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闻自由的合理性与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媒体法学深入研究媒体法的法规与新闻自由

媒体法学深入研究媒体法的法规与新闻自由媒体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它是传递信息、促进公共议题讨论和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渠道。
然而,在媒体运作中,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以确保新闻自由的实现与维护。
本文将深入探讨媒体法学领域的法规与新闻自由问题。
一、新闻自由的定义与重要性新闻自由指的是媒体独立运作的权利,包括新闻记者的言论自由和新闻媒体的发表自由。
新闻自由作为一种基本人权,不仅保障了人们获取真实信息的权利,还能促进社会的民主进程和公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二、媒体法的意义与目标媒体法旨在通过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保护媒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媒体法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媒体的独立性、言论自由以及信息的准确、全面、客观传播。
三、国际媒体法的法规与标准1.《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是全球普遍接受的人权准则,其中第19条规定“享有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的权利”。
该宣言为国际社会确立了保护新闻自由的基本原则。
2.《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公约》是国际社会对国家在人权领域的法律义务做出的约定,其中包括了新闻自由的规定。
各国应当根据公约规定,制定相应的国内法规,以保护新闻自由和言论的平等权利。
3.其他国际媒体法规范除了上述文件外,还有许多国际组织和法律机构制定了媒体法方面的准则,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新闻自由与新闻最佳实践宣言》、国际新闻协会的《新闻自由宪章》等。
这些文件为国际社会在媒体法领域提供了法规与标准。
四、国内媒体法的法规与实践1.宪法和法律法规各国宪法通常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权利,同时国家也通过法律和法规来明确具体的保护措施。
例如,中国宪法第35条规定了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同时新闻传媒行业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职责为了确保媒体行业的运作和规范,各国设立了媒体监管机构,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这些机构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负责对媒体从业者、媒体内容和媒体运营进行规范与监督。
新闻自由的积极意义

新闻自由的积极意义摘要:一、引言二、新闻自由的定义和重要性1.定义新闻自由2.媒体的角色和责任3.新闻自由对社会的影响三、新闻自由的积极意义1.政治民主的基石2.促进社会进步和创新3.保障公民知情权和表达权4.监督政府和公共权力四、我国新闻自由的现状和挑战1.政策法规的保障2.实际操作中的困境3.网络传播的冲击五、结论正文:新闻自由的积极意义新闻自由,是指媒体和公民在法律框架内,不受政府、政治势力或其他集团的干扰,自由地获取、传播和评论信息的权利。
新闻自由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石,对于维护民主、促进社会进步和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治民主的基石新闻自由是政治民主的重要保障。
在一个民主国家中,政府权力需要受到监督和制衡,以确保公共利益得到维护。
新闻自由使得媒体和公民能够自由地获取和传播信息,揭示政府工作中的不当行为和失误,从而有效地监督政府,确保政府依法行政。
二、促进社会进步和创新新闻自由有助于社会进步和创新。
媒体在新闻自由的环境下,可以自由地报道和评论各类社会现象,为社会提供丰富的信息和知识。
公民在获取这些信息后,可以提高自己的认知水平,激发创造力,为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三、保障公民知情权和表达权新闻自由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和表达权的关键。
在新闻自由的环境下,公民可以获取多元化的信息,充分了解社会状况,从而行使自己的知情权。
同时,公民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实现意见的碰撞和交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四、监督政府和公共权力新闻自由有助于监督政府和公共权力。
媒体在新闻自由的原则下,可以对政府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客观、独立的报道和评论,揭示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推动政府改进工作,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
五、我国新闻自由的现状和挑战我国政府在立法和政策层面,为新闻自由提供了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新闻自由仍然面临一定的困境。
一方面,要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避免传播虚假信息和恶意舆论;另一方面,要应对网络传播带来的巨大挑战,确保新闻自由在网络空间得到有效实施。
新闻学中的媒体法律与新闻监管

新闻学中的媒体法律与新闻监管新闻学是一门研究新闻传播的学科,涉及多个领域,其中媒体法律和新闻监管是非常重要的方面。
媒体法律和新闻监管的存在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新闻传播的正常运行,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和新闻自由。
一、媒体法律的意义媒体法律是指对媒体行业从业人员、媒体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法律法规。
媒体法律的存在意义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新闻传媒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公民的权益。
媒体法律规定了新闻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包括透明度、客观性、真实性等要求。
