工业用地符合上述条件享受优惠地价的,必须先按基准价支付土地款,在资金实际到位并投产后,退还优惠部分土地款。

三、其它内资企业不再享受地价下浮政策。

四、原颁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外资投资企业实行优惠地价的决定》(温开【1999】28号)、《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优惠地价的实施办法》(温开【1999】46号)、《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用地优惠办法(暂行)》(温州【2000】58号)的三个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企业入驻基本条件及入驻程序一、办理依据:《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孵化项目(企业)入驻审批办法(暂行)》温开发【2001】5号。

二、基本条件:申请入驻的孵化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项目或产品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并处于研发、中试、试生产或小批量生产阶段。

三、必备资料:申请入驻的孵化企业需向创业服务中心提交入驻申请书、主要工作人员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简要可行性报告、项目技术证明材料(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查新报告等)及项目孵化计划书。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9•【字号】东府办[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0〕4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四月九日东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推动我市总部经济的发展,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根据《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和〈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东府〔2009〕6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总部企业,是指按照《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市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

其中,2009年5月1日前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可申请认定现有企业总部,2009年5月1日后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在登记注册当年起2年内可申报认定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总部企业,在登记注册当年起2年后可申请认定现有企业总部。

第三条东莞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我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有关工作,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负责日常工作,并协调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

第四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总部企业认定的组织工作,主要包括:受理企业申请,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负责对不再符合总部企业条件的企业提请市政府取消其资格等监督、管理工作。

2024年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工作总结

2024年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工作总结

2024年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工作总结一、工作背景和目标过去几年,我国总部经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果,总部企业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总部经济发展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包括外资企业总部在中国总部的发展、国内总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等。

为此,2024年,我们制定了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目标:进一步提升外资企业在中国总部的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加强国内总部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推动总部经济朝着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迈进。

二、工作措施和成效1. 加大外资企业总部在中国总部的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培养。

我们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外资企业在中国总部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能力。

同时,我们加强了与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为外资企业提供了更多的人才支持和创新资源。

2024年,外资企业在中国总部的研发投入和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为地方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了强大支撑。

2. 支持国内总部企业的自主创新和竞争力提升。

我们制定了一揽子政策,鼓励国内总部企业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培育一批高科技总部企业。

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创新支持等措施,提升国内总部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2024年,国内总部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一批高科技总部企业崭露头角,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新动力。

3. 搭建总部经济发展平台,吸引优质人才和项目。

我们加强了总部经济发展的宣传推广工作,打造了一个包括政策支持、人才引进、项目推介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平台。

通过招引国内外优质人才和项目,为总部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2024年,一批高层次人才和优质项目落地,为总部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新动力。

4. 加强总部经济发展的监测和评估工作。

我们建立了总部经济发展的指标体系,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为下一步工作的调整和改进提供决策依据。

通过监测和评估,我们不断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提升工作的精准性和针对性。

5. 建立总部经济发展的跨部门协作机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总部企业星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总部企业星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总部企业星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9•【字号】温政办〔2023〕88号•【施行日期】2023.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总部企业星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3〕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总部企业星级评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总部企业星级评定标准2.总部企业基本情况表3.申报材料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19日温州市总部企业星级评定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全力推动我市总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全力打造头部企业集聚、天下温商回归的总部港,增强城市辐射带动能力,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在温注册且经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认定的总部企业(机构)。

二、星级标准星级总部企业(机构)分为五个等级,即一、二、三、四、五星级总部企业(机构),其中五星级为最优级别。

评定指标包括:年度营业收入(销售额)、地方综合贡献度、研发费用投入、职工养老保险参保率等四个方面。

采取功效系数法的方式给各项指标赋分,总部企业(机构)排名得分由基本分和附加分组成,前5名认定为“五星级”总部企业,第6-15名认定为“四星级”总部企业,第16-30名认定为“三星级”总部企业,第31-60名认定为“二星级”总部企业,其他认定为“一星级”总部企业(评定标准见附件1)。

三、评定程序市投资促进局负责对星级总部企业(机构)资料的复审、评定和公示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作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主体,负责对辖区内星级总部企业(机构)评定的初审。

