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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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的规章制度怎么写

进料的规章制度怎么写

进料的规章制度怎么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进料管理,提高生产效率,保障产品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各部门的进料管理工作,其中主要包括进料流程、进料检验标准、进料存储要求、进料检验合格标记、周年评估等内容。

第三条进料管理是企业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确保进料质量。

第二章进料流程第四条进料流程包括废品检验、合格证登记、入库、验收、保管等环节。

第五条废品检验人员在收货时应仔细检查货物的数量、品质和包装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问题应及时通知供应商。

第六条合格证登记人员应将进料的合格证存档,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第七条入库人员应根据废品检验结果,将合格的进料送往仓库存放,同时确保所有进料都有明确的标识。

第八条验收人员应对进料进行严格的检验,确保其符合质量标准,如有不合格的情况应及时处置。

第九条保管人员需定期检查仓库内的进料情况,保证不合格品不会进入生产环节。

第十条进料流程中各个环节之间应相互配合,确保进料管理的连续性和高效性。

第三章进料检验标准第十一条企业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和生产需求,制定进料的检验标准。

第十二条进料的检验标准包括外观、尺寸、包装、成分、性能等方面。

第十三条进料的检验标准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企业的实际需求。

第十四条进料检验人员应在检验过程中严格按照检验标准进行操作,确保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五条如有进料不符合检验标准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供应商,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六条进料检验标准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更新,以适应企业生产的变化和发展。

第四章进料存储要求第十七条进料的存储要求包括温度、湿度、通风等方面。

第十八条进料存储地点应符合相关的规定,确保其安全和干净。

第十九条进料在存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不受潮、受损等情况。

第二十条存储地点应干净整洁,保持通风良好,防止发霉、虫蛀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存储地点应设有标识,清晰明了,方便管理和使用。

进料的规章制度怎么写

进料的规章制度怎么写

进料的规章制度怎么写为了有效管理企业的进料流程,保证生产运营顺利进行,制定并执行规章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针对进料环节进行规章制度的详细介绍,以确保企业可以高效、有序地进行进料管理。

**一、进料流程**1. 进料申请:生产部门填写进料申请单,包括进料的品名、规格、数量、供应商等信息。

2. 供应商审核:采购部门审核供应商的合作资质和信誉度,确保选择优质的供应商。

3. 订单下达:采购部门根据进料申请单下达订单,与供应商达成交易协议,明确价格、交货期限等信息。

4. 接货验收:仓库人员根据订单准备接货,对接收到的货物进行验收,确认货物品质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5. 入库安放:验收合格的货物经过标识和分类后,由仓库管理员负责将货物按照规定的存放位置进行入库安放。

6. 数据录入:仓库管理员将进料信息录入系统,包括品名、数量、供应商、入库时间等,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7. 结算付款:财务部门核对进料信息和货款金额,及时完成结算付款,保证供应商的合理权益。

**二、进料管理规定**1. 进料标准:规定进料的标准和要求,确保进料质量稳定可靠,不影响生产产品的质量。

2. 进料配额:设定进料的配额管理制度,合理控制进料用量,避免库存积压或过度使用。

3. 进料审核:建立进料审核机制,对供应商和货物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进料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4. 进料追溯:建立进料追溯制度,记录进料来源、过程和去向,保证食品安全和生产质量。

5. 进料库存:对进料库存进行定期盘点和管理,确保库存数据准确无误,避免资产损失和浪费。

6. 进料保质:制定进料保质措施,保证进料在存储和使用过程中保持品质,避免变质和损坏。

7. 进料退货:设立进料退货制度,对质量不合格或超过保质期的货物进行及时处理和退货。

**三、进料管理优化**1. 自动化管理:引入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实现进料管理的自动化和信息化,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2. 供应链优化:优化供应链协作机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供应链畅通和高效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88.05.06•【文号】•【施行日期】198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3月11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一九八八年五月六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为促进进料加工业务的发展,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是指经营单位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以下简称进口料、件),以及经加工后返销出口的成品和半成品;“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加工生产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生产企业。

