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原市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充换电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格〔2019〕248

内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关于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格〔2019〕248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相关充电设施经营企业: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1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87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加快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591号)精神,借鉴省内其他城市充(换)电服务收费情况,结合内江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电服务企业依法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5年前免收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由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
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充电服务费最高指导价格为0.60元/千瓦时,鼓励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向下浮动充电服务费。
换电服务费、电池租赁费、电池维护(保)费等暂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定价。
二、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政策宣传,严格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特许经营权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特许经营权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06•【字号】市政办发〔2017〕57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城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特许经营权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57号榆次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晋中市城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特许经营权出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晋中市城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特许经营权出让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对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的相关政策措施,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稳步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根据晋中市电动汽车发展规划,按照“开放市场、公开竞争、企业建设运营、政府引导监管”的模式,分类有序推进充电设施建设,确保建设规模适度超前,保障晋中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需求,形成较为完善的充换电设施体系。
二、项目概况“十三五”期间,拟在市城区范围内规划建设分散式充电桩2500个。
其中分年度目标如下:2016年:建成分散式充电桩500个;2017年:建成分散式充电桩1000个;2018年:建成分散式充电桩1000个;结合市城区电动汽车发展现状和发展规划,计划分三个批次(2016年、2017年、2018年)出让市城区公共区域内充电设施特许经营权。
其中2016年规划建设约344个公用充电桩,2017年规划建设约663个公用充电桩,2018年规划建设的公用充电桩待前两批实施后确定。
后续的两个批次实施办法,按照第一批次办法实施。
(一)2016年晋中市城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及运营项目项目建设地点:公园停车场、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场、快速路桥下停车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83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1年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2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电价信号作用,合理引导投资、促进资源高效利用,推动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2021年光伏发电、风电等新能源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起,对新备案集中式光伏电站、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和新核准陆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中央财政不再补贴,实行平价上网。
二、2021年新建项目上网电价,按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新建项目可自愿通过参与市场化交易形成上网电价,以更好体现光伏发电、风电的绿色电力价值。
三、2021年起,新核准(备案)海上风电项目、光热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竞争性配置方式形成,上网电价高于当地燃煤发电基准价的,基准价以内的部分由电网企业结算。
四、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海上风电、光热发电等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6月7日
——结束——。
电动车与充电桩政策与有关通知(1)

电动车及充电桩政策及通知汇编一、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及山西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2016 年行动计划四、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五、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七、关于加快居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八、太原市公布电动车充电收费标准九、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1山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有关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 2015?1454号)及《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4?77号)、《山西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应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统一标准、通用开放,依托市场、创新机制”的基本原则,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科学确定充电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第三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属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晋价商字[2009]275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晋价商字[2009]2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e8168427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22.png)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晋价商字[2009]275号)各市物价局,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国际电力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9号)精神,为疏导电价矛盾,完善电价结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决定适当调整销售电价水平。
现将我省调整电网销售电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我省销售电价水平。
按照国家发改委通知规定,将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含税,下同)平均每千瓦时提高3.88分钱(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2008年8月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影响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各类用户电价调整安排如下:(一)除居民生活用电及提黄灌溉用电价格暂不作调整外,其它类别用电电价同步调整。
(二)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
适当拉开电压等级差价,将35千伏及以下各电压等级价差再拉大每千瓦时0.5分钱。
新增20千伏电压等级用电电价标准。
(三)大工业生产用电基本电价标准统一为:按变压器容量计费为每月每千伏安25元,按最大需量计费为每月每千瓦37.5元。
