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温政办〔2022〕40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22〕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温州市极端灾害性天气判定标准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19日温州市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极端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温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当气象等部门发布台风、暴雨、暴雪、大风、高温、雷电、冰雹、大雾、道路结冰、低温、寒潮、风暴潮等天气红色预警信号,以及干旱橙色预警信号(见附件),本市行政区域内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坚持以“不死人、少伤人、少损失”为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突出重点、系统治理、创新方式、科学施策,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全市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含海经区、经开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
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极端灾害性天气防范应对工作。
第二章预防准备第五条建立“县领导包镇街、镇街领导包村居、村居干部包户到人”工作责任制,并对外公布。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建设的通知-温政办[2014]21号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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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建设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建设的通知(温政办〔2014〕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意见》(浙委〔2012〕11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美丽浙南水乡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3〕80号)精神,为加快推进农业(含林业、渔业,下同)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民增收和美丽乡村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生态循环农业是运用循环经济理论、生态工程学方法,以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通过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环境,推行集约节约使用投入品和清洁化生产,促进废弃物综合利用,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同步提高的一种现代农业形态。
各地要围绕建设美丽浙南水乡和现代都市农业的要求,以农业“两区”建设为平台,以实施生态循环农业“一十百”示范工程为载体,通过构建生态农业产业、培育生态农业主体、推广生态农业技术、实施生态农业项目,着力形成农业产业融合发展、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有效防治、农业环境持续改善、农产品优质健康的现代生态循环农业体系。
通过5年左右努力,到2018年力争实现“四化一好”发展目标:--资源使用节约化。
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农业资源,广泛应用生态种养模式、节肥节药节水节地节能技术,化肥与农药使用量各减少10%以上,农业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明显提高。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全面推进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全面推进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7•【字号】温政办[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全面推进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8)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全面推进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五月七日温州市全面推进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7〕6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2008年至2010年全市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一)总体目标。
到2010年,全市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76吨标准煤下降到0.61吨标准煤,降低20%;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低30%;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由2005年的2.85万吨下降到2.43万吨,下降15%;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由2005年的12.56万吨下降到10.67万吨,下降15.1%。
--到2010年,全市能源利用效率达到40%;主要产品生产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先进水平。
--到2010年,鹿城、龙湾、瓯海3个区的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其他县(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
--到2010年,全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医疗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污泥实现无害化处理。
--到2008年底前,全市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完成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创建。
到2010年,全市各县(市、区)所在城镇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类功能区要求;三大水系和河网、水库水体水质明显改善。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洪排涝减灾能力建设的意见-温政发〔2015〕6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洪排涝减灾能力建设的意见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洪排涝减灾能力建设的意见温政发〔2015〕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由于特殊地理位置和气候因素,我市台风暴雨灾害频发。
加强防洪减灾能力建设,既是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又是长远的战略目标。
为切实提高我市防御洪涝台灾害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防洪排涝减灾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上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全力以赴推进“五水共治”建设,并积极投入到防台抢险救灾工作中,夺取了防台抢险救灾的阶段性胜利。
但由于我市历史欠账较多,水利基础设施薄弱,鳌江、楠溪江上游缺乏骨干性控制工程,加之地理和气候因素特殊,风暴雨灾害多、小流域山洪和地质灾害频发,暴露出我市城镇平原防洪排涝能力较差、山洪和地质灾害防御能力不足、防汛防台非工程措施不完善等问题,防洪排涝减灾能力仍十分薄弱,应对超强台风和特大暴雨的能力仍十分欠缺。
当前全社会对防台安全的期望值以及上级对防台工作“不死人、少伤人”工作要求越来越高,较低的防御能力与日益提高的防台要求之间的矛盾愈加突出,各地各部门要认清当前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对防洪排涝减灾能力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全力以赴加强防洪排涝减灾能力建设。
二、加快推进防洪减灾工程建设以“五水共治”为抓手,重点抓好瓯江、飞云江、鳌江流域的水患治理,力争“十三五”期间,从根本上提高瓯江流域中下游,鳌江流域水头麻步片、江西垟平原,飞云江流域陶山、马屿片等薄弱区域的防洪排涝能力,实现温州中心城区防洪能力达到100年一遇、县城所在地防洪能力基本达到50年一遇、其他重点城镇防洪能力基本达到20年一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0〕71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0日温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提升水资源有效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取水、供水、用水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管工业节约用水工作。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第四条节约用水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与综合利用、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全面推进与因地制宜、超额加价与节约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把节约用水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管理目标责任制,强化节约用水宣传和教育,增加公共财政投入,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第六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产业结构布局,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积极发展节水型工业和服务业,鼓励回用再生水,综合利用雨水、海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环境保护绿箭Ⅸ号行动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7]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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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环境保护绿箭Ⅸ号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环境保护绿箭Ⅸ号行动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7〕1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环境保护“绿箭Ⅸ号”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温州市环境保护绿箭Ⅸ号行动方案一、行动目的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对环保部门督促检查中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要有后续督察措施,对拒不执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的批示要求和2007年7月14日全国环境执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省政府统一部署的“811”环境污染整治百日攻坚战的要求,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通过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以及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热点、焦点问题,消除污染纠纷隐患,维护社会稳定。
二、行动计划(一)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1.行动组织: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环保、电力、公安、工商、水务等部门,邀请法院参加,开展专题研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周密安排行动。
2.明确对象:2005年以来被环保部门依法停产处罚(包括已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停产)后擅自恢复生产的企业。
