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读后感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政府论》是英国约翰·洛克于1690年出版的政治著作,其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读后感,供大家参阅大学生《政府论》读后感【一】斗胆看了洛克的《政府论》,完全是抱着崇拜的心情看完了这本可以被称之为“圣经”的政治类书籍。
《政府论》,洛克的政治著作。
1690年出版。
作者写作的目的是对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
全书分上、下2篇,上篇撰于1681年,作者逐条批驳了保皇派思想家菲尔默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
下篇撰于1689年,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
洛克用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阐述国家的起源和本质。
人处在一个时代能够看清楚这个时代,看清自己的国家,甚至看清楚自己国家的前途是件不容易的事情。
早在三百多年前的洛克就做到了。
他可以理智的驳斥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的理论和王位的世袭理论,并且看到英国资产主义革命的光辉的前途。
可能是因为我自己本身不是徒,所以对他用《圣经》上的理论来驳斥“君主神授”的思想,其实是不屑一顾的。
但现在想来,一个人对一件事件都有权发表自己的看法的,这没什么了不起,即使在惊世骇俗。
但这个人如果能在这个看法的基础上形成一整套系统的理论,并且把以书的形式出版出来了,实在是应该让我们来尊敬的。
读完了这本书让我最大的感触是第一次如此透彻的看清楚了政府的职能——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人民谋福利。
祖祖辈辈的我们放弃了很多的权利,放弃了很多自由,放弃了我们最早的自然状态。
本来的我们都是我们自己的上帝,我们可以把打猎打到的藏羚羊认为就是自己的而不用担心会不会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甚至可以把一片因为是我第一个发现的海滩认为是自己的。
我们可以决定自己的一切,而不会受制于任何人。
当我们的财产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甚至可以自己去惩处那些我们认为罪有应得的人。
政府论读有所感

《政府论》读有所感可能是受约翰·密尔《论自由的影响》,读《政府论》时,“自由”是在脑海出现频率最高的词。
在洛克这里,自由和生命一样重要,有生命的活着远远不够,有生命而自由的活着才称得上有意义的生存。
还有一点,无论是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还是后面的政府形式,洛克一直在强调一种“度”的把握,一种既限制又尊重、约束又宽容的“度”。
文章中,洛克对于“自由”与“战争”的划分是让我觉得很有意思的,“不存在具有权力的共同裁判者的情况使人们都处于自然状态;不基于权利以强力加诸别人,不论有无共同裁判者,都造成一种战争状态”。
平等但不放任的状态是自由的,理性和道德被他看做是人们固有的一种本质,让人们各自为政却又彼此善待而活,一旦出现惩罚、控制、裁决这样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战争状态便静静地滋生出来。
洛克对于宗教信仰似乎情有独钟,就我接触到的关于《圣经》很重要一点是“人性本恶”,每个人出生都带着“原罪”,一生便是一个救赎的漫长过程。
所以人类与生俱来是自私、贪婪,甚至邪恶的,通过对耶稣基督的信仰来净化思想、洗涤灵魂,以免死后下地狱的恶果。
那么,“原罪”思想与洛克自然状态的恬静、怡和是不是挺矛盾呢?人若不能很好的自我约束,“与世无争”是不是就会很远呢?其实不是,或许正是由于这样的负罪感与忏悔心态,才让人们谨小慎微的做好自己。
但是或许也因为这样的“原罪”思想,为了更好的保全自己和保护自己的财产,才导致“自然状态”之后有效用的制度和政府的出现。
再说中国千古流传的“人之初,性本善”,在孔老先人的眼中,人类是在后天教育中逐渐有了“坏”的思想,需要通过道德的终身约束来稳定自己的本质。
可是“人人生而平等”的想法在那个时代挺缺乏的,突然想到奴隶制,自己成为他人奴,他人成为自己的奴,或许,忽略自己是平等的人,漠视他人是同等的人,才会有这样的悲哀吧。
我觉得有信仰是很重要的事,心里有一种自我评估和自我悔悟机制才不容易让自己偏得太远。
关键是,你要信。
读政府论有感

我的感悟——洛克《政府论》下半部第九章《政府论》乃人类学中的经典著作。
看了第九章,感觉整个章节都在论述处于自然世界以及社会世界环境下人类不同的权力,讲在自然世界下,一个普通人拥有什么,可以做什么,以及进入社会世界后,权力的改变以及为什么要加入社会世界。