对电解铝行业用电,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生产用电执行“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类电价。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能力达到经济规模且采用离子膜法工业的氯碱生产用电,在调整后的电碱烧碱电价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1.3分钱执行。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对淘汰类、限制类工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调整后的《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一。
根据调整后的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相应调整《山西省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附件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02•【字号】晋政办发〔2023〕38号•【施行日期】2023.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和《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日山西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为加快推进全省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充(换)电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一)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状“十三五”末,全省机动车保有量约750万辆,电动汽车保有量约12.5万辆,占比1.67%,与全国水平基本持平。
2020年全省推广电动汽车37168辆,同比增长61.52%,占整个“十三五”推广量的30.97%。
截至2022年底,全省机动车保有量约953.94万辆,电动汽车保有量约28.75万辆,占比3.01%,同比增长51.38%。
其中,太原市电动汽车保有量约占全省的40%,运城和临汾分列二、三位,占比分别为14.82%和10.61%。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9•【字号】并政办发[2014]56号•【施行日期】2014.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政办发〔2014〕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29日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为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完成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城市工作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具体措施,予以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一)至2015年,通过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营,在全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5000辆,形成新能源汽车应用服务示范体系。
其中:城市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等公共领域推广应用4000辆;私人乘用车市场推广应用1000辆。
(二)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组织管理体系。
(三)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大力推进纯电动汽车充换电站、纯电动汽车充电柱及维修服务网点等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四)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管理信息化平台。
二、工作机构成立太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组。
组长:耿彦波(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任在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建生(市委常委、副市长)寿伟光(市委常委、副市长)成员:刘鹓(市政府秘书长)师旭东(市政府应急办副主任)张勇(市发改委主任)赵瑞雪(市经信委主任)谢承泮(市科技局局长)陈向阳(市财政局局长)王忠(市住建委主任)肖新卯(市国土局局长)陈继光(市环保局局长)郭治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姜波(市城乡规划局局长)高屹城(市商务局局长)孟小军(市物价局局长)朱茂生(市市容环卫局局长)仇跃勇(市公安局副局长)许强(市金融办主任)刘予胜(太原供电公司总经理)周齐(太原公交控股(集团)公司董事长)杨俊民(万柏林区区长)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日常工作。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模式探析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模式探析作者:赵茜李成仁来源:《商业经济》2013年第19期[摘要] 目前,我国充换电服务收费政策仍为空白,甚至没有将充换电服务列入物价清册。
有电动汽车的地方,如杭州市是按里程收费;北京和安徽等地是按一般工商业电价和充电电度收费。
根据国家电网企业是唯一的供电主体,其向充换电设施供电与充换电设施为用户提供充换电服务的资产界面自然分开的实际,我国可实行供电和充换电服务分开定价的办法。
充换电设施供电服务收费执行电网供电价格;充换电服务收费应由市场竞争确定。
同时,要深入研究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问题,要制定促进产业发展的充换电服务价格机制。
[关键词] 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模式探析[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政策的出台对于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网络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充换电服务收费政策仍为空白,亟需对收费模式进行研究,为政府制定科学的收费政策提供参考。
一、国内外充换电服务收费模式概况国外方面,美国加州太平洋燃气与电力公司(PG&E)制定了电动汽车分时充电收费标准(E-9标准)。
该标准面向采用居民电价在家中给电动汽车充电的消费者,根据一年中不同充电时间段,收取5美分/千瓦时到28美分/千瓦时不等的电费。
美国圣地亚哥煤气电力公司(SDG&E)开展了对充电服务价格的研究,建立了解释分时电价对充电行为的影响模型,评价了充电设施位置(如居民区和非居民区)与价格信号之间的关系,并为电动汽车居民用户提供了三种可供选择的价格方式。
以色列BetterPlace公司曾为丹麦电动汽车换电用户提供了一共5款价格套餐,主要针对用户年行驶里程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包月套餐,套餐用户可享受无限次换电、个性化能量管理与导航服务等。
国内方面,沈珑桓(2013)以“十城千辆”试点城市的快速换电电动公交车为例,根据投资产出和燃油替代两种方法对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实例测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太原市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充换电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链接:/news/90235.html
来源: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太原市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充换电服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物价局),国网太原供电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充换电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市政府的要求,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和服务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
1、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
2020年前,暂免收基
本电费。
2、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
表用户电价。
3、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4、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
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二、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
1、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2020年前,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
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2、我市纯电动汽车(七座及以下)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充电最高服务费暂定为0.45元/千瓦时。
充电经营企
业可在最高限价内下浮,下浮幅度不限。
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充电服务费给予优惠。
纯电动汽车(七座及以下)换电服务费和电动公交车充换电服务费另行核定公布。
三、其他事项
1、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充电电价和充换电服务费
标准等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2、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待正常运行后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发展情况重新核定价格。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2月6日原文地址:/news/90235.html
页面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