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简介与读后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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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简介及读后的一些思考

《政府论》简介及读后的一些思考

《政府论》简介及读后的一些思考《政府论》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政治哲学的重要著作,出版于1690年。

本书可视为政治学的研究范畴,但对法学研究而言,此书亦属必读之列。

作者简介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英国人,在多方面拥有重要成就。

他的政治学是西方近代立宪的基础,他是近代劳动价值论的创始人之一,他的《论教育》对后世思想家影响巨大。

洛克是医生、哲学家,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倡导者和理论家。

但洛克的声誉主要来自哲学。

他是经验主义的奠基者,也是哲学上自由主义的始祖。

洛克出身于律师之家,父亲是清教徒,曾在内战期间为议会军队作战。

洛克于1652年到牛津大学学习,获得医学博士学位后留校任教。

1667年,洛克结识了艾希利勋爵亦即后来的沙夫茨伯爵,做了他的医生、家庭教师和秘书。

1683年沙夫茨伯爵倒败后,洛克随他逃亡荷兰,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回国。

洛克的主要著作有:《人类理解论》、《政府论》、《论宽容》和《论教育》。

这些著作集中写作和出版于1687-1693年这短短几年间,那正是‚光荣革命‛后他备受鼓舞的岁月。

著作简介1689年,洛克开始撰写《政府论》,1690年出版,旨在为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正当性辩护。

该书一经出版立即引起了轰动。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是驳斥、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爵士的君权神授理论,带有很强的针砭时弊之意味,可归之为‚破‛,洛克在下篇的重点是‚立‛,阐释了他主要的政治思想。

历来人们在探讨洛克政治思想时,主要是针对《政府论》的下篇。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提出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

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

《政府论》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它解释了一种世俗的国家起源说,反对君权神授的主张,提出分权说和议会权力至上;主张国王在议会之下的立宪君主制,反对君主制。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政府论》是英国约翰·洛克于1690年出版的政治著作,其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读后感,供大家参阅大学生《政府论》读后感【一】斗胆看了洛克的《政府论》,完全是抱着崇拜的心情看完了这本可以被称之为“圣经”的政治类书籍。

《政府论》,洛克的政治著作。

1690年出版。

作者写作的目的是对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

全书分上、下2篇,上篇撰于1681年,作者逐条批驳了保皇派思想家菲尔默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

下篇撰于1689年,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

洛克用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阐述国家的起源和本质。

人处在一个时代能够看清楚这个时代,看清自己的国家,甚至看清楚自己国家的前途是件不容易的事情。

早在三百多年前的洛克就做到了。

他可以理智的驳斥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的理论和王位的世袭理论,并且看到英国资产主义革命的光辉的前途。

可能是因为我自己本身不是徒,所以对他用《圣经》上的理论来驳斥“君主神授”的思想,其实是不屑一顾的。

但现在想来,一个人对一件事件都有权发表自己的看法的,这没什么了不起,即使在惊世骇俗。

但这个人如果能在这个看法的基础上形成一整套系统的理论,并且把以书的形式出版出来了,实在是应该让我们来尊敬的。

读完了这本书让我最大的感触是第一次如此透彻的看清楚了政府的职能——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人民谋福利。

祖祖辈辈的我们放弃了很多的权利,放弃了很多自由,放弃了我们最早的自然状态。

本来的我们都是我们自己的上帝,我们可以把打猎打到的藏羚羊认为就是自己的而不用担心会不会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甚至可以把一片因为是我第一个发现的海滩认为是自己的。

我们可以决定自己的一切,而不会受制于任何人。

当我们的财产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甚至可以自己去惩处那些我们认为罪有应得的人。

读《政府论》有感

读《政府论》有感

读《政府论》下篇有感《政府论》是英国早期启蒙思想家约翰*洛克的著作。

它集中体现了洛克的政治哲学思想。

其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是他对罗伯特*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的驳斥,而下篇则阐述了他主要的政治思想,因此我在此谈论的是他下篇所涉及的观点。

全书体现了洛克“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社会契约、分权思想、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等主要思想。

人人生而平等这一观点有力的抨击了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极大的解放了当时人们的思想,而对于今天的社会法治仍然具有重大意义。