第三条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以上免税进口料、件包括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洗涤剂等化学物品。

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和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或者酌情减免税。

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情况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百分之二以内并且总值在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可予免税。

第四条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属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

对进料加工进出口货物,海关区别情况,按以下方式进行监管:(一)凡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系专门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有专用仓库、专用帐册、专人管理并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的,海关可以批准建立保税工厂,进行管理,其料、件进口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部分(不出口部分)予以征税。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适用地区:江苏省发文时间:2010年07月08日发文字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第001号法规正文:现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方便基层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及其他现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包括纸质手册、电子手册和电子账册。

第三条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的税收管理。

第二章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登记第四条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主管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账)册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下列资料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附件一)及相关电子数据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一)实行纸质手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2、主管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纸质手册;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实行电子手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2、经主管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盖联网企业公章);2、海关盖章确认出具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和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打印件;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纸质手册和电子手册的登记号码分别为海关确定的手册号。

加工厂的管理规章制度

加工厂的管理规章制度

加工厂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工厂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加工厂是指进行原材料加工、生产制品的工业单位。

第三条加工厂的管理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效率第一”的原则,各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加工厂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合理设置岗位,明确职责。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加工厂应当依法建立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任务,制定生产工艺流程。

第六条生产部门应当按照生产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人员和设备,确保生产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不得私自改变工艺流程。

第八条加工厂应当定期组织生产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和质量管理培训。

第九条生产车间应当保持整洁,设施设备应当保持良好状态,及时维修保养。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十条加工厂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规范,追求产品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质量检验,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加工厂应当建立质量档案,保存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生产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标准,不得以次充好。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加工厂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加工厂应当定期检查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生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个人防护,保障自身安全。

第十七条加工厂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管理监督第十八条加工厂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核。

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当对加工厂的生产质量、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要求整改。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加工厂应当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订,由加工厂管理层制定。

进料加工管理制度

进料加工管理制度

进料加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进料加工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的进料加工环节,包括原料采购、进料检验、进料存放、进料加工等全部过程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科学合理、规范操作,确保原料质量,加强对进料加工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

第四条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不得有违规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由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修订,并向全体员工宣传和培训。

第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补充、修改,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并报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进料采购管理第七条企业采购部门应严格按照食品原料采购管理制度,选定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企业要求的供应商,签订合同后方可采购原料。

第八条采购部门应对供应商的信用情况、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和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评估,并建立供应商档案。

第九条采购人员必须按照程序要求进行采购,不得擅自与供应商私下交易或违规采购原料。

第十条采购合同中必须明确原料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等内容,并保留有效、完整的采购合同。

第十一条采购部门应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供应商评价制度,对供应商的服务、产品质量进行评估,评价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进料检验管理第十二条采购部门收到原料后,必须在原料送检前进行初步检查,包括外观、包装、标识、运输情况等。

第十三条进料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对原料进行严格检验。

第十四条进料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检验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进料检验人员应保留完整的检验记录,并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采购部门和仓储部门,对不合格原料要进行退货处置。

第十六条仓储部门应根据检验结果,对合格的原料和不合格的原料进行分开存放,并做好防潮、防尘、防虫、防鼠等措施,确保原料的质量安全。

第四章进料存放管理第十七条仓储部门应根据原料的性质特点,合理安排存放位置和方式,确保原料的新鲜、干燥、通风。

饲料加工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饲料加工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饲料加工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原则饲料加工企业是生产饲料产品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食品安全和质量管理制度,以确保产品安全、合格。

本企业制定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生产管理,保障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生产人员、质检人员等所有工作人员。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修改饲料加工企业在必要时可以对本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补充,但必须经过企业领导部门同意并合法公告后生效。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四条生产计划生产部门定期提出生产计划,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进度、设备维护等,生产计划必须合理安排,确保生产稳定、有序。

第五条原料采购饲料加工企业必须购买合格、安全的原料,原料采购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拒绝劣质原料进入生产环节。

第六条生产操作生产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生产操作,保证产品质量,避免交叉污染。