3.全面排查:各地要落实责任,对所有对象进行排查核实,排查结果(企业名称及已停产或还在继续生产情况)和行动方案于9月15日前报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联系人:陈岳灶,电话:88951660,电子信箱:chenyuezao@)。
(二)行动实施:9月15日-22日,各县(市、区)政府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绿箭Ⅸ号”联合执法行动,行动结果于9月23日前报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7•【字号】温政发[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6〕98号)气象事业是科技型、基础性社会公益事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气象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在经济社会发展和防灾减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市气象事业发展还存在综合气象观测体系尚未建立,气象预报预测能力亟待提高,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相对滞后,气象科技支撑力量薄弱等突出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气象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温州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温州地理位置独特,地形地貌复杂多样,不仅受到西风带天气系统影响,而且还受到东风带天气系统影响,是我省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地区。
近5年来我市连续遭受了森拉克、云娜、海棠、泰利、麦莎、桑美等20多个台风的正面袭击或严重影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且我市局地大暴雨、强冷空气、强对流、高温连旱等致灾极端异常天气出现呈增多趋势。
据统计,温州各类自然灾害中,90%以上属气象灾害。
同时,温州气候资源丰富多样,风能、太阳能、农业与生态气候资源等具有巨大的开发潜力。
加快温州气象事业发展,提高气象防灾减灾能力,减轻自然灾害的影响,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对促进温州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切实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气象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

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修正)【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8.07.27【发布部门】温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8.15【实施日期】2018.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5年12月24日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6月27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7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
第五条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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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6号)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已由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4月7日
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2020年12月23日温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
过
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科学应对气候风险,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生产生活所利用的太阳辐射、风、热量、云水、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
第三条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应当尊重自然生态规律,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条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大数据发展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气象知识宣传、气象设施巡查、气候资源普查、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发挥国家气候标志评价作用,推动当地气候资源保护和气候资源优势利用。
第七条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基本知识、气候风险及气候变化应对措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研究、挖掘与气候相关的历史和文化。
每年3月23日世界气象日所在周为气候资源宣传周。
第八条鼓励开展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科研能力,促进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领域的产品研发、信息服务和应用示范,推动产业化发展。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太阳辐射、风、热量、云水、负氧离子、温室气体等气象探测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科学建设,提高气候资源及其变化的监测能力。
第十条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汇交。
气象台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汇交气象探测资料,可以通过探测地气象主管机构汇交。
鼓励从事气象探测的单位和个人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气象相关信息。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科技、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在行政监督管理
过程中发现有关活动可能需要气象探测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开展气候资源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对气候资源的可利用性进行评估,开展气候资源区划工作。
气候资源区划应当包括气候资源的分布状况、采用的区划指标、区划结果、区划气候资源优势和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措施等内容。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应当利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通风廊道布局和控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利用空气污染物扩散气象条件,科学布局、优化应用通风廊道,促进城市空气流动,缓解大气污染和热岛效应。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城市通风廊道研究。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城市热岛效应评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行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电力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热岛效应评估结果,采取应对热岛效应的有效措施。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行政等部门定期开展三垟湿地、珊溪水库等气候效应评估,提出保护局地气候资源、应对气候风险的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对国土空间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前款所列项目立项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避免和减少规划、建设项目受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或者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不利
影响。
第十六条在开发区(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对该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开展区域评估,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再单独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利用气候资源调查、区划成果,发挥当地农业气候资源优势,发展特色农业。
鼓励瓯柑、杨梅、茶叶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打造区域品牌。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开展规模化引种或者调整种植制度前,应当组织开展气候适宜性评估。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文化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发布气候旅游指引、气候康养指数等信息。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综合利用气候资源调查成果,鼓励、引导有关经营主体合理利用天气景观、气候环境、人文气象等资源,发展特色旅游产业。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综合利用气候资源调查、区划成果,统筹规划并鼓励支持太阳能、风能的合理利用,引导科学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场,稳妥推进海上风力发电等风能利用项目。
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利用应当科学有序进行,开发利用的范围和强度应当避免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合理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光伏发电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建筑设计和施工应当结合太阳能利用的实际需要,按照有关建筑技术规范,为太阳能利用设施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旱蓄水、森林防火、生态
修复、防灾减灾等需要,领导、协调气象主管机构等部门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支持人工影响天气能力建设、运行和作业保障,提高云水资源利用能力。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台风等对本市影响严重的气象灾害的气候特征分析和气候预测研究,发布台风、雨涝、干旱、高温、低温冰冻等气候指数,开展气候风险区划。
气候风险区划成果应当包含当地台风、暴雨、干旱、高温、低温、雷电、大风等气象灾害的发生频率、时空分布规律、风险等级及其风险变化趋势等内容。
市政、交通、能源、电力、水利等设施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建设和管理单位及个人应当结合气象数据,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科学设置设施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增强防御气候风险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公开发布当地上一年度的气候公报。
气候公报应当包括当地基本气候概况、主要气候事件、气候影响评价等内容。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气候公报的编制。
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巨灾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等气象保险相关产品和服务,提升社会灾害救助能力。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为保险机构开发农产品气象指数保险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