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2016修正)
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指南2019.8

附件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指南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2019年8月前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厅字〔2018〕22号)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性评估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或者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受到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或者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技术指南。
组织编制部门:中国气象局预报与网络司主编单位:湖北省气象服务中心参编单位: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北京市气候中心沈阳区域气候中心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中心编写指导:宋丽莉龚志强主编:陈正洪副主编:胡昌琼编制成员:廖洁、何飞、许杨、熊守权、房小怡、贾蓓西、杜吴鹏、龚强、王业斌、鲁俊、陶寅、苏志、蒋品平目录1 总则 (1)1.1 编制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2 编制依据 (1)3 术语和定义 (3)4 开发区气象灾害敏感因子 (4)5工作原则及工作程序 (5)5.1 工作原则 (5)5.1.1 资料真实可靠 (5)5.1.2 推算科学合理 (5)5.1.3 结论清晰可信 (5)5.2 工作程序 (5)6现场踏勘及资料收集 (6)6.1 现场踏勘 (6)6.2资料收集 (6)6.2.1 开发区规划及相关资料 (6)6.2.2气象资料 (6)7工作大纲编制 (7)7.1论证范围的确定 (7)7.2工作大纲的制定 (7)8关键气象因子推算及分析要求 (7)9报告内容及要求 (9)9.1 报告编制要求 (9)9.2项目概况及编制依据 (9)9.2.1项目概况 (9)9.2.2 编制依据 (9)9.3资料处理 (9)9.3.1参证气象站 (9)9.3.2现场气象观测和测试 (10)9.3.3资料处理 (10)9.4区域气候背景分析 (10)9.5 高影响天气分析 (10)9.6关键气象因子推算及分析 (10)9.6.1关键气象因子极值推算 (10)9.6.2区域气候资源分析 (11)9.6.3通风环境分析 (11)9.6.4区域气候分布精细化分析 (11)9.7论证结果的适用性说明及对策建议 (12)9.8结论 (12)10 报告评审及有效期 (13)附录A我国产业经济功能区分类及气象敏感因子 (14)附录B开发区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流程 (15)附录C园区及重点企业对高影响天气敏感度调查表 (16)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性评估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或者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受到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或者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8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养老服务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见》(桂政发〔2015〕33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医养融合发展模式,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与养老服务的有效对接,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护理服务需求,提升健康养老质量,做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按照“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机制,突出特色、资源共享”的原则,发挥政府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引导投入、规范市场等方面的作用,加强部门协作,统筹社会各方面资源,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依托我区生态、气候、区位和长寿品牌特色优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优化和盘活医疗与养老资源,激发社会各类服务主体潜力和活力,加快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促进健康老龄化。
二、发展目标到2017年,争取医养结合政策体系、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符合需求的专业化医养结合人才培养制度基本形成,建设一批兼具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以下统称医养结合机构),逐步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开设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优先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50%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可及性明显提升。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2•【字号】河政发[2012]98号•【施行日期】2012.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的通知(河政发〔2012〕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河池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12日河池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2〕1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含龙卷风、雷雨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低温(冰冻)、灰霾等造成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作用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依照本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气象灾害防御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把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协调领导机构,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将气象灾害的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3日桂环委字1987·006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委员会、自治区计划委员会、自治区经济委员会)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自治区境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新、改、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第二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注意布局的合理性,符合城镇的总体规划,使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减少到最低的程度。
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厂址选择时,应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参加,以便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与其经济和技术问题一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报批制度。
一、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报批制度。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同时提出。
二、按《建设项目》的设计规模或总投资额计算,符合区计委、建委桂建设字(86)32号文《关于调整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审批权限的通知》)所规定需报区建委(或由区经委)和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都应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书面材料征得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并报区环境保护局认可,可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一)不排或很少排放污染物又无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非工业性项目,如交通、邮电、商业、粮食(不含粮油加工)、文教、科研、卫生、旅游、农林(不含围垦、垦荒、森林采伐)、城建(不含独立的煤气工程)等;(二)在特殊环境保护地区(即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的交通、邮电、商业、旅游、文教、卫生等不影响自然景观和不造成环境污染的非工业性项目,并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的;(三)根据项目建议书以及有关技术资料,从宏观上可判断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均较少而且毒性低的工业项目;(四)根据项目建议书以及有关技术资料,从宏观上可判断经过技术改造后可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与数量以及毒性将比原来明显减少的技术改造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海洋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海洋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桂政发[2009]97号•【施行日期】200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海洋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9]9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西海洋产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广西海洋产业发展规划海洋经济是开发利用海洋的各类产业及相关经济活动的总和,海洋产业是指人类利用海洋资源和空间所进行的各类生产和服务活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行业标准《海洋经济统计分类与代码》 (HY/T052-1999)的规定,海洋产业分为三次产业。
海洋第一产业:海洋渔业;海洋第二产业:海洋油气业、海滨砂矿业、海洋盐业、海洋化工业、海洋生物医药业、海洋电力和海水利用业、海洋船舶工业、海洋工程建筑业等;海洋第三产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滨海旅游业、海洋科学研究、教育、社会服务业等。
海洋产业是我区有特色、有优势、有潜力的新兴产业。
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特制定本规划。
一、广西海洋产业发展现状及面临形势我区濒临的北部湾海域面积为12.83万平方公里,其中属于我区的海域面积大约为6.28万平方公里。