第七条设备维护生产设备必须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运行正常,生产环境清洁卫生。

第八条产品存储生产完成的产品必须按照规定的存储条件存放,避免产品受潮、变质等情况。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九条质量管理体系饲料加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十条质量检验饲料加工企业必须设立质检部门,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合格。

第十一条不合格产品处理如果产品出现不合格情况,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包括处置、改进等措施。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生产安全饲料加工企业必须制定生产安全措施,确保生产过程安全无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饲料加工企业必须保证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做到无公害、无污染、无毒性。

第十四条事故应急处理饲料加工企业必须建立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能迅速做出处理,保障员工和企业安全。

第五章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工作纪律饲料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包括上下班时间、工作内容、工作服装等方面。

第十六条员工奖惩饲料加工企业对员工的表现进行奖惩,奖励优秀员工,惩罚违纪员工。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的管理办法进料加工出口退税政策及办理流程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简称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贸易申报程序:(1)登记备案: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业务贸易批准证》、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表》(企业打印),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

料件进口后,生产企业应向退税部门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企业打印),并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

退税部门审核无误签章后,上报退税机关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退税抵扣。

生产企业在取得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当月,根据证明中的“不得免税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参与当期征(免)税和免抵退税计算。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一般贸易所需凭证资料外,还需提供装订成册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企业打印)《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复印件。

(5)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后,应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企业打印),并提供向海关办理核销的、记有全部记录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复印件)《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海关签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通知书》向海关补税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如有间接出口须提供间接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提供手册原件(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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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适用地区:江苏省发文时间:2010年07月08日发文字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第001号法规正文:现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税收管理,方便基层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以及其他现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包括纸质手册、电子手册和电子账册。

第三条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的税收管理。

第二章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登记第四条从事进料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主管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账)册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下列资料并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附件一)及相关电子数据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一)实行纸质手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2、主管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纸质手册;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实行电子手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2、经主管海关盖章确认的加工贸易电子化纸质单证;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提供下列资料:1、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盖联网企业公章);2、海关盖章确认出具的《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和加工贸易电子账册打印件;3、进料加工贸易合同;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纸质手册和电子手册的登记号码分别为海关确定的手册号。

使用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将电子账册按海关确定的核销时段划分为若干个独立的分册在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进行分别登记。

电子账册第一个核销阶段,可视作第一个分册,分册的登记号码为电子账册号+001;电子账册第二个核销阶段,可视作第二个分册,分册的登记号码为电子账册号+002;以此类推。

第六条使用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的期限,除第一分册为取得海关核发后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其他分册为上一分册核销阶段结束的次月的纳税申报期内。

第七条纸质手册、电子手册、电子账册的分册的有效期按照海关确定的进料加工手(账)册的有效期填报。

第八条实行纸质手册、电子手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实行电子账册的生产企业,计划分配率按照最近一期已核销分册的实际分配率或已核销电子手册的实际分配率确定。

若登记时无法取得已核销电子手册或电子账册分册的实际分配率,则按原电子手册的计划分配率或按以下方法计算确定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上年度出口产品销售成本中的进口料件金额/上年度进料加工出口产品销售收入×100%。

第三章进料加工贸易的申报、审核及免税证明出具第九条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发生进口料件的当月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附件二)及相关电子数据:1、进口货物报关单;2、进口发票;3、进料加工登记手(账)册;4、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生产企业进行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应打印《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附件三),随退(免)税申报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主管国税机关对生产企业申报的退(免)税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料加工数据方可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附件四)。

第十一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月底前,将当月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等单证资料随《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附件五)反馈给生产企业留存备查,由生产企业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征(免)税申报;同时,将证明和对应的电子数据传递给该企业主管征税部门。

主管征税部门应于次月对该企业的纳税申报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生产企业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次月,应根据证明上注明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填列《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附件六),并报主管征税部门。

第四章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在主管海关办结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手续(办结时间以海关结案通知书上注明的结案日期为准)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持下列资料及相关电子数据,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附件七);(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汇总表》(附件八)及相关附报资料;(三)海关纸质手册或电子手册或电子账册分册的结案通知书;(四)《海关保税料件核销申请(结案)表》;(五)主管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出现以下情形,应在主管海关办结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手续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90天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凭证资料申报手(账)册的核销。

