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发改价格[20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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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青霉素V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10]156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青霉素V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10]156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青霉素V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青霉素V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粤价〔2010〕156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发改价格〔2005〕9号),我局制定了青霉素V等部分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已公开征询社会意见,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见附件)为最高零售价格,是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的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

附件中没有标注生产企业的,为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我省已差别定价的同种药品补充规格的价格,仅限于该企业执行。

二、附件中属国家发展改革委列管药品的价格为临时最高零售价格,在国家公布统一价格后,执行国家的统一定价。

三、当中标价格或市场实际销售价格与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时,我局将及时调整其最高零售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跟踪及监督检查,了解市场实际供应情况,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发现问题及时向我局报告。

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公布的价格自2010年8月10日起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青霉素V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金额单位:元序号定价权限医保编号药品名称剂型规格计量单位最高零售价生产企业备注一、西药1国家/西药2青霉素V胶囊236mg*48盒(瓶)19.6 2国家/西药-jx5阿莫西林胶囊剂250mg*36盒(瓶)23.2 深圳市联诚医药有限公司,商品名:阿莫灵3国家/西药-jx5阿莫西林胶囊剂500mg*36盒40.5 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香港联邦制药厂有限公司4国家/西药-jx5阿莫西林胶囊剂500mg*48盒53.4 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香港联邦制药厂有限公司5国家/西药-jx5阿莫西林胶囊剂250mg*36盒23.2 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香港联邦制药厂有限公司6国家/西药-jx5阿莫西林胶囊剂250mg*48盒30.6 珠海联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香港联邦制药厂有限公司7国家/西药7阿莫西林颗粒剂125mg袋0.7 8国家/西药-基药9头孢呋辛片剂500mg*10盒(瓶)19.4 9国家/西药-基药9头孢呋辛胶囊250mg*10盒(瓶)30.6 10国家/西药-基药9头孢呋辛胶囊250mg*16盒(瓶)48.1 11国家/西药-基药9头孢呋辛胶囊125mg*24盒(瓶)41.8 12国家/西药-jx9头孢呋辛酯片剂125mg*12片盒27.2 深圳制药厂13国家/西药-基药14阿奇霉素分散片100mg*30盒(瓶)43.2 14国家/西药-基药14阿奇霉素分散片250mg*24盒(瓶)70.2 15国家/西药23头孢羟氨苄片剂500mg*12盒55.4 广东清远华能,商品名:力欣奇16国家/西药23头孢羟氨苄片剂500mg*10盒46.1广东清远华能,商品名:力欣奇17国家/西药-基药31阿昔洛韦乳膏剂450mg:15g(3%)支(瓶)4.1 18国家/西药49庆大霉素片剂40mg*48盒(瓶)5.9 19国家/西药-基药50双氯芬酸钠缓释片100mg*6盒(瓶)8.9 20国家/西药56多西环素片剂100mg*48盒(瓶)6.7 21国家/西药60阿奇霉素干混悬剂100mg 袋2.6 22国家/西药86氟罗沙星分散片200mg*8盒(瓶)43.8 23国家/西药86氟罗沙星分散片200mg*6盒(瓶)33.2 24国家/西药91奥硝唑片剂500mg*12盒(瓶)35.9 25国家/西药91奥硝唑注射剂250mg:100ml(软袋,含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袋40.2 26国家/西药91奥硝唑注射剂500mg:100ml(软袋,含直立式聚丙烯输液袋)袋66.6 27国家/西药-基药104氨溴索片剂30mg*12盒(瓶)8.6 28国家/西药-基药108氨茶碱缓释片100*36盒(瓶)12.0 