这似乎和我们生活离得很远,没有任何交集,以为现代世界人类一出生就处于社会世界,不过,仔细思考起来,的确有很多的地方值得学习和借鉴。
由于《政府论》蕴涵了诸多的社会学理论和实践分析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和政策实施意义,本文只对自身感兴趣或自认为有特别价值和现实意义的部分理论(下半部第九章)进行表述和评点。
为避免打破原书的逻辑思维结构和思想脉络特此说明。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从柏拉图开始,政治家都是在人性善论的基础上阐述他们的政治思想的,认为理性是人与生俱来的。
同样洛克认为人是理性的一出生就拥有全部基于自己权力,这一权力为大自然所承认,这权力也仅为大自然所承认。
洛克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是自由的,如果他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同最尊贵的人平等,而不受任何人的支配”首先,洛克先论述人类为什么要加入国家,加入政府。
他认为“虽然他在自然状态中享有那种权利,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
既然人们都像他一样有王者的气派,人人同他都是平等的,而大部分人又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他在这种状态中对财产的享有就很不安全、很不稳妥。
这就使他愿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因而他并非毫无理由地设法和甘愿同已经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们一起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因此,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因为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
因为第一,“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
”第二,“在自然状态中,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
政府论

读《政府论》有感读过英国作家约翰•洛克的这部作品给我了很多的感触,初读这本书时我对其并无太大兴趣,但是随着读书的深入,我对这位经验主义的开创者,分权理论的发明者,以及第一位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哲学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约翰•洛克,英国哲学家,生于1632年8月29日,卒于1704年10月28日,终生未娶。
他开创了经验主义,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以及提倡人的“自然权利”的哲学家,他的政治理念深远地影响了美国、法国、英国以及其它的西方国家。
1689年,洛克向争论异常激烈的英国思想界推出了他的《政府论》,从理论上为资产阶级统治及其新制度进行辩护和总结。
全书分上下两篇。
上篇主要是对罗伯特•费尔默爵士“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观点的反驳。
下篇则是所谓“另一种关于政府的产生、关于政治权力的起源和关于用来安排和明确谁享有这种权力的方法的说法”。
在《政府论》这本书中,父权、自由、权力等是全书中较为活跃的几个名词,全书围绕着那么几个词对英国光荣革命进行了正当性辩护。
洛克用整个《政府论》上篇以及下篇的部分章节来批判君权来源于父权和君权神授论。
其中运用明确清晰的逻辑和对手论证中的破绽,驳斥了菲尔麦的学说。
菲尔麦以《圣经》为基础得到绝对君主论和君权神授的必然逻辑基础是“人类不是生而自由的”。
针对菲尔麦的的观点,洛克同样以《圣经》为基础取得与菲相对的理论、观点,并成功将其观点驳倒。
洛克通过不同的角度对君权神授理论进行了驳斥。
阐述了亚当不是基于父亲身份的自然权利或上帝的赐予享有对其子女的支配权及对整个世界的统治权,继承人无权享有这种世袭权利,不能确定谁是合法继承人以及不能考察正当的继承人。
洛克的主要政治思想是: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最好的政府的形式是议会具有的最高主权的制度;在革命时期,作为主要纳税者的资产阶级,反对政府以不合法的手段来增税。
洛克提出了劳动创造价值论。