“平等”这个在封建社会几乎是不存在的观念如今早已深入人心,人们理所当然的知道并认为人人平等,而且平等也是大多数现代国家立法的基本原则。

“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洛克所主张的自由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那种无所顾忌的,想做什么就做什么的自由,他所主张的是在理性也就是自然法的指导下享有自己一切权利而不受侵犯的自由。

人生活在世界上就必然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就像马克思所说的“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如果人人都享有绝对的自由那么这种社会关系就会被打破,人就无法生存,这样的绝对自由反而破坏了人的真正的自由。

所以是不存在绝对的自由的。

当今社会有的人打着“自由”的幌子,叫嚣着法律束缚了人的自由,殊不知,法律的制定就是保障人的自由。

正如洛克所说“法律的目的不是限制或废除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自然权利即天赋人权是贯穿整个《政府论》下篇的思想。

他的这一思想也是他“社会契约”的一个理论基础,正是因为人的权利是天赋,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所以人们才能够基于自己所拥有的权利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政府(国家),而这样的政府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权利(当然,洛克认为最主要的是保护财产权)。

洛克《政府论》读后感5篇

洛克《政府论》读后感5篇

洛克《政府论》读后感5篇第一篇:洛克《政府论》读后感洛克《政府论》洛克的《政府论》较《论自由》好懂,几乎没有什么晦涩的语言让我抓脑壳。

全篇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以神、上帝的名义做例来“说教”,才更被西方的人们所接受和信服。

比如说论财产中,洛克说世界一切事物都是上帝给予人类的,是人类共有的,若人类加入自己的劳动,将事物脱离自然状态,那便是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

洛克在下篇中总结上篇的结论,他反驳罗伯特菲尔麦爵士所主张的君权神授学说。

在下篇中也在不断印证自己的观点。

他认为权力是以公民的立场上而存在的,特别是政治权力。

主要是为了公众的福利。

国家基于契约。

自然状态中常以自然法作为标杆,那自然法到底是什么,是人类始来形成的一些规则、法规?这是个在后文中都经常提到摸棱两可的概念。

对于自然状态下的惩罚,是“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能解决了的,我和洛克一样担心政府也是人,裁判者也是人,执行自然的权力是否能做到公平公正。

因此要求公民们相互订立合约——国家契约论——来发挥这一作用。

虽说人处于自然状态下是好的,但是论财产中也说到,在社会中缺乏公正裁判者的存在。

权利的存在也无可避免,这样政府便应运而生了。

洛克认为政府是为了替公民运用自然法的执行权,以避免人性交往、利益等发生的冲突。

相应的,公民既然订立了契约,共同建立政府,就要放弃一部分的权力和自由。

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徇私。

讲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时,“谁使人流血的,人亦必使他流血”,还有一些任何人都有杀死侵犯他的人的权力。

大有“你不让我活,我也不让你活”的冷绝,我刚看的时候,我觉得有点残忍,是不是有点不尊重坏人的人权,不过后来想想,还是有道理的,我都死了我还有闲心管别人的人权。

这种权利看在什么情况下,严重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就一定要行使这种权利。

在社会中可能起“杀一儆百”、“杀鸡儆猴”的作用。

洛克用了很多例子阐述了财产的定义,说明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洛克是1690年写的《政府论(下篇)》,为什么那时候的中国没有这个意识呢,鼓吹的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关于《政府论》的一些思考

关于《政府论》的一些思考

关于《政府论》的一些思考摘要:在政府论的下篇中,洛克开篇就向我们展示了一种被认为是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享有平等的权利也不受任何人的支配,然而人们却放弃了这样一种状态,转而选择一种看似对自身不利的生存状态,即以契约的形式同别的人达成某种共识,并且将这部分有着共同愿望的人整合起来,构建成一个共同体,在这一群体中,人们接受来自契约以及其他成员对自己行为的约束。

关键字:自由状态公民社会政府初次翻阅政府论的时候,感觉像是陷入一种否定与肯定不断变化的境地。

在最初始的文字中,洛克向我们展示了一个美好的生存状态,但是随着进一步的深入,却发现先前的观点逐渐被紧接着的文字扭曲,而后当我们接受了新的观点,认为了解了作者的本意的时候,再继续往下发现我们又回到起点,让人不得不佩服先人的智慧。

