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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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6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本监管,维护资产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集团。

本办法所称集团母公司是指资产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附属机构是指由集团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应当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机构,包括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附属经济组织。

第三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确保持有的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风险,包括集团风险、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持续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和监管指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团超额资本,是指集团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资本净额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集团最低资本要求之上的部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净额,是指从集团母公司及附属机构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扣减项(调整项)后的资本余额。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修订并颁布施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信托不因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近几年来,信托公司业务发展迅速,业务模式不断创新,原有的净资本和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已不能适应信托业务的创新发展。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要求,按照《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规定,根据信托行业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现将信托公司净资本和风险资本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对信托当事人真实意图、交易目的、职责划分、风险承担等方面有效辨识的基础上,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可以区分为事务管理类(通道类)和非事务管理类(非通道类)两类。

二、本通知所称事务管理类信托,是指委托人自主决定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存续期信托财产管理,自愿承担信托投资风险,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的信托业务。

事务管理类信托可以是单一、集合、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业务。

三、在信托合同中同时明确体现以下特征的信托业务确定为事务类信托业务:(一)信托设立之前的尽职调查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第三方自行负责,委托人相应承担上述尽职调查风险。

受托人有权利对信托项目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确认信托项目合法合规。

(二)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

(三)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管理职责,包括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

受托人主要承担一般信托事务的执行职责,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

四、在信托合同中约定的如下条款是判断事务类信托的重要特征,但不是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一)信托报酬率较低;(二)信托合同约定以信托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存续状态交付受益人进行分配。

五、本通知下发后,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交叉产品,应在信托合同。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办法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办法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办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信托不因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九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

浅析《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

浅析《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

浅析《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摘要2010年9月初,银监会正式发布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导致信托业产生一场新的变革,引导信托公司从粗放的外延式发展模式走向精细的内涵式发展模式;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信托业来说也是一次难得的发展机遇,它将引导信托公司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执行方面发挥更加积极和正面的作用,对于信托业真正成为金融领域的支柱行业之一具有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信托净资本管理;风险一、《信托业净资本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净资本管理办法分为六章30条,从章节上看,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净资本的计算,第三章是风险资本的计算,第四章是风险控制指标,第五章是监督检查,第六章是附则。

第6条,说明了对于信托公司的监管,实际上是赋予监管部门相机抉择的一种权力,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原则调整净资本计算的标准、风险控制的指标以及风险资本计算标准。

这一条非常重要,它预示着在后期净资本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管的需要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去调整不同项目的风险资本的计提比例,来引导业务的发展方向。

第8条,给出了净资本的计算公式,即“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 。

这里将扣除项分为三类:一类是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再一类是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最后是其他风险扣除项。

第10条,“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类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扣除比例进行调整”。

从中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净资本管理实施的是一种相对严格的管理原则,扣除的比例是“就高不就低”。

第三章是风险资本的计算。

主要依据是后续发布的风险资本计提比例表,目前已下发摸底测算表,但最终确定的计算表还没有正式发布。

风险资本的计算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固有业务;第二部分是关于信托业务;第三部分是关于其他业务。

第四章风险控制指标是核心的内容。

(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解析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解析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解析时间:2010-9-16 11:20:33 作者:李要深来源:诺亚财富报告摘要:2010年9月,《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正式面世,该办法共六章三十条,其关键词是“净资本”和“风险资本”。

《净资本管理办法》开创了信托监管的一个新时代。

净资本管理的实施是信托监管的进步,它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过去那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惯用但也是不太有效的手段。

净资本管理的意图是1)防范兑付风险,顺应政策;2)引导信托向主动管理发展;3)从信托的角度遏制银信合作。

《净资本管理办法》与以往的监管政策最大的不同之处是,它是一个动态管理工具。

其核心是两个指标:净资本与风险资本。

据悉,净资本管理的真正实施将是在一年之后。

因为净资本计算表和风险资本计算表尚未确定,所以目前尚无法对净资本管理办法对各家信托公司的影响进行细致测算。

2010年9月会是一个被记录的时刻,《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净资本管理办法》)正式面世。

《净资本管理办法》早在7月12号就通过银监会审议,并在8月24号正式签署颁布,但由于一些关键问题尚未解决,所以直到9月初才正式下发各信托公司。

《净资本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条,其中的关键词是“净资本”和“风险资本”。

净资本管理未来将成为一个很好的监管工具,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系数(可以理解为风险资本计提比例)的调整,引导信托业向着监管部门希望的方向发展。