29国家/西药-基药118阿托品注射剂500μg(冻干粉)瓶(支)3.4 30国家/西药127利巴韦林口服溶液150mg:5ml瓶(支)0.3 31国家/西药129泛昔洛韦分散片250mg*6盒(瓶)60.1 32国家/西药129泛昔洛韦分散片250mg*12盒(瓶)117 33国家/西药138奥司他韦颗粒剂15mg袋7.5 34国家/西药-基药143氢化可的松注射剂50mg瓶(支)5.2 更正粤价〔2009〕228号文公布50mg的价格35国家/西药-基药143氢化可的松注射剂100mg瓶(支)8.8 更正粤价〔2010〕103号文公布100mg的价格36国家/西药171布洛芬缓释片300mg*10盒(瓶)7.5 37国家/西药171布洛芬混悬滴剂0.8g:20ml瓶(支)19.8 38国家/西药194氨基葡萄糖颗粒剂0.48g袋5.4 39省级/OTC西药198复方银翘氨敏胶囊24粒盒(瓶)22.5 40省级/OTC西药198美敏伪麻口服溶液150ml(无糖型)每100ml含盐酸伪麻黄碱0.3g,氢溴酸右美沙芬0.1g,马来酸氯苯那敏0.02g瓶(支)29.0 41省级/OTC西药198氨酚伪麻(Ⅱ)片剂对乙酰氨基酚325mg,盐酸伪麻黄碱30mg*15片盒(瓶)18.0 42国家/西药268葡萄糖酸钙颗粒剂1g袋1.7 43国家/西药271碳酸钙D3片剂500mg*30盒(瓶)30.4 44国家/西药271碳酸钙D3片剂500mg*60盒(瓶)59.4 45国家/西药300醋酸亮丙瑞林注射剂3.75mg(微球,预充式注射器)瓶(支)2367 天津武田药品有限公司46国家/西药300醋酸亮丙瑞林注射剂1.88mg(微球)瓶(支)1392 天津武田药品有限公司47国家/西药302曲普瑞林注射剂15mg瓶(支)5700 法国益普生生物制药公司(Ipsen PharmaBiotech)48国家/西药348那格列奈胶囊30mg*30盒(瓶)21.2 49国家/西药350二甲双胍缓释片250mg*30盒(瓶)16.8 50国家/西药353吡格列酮片剂30mg*7盒(瓶)102 天津武田药品有限公司51国家/西药359左甲状腺素片剂25μg*100盒(瓶)21.7 52国家/西药365阿仑膦酸钠片剂10mg*5盒(瓶)31.4 53国家/西药380吗替麦考酚酯分散片500mg*20盒(瓶)418 54国家/西药384西罗莫司片剂1mg*10盒(瓶)580 惠氏制药有限公司55国家/西药462紫杉醇注射剂30mg:5ml (预充式)瓶(支)464 56国家/西药467氯米芬胶囊50mg*40盒(瓶)23.0 57国家/西药473依西美坦片剂25mg*15盒(瓶)909 辉瑞公司58省增西药478伊马替尼片剂100mg*60盒(瓶)13000 59国家/西药487西替利嗪分散片10mg*6盒(瓶)8.2 60国家/西药491氯雷他定口腔崩解片10mg*10盒(瓶)33.7 61省增西药493地氯雷他定片剂5mg*12片盒(瓶)49.5 深圳海滨制药62国家/西药504吡贝地尔缓释片50mg*30片盒(瓶)103 63国家/西药535氟桂利嗪分散片5mg*60盒(瓶)67.1 64国家/西药543依达拉奉注射剂15mg:10ml瓶(支)172 65国家/西药555甲氯芬酯分散片100mg*48盒(瓶)50.1 66国家/西药555甲氯芬酯分散片100mg*36盒(瓶)38.0 67国家/西药555甲氯芬酯分散片100mg*24盒(瓶)25.7 68国家/西药642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10ml袋1.9 69国家/西药645右美沙芬分散片15mg*24盒(瓶)12.6 70国家/西药659沙美特罗替卡松干粉吸入剂50μg:500μg*28吸盒(瓶)204 葛兰素史克71国家/西药671复方甲氧那明胶囊60粒瓶58第一三共制药(上海)有限公司;商品名:阿斯美72国家/西药684雷尼替丁胶囊150mg*14盒(瓶)3.9 阿特维斯(佛山)制药有限公司73国家/西药684雷尼替丁胶囊150mg*20盒(瓶)5.5 阿特维斯(佛山)制药有限公司74国家/西药684雷尼替丁胶囊150mg*30盒(瓶)8.3 阿特维斯(佛山)制药有限公司75国家/西药694氨溴索口腔崩解片30mg*12盒(瓶)15.6 76国家/西药694氨溴索口腔崩解片30mg*24盒(瓶)30.4 77国家/西药694氨溴索口腔崩解片30mg*50盒(瓶)61.7 78国家/西药729双歧三联活菌肠溶胶囊210mg*36盒(瓶)54.5 79国家/西药745水飞蓟宾片剂100mg*24盒(瓶)43.4 80国家/西药745水飞蓟宾片剂100mg*36盒(瓶)64.1 81国家/西药745水飞蓟宾片剂50mg*48盒(瓶)49.8 82国家/西药745水飞蓟宾片剂50mg*60盒(瓶)61.7 83国家/西药807多沙唑嗪缓释片4mg*10盒(瓶)77.4 辉瑞公司84国家/西药859环磷腺苷注射剂40mg:250ml(塑瓶)瓶(支)41.9 85国家/西药876萘哌地尔分散片25mg*8盒(瓶)29.9 86国家/西药878坦洛新(坦索罗辛)缓释片200μg*14盒(瓶)77.3 87国家/西药914右旋糖酐铁口服溶液25mg:5ml瓶(支)0.45 88国家/西药915富马酸亚铁胶囊200mg*120盒(瓶)30.9 89国家/西药921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别名“重组人促红素”)注射剂3000单位:2ml瓶(支)247 麒麟鲲鹏生物药业有限公司90国家/西药921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别名“重组人促红素”)注射剂6000单位:0.6ml(预充)瓶(支)91.1 91国家/西药941果糖注射剂25g:500ml (塑料瓶)瓶(支)84.1 92国家/西药941果糖注射剂12.5g:250ml(塑料瓶)瓶(支)49.5 93国家/西药941果糖注射剂50g:500ml (塑料瓶)瓶(支)141 94国家/西药941果糖注射剂25g:500ml袋86.1 95国家/西药941果糖注射剂50g:500ml袋143 96省级/OTC西药976莫匹罗星软膏剂200mg:10g支(瓶)31.9 史克公司生产,商品名百多邦。