在阅读政府论的过程中,渐渐地产生了这样一个疑问,就是为什么人们会愿意放弃自己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去建立公民社会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公民社会与自然状态又有什么样的关系。

事实上洛克在第九章中也有提到类似的问题,如果人在自然状态中是如前面所说的那样自由,如果他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同最尊贵的人平等,而不受任何人的支配,为什么他愿意放弃他的自由呢?为什么他愿意丢弃这个王国,让自己受制于其他任何权力的统辖和控制呢?[1]在我们看来,放弃自身的权利并将自己陷入到一种被管制约束的境地,无疑是一笔不公平甚至是愚蠢的交易。

因为在政府论的下篇中,首先向我们介绍的就是人类最初所处的生存状态--自然状态。

而这种状态被描述为是一种完备无缺的状态,他们在自由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2]也就是说在这里每个人享有着同等的权利,任何人都没有将自己的意志或行为强加到别人身上而能逃避惩罚的,因为权力也是相互的,平等的。

当然虽然这是一种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任的状态。

政府论读后感

政府论读后感

《政府论》读后感(1)-----人权的神圣关于《政府论》:洛克的《政府论两篇》是在1689年和1690年相继写成和出版的。

其基本精神在于对1688年刚刚结束的英国所谓“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

上篇着力于驳斥保皇派菲尔麦鼓吹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反动论点,下篇则正面阐述洛克本人关于议会制度的政治理论。

一般公认下篇更富有理论价值。

关于洛克:约翰·洛克 ( 1632年 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 ) 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

他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在哲学以及政治域都有重要影响。

洛克的哲学思想:洛克是不列颠经验主义的开创者,虽然他本人并没有完全贯彻这种哲学思想。

洛克认为人类所有的思想和观念都来自或反映了人类的感官经验。

他抛弃了笛卡尔等人的天赋观念说,而认为人的心灵开始时就像一张白纸,而向它提供精神内容的是经验(即他所谓的观念)。

观念分为两种:感觉(sensation)的观念和反思(reflection)的观念。

感觉来源于感官感受外部世界,而反思则来自于心灵观察本身。

与理性主义者不同的是,洛克强调这两种观念是知识的唯一来源。

洛克还将观念划分为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不过并没有提供合适的区分标准。

我们唯一能感知的是简单观念,而我们自己从许多简单观念中能够形成一个复杂观念。

洛克原本是学医的,对哲学和心理学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然而,他对人类最大的贡献却是他最重要的著作《政府论》。

这是一本篇幅不大的书,大概写于1679——1683年的四年间。

据说,这是一部为着非常实际的目的而写的书。

当时,洛克加入了一个反对天主教徒詹姆斯继承王位的组织,他想为废黜一个国王提供理论根据,然而他们的计划失败了,查理二世的弟弟詹姆斯登上了王位,洛克因此逃到了荷兰。

1689年,詹姆斯被废黜之后,洛克回到了英国,并出版了他的这部书。

也许洛克本人也没有想到,他在《政府论》中所论证的理论竟然在一百年后,真的由包括他的许多“同乡”在内的一些人,变成了指导实践的法律文本,这就是那个著名的《独立宣言》,并从此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

政府论

政府论

政府与权力读《政府论》有感概要:《君主论》是洛克为了抨击当时保皇派的君权神授思想而做的深刻而全面的阐述。

《政府论》一书为英国资产阶级设计了一个理想的架构,在一定程度上也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和政治保障。

由于其阶级进步与局限,洛克《政府论》下篇中其政治思想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进步性和局限性。

关键词:政治社会政府构建自然状态父权君权无论在哪个时期,在哪个国家,都应该具备政府。

但是并非每一个政府的构建都是合理的,也就并非每一个政府的存在都发挥着正功能。

在洛克的《政府论》中就详细地阐释了一个合格的政府是什么样的,他的言辞不管在哪个时代都像一条鞭子,打在身上疼痛,但却让人清醒并刻骨铭心。

《政府论》诞生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阶段,它的诞生无疑是对英国革命的一个反思,具备一定的进步性。

