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
《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强资金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1〕4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人民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与民间创业投资资本争市场。
第三条引导基金的主要作用:一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扶持一批创业投资企业,壮大我省创业投资规模;二是发挥政府引导社会投资方向的作用,引导创业资本向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聚集,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三是通过创业投资企业的专业化、市场化运作,培育和壮大一批成长型企业,特别是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及重组企业的不足,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第四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担保收益、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实施,并在运行过程中逐步完善。
第六条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二章基金管理第七条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省商务厅和省政府金融办组成。
【发改办法】丹东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工作办法

【发改办法】丹东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工作办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丹东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日常事务性管理,规范引导基金正常运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丹东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和《丹东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章程》(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丹东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根据市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决策,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人代表和日常事务性管理机构。
管理中心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开展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及业务运作,对引导基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进度、增值服务、退出方案等事项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确保投资的基金投资于符合丹东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的企业,达到市政府政策目标,实现引导基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市发改委受理事会的委托对管理中心进行指导、管理,市财政局对管理中心实施监督。
第三条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各项管理规则,包括:根据YYY和国家、省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规定,按照理事会对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规定和程序,建立完善、规范的引导基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
负责编写引导基金年度投资发展报告,完成引导基金投资发展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公开征集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按照理事会要求,提出《公开征集引导基金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工作方案》。
(二)公开征集方案经批准后,以市发改委同意的公布方式和公布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受理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申报材料,对其完备性进行整理、审核、汇总、报备。
(四)对申报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进行现场考察和专项尽职调查,提交尽职调查报告。
(五)协助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的基金方案及其管理机构的资质、绩效等进行专家评审,评审全过程的相关资料报市发改委备案。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解读刘健钧摘要:2005年11月由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但是,由于国家没有及时出台具有操作性的配套规则,绝大多数地方政府在此后的近三年时间里,仍只好沿袭过去那种由财政出资设立国有创业投资公司的方式直接从事创业投资。
少数地方政府虽然探索性地设立了引导基金,也同样由于无规可依而出现了不够规范的问题,且在运作中普遍遇到了政策障碍。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制订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于2008年10月获国务院批准,并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发布后,各级地方政府设立引导基金终于有了操作指南。
为促进各界和有关方面更好地理解与贯彻《指导意见》,本文首先阐述了《指导意见》的三个出发点。
接着,对指导意见所明确的七个方面政策事项,例如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运作原则与方式、管理运作、监管与指导等,作了全面解读。
最后,联系不同地区的实际,就合理设计引导基金具体运行模式需考虑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基本思路。
一、制定发布《指导意见》的出发点国家有关部委制订发布《指导意见》的出发点主要是为了实现以下三个目标:(一)促进共识,推动引导基金的设立创业投资通过为中小创业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和管理服务,已成为支持创新创业的强大引擎。
但是,由于创业投资是一种风险较高、权利义务不对称和规模不经济的投资活动,单纯依靠市场配置创业资本,往往面临市场失灵问题。
因此,通过财政资金以适当方式介入,促进创投资本的形成是必要的。
在创业投资发达国家与地区,政府都通过设立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借助其提供参股和融资担保等政策扶持,来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各类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而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本身并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
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环境,规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加快自主创新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推动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2005第39号令)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穗科信字201093号)等文件有关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下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不已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扶持创业投资机构发展,促进高端自主创新资源集聚,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强广州市的金融服务功能。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运作,主要用于参股或联合社会投资机构、投资人组建创业投资企业。
引导基金不干预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投资决策。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来源和使用第四条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主要来源:(1)广州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现有存量资金;(2)市财政新增科技费投入及专项资金、各区级财政投入;(3)争取国家主管部门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4)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5)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资金等。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首期资金规模为2亿元人民币,由广州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作为引导基金日常管理机构,设立专帐管理。
第六条优先支持对象。
引导基金优先投向广州市域内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海洋工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七条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点选择国内外业绩突出,资金募集能力强,管理成熟,网络资源丰富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和《省级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实施方案》(冀政函〔2014〕1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省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专项支持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探索政府资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新方式,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引导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社会资金等其他资金。
第四条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中省政府已投入和以后新投入的配套资金计入引导基金规模,纳入本办法管理,相关基金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签署的协议、章程等,从其约定。
第五条现阶段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基金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运作,以后可根据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试行新的投资方式。
(一)参股基金。
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国家资金、市县政府资金也可参与)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包括投资于成长期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创业投资基金。
(二)跟进投资。