差比价规则解读

差比价规则解读

药品差比价分类 剂型差比价
差比价
规格差比价
包装差比价
含量差比价 K=alog2X 装量差比价 K=1.9log2X 包装数量差比价 K=1.95log2X 包装形式差比价 包装材料差比价
代表品的确定 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含量比价值。
需确定原因 相关说明
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应当以代表品价格 为基础,按照规定的药品差比价关系制定价格。
A
B
C
A包装形式差比价
多种药品构成的组合包装(包括各药品独立包装的组合 形式和各药品复合包装的组合形式),价格不高于所包装 药品价格的总和。
药品与注射用溶媒、注射器等附件构成组合包装的,不 区分价格
包装差比价
B包装材料差比价
(一)口服固体制剂,容器类型和包装材料不同的,不区 分价格。
(二)生物制品小容量注射液采用预充式注射器包装单次 剂量药品的,其他条件相同时,可在普通小容量注射液基 础上最高加 3 元。化学药品、中成药和天然药采用上述包 装形式的,不区分价格。
C包装数量差比价K=1.95log2X
适用对象1 口服片剂、口服胶囊剂最小零售包装价格按以下 方法计算:
包装数量比价值:K=1.95log2X
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包装数量比价值 (K=比价值,X=非代表品包装数量÷代表品包装数量)
用于慢性病治疗、需要长期使用的药品,按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 治的成人单次最高剂量计算,包装数量不足三日(含三日)用药量 的,按包装数量差比价计算后,再乘 0.9 的缩减系数制定价格。
药品差比价规则介绍
(发改价格 2011 2452号)
相关文件
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2005年 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5 9号) 1月7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阿洛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阿洛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阿洛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0.08.16
•【字号】皖价医[2010]177号
•【施行日期】2010.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阿洛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皖价医〔2010〕177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有关规定,现公布阿洛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本通知价格自2010年8月20日起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价格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撤销皖价医〔2010〕156号文中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罗哌卡因注射剂每盒10ml:75mg*5支和10ml:0.1mg*5支两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该公司盐酸罗哌卡因注射剂每盒10ml:75mg*5支和10ml:100mg*5支两规格继续执行皖价医〔2007〕91号文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附件:
阿洛西林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西药部分。