洛克所提出的征服模式,实质上就是国家权力如何划分,他尤其强调议会的作用,将议会置于最高的地位,其他权力都从属于它,这十分类似于我国目前采用的“议行合一“政策。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政府论》是英国约翰·洛克于1690年出版的政治著作,其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读后感,供大家参阅大学生《政府论》读后感【一】斗胆看了洛克的《政府论》,完全是抱着崇拜的心情看完了这本可以被称之为“圣经”的政治类书籍。
《政府论》,洛克的政治著作。
1690年出版。
作者写作的目的是对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
全书分上、下2篇,上篇撰于1681年,作者逐条批驳了保皇派思想家菲尔默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
下篇撰于1689年,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
洛克用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阐述国家的起源和本质。
人处在一个时代能够看清楚这个时代,看清自己的国家,甚至看清楚自己国家的前途是件不容易的事情。
早在三百多年前的洛克就做到了。
他可以理智的驳斥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的理论和王位的世袭理论,并且看到英国资产主义革命的光辉的前途。
可能是因为我自己本身不是徒,所以对他用《圣经》上的理论来驳斥“君主神授”的思想,其实是不屑一顾的。
但现在想来,一个人对一件事件都有权发表自己的看法的,这没什么了不起,即使在惊世骇俗。
但这个人如果能在这个看法的基础上形成一整套系统的理论,并且把以书的形式出版出来了,实在是应该让我们来尊敬的。
读完了这本书让我最大的感触是第一次如此透彻的看清楚了政府的职能——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人民谋福利。
祖祖辈辈的我们放弃了很多的权利,放弃了很多自由,放弃了我们最早的自然状态。
本来的我们都是我们自己的上帝,我们可以把打猎打到的藏羚羊认为就是自己的而不用担心会不会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甚至可以把一片因为是我第一个发现的海滩认为是自己的。
我们可以决定自己的一切,而不会受制于任何人。
当我们的财产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甚至可以自己去惩处那些我们认为罪有应得的人。
读《政府论》有感

读《政府论》下篇有感《政府论》是英国早期启蒙思想家约翰*洛克的著作。
它集中体现了洛克的政治哲学思想。
其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是他对罗伯特*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的驳斥,而下篇则阐述了他主要的政治思想,因此我在此谈论的是他下篇所涉及的观点。
全书体现了洛克“自由平等,天赋人权、社会契约、分权思想、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等主要思想。
人人生而平等这一观点有力的抨击了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极大的解放了当时人们的思想,而对于今天的社会法治仍然具有重大意义。
“平等”这个在封建社会几乎是不存在的观念如今早已深入人心,人们理所当然的知道并认为人人平等,而且平等也是大多数现代国家立法的基本原则。
“人的自然自由,就是不受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然法作为他的准绳”洛克所主张的自由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那种无所顾忌的,想做什么就做什么的自由,他所主张的是在理性也就是自然法的指导下享有自己一切权利而不受侵犯的自由。
人生活在世界上就必然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就像马克思所说的“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如果人人都享有绝对的自由那么这种社会关系就会被打破,人就无法生存,这样的绝对自由反而破坏了人的真正的自由。
所以是不存在绝对的自由的。
当今社会有的人打着“自由”的幌子,叫嚣着法律束缚了人的自由,殊不知,法律的制定就是保障人的自由。
正如洛克所说“法律的目的不是限制或废除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自然权利即天赋人权是贯穿整个《政府论》下篇的思想。
他的这一思想也是他“社会契约”的一个理论基础,正是因为人的权利是天赋,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所以人们才能够基于自己所拥有的权利通过契约的方式建立政府(国家),而这样的政府的主要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权利(当然,洛克认为最主要的是保护财产权)。