同时,媒体法律也规定了媒体机构的运作规范,保障新闻传媒的健康发展。
媒体法律的核心原则是言论自由和言论负责。
言论自由是媒体行业的基本权益,保障媒体的报道独立性和客观性。
然而,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传播不真实的信息或损害他人利益的言论。
媒体法律要求媒体行业按照职业道德进行报道,承担起言论负责的责任。
二、新闻监管的作用新闻监管是指对新闻传媒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新闻监管的目的在于保证新闻传播的公正、准确、合法,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利益。
新闻监管的主体可以是政府机构、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等。
新闻监管的方式可以是行政监管、自律监管和公众监督等多种形式。
新闻监管的重点包括对新闻采编过程、报道内容和传播方式的监督。
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新闻传媒的行为准则和规范,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
同时,新闻监管也可以通过加强社会的舆论监督,推动新闻行业的自律发展。
三、媒体法律与新闻监管的挑战媒体法律与新闻监管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传媒形式多样化,传播速度加快,监管难度加大。
新媒体时代的兴起给传统媒体带来了冲击,传统监管手段的适用性受到了挑战。
其次,新闻传媒行业存在着商业化和利益驱动的问题,有些媒体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牺牲了新闻的公正和客观。
这给媒体法律和新闻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最后,新闻传媒行业的边界模糊,涉及到个人言论、新闻报道、政治观点等多个方面,如何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前提下进行监管成为难题。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关注媒体监管

辩论辩题是否应该关注媒体监管正方辩手观点:媒体监管对于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至关重要,因此应该关注媒体监管。
首先,媒体的影响力巨大,它可以直接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
如果媒体失去监管,就可能出现虚假信息、恶意炒作、不良内容等,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其次,媒体监管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媒体滥用权力、侵犯隐私、诽谤诬陷等行为。
最后,媒体监管可以促进媒体健康发展,提高媒体的专业水平和社会责任感,为公众提供更加客观、真实、有益的信息。
名人名句,美国前总统肯尼迪曾说过,“自由并不意味着不受约束,而是受到最有益于整个社会的约束。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媒体自由需要受到监管的重要性。
经典案例,近年来,一些社交媒体平台上出现了大量虚假信息和谣言,严重扰乱了公众的认知和社会秩序。
如果没有媒体监管,这些不良现象将更加猖獗,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
反方辩手观点:媒体监管可能会限制媒体的言论自由,影响媒体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因此不应该过分关注媒体监管。
首先,媒体监管可能被政府利用来限制言论自由,打压异见声音,导致舆论受到严重扭曲。
其次,媒体监管可能会导致媒体变得趋向一切,失去了对权力的监督和批评的功能。
最后,媒体监管可能会让媒体变得过于谨慎和审慎,导致信息的传播速度和效率下降,对公众获取信息造成不利影响。
名人名句,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曾说过,“言论自由是一切自由的基础。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言论自由的重要性,而媒体监管可能会对言论自由造成不利影响。
经典案例,一些国家对媒体实行严格的监管,导致媒体的报道受到政府的干预和操控,失去了客观性和公正性。
这种情况下,媒体监管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不利的。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新闻自由和新闻保护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新闻自由和新闻保护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新闻自由和新闻保护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作为一个社会成员,了解法律的基本知识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在现代社会中,新闻自由和新闻保护是法律领域中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法律对新闻自由的保障以及维护新闻的法律保护措施。
新闻自由是一项基本权利,它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自由。
在没有新闻自由的社会中,人们无法获得真实的信息,也无法积极地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因此,保障新闻自由对于一个民主社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法律体系中,宪法通常是对新闻自由进行根本保障的法律基础。
宪法中的言论自由和媒体的独立性原则为新闻从业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例如,在美国宪法中,第一修正案明确规定了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权利。
尽管新闻自由是保障民主社会的基石,但也需要依法行使。
法律对于新闻自由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可以肆意发布谣言、造谣污蔑。
法律在维护新闻自由的同时,也对新闻从业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例如,在新闻报道中,披露隐私、侵犯个人权益是被法律禁止的,新闻从业者在行使新闻自由权利时需遵守法律的底线。
在维护新闻自由的同时,法律也需要对新闻进行保护。
新闻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对于新闻时效性的保护。
新闻报道的特点决定了它必须及时传递信息,因此,法律需要对新闻工作者的采访权和报道权进行保护,例如,法律规定了新闻记者的合法采访权和报道权。
其次,对于新闻虚假报道、侵权行为的惩罚。