在看完《政府论》一书后,不得不由衷地佩服洛克,也忽然觉得洛克十分不易,难以理解他是如何在笃信上帝的情况下还能对君权神授论进行彻底的批驳的,他认为是在自然状态缺陷下才产生的政府,而人类原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和平与完美无缺的自由状态,人生来就享有自然给予的一切。

无论是以前还是现在,都没有任何一个文献或理论足以充分地证明君权是由上帝赋予的,但同时我们也难以说明权力的来源。

但在此,我们认为人生来就具备自然所赋予的一切权利。

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是完全自由的,完全听从自己的意愿的指导而从不屈从任何其他的意志或权威,所以说人类一开始就处在一种完美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中。

但同时这种自然状态下有着其不能避免的缺点,就是缺乏一个共同约束行为体的准则或者说是确定的法律,又或者是缺少一个公正的裁判者和一个执行法律的公共权力,因此政府就有了必然要存在的需要了。

政府在很开始的时候就主要充当着裁决者的角色,就像是当两个人发生矛盾时就不可避免地需要第三者的调解。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人们通过社会生活的累积就会慢慢形成共有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但是这些规范是难以去直接约束人的行为的,因此就需要向政府那样象征公正的裁决者。

《政府论》读后感

《政府论》读后感

《政府论》读后感
《政府论》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的一部重要著作,它详细阐述了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和政府权力等政治哲学的基本概念。

在阅读这部作品后,我对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对政府权力的来源和限制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洛克的自然权利观念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他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之前就拥有了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利,这些权利是不可剥夺的。

这一观点为后来的启蒙思想家提供了理论基础,对于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等历史事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强调了政府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人民的同意。

他认为,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自愿放弃部分自由,通过签订社会契约来建立政府。

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这一观点对于现代民主制度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洛克对政府权力的限制进行了深入探讨。

他认为,政府的权力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不能滥用权力侵犯人民的权利。

他提出了分权制衡的思想,主张将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以实现权力的制衡和监督。

这一观点对于后来的法治国家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政府论》是一部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政治思想的著作。

通过阅读这部作品,我对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也对政府权力的来源和限制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这部作品对于我们今天理解政治制度和法治原则仍然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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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简介及读后的一些思考《政府论》是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政治哲学的重要著作,出版于1690年。

本书可视为政治学的研究畴,但对法学研究而言,此书亦属必读之列。

作者简介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英国人,在多方面拥有重要成就。

他的政治学是西方近代立宪的基础,他是近代劳动价值论的创始人之一,他的《论教育》对后世思想家影响巨大。

洛克是医生、哲学家,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倡导者和理论家。

但洛克的声誉主要来自哲学。

他是经验主义的奠基者,也是哲学上自由主义的始祖。

洛克出身于律师之家,父亲是清教徒,曾在战期间为议会军队作战。

洛克于1652年到牛津大学学习,获得医学博士学位后留校任教。

1667年,洛克结识了艾希利勋爵亦即后来的沙夫茨伯爵,做了他的医生、家庭教师和秘书。

1683年沙夫茨伯爵倒败后,洛克随他逃亡荷兰,1688年“光荣革命”之后回国。

洛克的主要著作有:《人类理解论》、《政府论》、《论宽容》和《论教育》。

这些著作集中写作和出版于1687-1693年这短短几年间,那正是“光荣革命”后他备受鼓舞的岁月。

著作简介1689年,洛克开始撰写《政府论》,1690年出版,旨在为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的正当性辩护。

该书一经出版立即引起了轰动。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是驳斥、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爵士的君权神授理论,带有很强的针砭时弊之意味,可归之为“破”,洛克在下篇的重点是“立”,阐释了他主要的政治思想。

历来人们在探讨洛克政治思想时,主要是针对《政府论》的下篇。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提出统治者的权力应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建立国家的唯一目的,乃是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以及人民的自然权利。

当政府的所作所为与这一目的相违背的时候,人民就有权利采取行动甚至以暴力的方式将权力收回。

《政府论》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国家起源问题上,它解释了一种世俗的国家起源说,反对君权神授的主,提出分权说和议会权力至上;主国王在议会之下的立宪君主制,反对君主制。

