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诉调对接的实践进路及机制完善
《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民事诉讼成为解决社会矛盾、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途径。
然而,由于法律程序复杂、案件数量增多等因素,诉讼压力日益增大,诉讼效率与当事人诉求之间的矛盾逐渐凸显。
为有效缓解这一矛盾,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原理、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概述“诉调对接”是指通过法院调解平台或专门机构,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调解方式与法院的诉讼程序进行衔接,以实现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
该机制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有效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三、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原理1. 调解前置:在案件受理前或受理后,由专门机构或法官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 调解程序:根据当事人的选择,由相应调解机构或人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3. 调解结果: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可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四、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的应用实践1. 成功案例:近年来,各地法院积极推行“诉调对接”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例如,某地法院通过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合作,成功调解了大量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案件,有效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
2. 存在问题:尽管“诉调对接”机制在实践中有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调解程序缺乏统一规范、部分当事人对调解方式信任度不高等。
五、完善建议1. 制定统一的调解规范:应制定统一的调解规范和操作流程,确保各地区、各机构在实施“诉调对接”机制时能够遵循相同的标准。
2. 加强调解机构建设:应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其专业性和公信力。
3. 提高公众认知度:通过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非诉讼调解方式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4. 强化司法监督:在“诉调对接”过程中,法院应加强司法监督,确保调解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我根据您的指示,对我们单位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进行了汇报。
以下是具体情况的详细说明:一、诉调对接工作的背景和意义诉调对接是指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进行沟通、协调,共同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
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意义在于优化司法体制,提高矛盾纠纷解决效率,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
二、我单位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基本情况1.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我们单位成立了专门的诉调对接工作小组,由相关科室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对接工作。
2.健全工作机制:我们完善了工作机制,明确了责任分工,制定了工作流程,并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双方交流与协作。
3.提高工作水平: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我们组织了相关培训,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三、诉调对接工作取得的成果1.提升矛盾纠纷解决率:通过诉调对接的方式,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互协调,避免了司法程序繁琐、时间长的问题,提高了矛盾纠纷的解决率。
2.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对接工作,我们实现了信息共享和协同办案,减少了重复办案的情况,提高了工作效率。
3.提升服务质量:诉调对接工作促进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合作,进一步提升了服务质量,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便民的司法行政需求。
四、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1.工作流程不够顺畅:由于各机构之间的信息流通不畅,工作流程存在一定的不顺畅的情况。
解决方案是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各机构之间信息的畅通。
2.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有一些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沟通能力有待提高。
解决方案是加强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沟通能力。
3.工作推进力度不够:由于各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工作压力等原因,工作推进力度不够。
解决方案是加强领导的重视,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并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1.继续加强培训:通过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沟通协调能力,更好地推进诉调对接工作。
《2024年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研究》范文

《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当代法治社会,民事纠纷的处理不仅关系到个体的权益保护,更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石。