大陆海岸线长为1595公里,直线距离为185公里。
岸线长度在全国11个沿海省份中排第6位。
滩涂面积为1005平方公里,20米以内水深的浅海面积为6488平方公里。
500平方米以上的岛屿为651个,面积为84平方公里,岛屿岸线长为531公里。
我区面临的海域拥有丰富而独特的港口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滨海旅游资源、海洋油气资源及矿产资源、海岛资源、风能、潮汐能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报送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有关材料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报送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有关材料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10.23•【字号】•【施行日期】201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报送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有关材料的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贵单位《关于请提供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工作落实情况的函》(桂发改经体函〔2018〕2663号)要求,我厅认真对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重点改革任务初步分工方案》,提出涉林工作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改革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一、森林资源管理情况(一)森林资源基本情况广西地域宽广,属于亚热带气候带,雨量充沛,热量丰富,有利于森林生长,境内广泛分布着多种类型的天然次生林和人工林,森林资源丰富,是中国南方重要林区之一。
根据我区林地变更调查和森林资源年度更新成果,全区林业用地面积为1605.24万公顷,占广西土地总面积的67.66%;森林面积1479.91万公顷,森林覆盖率63.31%;活立木蓄积量7.75亿立方米。
根据国家2015年第九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全区森林年生长量8493.90万立方米,年消耗量5349.38万立方米,年蓄积净增量3144.52万立方米。
根据各地汇总上报数据,2017年全区木材产量达3050万立方米。
(二)林政资源管理情况一是加强林地保护利用管理。
及时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达我区的2018年7200公顷林地使用定额进行分解,按照“有保有压”原则,优先保障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公共事业项目、民生项目、扶贫项目和重点开发区、重点园区项目对林地使用定额的需求,严格管控涉及自然保护地和红树林项目使用林地,合理调控城镇建设项目。
积极主动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争取使用国家备用定额和专项处理遗留问题定额2338公顷,较好地发挥了林地定额的调控作用。
广西气候可行性论证发展与建议

广西气候可行性论证发展与建议气候可行性论证是在全球气候变化加剧、气象灾害频发的背景下,合理开发和保护气候资源、评估气候影响、应对气候变化并正在逐步规范起来的一项技术咨询工作。
广西因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和天气气候的特殊性、复杂性,属暴雨洪涝、大风、雷暴等气象灾害的多发区,气象灾害已经成为制约广西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重大工程对气象灾害和气候变化具有高度的敏感性,灾害性气象因子是影响工程安全性设计、投资成本和运营效益的关键因子。
部分城市规划、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区域开发项目等在规划和建设之初因没有充分考虑气候影响,当面临不利的天气或气候考验时极易造成较大的损失。
因此,开展科学的、有针对性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对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受局地气候产生影响进行分析评估,为建设项目设计提供合理的气象参数,可以最大限度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障工程项目的建设与生产安全运营,使人类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的具体行动和应对措施更为细致、更加到位。
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以节能优先、绿色低碳为导向,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统筹推进地震、气象、消防和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提高防灾减灾监测预警、灾害防御和紧急救援水平。
新的发展形势对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提出了更高和更迫切的要求。
加强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不仅是法律要求的具体落实,也是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更是广西构建和谐友好的生态文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此,开展广西气候可行性论证发展与对策研究,对进一步促进广西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高效、快速地发展,为更好地应对气候变化、提升防灾减灾能力、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1 广西气候可行性论证发展概况广西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末,工作初期是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气象资料,如风玫瑰图、风向风速稳定度联合频率等基本参数。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行动方案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百政办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对气候变化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行动方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百色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日百色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行动方案2017年2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作为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
2017年4月底,百色市完成《百色市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方案》专家意见修改稿,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适应气候变化工作部署,确保完成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的各项目标任务,特制定本行动方案,方案适用范围以百色市中心城区为主,进一步扩展到石漠化等生态脆弱地区,实施期限为2017—2020年。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为理念,以提高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为目标,以维护城市安全和打造宜居环境为核心,主动顺应气候规律,积极主动适应气候变化,将适应气候变化要求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统筹推进气候敏感脆弱领域适应气候变化专项行动,增强城市韧性,提升城市适应能力,全面提高全社会适应意识,将百色中心城区建设成为绿色低碳、安全宜居的美丽新城。
(二)基本原则。
1. 夯实基础,突出重点。
统筹考虑极端气候事件风险和气候变化对城市的持续性影响,在全面评估气候变化影响和损害的基础上,重点针对百色市中心城区基础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改善、生态建设、大气防治、水安全整治等制定适应任务,并着力开展石漠化综合治理,增强生态脆弱地区防御自然灾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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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2016修正)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26
【实施日期】2011.05.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
(2011年3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加强气候资源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以及管理的海域从事气候资源调查、规划、开发利用、保护、气候可行性论证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生存和活动所利用的光能、热量、风能、云水
和其他大气成分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区划,组织开展气候监测、分析、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发布气候预测和气候公报。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建立联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条鼓励开展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合作与交流,提高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科技水平。
第五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光能、热量、风能、云水和其他大气成分等气候资源调查,建立气候资源数据库。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专项气候资源调查,应当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所获得的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汇交。
第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分析有利和不利的气候影响条件,对气候资源和气象灾害进行评价,确定气候区划指标,并根据气候区划指标划分区域,编写气候区划报告,绘制气候区划图。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气候资源调查、气候区划成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背景以及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现状;
(二)规划的指导思想、编制原则及规划总体目标;
(三)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的特点及其分析评价;
(四)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的重点和方向;(五)气候资源监测、分析、评价系统建设;(六)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重点项目建设规划;(七)气候资源保护项目建设规划;
(八)气候资源科学研究技术发展规划;
(九)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宣传、教育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