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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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4〕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29日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为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完成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工作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具体措施,予以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一)至2015年,通过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在全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5000辆,形成新能源汽车应用服务示范体系。
其中:城市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等公共领域推广应用4000辆;私人乘用车市场推广应用1000辆。
(二)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组织管理体系。
(三)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大力推进纯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纯电动汽车充电柱及维修服务网点等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四)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管理信息化平台。
二、工作机构成立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组。
组长:耿彦波(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任在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建生(市委常委、副市长)寿伟光(市委常委、副市长)成员:刘鹓(市政府秘书长)师旭东(市政府应急办副主任)张勇(市发改委主任)赵瑞雪(市经信委主任)谢承泮(市科技局局长)陈向阳(市财政局局长)王忠(市住建委主任)肖新卯(市国土局局长)陈继光(市环保局局长)郭治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姜波(市城乡规划局局长)高屹城(市商务局局长)孟小军(市物价局局长)朱茂生(市市容环卫局局长)仇跃勇(市公安局副局长)许强(市金融办主任)刘予胜(太原供电公司总经理)周齐(太原公交控股(集团)公司董事长)杨俊民(万柏林区区长)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日常工作。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52号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4〕152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的充换电服务费,以及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收费,其标准上限授权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制定充电服务费应遵循“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使电动公交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70%,电动乘用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50%,并根据燃油(气)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确保电动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
2014年12月15日
——结束——。
关于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西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市物发〔2016〕37号各充电设施经营企业:根据《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4〕82号)精神,以及市政府推进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为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经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1.依据中省文件规定,2020年前,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2.本通知确定的充电服务费标准适用于经营性集中式充电服务设施;适用车型以纯电动公交车和乘用车(含出租车、私家车等)为主,新增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也按本通知充电服务费标准执行;3.住宅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非经营性充电设施暂不收取充电服务费。
二、具体标准我市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的充电费用由两部分构成: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执行中省规定的电价政策。
具体内容如下:(一)电费。
1.充电设施经营企业以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的充电设施用电按照《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4〕82号)规定执行;2.对在居民住宅小区以及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所执行的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经请示省物价局明确,按省物价局陕价商发〔2014〕9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在现行居民目录电价0.4983元/千瓦时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1.26分,合计为0.5109元/千瓦时。
(二)充电服务费。
充电服务费(不含电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对公交车和乘用车实行差别化价格,具体如下:1.公交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35元/千瓦时;2.乘用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40元/千瓦时。
鼓励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对用户实行优惠政策,允许在此标准基础上适当下浮。
三、执行期限本通知自2016年4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3•【字号】市政办发〔2017〕2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6届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93号)和《陕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6〕54号),持续推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依据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要求,围绕聚焦“三六九”,振兴大西安奋斗目标,着眼发展大产业和促进“品质西安”建设,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全力推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宜业宜居之城和全国重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
二、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一)发挥公交领域示范引领作用。
结合绿色循环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2017—2020年市本级、区县新增公交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重分别达到50%、55%、60%、65%。
开设10条纯电动公交和混合动力公交专线,进一步扩大示范效应(责任单位:西安城投集团、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建委等,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14•【字号】金政办发〔2016〕62号•【施行日期】201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6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金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14日金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发展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按照“桩站先行、适度超前”的要求,分类有序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着力构建布局合理、运行规范、功能完善、使用便捷、安全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保障和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建设目标到2020年前,全市新建各类专用充(换)电站30座、公用充(换)电站22座以上、充电桩1.5万个以上,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构建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二、工作任务(一)完善分类管理按照专用和公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分类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能源部,能源部,能源部•【公布日期】2022.01.2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充电基础设施是电动汽车用户绿色出行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支撑。
2022年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于指导“十四五”时期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策背景“十三五”时期,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在充电技术、设施规模、标准体系、产业生态等方面均取得显著成效。
截至2021年底,全国充电设施规模达到261.7万台,换电站1298座,服务近800万辆新能源汽车,为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仍有许多突出问题不容忽视。
例如:部分存量小区电力改造施工协调难度大,无法实现固定车位建桩;公共充电设施发展不均衡,城市公共充电场站冷热不均;充电平台数量多,多平台启停及多渠道支付尚未全面覆盖,充电路径规划、站桩导航功能不完善,用户找桩难、找桩慢,充电的便捷性仍需提升;部分充电桩运维不及时,缺乏充电保障预案,节假日高速公路充电排队长问题日益凸显;监管体系尚不健全,安全管理责任、管理机制亟待完善。
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明确相关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解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维中存在的问题,助力电动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意义《实施意见》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目标。
《实施意见》立足于全面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落地,强化规划引导作用,提出省级和市级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编制要求,明确了城市公共、县城和乡镇、高速公路、单位和园区内部等各类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求,为“十四五”时期,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提供了目标指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3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3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争当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贯彻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为契机,以我省示范城市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为切入点,以纯电驱动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主要战略取向,重点推广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和研发投入,加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科学规划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步伐,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速发展。
二、目标要求及推广应用原则(一)目标要求到2015年底,在“昆明+3城市群”(昆明市、丽江市、玉溪市、大理市) 推广应用5000辆新能源汽车,其中,昆明市3400辆、丽江市800辆、玉溪市300辆、大理市500辆,推广范围涵盖公交客车、出租车、公务车辆、环卫、物流、邮政、特种车等领域。
以云南电网公司和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企业为主体,在示范城市的公交停车场、大型客运站、城市重点区域、大型停车场所、大型居民小区及部分高速公路等区域,建立完善“规划布局合理、标准相对统一、数量适度超前、满足示范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配套设施;鼓励非示范城市群适度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16•【字号】石政办发〔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6〕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充电设施服务网络,实现全面辐射,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中心城区(含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和正定县)不低于100%、30%、30%,其他区域不低于100%、10%、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换)电站。
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式与立体式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宜、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确保满足3万辆(标车)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规范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产业生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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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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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
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二、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换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
(二)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制定并调整。
(三)制定充换电服务费标准应遵循“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在国家及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无偿划拨充换电设施建设场所等方式降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增强电动汽车在终端市场的竞争力。
(四)当电动车发展达到一定规模并在交通运输市场具有一定竞争力后,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三、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
电网企业要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