诉调对接机制作为民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其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原理、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建议。
二、民事“诉调对接”机制概述诉调对接,是指将诉讼程序与非诉讼调解方式有效衔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以减少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的机制。
该机制强调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通过调解的方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原理1. 受理与分流:诉调对接机制的起点在于法院对案件的受理与分流。
法院在接到案件后,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的焦点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诉调对接程序。
2. 调解组织介入:在决定适用诉调对接程序后,法院将案件交由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组织通常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调解中心等机构。
3. 调解与协商:调解组织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和调解。
通过沟通、协商等方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4. 司法确认:达成和解协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法院经审查后,对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四、诉调对接机制的应用实践诉调对接机制在我国各地法院的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通过将诉讼与非诉讼调解方式相结合,不仅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还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同时,诉调对接机制也得到了广大群众的认可和好评。
五、诉调对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尽管诉调对接机制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部分地区对诉调对接机制的宣传不够充分,导致部分群众对该机制了解不足。
其次,调解组织的专业性和公正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此外,部分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存在难度大、周期长等问题。
六、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的对策建议1. 加强宣传:加大对诉调对接机制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该机制的了解和认可度。
《2024年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研究》范文

《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司法资源相对紧张。
因此,有效、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其中,民事“诉调对接”机制在处理和化解民间纠纷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将对民事“诉调对接”机制进行研究分析,以探求其在我国当前司法环境下的运用及其重要意义。
二、民事“诉调对接”机制概述民事“诉调对接”机制,是指将诉讼程序与调解程序有效衔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程序,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的制度。
该机制不仅充分利用了调解在处理民事纠纷中的优势,同时也有效地缓解了司法压力,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的构成与运行(一)构成要素1. 调解组织: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调解组织等,负责纠纷的调解工作。
2. 诉讼程序: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为调解不成或需要法律判决的纠纷提供司法保障。
3. 衔接机制:通过信息共享、程序转接等方式,实现调解与诉讼的顺畅对接。
(二)运行流程1. 当事人首先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2. 调解组织对纠纷进行初步评估,决定是否受理。
3. 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工作,如调解成功,则结束程序;如调解不成功或当事人要求进入诉讼程序,则将纠纷转接至诉讼程序。
4. 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继续审理,并可参考调解过程中的情况作出判决。
四、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的特点与优势(一)特点1. 灵活性: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选择最适合的解决方式。
2. 经济性: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降低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3. 高效性:通过快速解决纠纷,提高了司法效率。
(二)优势1. 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愿:调解过程更加注重当事人的自愿性,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缓解司法压力:通过分流部分案件,减轻了法院的负担,使司法资源得到更合理的分配。
3. 促进社会和谐: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民事“诉调对接”机制的完善与发展(一)完善调解制度加强调解组织的建设,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完善调解制度,使调解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

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是指法院与调解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通过对接工作,实现诉讼与调解的有机结合,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纠纷解决。
为了更好地推进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以期达到更好的工作效果。
二、总体目标本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三、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1)建立法院与调解机构的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双方的工作职责和合作方式。