虚假报道可能给他人带来损害和伤害,因此,法律对于新闻报道中的虚假信息进行了严格的打击,维护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新闻保护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体现方式,但大体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规定了新闻的界定和范围,明确了哪些信息属于新闻范畴。
其次,法律规定了新闻从业者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采访权、报道权以及道德准则等。
此外,法律通过设立新闻报道监管机构,加强对新闻行业的管理和监督。
最后,法律明确了对于新闻侵权行为的追责和惩罚措施,维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探讨新闻传播法规的合理性及改善

探讨新闻传播法规的合理性及改善大众传播是指社会中借助大众媒介,如报刊、书籍、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向人数众多的、不确定的受众进行的信息传播活动。
因为它是一种对国家和社会具有巨大影响力的社会现象,因而当今世界各国利用法律强制力的方式对大众传播媒介及其传播行为在一定的活动范围内进行的调控,从来就没有过丝毫的忽略与放松,在我国同样如此。
当前,我国处于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诸多领域都被逐步纳入法制化、正规化的轨道。
新闻传播也是如此。
在我国,在新闻传播法规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涉及面还是比较地广阔,内容也比较全面。
在我看来,我国目前已出台的相关的新闻传播法规条例是合理的。
就拿新闻自由这方面来说,我国的媒介传播方能有秩序地运行因为新闻自由,网络开放都是以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为前提的,这是必须的不可逃脱的,而因为网络的新兴,很多关于网络新闻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也是一方面的因素。
因此网络“新闻人”更需要建立把关人角色,本着负责,规范的思想做好新闻的严谨采集,编写或者转载和发布。
当然,在提出和发现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很多的法规条理已经在制定中了。
比如说,2006年5月10号,《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保护条理》由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在2006年7月1号正式实行。
这标志着我国立法又向前大大推进了一步,有利于作品的广泛传播,有利于解决网络环境下形形色色的矛盾和问题,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
另一方面,在我看来,我国的新闻传播法规中仍然有许多需要改善的地方。
一、在目前的大众传播法规中,对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公务人员侵犯公民正当权利时间的处理条例或法规不是鲜有就是缺乏执行力。
我们看到,公务员群体在实际操作中运用国家权利,而我国对于这个群体的监督力度远不能满足维护公民享有合法权利的要求。
在:“官犯民”中,权利取代了法律,公民的合法权利被撕扯得支离破碎。
例如,在《彭水诗案》中,公民秦中飞一首反映彭水当时现状的诗为他带来的牢狱之灾。
保障新闻自由措施

保障新闻自由措施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新闻自由逐渐被社会各界所重视。
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新闻自由的保障是维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措施。
为了确保新闻自由的实现与发展,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安全措施。
本文将探讨保障新闻自由的相关安全措施,包括加强法律保护、推动媒体监督、提升新闻从业人员素质、合理规范信息发布等。
一、加强法律保护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为了保护新闻自由,国家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保护新闻从业人员的权益,并对侵犯新闻自由的行为进行惩处。
同时,也需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新闻报道的合理监管,以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推动媒体监督媒体作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应当具备一定的社会责任意识。
新闻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通过深度报道与独立评论,促进社会公正与进步。
同时,社会应该加强对媒体的监督,建立独立的媒体监管机构,对媒体进行监督,以确保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提升新闻从业人员素质新闻从业人员是新闻自由的重要主体,他们的思想素养和职业素养直接影响到新闻报道的质量和准确度。
因此,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和批判思维,对新闻报道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真实的呈现。
四、合理规范信息发布新闻自由并不意味着无序的信息发布。
合理规范的信息发布是保障新闻自由的基础。
国家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发布管理机制,制定明确的规范和标准,对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监管。
同时,鼓励各类新闻机构建立自律机制,加强对自身行业的管理,提高新闻报道的质量。
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新闻自由是全球范围内的共同追求。
国家应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其他国家的经验与做法,不断完善自身的新闻自由保障措施。
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组织,推动国际社会对新闻自由的共同关注,并积极扩大国际交流的渠道,传播本国新闻,增进跨国界的理解与认知。
六、建设公民意识与法治文化保障新闻自由需要社会的共同参与。
民主社会中的新闻自由与新闻监管

民主社会中的新闻自由与新闻监管在民主社会中,新闻自由与新闻监管是一个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衡的关系。
新闻自由是民主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石,它确保了媒体的独立性和公开性,以便传递真实、准确、客观的信息给公众。