直率提出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为资本主义发展扫清障碍。

洛克的个人权利不可转让,私有制的神圣不可侵犯,分权和议会政体,以及法制这些原则,不仅成了英国政体的基础,而且也成了其他资产阶级国家体制的基础。

《政府论》的思想对北美殖民地革命有直接影响。

美国革命的先驱杰斐逊、麦迪逊、富兰克林等人,都曾求助于这本著作。

合众国宪法中的许多原则,体现了这本书中的原则主。

人们通常认为,三权分立学说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贡献,但从历史的进程来看,应当说,孟德斯鸠的分权说,是在洛克的分权说的基础上补充和发展而成的。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也同洛克的契约说有思想上的联系。

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也可以说洛克的哲学成了法国启蒙思想的基础。

主要容一、《政府论》上篇在上篇中,洛克通过论证人类的“天赋自由和平等”来驳斥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

因为,菲尔麦的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论的必然逻辑基础就是“人类不是生而自由的”,只要端掉这一理论基础,那么菲尔麦的任何主都只是一种无力的痴人说梦。

针对菲尔麦宣称他的所有理论都直接的以《圣经》为立论基础这一点,洛克也同样以《圣经》为基础,却得出了与菲尔麦针锋相对的几点结论,并因此而将菲尔麦爵士的荒谬理论彻底驳倒。

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亚当并不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明白赐予,享有对于他的儿女的那种权威或对于世界的统辖权;第二,即使他享有这种权力,他的继承人并无权利享有这种权力;第三,即使他的继承人享有这种权力,但是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明文法,来确定在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第四,即使这也已被确定,但是谁是亚当的长房后嗣,早已绝对无从查考,这就使人类各种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没有哪个比别的更能自称是最长的嫡裔,而享有继承的权利。

二、《政府论》下篇第一章:延续上篇,驳斥君权神授的专制观念,提出政府的构建是为了保护公民财产。

第二章、第三章:论证了自然和战争的两种状态,分别论证其不同,从自然法的角度阐述洛克理想中的自然状态,即享有自由,保护私有财产,正义的权利,但同时也提出自然状态中的弊端和不足促使战争状态的产生,进而成为人民缔结政府的起源。

而战争状态则是一种与自然状态相反的情形,洛克提出:“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人处于敌对状态。

”这其实是变相的对专制与强权的反对,对个体自由的呼唤,也是洛克对早起阐述的初露端倪。

同时,洛克认为在一个没有公正法律约束及有效执行裁判下,必然导致随性战争状态。

第四章到第六章:从奴役,财产和父权三个方面,进行对于自然人拥有基本的“自由,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三个权利的具体阐释。

洛克区分了自然自由,社会自由和政府自由三种状态,阐明了公民需牺牲自己一部分自由去缔结政府和法律,但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同时,洛克认为劳动创造财产,“劳动使物品同公共的东西有所区别。

”而且在劳动下必须做到物尽其用,“一个人只要注意在它们(物品)未败坏前加以使用,否则他就取了多于他的应得部分,就是掠夺别人。

”接着,洛克认为所谓的“父权”是源于自然法中父母具有保护,养育和教育儿女的责任,而当儿女拥有独立自主的意识和能力时,他们便可随意脱离这种依附状态而取得自由;同时父权不同于政治权力,因为父权具有统治不基于天生而基于同意的特别,这有力地驳斥了把君权和父权混一谈,鼓吹君权神授,君权无限的理论。

第七章到第九章:这三章主要围绕着政治社会而展开。

从自然法中人们拥有的权利中分离出裁判和处罚他人危害自身的权力交由社会,由此缔结政府。

认定法律的制定以保护财产为基础。

在公众意志里面,洛克提出政治社会可依照大多数人一直而进行运作,“任何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必须行动一致,这就有必要使整体的行动以较大的力量的意向为转移。

”并且要求政府的组织是以“公众福利”作为目的。

政府在缔结时要求人民把自由和财产并入国家,享用财产的时候就被认为是默认同意该政府的契约。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人民存在于社会中被认为是对契约的认可。

第十章到第十二章:围绕着国家的建立而展开。

指出立法权的归属决定国家形式,阐明立法权至高无上的观点。

洛克虽然认为立法权应该归于全体人民所有,但他不否认存在一个至高无上的君主去保障立法权的实施。

同时,立法的围被限定在“自然法”的限度之。

在立法的过程中,洛克也粗略地提到了固定的司法和执法,从而维护立法的公正性。

洛克要求法律应该被当做一种确定、稳定、公开的行为准则。

而为保障其正确被运用和实施,就需要对法律加以限制,这就引出了洛克理论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分权”理论:将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统归人民,行政权和对外权交由君主掌管。