(2)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档案,记录每起案件的诉讼和调解进展情况,便于双方随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
2.加强人员培训(1)法院工作人员应接受调解培训,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增强对调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调解机构工作人员应了解法院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诉讼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3.加强信息共享(1)建立法院与调解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
(2)建立案件反馈机制,法院应及时向调解机构反馈案件进展情况,调解机构也应向法院反馈调解结果。
4.加强宣传推广(1)加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当事人对调解的认识和信任度。
(2)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成功的诉调对接案例,树立良好的典型案例,促进更多的当事人选择诉调对接方式解决纠纷。
四、工作保障1.加强领导支持法院领导应高度重视诉调对接工作,为该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保障。
2.建立评估机制建立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评估机制,定期对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3.加强跟踪服务对于诉调对接的案件,法院和调解机构应加强跟踪服务,确保调解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五、总结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更好地推进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同时,也能够促进法院与调解机构的良性互动,实现资源共享,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希望全体工作人员能够共同努力,落实好本实施方案,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作出积极贡献。
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开展情况调研报告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开展情况调研报告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开展情况调研报告》一、引言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旨在加强诉调衔接,提高矛盾纠纷解决质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为了全面了解各地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开展情况,本次调研采取实地走访、访谈、观摩庭审等方式,深入了解诉调对接的现状,并提出相关问题和建议。
二、诉调对接的现状分析1. 工作机制建立不完善调研发现,部分地区法院在诉调对接工作上缺乏明确的工作机制。
虽然一些地方已经建立了工作组或专门的机构负责诉调对接工作,但是缺乏统一规范的操作指南和流程,人员交接和信息沟通不畅,影响了工作效率。
2. 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滞后调研中发现,一些地区法院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滞后,无法实现诉调信息的即时共享和交流。
这导致了信息壁垒,使得调解员和法官之间难以及时了解案情,从而影响了调解和审判的质量。
3. 调解资源不平衡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部分地区发现调解资源不平衡,一些城市和地区调解组织相对较为发达,而农村地区的调解力量薄弱。
这导致了一些调查员工作负荷过大,同时也使得一些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三、存在问题及建议1. 加强法官和调解员的培训针对法官和调解员工作不协调的问题,应该加强对两者的培训,提高工作配合能力和沟通能力。
通过培训让法官更加了解调解工作的特点、流程、要求等,同时也让调解员更加了解法官的审判思路和判决依据,实现诉调衔接的无缝对接。
2. 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法院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促进诉调对接工作的高效开展。
完善相关技术和系统,实现法院、调解机构的信息共享,加强数据整合和分析,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3. 调解力量的充实与优化加大对农村地区调解力量的培养和支持,充实调解员队伍。
同时,在调解员的选拔上加强标准化和专业化,提高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通过优化调解资源的配置,最大程度满足人民群众的调解需求。
《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其效率和公正性日益受到关注。
而“诉调对接”机制,作为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促进诉讼的快速解决、降低诉讼成本、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内涵、价值、实践情况及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和优化的建议。
二、诉调对接机制的概念与内涵诉调对接机制,是指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时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以达到快速解决争议、降低诉讼成本的目的。
该机制的核心在于将诉讼与调解两种方式进行有效衔接,实现优势互补。
三、诉调对接机制的价值与意义1. 提高诉讼效率:诉调对接机制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等方式快速解决争议,避免长时间的诉讼过程,提高诉讼效率。
2. 降低诉讼成本:通过诉调对接机制,可以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包括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心理成本等。
3. 维护社会稳定:诉调对接机制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四、诉调对接机制的实践情况目前,各地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广泛运用诉调对接机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例如,法院可以通过邀请调解员、律师等第三方参与调解,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还可以通过在线调解平台,实现远程调解,方便当事人解决纠纷。
然而,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调解结果的执行难、调解过程中的公正性问题等。
五、诉调对接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 调解结果的执行难:部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履行协议,导致诉讼再次进入执行阶段,增加了诉讼成本。