洛克《政府论》读后感5篇

洛克《政府论》读后感5篇第一篇:洛克《政府论》读后感洛克《政府论》洛克的《政府论》较《论自由》好懂,几乎没有什么晦涩的语言让我抓脑壳。
全篇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以神、上帝的名义做例来“说教”,才更被西方的人们所接受和信服。
比如说论财产中,洛克说世界一切事物都是上帝给予人类的,是人类共有的,若人类加入自己的劳动,将事物脱离自然状态,那便是属于自己的私有财产。
洛克在下篇中总结上篇的结论,他反驳罗伯特菲尔麦爵士所主张的君权神授学说。
在下篇中也在不断印证自己的观点。
他认为权力是以公民的立场上而存在的,特别是政治权力。
主要是为了公众的福利。
国家基于契约。
自然状态中常以自然法作为标杆,那自然法到底是什么,是人类始来形成的一些规则、法规?这是个在后文中都经常提到摸棱两可的概念。
对于自然状态下的惩罚,是“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能解决了的,我和洛克一样担心政府也是人,裁判者也是人,执行自然的权力是否能做到公平公正。
因此要求公民们相互订立合约——国家契约论——来发挥这一作用。
虽说人处于自然状态下是好的,但是论财产中也说到,在社会中缺乏公正裁判者的存在。
权利的存在也无可避免,这样政府便应运而生了。
洛克认为政府是为了替公民运用自然法的执行权,以避免人性交往、利益等发生的冲突。
相应的,公民既然订立了契约,共同建立政府,就要放弃一部分的权力和自由。
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得徇私。
讲自然状态和战争状态时,“谁使人流血的,人亦必使他流血”,还有一些任何人都有杀死侵犯他的人的权力。
大有“你不让我活,我也不让你活”的冷绝,我刚看的时候,我觉得有点残忍,是不是有点不尊重坏人的人权,不过后来想想,还是有道理的,我都死了我还有闲心管别人的人权。
这种权利看在什么情况下,严重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就一定要行使这种权利。
在社会中可能起“杀一儆百”、“杀鸡儆猴”的作用。
洛克用了很多例子阐述了财产的定义,说明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洛克是1690年写的《政府论(下篇)》,为什么那时候的中国没有这个意识呢,鼓吹的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政府论读后感

《政府论》读后感(1)-----人权的神圣关于《政府论》:洛克的《政府论两篇》是在1689年和1690年相继写成和出版的。
其基本精神在于对1688年刚刚结束的英国所谓“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
上篇着力于驳斥保皇派菲尔麦鼓吹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反动论点,下篇则正面阐述洛克本人关于议会制度的政治理论。
一般公认下篇更富有理论价值。
关于洛克:约翰·洛克 ( 1632年 8月29日——1704年10月28日 ) 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
他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在哲学以及政治域都有重要影响。
洛克的哲学思想:洛克是不列颠经验主义的开创者,虽然他本人并没有完全贯彻这种哲学思想。
洛克认为人类所有的思想和观念都来自或反映了人类的感官经验。
他抛弃了笛卡尔等人的天赋观念说,而认为人的心灵开始时就像一张白纸,而向它提供精神内容的是经验(即他所谓的观念)。
观念分为两种:感觉(sensation)的观念和反思(reflection)的观念。
感觉来源于感官感受外部世界,而反思则来自于心灵观察本身。
与理性主义者不同的是,洛克强调这两种观念是知识的唯一来源。
洛克还将观念划分为简单观念和复杂观念,不过并没有提供合适的区分标准。
我们唯一能感知的是简单观念,而我们自己从许多简单观念中能够形成一个复杂观念。
洛克原本是学医的,对哲学和心理学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然而,他对人类最大的贡献却是他最重要的著作《政府论》。
这是一本篇幅不大的书,大概写于1679——1683年的四年间。
据说,这是一部为着非常实际的目的而写的书。
当时,洛克加入了一个反对天主教徒詹姆斯继承王位的组织,他想为废黜一个国王提供理论根据,然而他们的计划失败了,查理二世的弟弟詹姆斯登上了王位,洛克因此逃到了荷兰。
1689年,詹姆斯被废黜之后,洛克回到了英国,并出版了他的这部书。