这是早期权力彼此分立相互制约的雏形。

但是在洛克的理论中,明显低估了司法权力的作用,而高估了作为行政和外交掌握者—--君主的能力。

当然,这也是受洛克建立的是议会制君主立宪的政体的理论所限。

第十三章到第十五章:以“权力”为主题,分别阐述了国家权力,特权,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

国家权力当中,洛克认为“最高执行者的最高权仅仅是对法律意志和法律权力的代表。

”——这构成了洛克君主立宪理论的基础。

同时指出了执行机关和立法机关各自的工作围,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

接着洛克谈到了特权的问题,即他所认为“严格、呆板执行法律反而有害”,这就是现实中对法律的滞后性和僵硬性的认识,洛克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执行机关是能够实现超越法律的特权的,但特权的实行必须建立在公众福利的基础之上。

对父权的论述中,洛克承认父权享有的自然统治,但不能拓展到政治方面的目的和管辖围。

政治权力的论述中,洛克认为它起源于契约,基于同意,是一种出让自然法状态下的自然权力交由社会共同处理的权力。

专制权力,在洛克眼中,就是“人权的丧失”,需要加以抵制并且不被社会所承认。

第十六章到第十九章:指出了动荡社会下的多个状态,如征服、篡夺、暴政和最后政府的解体。

洛克否认不义战争的征服者能够拥有使征服者臣服和顺从的权利,因为从不义的战争状态开始,“双方都已经放弃了他们各自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

”而即使是正义的征服者,也不能够支配一同出战的人、无辜人民以及被征服者的财产、子女。

与征服主要是由外界所带来的对国家政府的影响不同,篡夺和暴政主要是国家部产生的败坏。

通过对篡夺和暴政的分析,洛克得出了如下结论:1.统治者的确立应基于法律指定(人民认可);2.专制政府必然为人民察觉且加以推翻。

这三章中,洛克总结了政府解体的种种要素,重申了拟定社会契约的观点,指出人民可以反抗政府,享有重建政府的自由,从而使自己的权利得以保护。

对洛克自然法思想的分析和思考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础上,他假设在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存在着一个自然状态。

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没有凌驾于其他人之上的权利,因此,人人都是生而自由平等的。

在自然状态中约束人们行为的是自然法,自然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每个人都享有相等的自然权利。

但是,这样的自然法并不是一部实在的法律,而是建立在人的主观假设之上,因此它既缺乏明确的规定又没有强力来保障它的实施。

所以,在自然状态中人的自然权利是难以不到保障的。

只有在人们进入文明社会之后,才能拥有公正的裁判者,并以社会的力量来保障其实施,为此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组建国家政府,自愿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力将其让渡给国家,用来保障人们的财产权。

社会契约必须受到自然法的制约,国家与政府也必须在一定的围行使自己的权力。

一、自然状态理论(一)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所谓自然状态应该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关系,每个人随心所欲的追求自己的生活方式。

当然,在这样的状态中没有人拥有比别人更多的权利,因此每个人都无权侵害他人的自由、人身和财产的权利。

同时每个人虽然拥有处理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无限自由,但谁也无权毁灭他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

在这样的状态中,每个人的权利如果受到了损害,他就可以根据自身的理性对罪犯进行自卫和惩罚。

很显然,这种完美近乎于天堂的状态是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础之上的,因为只有这样才可能出现一个人人生而平等的状态。

(二)自然法。

洛克在《政府论》中为自然法作出了规定,自然法的宗旨是根据人的理性,保障人与人之间能够和平相处,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

自然法大致包括了三大方面:一是人人生而具有平等的权利,每个人都不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侵害;二是每个人都有按照自己意愿选择自己生活的权利;三是当自己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时,每个人都有权进行抵抗并对罪犯按照自己的理性进行审判。

很显然,这种自然法已经剥掉了神学法学的烙印,它承认了“人类理性就是自然法”这一自然法的根本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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