星级总部企业评定程序包括:申报、初审、复审、审定、公示等。

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方案


对于市场波动风险,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 险评估,选择稳定且具有发展潜力的投资项目。 此外,建立灵活的财务机制,以便在市场变化时 迅速调整财务策略。
对于法律风险,应确保项目合法合规,避免涉及 法律纠纷。同时,与律师等专业人士保持沟通, 及时了解法律变化,为项目提供法律保障。
方案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措施
总部经济发展与城市规划、土 地供应等政策衔接不够紧密, 制约了总部经济的发展。
缺乏专业的中介机构和服务平 台,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沟通存 在障碍。
解决方案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总部经济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对于城市发展具有重
要意义。
总部经济的发展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 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加强政策引导和支 持,提高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发展环
02
总部经济发展的现状 和问题
当前总部经济发展现状
总部经济已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为城市带来了税收、就业等多重效益。
总部经济区建设不断推进,总部聚集效应逐渐显现。
总部经济在城市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对城市产业升级和转型起到了积极推 动作用。
总部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
总部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地 区总部经济尚未形成规模效应 。
关于促进总部经济 发展的方案
汇报人: 日期:
目 录
• 方案背景和目的 • 总部经济发展的现状和问题 • 解决方案:构建总部经济发展的生态系统 • 实施方案的具体措施 • 实施方案的时间表和预期成果 • 方案的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 • 结论和建议
01
方案背景和目的
总部经济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总部经济是指以大企业、大集团为龙头,以经济联系和专业化协作为纽带,以 各种形式聚集大量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推动经济发展的经济形态 。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和《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和《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东府[2009]68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和《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9]6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和《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2.东莞市总部企业认定暂行办法二OO九年六月十五日附件1:关于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方案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资源优势吸引企业将总部在该区域集群布局,将生产基地布局在具有比较优势的其他地区,而使企业价值链与区域资源实现最优藕合,以及由此对该区域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的一种经济形态。

为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推动我市总部经济的发展,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和城市功能,推进经济社会双转型,现结合我市发展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经过近30年的粗放型发展,如何保持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繁荣,实现新的跨跃式发展是我市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发展总部经济是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集群层次,应对产业转移、解决资源能源紧缺的有效途径,也是推动企业做大做强,扎根东莞的必要措施。

发展总部经济将为我市实现新一轮的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和城市功能转型升级提供新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领域,对推动经济社会双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总部经济是国际分工的高端环节。

发展总部经济,承接制造业和服务业的高端环节,吸引国内外具有总部性质的企业在我市集聚发展,对改变我市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进一步增强综合竞争力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同时,发展总部经济可以为我市带来税收贡献效应、产业乘数效应、劳动就业效应和社会资本效应等五种经济效应。

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方案

鼓励总部经济发展实施方案鼓励总部经济发展是指政府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政策,促进企业将其总部设立在一些地方,以实现该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

总部经济发展既可以带动当地经济增长,提供就业机会,也可以提升当地的产业竞争力和影响力。

以下是一个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一、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支持:政府应提供完善的交通、通信、能源、教育等基础设施建设,为企业的总部设立提供便利条件。

特别是要加强城市的交通网络建设,提高城市的交通便利性,以便吸引企业设立总部。

二、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服务,提供高效便捷的行政审批流程,减少企业的运营成本。

此外,政府还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提升司法公信力,为企业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政府应制定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降低增值税率等措施,以吸引企业将其总部设立在该地区。

此外,还可以通过奖励措施,给予总部企业一定的财政补贴,鼓励企业扩大投资、提高研发投入。

四、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政府应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为企业提供人才支持。

可以设立专门的人才引进计划,鼓励人才到总部企业工作,并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机会。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培训支持,提高其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五、加强产业发展支持:政府要加强对总部企业相关产业的协调和扶持。

可以通过建立产业园区、科技园等方式,为总部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和研发平台。

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相关产业链的扶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提高产业竞争力。

六、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政府应加强对外交流合作,吸引国际知名企业将其总部设立在本地。

可以通过经济合作区、自贸区等方式,提供更加开放的经济环境和政策支持。

同时,政府还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提高本地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总之,鼓励总部经济发展需要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营商环境改善、税收优惠、人才引进和培养、产业发展支持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和政策。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8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89号)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城区“优二兴三”和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城市功能和综合竞争能力,为温商回归创造有利条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布局导向以建设总部集聚区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市区楼宇经济和总部经济的规划布局,加快总部楼宇的开发建设和功能改造,加强选商引资,吸引各类总部企业入驻发展,形成以杨府山滨江商务区、鹿城老城区、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滨海新城、龙湾中心区、瓯海新城、瓯江口新区、空港新区、国家大学科技园为重点,功能定位清晰、产业特色鲜明的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集聚区。

二、认定条件(一)总部企业的认定。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市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对其下属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

2.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政策。

3.在市以外的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不少于3家。

下属企业是指总部企业的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企业是指与总部企业有共同的实际控制人的企业。

4.营业收入中来自市外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

来自市外下属企业的营业收入包括:总部对下属企业或关联企业的各项交易收入、非独立法人分公司的营业收入。

同时,还应分别符合以下条件:(1)新引进市外总部企业。

新引进市外总部企业是指在申请认定之前的两年内引进并注册登记的企业。

制造业和综合业态:注册资本20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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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高新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扶持办法
企业注册地、财政隶属关系在龙湾区(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发展导向;在区外有关联企业,且与关联企业发生经济业务往来。

(二)新招引总部企业是指从龙湾区(高新区)外招引的新注册或新迁入企业(时间为2019年1月1日以后),年度入库税收(不含免抵额调库数、海关税收,下同)不低于100万元。

(三)本土培育总部企业是指在龙湾区(高新区)企业形成总部经济,上一年入库税收不低于200万元。

(四)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浙江省百强企业等在我区新设立区域总部直接认定为总部经济项目。