而新闻监管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众利益而设立的制约机制。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新闻自由与新闻监管在民主社会中的作用和互动关系。
首先,新闻自由是一种基本人权,它保障了公众接收各种信息的自由权利。
在民主社会中,新闻媒体的自由度决定了公民获取信息的多样性和深度。
如果新闻媒体没有独立性和公开性,容易受到政府或其他利益集团的操纵,公众将无法获得真实的信息,社会舆论也将失去多样性。
然而,新闻自由也需要受到一定的监管和约束,以确保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新闻媒体作为一种传媒力量,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如果缺乏监管,可能会造成虚假信息的传播、侵犯他人隐私、引发社会恐慌等问题。
因此,新闻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规范是必要的。
新闻监管应当保持公正、透明和权威性。
它应该独立于政府和其他利益集团,确保对新闻媒体的监督和管理能够有效进行。
监管机构需要制定相关规则和标准,对新闻媒体的行为进行评估和指导,防止媒体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益。
同时,监管机构还应该处理好舆论导向与真实报道之间的平衡,不过度限制言论自由。
在民主社会中,新闻自由和新闻监管之间存在着相互制衡的关系。
一方面,新闻自由的保障需要有有效的监管机制来维护。
监管机构承担着监督新闻媒体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任务。
另一方面,新闻监管也应该注意不过度侵犯新闻媒体的自主权和报道自由。
要保持一种平衡,既确保新闻自由的实现,又能够有效监管新闻行业。
在实践中,新闻自由和新闻监管仍然面临着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一些国家存在新闻审查和控制的现象,限制了新闻媒体的自由度。
另一方面,新媒体的迅猛发展也对传统新闻监管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互联网时代,新闻传播的速度和广度大大增加,监管体系也需要相应地更新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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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闻自由的合理性与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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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新闻自由观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当下中国媒体关于“新闻自由”等问题的争论,本文从马克主义新闻观出发重新审视新闻自由,并结合时代的发展阐释新闻自由的“相对”合理性,说明新闻自由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漏洞,有必要实行法律监管。
一、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对新闻自由的认识
马克思主义新闻自由观是马克思、恩格斯在长期的新闻实践活动和革命斗争中形成的,特别是在创办和编辑《莱茵报》、《新莱茵报》时期,马克思主义新闻自由思想得到了集中而全面的体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新闻自由应该遵守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中最为核心的关键词之一,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主要理论支撑。
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真实是新闻的首要标准和第一选择。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新闻信息的采集和反映活动,是人类的基本活动之一。
人类认识自然,能动地改造自然,必然要求真实的新闻信息在相互之间传播和扩散;否则,人类将受到新闻规律的惩罚。
①
2、新闻自由需要立法保障
“法律上所承认的自由在一个国家中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出版法就是出版自由在立法上的认可,它是法的表现,因为它就是自由的肯定存在”,所以“没有关于出版的立法就是从法律领域中取消出版自由”②“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③法律许可的、承认的才是现实的、客观存在的,所以以法的形式来保障并体现新闻自由,显得尤为重要。
3、新闻自由是介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第三权力,具体表现在舆论监督权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报刊的责任,正是代表社会舆论,表达社会舆论。
”④他们公开声明创办《新莱茵报评论》的目的――经常而深刻地影响舆论。
他们认为“报纸最大的好处,就是它每日都能干预运动,能够成为运动的喉舌,能够反映出当前的整个局势,能够使人民和人民的报刊发生不断的、生动活泼的联系。
”⑤
二、新闻自由具有“相对”合理性
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着名诗人、政论家约翰?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首次提出了关于新闻自由的口号和思想。
它既反映了资产阶级向封建专制主义争夺政治权利的需要,也反映了新闻传播活动自身的需要。
有学者提出,“新闻自由主要是指不受批准自由出版报刊,不必向政府申请营业执照或交付保证金,在政治上经济上不受限制,人人都拥有出版权;不受任何形式的事先检查,可以发布任何新闻和发表任何意见,当然事后的追惩在任何国家都存在,即不允许报刊自由的损害国家社会和个人;不受限制地自由接近新闻源。
简单的说,新闻自由
就是公民拥有出版权、采访权、发布权。
”⑥但无论从理论基础,还是从现实实践角度出发,在当代社会,所谓的“新闻自由”,笔者认为都只是具有“相对”合理性。
1、理论来源:马克思主义新闻自由观是一种辩证的“新闻自由”
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也是马克思研究和思考问题的基本思路,在对新闻自由的论述中,马克思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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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也把辩证法贯穿其中,处处都能让我们感受到辩证法的印迹,是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的显着特征之一,也正是辩证看问题的方式使得“新闻自由”并不绝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马克思将自由与责任、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认为自由是相对的,它与责任之间的关系,正如权利与义务一样是辩证统一的。
