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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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52号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4〕152号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4〕152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的充换电服务费,以及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收费,其标准上限授权设区市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制定充电服务费应遵循“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使电动公交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70%,电动乘用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不高于汽车燃油成本的50%,并根据燃油(气)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确保电动汽车电费及充电服务成本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
2014年12月15日
——结束——。

20140722发改价格【2014】16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722发改价格【2014】16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

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二、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一)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换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

(二)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制定并调整。

(三)制定充换电服务费标准应遵循“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在国家及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无偿划拨充换电设施建设场所等方式降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增强电动汽车在终端市场的竞争力。

(四)当电动车发展达到一定规模并在交通运输市场具有一定竞争力后,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三、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电网企业要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电价信号作用,合理引导投资、促进资源高效利用,推动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2021年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

二、2021年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更好体现光伏发电、风电的绿色电力价值。

三、2021年起,新核准(备案)海上风电项目、光热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的,基准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

四、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光热发电等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6月7日
——结束——。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五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建[2014]489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能源局
【发布日期】2014.08.21
【实施日期】2014.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
录(第五批)的通知
(财建[2014]489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02号)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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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07]773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发布日期】2007.04.09【实施日期】2007.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7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200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6]77号),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8个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明确了对上述行业中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用电实行加价的时间和标准,同时规定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已经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但各地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工作进展很不平衡。

河北、天津、山西、辽宁、吉林、山东、上海、浙江、江苏、福建、湖南、四川、广西、贵州、海南15个省(区、市)转发了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甄别并公布了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和加价标准,贯彻执行情况较好;北京、甘肃、湖北、河南、安徽、广东、云南等7个省(市)虽已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但未具体明确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名单;内蒙古、黑龙江、陕西、宁夏、青海、新疆、重庆、江西8个省(区、市)既未转发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也未对高耗能企业进行甄别。

吉林、黑龙江、内蒙古、陕西、青海、甘肃、宁夏、湖北、四川、重庆、福建、贵州、江苏、海南等14个省(区、市)还以实行发供电联动、协议供电、大用户用电直供、竞价上网等名义自行出台了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

2014年新能源汽车领域基础设施相关政策一览

2014年新能源汽车领域基础设施相关政策一览

Column2014年新能源汽车领域基础设施相关政策一览1月工信部、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等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5月工信部-中机中心关于调整部分新能源汽车产品公告申报示范运行区域要求的通知5月国家电网关于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慢充、快充等各类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市场,包括居民客户在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停车位(库)建设的充电设施,及其他非居民客户(包括高压客户)在公共区域建设的充换电设施。

并明确在充换电设施全过程服务中,将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并投资建设因充换电设施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

在国家出台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前,居民低压客户及居民社区配套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其他客户执行国家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

将为电动汽车用户报装充电桩开辟多渠道,提供营业厅、网站、电话等多种受理方式。

6月国管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联合制定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配套基础设施逐步完备的目标,按照“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鼓励引导、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障充电需求,建成与使用规模相适应、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的充电设施及服务体系。

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

建立起市场化充电设施服务体系,具体要求包括:1.地方政府应当按照适度超前、保障使用的原则,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中,整合社会资源,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具有资质的企业充分竞争,参与升级改造传统加油(气)站、新建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运营维护。

2.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改造的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

随着新能源汽车购买比例增加,在现有停车场中逐步增设充电桩。

2014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2014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

为加强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插电式(plug-in)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

第三条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对象方式第四条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动力电池、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并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测等工作。

第五条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私人直接购买、整车租赁和电池租赁三种形式。

(一)直接购买: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

(二)整车租赁:中央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

(三)电池租赁:中央财政对电池租赁企业给予补助,电池租赁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向私人用户出租新能源汽车电池,并提供电池维护、保养、更换等服务。

第六条地方财政安排一定资金,重点对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购置和电池回购等给予支持。

支持条件第七条试点城市政府是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试点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并建设与应用规模相适应的基础设施。

(二)确定新能源汽车商业运营模式,至少建立一种新能源汽车或电池租赁模式。

(三)制定地方财政补助、电价优惠、设置专用停车位等配套政策措施。

(四)注重动力电池和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相关技术标准的统一,充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与正在制订的国家相关标准相衔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06•【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电动汽车充换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一)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容量为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经营性(按营业执照认定)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用电价格,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

在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接电的,按工商业两部制1—10千伏电度电价标准执行。

(二)其他充换电设施(含未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充换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电价。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换电设施用电,参照主体用电性质执行相应电价;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其他充换电设施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电价,其中接电容量为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

(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二、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充换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由市场化机制形成。

以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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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
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1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

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
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二、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一)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换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

(二)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制定并调整。

(三)制定充换电服务费标准应遵循“有倾斜、有优惠”的原则,在国家及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无偿划拨充换电设施建设场所等方式降低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的基础上,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增强电动汽车在终端市场的竞争力。

(四)当电动车发展达到一定规模并在交通运输市场具有一定竞争力后,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三、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
电网企业要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7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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