也许洛克本人也没有想到,他在《政府论》中所论证的理论竟然在一百年后,真的由包括他的许多“同乡”在内的一些人,变成了指导实践的法律文本,这就是那个著名的《独立宣言》,并从此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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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读后感
书籍简介
《政府论》是作者约翰洛克最为著名的著作,全书分为上下两篇。
上篇是针对保皇派罗伯特·费尔默爵士“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观点的反驳。
下篇则是作者从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组建等方面正面阐述政府理论。
作者约翰洛克是第一位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哲学家。
其政治思想影响深远,特别是对于“天赋人权”学说的创见,成为英美国家法治学说的渊源。
个人感受
最初是在图书馆看到《政府论》这本书。
,全书分为上下两篇。
但还是看得饶有兴趣。
较之下篇,我更喜欢上篇,上篇主要是洛克驳斥罗伯特•费尔默爵士的“君权神授”,类似于辩论赛中反驳对方观点,语言辛辣有趣,论点缜密,论据充足。
费尔默爵士以《圣经》为基础展开的论点,被洛克完美地同样使用《圣经》批得体无完肤,漏洞百出,可谓以彼之道还施彼身,看完让人大呼过瘾。
下篇内容,对于法学学生来说其实更为重要,洛克用一种百科全书式的方法全面系统地论述了政府形成中各种形形色色的问题,内容居然还包含了征服和篡权。
下篇中可以找到很多和法理课相对应的内容,比如“天赋人权”、契约式政府、人的自然状态、特权以及雏形版的“三权分立”。
虽然没有了上篇的风趣,但却让我系统地了解了民主政府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五一期间,再读《政府论》,这次是中文版,虽语言上少了几分趣味,但对全书的认识又有了一些新的认识。
当然,这本好书只读两遍就如同暴殄天物,但无奈时间有限。
在此将自己浅读所想记下,以便与日后所想有所对比。
通过与同学交流和查找资料,发现很多人都是直接从下篇开始看,网上所查资料也大多围绕下篇展开,对上篇基本是一笔带过。
原因大多一样,因为上篇都是以《圣经》内容展开,而国内大众对于此书知之甚少。
但我认为《政府论》一书的成功正是建立在《圣经》之上,洛克对于下篇分析的政府可以说也与基督教义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在阅读上篇之前,只要有意识地去看一下《圣经》的相关内容,就能对其中内容有深刻了解,且就算抛开关于这部分内容,就上篇本身,其中对“天赋人权”的精妙论断也是比比皆是。
比如开篇洛克即严词抨击那种为奴隶制度和压迫制度辩护的论调:
“奴隶制是一种可恶而悲惨的人类状态,它同我们民族的宽宏性格与英勇气概那样直接相反,以致难以想象……好象他们立意要对一切政府宣战,并企图要颠覆人类社会的根基似的。
”
上篇中也提出了一些很有前瞻性的观点,同样值得广大法学学子关注。
例如在讨论父权的时候,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母权”,洛克很有先见之明地指出,男女在法律地位上和自然权利上是绝对平等的。
他从夫妻关系和男女结合的角度做了非常精彩的描述,他说道男女结合之所以比一般动物要长久是因为女子的生育周期长,而生出来的孩子需要很多年才能长大成人,这就意味着父亲和母亲有必要结成长期的稳定的关系,来抚养子女,以繁衍后代,在这样的过程中才产生了所谓的爱情,单纯的交配是没有爱情可言的,这种最原初的状态经过进化之后就成为今天这种形态了。
男女平等的观点如今是普世接受的,但在洛克那个年代这
绝对是空前的。
再如洛克针对“父亲因为生育孩子所以对他们有着绝对的权力”时,说到父母享有的只是子女尚未成人阶段对其的监护权以及教育权等其他权力,是一种代理的权力,等到孩子能够明白事理时,这样的权力就自动消失。
这不就是当今多数国家父母监管权的原始版本么?
法治政府构建与人民
洛克对于政府构成的理论体系在今天看来还是比较粗糙的,但我们不能再要求更多了,一位三百年前的学者能提出这些论断已经是惊世骇俗了。
但就阅读期间,本人也遇到一些问题,特就在此进行分析。
下篇中的第八章主要围绕着政治社会而展开。
从自然法中人们拥有的权利中分离出裁判和处罚他人危害自身的权力交由社会,由此缔结政府。
认定法律的制定以保护财产为基础,从这可以体现出资产阶级对于资本积累的原始要求。
在公众意志里面,洛克提出政治社会可依照大多数人一直而进行运作,“任何共同体作为一个整体必须行动一致,这就有必要使整体的行动以较大的力量的意向为转移。
”并且要求政府的组织是以“公众福利”作为目的。
政府在缔结中要求人民把自由和财产并入国家,享用财产的时候就被认为是默认同意该政府的契约。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人民存在于社会中被认为是对契约的认可。