引导基金以同等条件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进行跟随投资。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组织架构第六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主管部门,设理事会为决策机构,设评审委员会为决策支撑机构,委托冀财基金公司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理事会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济南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济南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济南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齐鲁人才特区”意见精神,规范我市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快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2005年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济南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齐鲁人才特区”的意见》(济发〔2011〕13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参与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创业投资发展情况,设立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三条市级引导基金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总规模为5亿元,2012年首期引导基金50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财力状况和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逐步分期到位。
引导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其他合法来源。
第四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并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作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
引导基金委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基金管理机构不干预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日常的经营和管理。
对县(市)、区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市级引导基金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条引导基金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济南市辖区内的未上市初创期、早中期企业,优先支持我市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以下简称“5150人才企业”)。
初创期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立与运作哈尔滨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为促进区域创业投资体系发展,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引导和扶持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子基金),鼓励子基金投资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重点发展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子基金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早、中期创业企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坚持参股不控股的原则,保证子基金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
第五条引导基金总规模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引导基金退出后回收的本金及收益继续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第二章引导基金运作方式第六条引导基金采取参股方式同股同权参与设立子基金。
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最多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参股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第七条对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或管理团队(以下简称“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三)有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良好业绩;(四)管理科学,运作规范,已制定子基金管理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及内部财务制度。
第八条对新设立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除子基金管理机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子基金是在哈尔滨市注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二)子基金在哈尔滨市的投资规模满足以下条件:1.投资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总额的50%或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子基金引入黑龙江省外部企业落户哈尔滨市注册、且实际经营并形成税收的,以子基金对该企业投资额的2倍计算该子基金的本地投资额。
海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海南省创业投资行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投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重在引导。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早中期的创业企业,主要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以及科技型农业、旅游、文化创意、海洋等海南特色产业,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三条创投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创投引导资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创投引导资金总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
首期2亿元人民币,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根据投资进度拨付,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追加或调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其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种子期创业企业,系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拥有原创的专门技术或独特的概念、商业模式,项目主体尚未设立或刚设立但尚未实现利润,所需融资额相对较少。
初创期创业企业,系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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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配合《创业投资企业
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实施,促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规范设立与运作,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
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
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二、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
立引导基金。
其设立程序为:由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不断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三、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在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与发展的过程中,要创新管理模式,实现政府政策意图和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考核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引导基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引导基金不用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不与市场争利。
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一)参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二)融资担保。
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三)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
产业导向或区域导向较强的引导基金,可探索通过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
其中,跟进投资仅限于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但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而应发挥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其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规定以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
引导基金应当监督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运作,但不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
引导基金不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
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四、引导基金的管理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与监督制度。
引导基金可以专设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也可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其管理团队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3)最近3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4)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纪录;(5)严格按委托协议管理引导基金资产。
引导基金应当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
引导基金拟扶持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拟扶持项目的评审。
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决策。
引导基金应当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对引导基金的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五、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
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对所设立引导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报告运作情况。
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
六、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应通过制订引导基金章程,明确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以及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相关条件。
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已经取得良好管理业绩。
引导基金章程应当具体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额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
以参股方式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
以提供融资担保方式和跟进投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引导基金应加强对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监管,防范财务风险。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应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七、指导意见的组织实施
本指导意见发布后,新设立的引导基金应遵循本指导意见进行设立和运作,已设立的引导基金应按照本指导意见逐步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