净资本管理是信托监管的进步《净资本管理办法》开创了信托监管的一个新时代。

1979年10月,随着中信信托的成立,新中国的信托业开始恢复。

之后信托业经历了1982年、1985年、1988年、1993年和1999年开始的五次整顿。

在我看来,五次整顿并不算成功,监管部门以行政之力扭转乾坤的同时,却始终对信托业缺乏明确的定位。

“一管就死、一放就乱”貌似成了信托业挥不去的梦魇。

每一个阶段信托业都承载着国家发展的梦想,但也承担了改革的巨大成本。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一、总则信托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在中国境内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其经营范围集中于信托业务。

为规范信托公司的管理行为,维护信托市场秩序,加强监管,保护信托受益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信托公司的设立和登记(一)设立要求1.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具有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章程、董事会和经理人职责,健全内部控制制度;3.具有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和适当的净资本额;4.具备从事信托业务的业务管理及风险控制能力。

(二)登记机构信托公司的设立和登记由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三、信托公司的业务经营(一)经营范围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信托计划的设立、管理和资产受益人代为管理;信托资产的有效投资和运作;信托产品的销售和推广等。

(二)风险控制1.信托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履行风险管理职责;2.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风险隐患;3.与合格的托管机构合作,确保信托资产的安全;四、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一)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是信托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信托公司所在地方政府的监管机构,协助国家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对信托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五、信托公司的合规经营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切实保障信托受益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处罚措施对违反《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托公司,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

结语信托公司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机构,其规范管理对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本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促进信托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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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全文)2017年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全文,
导语,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以下是小编为各位收集整理提供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学习!
2017年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风险监管,促进信托公司安全、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指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结构的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固有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对信托公司实施净资本管理的目的,是确保信托公司固有资产充足并保持必要的流动性,以满足抵御各项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

本办法所称风险资本,是指信托公司按照一定标准计算并配置给某项业务用于应对潜在风险的资本。

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自身资产结构和业务开展情况,建立动态的净资本管理机制,确保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及最低要求、风险控制指标、风险资本计算标准等进行调整。

对于本办法未规定的新产品、新业务,信托公司在设计该产品或开展该业务前,应当按照规定事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新产品、新业务的特点和风险状况,审慎确定相应的比例和计算标准。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本办法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及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净资本计算
第八条净资本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

第九条信托公司应当在充分计提各类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计算净资本。

第十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不同资产的特点和风险状况,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系数对资产项目进行风险调整。

信托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将不同科目中核算的同类资产合并计算,按
照资产的属性统一进行风险调整。

(一)金融产品投资应当根据金融产品的类别和流动性特点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调整。

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其他理财产品的,应当根据承担的风险相应进行风险调整。

(二)股权投资应当根据股权的类别和流动性特点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三)贷款等债权类资产应当根据到期日的长短和可回收情况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资产的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分类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扣除比例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对于或有事项,信托公司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出现损失的可能性按照规定的系数进行风险调整。

信托公司应当对期末或有事项的性质(如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担保等)、涉及金额、形成原因和进展情况、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预计损失的会计处理情况等在净资本计算表的附注中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风险资本计算
第十二条由于信托公司开展的各项业务存在一定风险并可能导致资本损失,所以应当按照各项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计算风险资本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确保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有相应的净资本来支撑。

第十三条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和其他业务,应当计算风险资本。

风险资本计算公式为,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

固有业务风险资本=固有业务各项资产净值*风险系数。

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各项资产余额*风险系数。

其他业务风险资本=其他各项业务余额*风险系数。

各项业务的风险系数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发布。

第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业务的规模和规定的风险系数计算各项业务风险资本。

第四章风险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十六条信托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下列风险控制指标,
(一)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
(二)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第十七条信托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标准的基础上,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指标要求。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信托公司董事会承担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确定净资本管理目标,审定风险承受能力,制定并监督实施净资本管理规划。

第十九条信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净资本管理的实施工作,包括制定本公司净资本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风险识别、计量和报告
程序,定期评估净资本充足水平,并建立相应的净资本管理机制。

第二十条信托公司应当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信托公司以合并数据为基础编制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第二十一条信托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季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如遇影响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信托公司总经理应当至少每年将净资本管理情况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一次。

第二十三条信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当对公司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签署确认意见,并保证报表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信托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净资本、风险资本以及风险控制
指标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信托公司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与上季度相比变化超过30%或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信托公司净资本等相关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信托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方案,明确整改期限;
(二)要求信托公司采取措施调整业务和资产结构或补充资本,提高净资本水平;
(三)限制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增长速度;
第二十七条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信托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进一步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分配红利;
(二)限制信托公司开办新业务。

(三)责令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二十八条对信托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继续恶化,严重危及该信托公司稳健运行的,除采取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措施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调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三)责令停业整顿;
(四)依法对信托公司实行接管或督促机构重组,直至予以撤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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