2. 调解过程中的公正性问题:部分地区在诉调对接过程中存在不公、不平等的现象,导致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产生质疑。
3. 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诉调对接机制在各地的实践情况不尽相同,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实践中出现混乱。
六、完善和优化诉调对接机制的建议1. 强化执行力度:加大对调解结果的执行力度,确保调解协议的履行,降低诉讼成本。
关于全市法院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全市法院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1、根据《关于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司法部令[2024]89号)、《全国法院诉调对接行动计划》(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4月17日印发),全市法院坚持中心精神,坚持做
好诉调对接工作,既要深化诉调对接,又要践行“我调你审”,尽职履责,为审判管理工作的高质量发展和全市统一的司法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2、全市法院将建立全面的诉调对接机制,深入实施诉调对接行动计划,扩大诉调对接的覆盖面,完善执行案件前期诉调工作和案件实际对接
工作,加强法院和行政机关间的交流和配合,强化程序保障,确保司法部
门能正确审查行政案件。
二、具体措施
1、执行案件前期诉调工作
(1)在诉讼前期,全市法院要全面了解行政机关审理案件的实际情况,分析案件的可诉性,协助行政机关作出科学、正确的审理结论,避免
诉讼误判;要加强法官和行政机关交流和沟通,做好法官应诉调的各项具
体工作。
(2)要加强审理前期的案件调查工作,及时向当事人、被申请人及
其他当事人提出调查结果,同时要尊重诉讼主体的权利,充分审慎研究调
查结果,从实践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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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诉调对接的实践进路及机制完善置于社会和谐管理趋势下,国内各地法院在诉前调解机制上不断摸索、创新,形成相当数量的成熟模式,而法院诉调对接机制正是目前最具前瞻性和创新性的调解机制之一。
本文认为,法院主导型诉前调解机制应成为我国构建诉前调解制度主要走势,并在此基础上实施调审分离基础上,形成我国独具特色的诉调对接纠纷解决机制。
一、引言21世纪已走过的17年间,国内法院和信访部门的案件压力与日俱增。
伴随着国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诉讼爆炸”局面也逐渐形成,这更进一步加重了司法机关肩上重担。
置于此严峻形势下,对ADR机制的探索,成为国内司法机关参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改革项目。
调解“适度社会化”理念的深化,让诉前调解模式得以不断发展和推广。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首次确立了委托调解制度,这一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人民法院开始从传统的主动引入纠纷转变为主动引流纠纷,通过积极培训调解员、委托法院外调解组织等手段,来提升诉外调解组织的解纷能力。
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6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特邀调解制度的内涵和作用。
在国内各地法院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也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地区需求的相关举措。
从司法力量与社会力量的互动来看,目前国内对诉前调解的探索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化模式;第一种模式为立案前由法官来调解解纷的模式,即立案法官在法院受理案件前积极调解相关案件,避免该纠纷进入法院。
当前国内很多地方的法院都在实践着该制度;第二种模式是诉前委托调解模式,该模式主要强调在立案前,由法院将案件委托给法院外的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第三种则是法院诉调对接模式,该模式主要强调在法院内派驻社会力量,由该社会力量在法院受理案件前主动进行纠纷调处,以避免纠纷更加恶化。
在西方国家进行的ADR探索中,法院诉前调解被认为是最为关键的一种方式。
ADR既被认作是一种不同于司法的纠纷解决机制,也被认作是一种相互依附和作用于司法的机制,而法院诉调对接机制,正好能将其与现行法律机制间的依存、作用关系做出清晰表达。
基于上述讨论,本文将以法院诉调对接作为实证研究对象,对其进行类型化分析,从中解析出我国法院未来诉调对接的走势,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出中国法院未来的诉调对接模式。
二、法院诉调对接机制在我国的实践基础法院诉调对接机制是国内进入新世纪以来方兴起的一种新型纠纷应对方式。
例如,上海长宁区法院于2003年设立了国内首家法院附设调解机构,即“区联调委人民调解窗口”,第一次将法院外力量引入到法院调解之中。
之后,“诉前联调”、“人民调解工作室”等机构在各地法院如百花绽放般纷纷设立。
为保证诉前调解工作的规范,福建、上海、安徽等国内较为发达的省份,或单独或联合司法行政机关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诉前调解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整体而言,我国法院诉前调解的兴起来源于内在社会现实基础,也得益于世界ADR发展趋势的影响。
(一)司法资源紧缺迫使制度创新总体来说,用“僧多粥少”形容国内司法资源毫不过分。
目前国内很多地方都面临着严重的“案多人少”问题,甚至在一些法院系统中流行着“白加黑”来形容其工作,这清晰地反映出国内司法实践中法官人数远远不能满足近些年来案件激增的需求。
特别是2008年以来,受刺激司法消费相关的法律颁布的影响,如《劳动合同法》、《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等出台,让很多法院的案件数量井喷。
同时,中国经济发展迅速,法治环境得以改善,国民司法意识也同样实现飞跃,而与此同时社会的自我纠纷解决能力增长滞后,这进一步促使纠纷向法院更快聚流。
2015年5月1日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全国法院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近两年两会期间的工作报告显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5985件,审结14135件,比2014年分别上升42.6%和4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951.1万件,审结、执结1671.4万件,结案标的额4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4.7%、21.1%和54.5%。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2742件,审结20151件,比2015年分别上升42.3%和42.6%;制定司法解释29件,发布指导性案例21件。