(五)不鼓励招引废旧回收型总部企业。

(六)区委、区政府重点引进或培育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为总部企业,实行“一企一策”政策。

第二条落户奖励
经认定新招引总部企业,在龙湾区(高新区)新购、自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配套用房、转租部分,下同)的,年度入库税收超过5000元/平方米的,按企业年度区级综合贡献额的20%,次年给予一次性奖励;经认定新招引总部企业为外资企业的,按企业年度区级综合贡献额的25%,次年给予一次性奖励。

其中,奖励金额的40%奖励给企业副总及以上人员,由企业自行分配。

第三条经营贡献奖励
(一)经认定新招引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五年内,给予区级综合贡献额前三年100%、后两年50%奖励,并且入库税收不低于100万元的年度才可享受。

(二)经认定本土培育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五年内,以上一年入库税收为基数(不低于200万元),增长10%以上的区级综合贡献额增量部分给予前三年100%、后两年50%奖励,并且入库税收增长10%以上的年份才可享受。

第四条办公用房奖励
经认定新招引总部企业在龙湾区(高新区)新购、自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不含税金)给予奖励:年度入库税收在2000元/平方米(含)-5000元/平方米的,给予50%租金奖励;年度入库税收超过5000元/平方米(含)的,给予100%租金奖励;以上奖励期限为5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中介奖励
(一)对成功引进总部企业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按企业年度区级综合贡献额的10%,次年给予一次性奖励;为外资企业的,按企业年度区级综合贡献额的12%,次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200万元。

对成功引进“152”项目总部企业的中介机构、中介人(不含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成功引进特别重大总部企业的政府部门及公职人员的工作实绩予以充分肯定,并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提升能级奖励
(一)经认定新招引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二)经认定本土培育总部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七条并购重组奖励
总部企业并购重组国内主板上市公司并将其迁回我区,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并购重组奖励。

第八条活动奖励
总部企业举办具有行业影响力的论坛及峰会等活动,经认定,给予举办费用30%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退出机制
总部企业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弄虚作假,拒绝配合资金绩效评价和检查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录入失信黑名单,取消其在我区申请各类资金支持资格5年。

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的入驻企业,一经发现,企业及法人代表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并追回全部政策扶持资金;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承诺10年不迁出龙湾区(高新区),并签订企业责任承诺书(见附件2),提前迁出的退回已享受奖励资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协调机制。

成立温州龙湾区(高新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区总部经济的政策和规划,开展全区总部经济发展考核、统计、评估工作,协调处理总
部经济发展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整体工作开展。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简称区总部办),负责日常工作。

(二)建立“三个一”推进机制。

成立一个服务专班,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全力做好前期审批、企业注册、政策兑现等工作;选派一名项目经理,由一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项目经理,提供从签约至投产全程代办服务;开通一条绿色通道,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协同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开辟总部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确保落实到位。

(三)完善管理考核机制。

总部签约项目全部纳入区招商信息平台管理,实行全过程跟进、销号管理制度;总部企业引进(培育)纳入考核体系,实行“一月一通报、一季一考评”机制;认真贯彻重大产业项目“六个一律”实施意见,加大招商引税力度,确保总部经济工作顺利推进。

附则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财政隶属关系在龙湾区(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总部企业。

浙南科技城总部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浙南科技城自行认定,奖励经费由浙南科技城财政局承担。

二、认定流程
总部企业的认定原则上随时受理,每季度认定1次。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填写《龙湾区(高新区)总部经济项目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并向区总部办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年度或上一年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申报前的月度财务报表、区外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经济业务往来证明、章程等相关证明文件,区总部办根据申请企业行业类别发至行业主管部门,经认定后报区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5天。

三、政策兑现
区税务局对总部企业的纳税数据进行一次性审核,出具经认定新招引总部企业年度或本土培育总部企业上一年净入库数合计税收证明,同时列明各项分税种的净入库数;区财政局根据区税务局的审核结果计算各总部企业奖励金额拨付至行业主管部门,并按相关流程拨付至企业;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专项预算资金。

四、其他事项
1.世界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
浙江省百强企业是指提出申请的上一年度入选浙江省企业联合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浙江省工业经济联合会向社会公布的浙江省百强企业榜单。

2.新招引总部企业年度入库税收,其中“年度”是指企业注册之日起一年内。

3.区级综合贡献额指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4.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同时享受区内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其他优惠政策与本规定的鼓励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得重复享受,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对于本办法出台前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可按原办法执行;若符合本办法总部经济认定条件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但奖励总额应扣减本办法出台前已按市、区总部经济政策享受的奖励金额。

5.经认定总部企业,每年兑现奖励,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复核通过。

6.中介机构、中介人推荐新招引总部企业需填写《龙湾区(高新区)总部经济中介奖励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单个项目只认定1个中介机构、中介人(项目投资方不列入该范围内)。

7.总部企业申请活动奖励需填写《龙湾区(高新区)总部企业活动经费申请表》(见附件4)。

8.房地产行业不适用本办法。

9.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原《温州高新区管理委员
(温龙政发〔2017〕会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63号)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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