(一)不可抗力;(二)加工贸易手(账)册集中到期。

第十四条主管国税机关在收到生产企业申请加工贸易手(账)册核销时报送的资料和数据后,及时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核销;(二)企业提供资料、数据的完整性;(三)纸质资料与电子数据的一致性;(四)单证和表格之间、各表之间的逻辑性审核。

主管国税机关认为存在疑点的,应要求企业说明情况或者提供举证材料,必要时可延伸到企业进行核查,或到主管海关调查。

第十五条主管国税机关在对企业申报的资料和数据审核、调整无误后,按规定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附件九)。

第十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核销当月月底前,将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及相关单证资料反馈给生产企业留存备查,由生产企业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征免税申报。

同时,将证明和对应的电子数据传递给该企业主管征税部门。

主管征税部门应于次月对该企业的纳税申报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生产企业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的次月,应根据证明上注明的“补开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填列《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并报主管征税部门。

第五章违章处理第十七条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到期未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生产企业违反前款逾期仍不申报办理核销手续的,其已开具的“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全额冲回,形成应纳税额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追缴税款,并暂停办理该企业出口退税。

第十八条企业提供虚假、错误资料和数据,造成少缴税款的,由主管国税机关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造成多退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回多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主管国税机关和生产企业对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登记、核销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管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及事宜,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以进料加工贸易手(账)册备案日期为准)起执行。

附件一: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企业代码:企业名称:所属期:年月金额单位:元序号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号币别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计划分配率手册有效期备注合计办税员:财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填表日期:年月日附件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所属期金额单位:元(美元)序号海关进口料件手册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号进口货物商品代码进口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备注到岸价格(美元) 到岸价格(人民币) 海关实征税款合计附件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国家税务局:我单位(海关代码: )出口下表所列货物,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按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向你局申请开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请予以办理。

申请单位(签章)金额单位:元序号进料登记手册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号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抵减额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备注附件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编号:国税局:你局所辖企业: (企业代码: 退税方法: 免抵退税)下列进料加工手册项下的出口货物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现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请在受理该企业征免税申报手续时准予申报免抵退税额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序号进料加工手册号出口发票号出口报关单号出口商品名称计量单位出口人民币金额计划分配率应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备注附件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编号: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年度月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料经审核后,批准本期申报出口货物免抵退额元,其中免抵税额元,应退税额元。

请按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年月日附件六: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抵扣明细申报表国税局:企业名称:纳税人登记号:海关代码:已从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取得下列进料加工免税证明或免税核销证明,现申请应抵扣税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申请单位(签章)金额单位:美元序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或免税核销证明编号证明出具年月应抵扣税额不予抵扣抵减额备注附件七: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国税局 :我公司(海关代码: )海关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手册号: ),现已全部出口完结,使用完毕,特申请重新计算实际分配率,开具核销免税证明,请予以办理有关核销手续。

申请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八: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汇总表国家税务局:本企业(海关代码)进料加工手册号已在海关核销完毕,现申请办理税务核销,本手册的税收核销情况如下: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项目栏次计量单位数量金额一、申请核销的进口料件 1=2-3-4-51、免税进口料件 22、结转至其它手册的进口料件 33、海关补征税款的进口料件 44、其它减少进口料件 5其中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料件 6二、申请核销的出口成品 7=8+9+10+111、出口的加工成品 82、结转至其它手册的加工成品 93、剩余残次品 104、其他减少的出口成品 11三、实际分配率 12=1/7 --------四、计划分配率 13=14/15 --------1、计划进口料件总值 14 --------2、计划出口成品总值 15 --------五、分配率差异 16=12-13 --------申请单位(签章)申请日期:附件九: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国税局:编号:你局所辖企业: (企业代码: 退税方法:免抵退税)下列进料加工手册已经核销,现出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核销证明》,请在受理该企业征免税申报手续时,准予补报免抵退税额扣减额和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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