但是洛克提出政治社会可依照大多数人意志而进行运作,可是如果这个大多数人是愚昧无知的,那么如何保证这样一个政治社会不会同样出现腐败和专断? 就算大多数人明白事理,崇尚美德,那么依照大多数人一直运作究竟该任何具体行为?如果人民组织一个委托的裁判机关?而又如何去保证这个裁判机关充分表达了人民意见而非专断?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也面临同样的问题,他的提议就是全世界都应该实行城邦制国家,每一个国家的人口都控制到一个较为合理的数量,这个数量将适合能够所有人齐聚一堂来决断国家事务。
但这种做法过于理想化,与现实中是难以实现的。
况且就算如此,那也还是无法避免第一个疑问中的现象。
我认为,如果一个国家中大多数人处在愚昧无知、浑浑噩噩的状态下,腐败与专断是无可避免的。
那么问题就在于如何使得大多数人不是愚昧无知的。
在分析之前,我必须得定义一下愚昧无知,它不是智力上的问题,而应该是人类在自身权利受到损害而不知维护的状态。
在这个问题上,洛克、卢梭都没有给出这个答案,但我认为这并不是伟人思想的漏洞。
理由可能有两种:一是洛克的政府机制的一个假设在于构成这个社会的人民心智都是基本完备的,而这种假设在书中也有迹可循。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人遵守自然法,得自由而不放任。
但自然状态中,有少数人不遵守自然法而直接诉诸暴力,导致战争状态的出现。
人们便决定放弃执行权和处罚权,以同意或默认的方式交给社会,于是国家诞生。
人类在自愿同意的情况下放弃自己的权力来组建政府,他们势必会关注自己的权利,自然不会出现愚昧无知的状态。
第二种理由也是我认为比较可能的理由,那就是洛克所处的社会—即英国当时已然是一个法治的国家,虽然君权神授的理念依然存在,但民众普遍对皇室宽容,但对政府却要求苛刻,法制意识强烈,洛克根本不需要对这个问题过多考虑。
从这个角度也可以看出,一个怀有法治思想的民族从迷信的君权神授到自由的天赋人权的转变是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并且也可以对中国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很好的建议。
《政府论》与中国法制建设
《政府论》成书于英国宗教斗争激烈的年代,洛克在书中对《圣经》的引用
可谓贯穿始终。
无神论者可能会对《政府论》的行为风格不太适应,但《圣经》可以说是西方文化的经典,引经据典作为自己理论基础是普遍的做法,同样,我国的传统学界有以四书五经作为理论基础的漫长历史。
《圣经》是当时社会的最高权威、是最广泛的共识、话语基础,精英和民众都对之相当敬服、熟稔,所以以此为立足点来展开批判,能够得到最广泛的认同、最深层的传播。
讨论法治思想对于法治社会建设的作用,为何在此提起宗教?我想说宗教在这本书中恰恰是最震撼我的一点:原来宗教可以不迷性。
书中的上帝与人权完全没有冲突,却有着相得益彰的作用,洛克的书中反复提及上帝,但这个上帝虽是一个高于人间一切的存在,但它不是一个作威作福的上帝,而是一个创造人类,善道人类过上幸福生活的上帝,并赋予他们以理性使之有好好活的可能。
而反观我们中国,中国主流是无神论,绝大部分人都不相信有上帝的存在,但却都习惯性地希望有一个伟大的类似于神一样的人物来领导人们前进。
这个人物只要能够在大局上维持众生的安定生活就可以理所当然地拥有独裁的权力,民众就可以成为他的脚下石。
英国人有上帝,却在追求幸福上勇往直前;中国人没有上帝,却习惯将自己的权力拱手相让。
这种观念造成了中国人在自身权利上的愚昧无知,也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如今我国政府如此不民主的现状。
一个不相信有神存在的民族居然比一个有宗教信仰的民族更加迷信,这真是一个莫大的讽刺。
说到这个问题并不是要宣扬基督教,也不是要断言中国人这种思想来自于宗教这么一个在中国不怎么有市场的因素,只是提供一个考虑问题的视角,仅此而已。
构建西方法治是由很多无形的人文因素做积淀的,包括宗教。
法治依靠这些因素鼓励人们去捍卫自己的权利,而不仅仅靠一堆干巴巴的法条。
天赋人权是刻在骨子里的,而不是写在纸上的。
如今的“法治”的政府拼命地学习西方法律,但就其法律底下的人文因素却弃之门外,拿个空架子套在专制的皮肉上,宣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造。
当然我不是要宣扬弃掉中国人的特性,去脱胎换骨当外国人,要学习西方,确实需要进行中国改造,不是为了保护社会主义,而是要传承中国的传统(如果当今还有传统的话)。
自古以来,如同《圣经》一样教导人们去追求幸福的观念在中国也是存在的,并且与很多有价值的学说一样为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
只是当代人都把它们扔掉了,留下的都是些渣滓。
然而我们不能将中国现在的状况全部怪罪于政府,政府毕竟也是来源于我们。
既然构成一个政府的人民都习惯于漠视自己的权利,那么政府践踏人民的权利也就不足为怪了。
所以说,要建立(或者说接近)民主法治的社会,为民众灌输法治思想是头等大事,这种灌输不应是流于表面,而是要刻骨铭心。
2015法升本:宋森20150208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