在享受了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就必然要承担随之而来的相关责任,同样的,新闻本身在享受自由的同时,也肩负宣传、舆论正面引导等责任。
其次,马克思认为自由是在法律、政治和社会关系上发展来的东西,没有脱离法律的自由,只有受到法律条文约束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法律既有保护公民享有自由权利的一面,又有对不正当的自由制约的一面,伤害别人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自由”、破坏社会秩序和违反法律纪律的“自由”都是必须加以限制的。
以上两个方面得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理论本身的辩证统一的观点就形成了“新闻自由”相对的合理性。
2、现实实践:社会的稳定和时代的发展需要“受限制”的“新闻自由”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需要得到更多的信息,发出更多的声音,从社会的稳定和时代的发展的实践角度出发,新闻自由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新闻自由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
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
党的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现代化建设的成就,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不断为人们所了解、熟悉, 从而起到传播信息、沟通心灵、激发情感、凝聚人心的作用。
其次,新闻自由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日常生活、政治生活中,人们总会产生很多不满情绪,而这些不满情绪堆积就会酿成激愤的群体暴力,而让民众发出自己的声音,不仅能够保证个人和团体的不满情绪及时被发现,而且还能为各种社会不满情绪提供宣泄的场所,从而消除破坏性的对抗,维护社会生活的和谐。
最后,新闻自由是监督权力的要求。
新闻自由是实现民主政府的需要,民主政治是以民主权利和社会自治为基础的政治,民主政治的性质决定了人民对政府而非政府对人民的监督。
只有以新闻自由的合理性为前提,才能保证公民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有效实现,从而为公民舆论监督权的实现以及公共领域的构建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但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发展,新闻的自由度不断升级,民众可以在互联网上自由表达意见,如在复旦投毒案中,在官方没有给出确切结果的情况下,网友通过人肉搜索已经将嫌疑人的照片、名字、性格、家庭背景等私人情况曝光在网络,纷纷对嫌疑人加以指责。
这是由于民众对此案件的关注,同时也是对有关部门处理案件的监督,但是这种无管理式的发表意见,是否会影响到司法判定?如果嫌犯不是此人,是否会引起另外一场悲剧?这些都是未知数。
因此,根据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提出的,新闻自由必须有它应该遵循一定的规律,需要立法的保障来制约“自由”,体现了新闻自由的“相对”合理性。
三、新闻自由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指出新闻自由需要立法保障,以下从媒体过度商业化会导致新闻真
实性以及新闻侵犯隐私权两个方面来论证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1、法律监管防止媒体过度商业化
媒体的过度商业化会对新闻自由产生反作用。
首先,自由竞争会产生垄断,意见的自由市场被扼杀,削弱了新闻的自由度;其次,报刊屈从于大商业,广告客户会控制其编辑方针和编辑内容;再次,会导致媒体操纵政治的现象出现;最严重的是媒体为盈利而失去了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中重要的一点――真实性。
2001年普利策新闻大奖的一幅作品叫做《夺回埃连》,美国媒体在报道警察带走古巴男孩埃连时刊登了一张警察用枪指着男孩的照片,可是现场的目击者说,枪根本就没有指向男孩,只是由于拍摄角度,使照片产生了这样的效果。
古巴男孩埃连的故事在当时政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而媒体则是为了赢得大众的关注刊登了这张照片,正是这种过度商业化的新闻自由给了媒体这种歪曲事实的权利,严重了违背了新闻的真实性。
2、法律防止新闻侵犯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范围和程度等有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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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很大程度上,会使采访过程、报道内容更容易涉及到隐私,尤其在新媒体时代,网民可以随意发表意见看法的新闻自由的时代,更加容易造成隐私权侵犯。
首当其冲的是人肉搜索,在各大论坛,一张照片、一个名字就可以点燃大量猎人的激情火花。
再以复旦投毒案为例,虽然整个案件最终还是以犯罪嫌疑人林某毒杀黄洋罪名成立的结果结束,但回顾整个案件的侦破过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媒体是不是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媒体的新闻自由是否影响司法断案,是否具有媒介审判的嫌疑,应该成为整个案件的新思考。
虽然这与网民的道德、网络管理的技术都紧密相关,但要想战胜人的好奇心和欲望等,防止媒介审判的发生,就需要强制力规范――法律,针对此类情况,制定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新闻媒体的传播、网络平台管理者的管理方式等。
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
现有的监管法律的出台也从社会发展角度证明了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以上可以得出,新闻自由伴随着新闻实践活动而生,伴随着科学技术的革新而进步,但是无论从马克思新闻观的理论,还是从社会稳定和时代发展的实践角度上讲,新闻自由的合理性都具有相对性;同时,在新闻实践过程中,为了防止媒体的过度商业化以及侵犯隐私权,必要的法律监管将成为制约新闻自由的规范,同时也是推动新闻自由良性发展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