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2303万件,审结、执结1977.2万件,结案标的额4.98万亿元,同比分别上升18%、18.3%和23.1%。
如2016年上海全市法院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71.49万件,审结71.09万件,结案标的额1902亿元,同比上升14.8%、15.7%和4.9%,司法质效居全国前列,92.4%的案件经一审即息诉,经二审后的息诉率为98.9%。
(二)司法适度社会化理念趋势当前,司法权行使向社会化回溯已成为国际流行趋势。
ADR纠纷解决理念与中国社会基本治理理念和方针相吻合,因此其迅速成为国内司法理论与实践重点探索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院于2016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规定中首次提出适度社会化理念,这也为我国法院诉前调解实践的进行铺垫了制度依据,不少法院开始或单独或联合其他行政机关创设出一批符合地区情况的诉前调解机制。
如此一方面缓解法院日益沉重的司法压力,另一方面也大大推动了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等综合调解机制的发展、丰富。
而法院诉调对接机制因其独到地将司法制度与国内民间力量相结合,因而迅速成为我国法院社会化调解趋势中最具典型、最具创新的纠纷解决方式。
三、法院诉调对接机制的实践进路诉前调解模式主要指法院在案件受理前,认为案件满足诉前调解的要求时,建议案件当事人到法院附设的诉前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并由法院负责选择调解组织,列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中,并对其进行管理。
模式的基本流程为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立案庭对满足诉前调解要求的案件,由调解组织事先征询当事人的诉前调解意愿,如得到肯定意见,则由诉前调解组织确定调解地点和时间。
诉前调解的期限规定为20工作日,自起诉材料收到之日起计算。
调解一旦成功,则由立案庭指定法院来审调解协议,以便在确保调解协议合法性前提下,通过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来确认调解结果的强制执行效力。
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则立即转为办理立案手续,案件自动进入诉讼程序中。
法官在立案时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若得到肯定回复则安排当事人到调解窗口进行纠纷调解。
若调解成功,则当事人可直接申请法院的司法确认,反之则进入正常诉讼程序。
诉前调解模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最为流行,并且也是群众基础最广泛、规模最可观的国家正式解纷机制与人民调解机制的对接,因此也被称作法院附设型人民调解。
国内很多法院设立了人民调解窗口,由司法局派驻人民调解组织。
此种诉调对接模式从传统司法范畴中升华出来,在某种意义上融合了大调解机制内容,也有别于传统的人民调解,有助于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间的完美对接。
本文认为,对中国而言,这种诉调对接模式是我国诉前调解制度化构建的主要方式,具体是因为:首先,从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诉讼文化上讲,英美法系更强调对抗,诉讼过程中法官地位被动、消极,诉讼效率不高,整个诉讼过程耗时较长,因此导致当事人更愿意在诉前即选择双方和解或进行调解,而在此过程中存在大量由法院的非法官参与的调解。
大陆法系则更注重法官参与案件整个过程的管理,在法院诉调对接机制中,法官的地位是决定性的。
而中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一员,法官调解文化源远流长,基于此,在诉前分流机制中充分肯定法官的参与具备一定文化基础;其次,从司法权属性上分析,司法权实质是一种社会性的、被国家强制化的裁判权,因此法官主动参与到法院诉调对接机制构建中,本质上是司法权向社会化的回归。
四、我国法院诉调对接机制的完善构想(一)从立法上确立司法性调解机制我国法院的诉前调解机制目前运作状况良好,但因不具备充分立法支撑,因而也将存在被质疑合法性的情形。
因为民诉法仅规定了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针对其他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协议,在当事人调解成功后只能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时,法院多以重新立案受理形式转化为审前调解,并向当事人出具调解书。
对已经调解成功的纠纷,再收取案件受理费出具调解书,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而在调解不成功时,则法院通常采取当事人自行起诉,由法院审查立案来处理,这反映出法院探索诉前调解的状态依旧处于摇摆不定中,并且,实践中对诉前调解的探索也缺乏长效机制的支撑。
因而可适当借鉴域外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做法,如韩国《民事调停法》中相关规定等,通过立法形式来确认我国司法的ADR机制,从制度层面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探索构建坚实平台。
(二)审调分离,确保两者良性互动调解与裁判二者的优劣问题不能简单评价,我国现行司法政策对调解重视程度也时有摇摆,有时调解的重要性高于审判,有时又强调裁判的重要性。
从域外相关经验分析,之所以美国诉前调解机制成为他国学习的典范,是与其发达的审判制度密切相关的。
美国当事人通过完善的律师代理制度及判决指引功能,对司法形成了充分的心理预期,因此很多当事人可以准确判断出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后果,这促使其通过诉前调解而非一味追求诉讼来化解纠纷。
(三)在立法上确立强制性调解的机制当前国内司法实践中对诉前调解模式的探索基本上是在当事人自愿前提的基础上进行的,更为强调调解结果与程序启动间的双重合意。
但是,在构建未来的制度化诉前调解模式时,在充分考虑案件难易、案件性质等问题上,可参考美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性调解的相关做法,在立法上将诉前调解程序适用强制性诉前调解合法化,启用强制性调解与任意性诉前调解模式相结合的调解启动模式。
(四)适用立案登记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有关诉前调解的规定是强制调解,不同于英美等国的附设调解,也不同于中国大陆大调解制度,起诉前由法院的法官或调解员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若是调解不成进入审判程序,诉讼中则不再组织调解,而是采取合意和解的方式。
台湾地区此种精妙的制度设计避免了程序复杂、繁琐,也从根本上规避掉可能因诉讼时效届满而影响当事人诉权行使的问题。
我国可借鉴台湾地区此方面经验,适用立案登记制度,在法院诉前调解未能达成时,将转化为法院介入双方调解的行为视作法院受理的起诉行为,该行为将产生法院受理效果。
若违反立案条件要求的,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但是,适用立案登记制度也应调整好立案审查制度、审限制度等相关制度。
(五)设立特邀调解员和专职调解员法院诉调对接机制发挥功能的关键即在于是否有高质量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
因此我国目前建立的特邀调解制度都是借鉴韩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等国家或地区相关做法,并结合中国实际而建立起来的一项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