差比价规则

差比价规则

(20)
每支
(20)-(19)
2.5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的有效文件未标明 冻干粉针或溶媒结晶 粉针的,均按普通粉针 执行。
大容量注射液 (21)
每瓶
(21)-(19)
4.5元
以装量50ml的规格为 计算基准。
注: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装量50ml以上(含50ml)的注射液归类为大容量注射液,装量50ml以下
差额或 比值
说明
含素片、糖衣片、薄
1 膜衣片、异形片、划
痕片等。
1.05
1.05
1.1
分散片
(5)
每片
(51) 1.3
硬胶囊
(7)
每粒
(7)÷(1)
1
胶囊剂 (口服)
肠溶胶囊 (胶囊壳型)
软胶囊 (胶丸)
(8) (9)
颗粒剂 (10)
颗粒与溶液 剂
(口服)
(一)非代表品与代表品的给药途径和剂型均相同,而适 应症或功能主治完全不同的(不包括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的增加 和减少);
(二)非代表品明确为仅限于小儿使用的; (三)非代表品与代表品含量差异大于或等于 8 倍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并在临床上具有重要意 义的,可单列代表品计算差比价: (一)使用特殊给药装置,由患者院外自行给药的注射类 和喷射类制剂; (二)适应症或功能主治部分改变,对临床产生重大影响 的; (三)口服片剂、胶囊剂中代表品为单剂量包装,非代表 品为多剂量包装,且价格不高于相同剂型规格单剂量包装的; (四)由于药物本身特性等原因,剂型或规格改变对药品 疗效、安全性等产生重大影响的。
1.3
胶囊剂 (口服)
颗粒剂与 溶液剂 (口服)
硬胶囊

【推荐】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推荐】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五年一月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临床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左氧氟沙星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左氧氟沙星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左氧氟沙星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06.10
•【字号】皖价医[2011]98号
•【施行日期】2011.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左氧氟沙星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皖价医〔2011〕98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有关规定,我局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2011年4月21日至5月18日申报的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进行了审核,现公布左氧氟沙星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本通知价格自2011年 6 月 15 日起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价格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左氧氟沙星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附件
左氧氟沙星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西药部分
金额单位:元
中成药部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五年一月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皖价医〔2010〕156号

皖价医〔2010〕156号
关于阿仑膦酸钠等药品
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有关规定,现公布阿仑膦酸钠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本通知价格自2010年7月25日起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价格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八日
阿仑膦酸钠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西药部分
中成药部分
—11 —
主题词:经济管理价格药品通知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改办,省药召办。

安徽省物价局办公室2010年7月18日—12 —。

药品差比价规则

药品差比价规则
药品差价比较法(Differential Pricing Rules)是一种政府在制定药品政策时采用
的药品价格定价机制。

该机制于1975年美国国会颁布《药品价格竞争和账款结算法案》
时开始实施,自此以来,美国药品价格政策一直遵循“以质换量”的原则。

药品差价比较法的具体要求是,药品生产者应按照市场价格和药品本身降低成本的优
势原则,彨者应尽可能把利益回馈给社会,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费用,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降低药品价格、提高药品投入价格效率。

按照药品差价比较法,药品价格应将市场价格和药品本身利益特征进行有效结合。


药品价格应该从以下三方面考虑:一是考虑当前市场行情的社会负担,即是几家厂商如何
在价格上更好地衔接,当市场价格远高于生产成本时,他们应该以更实惠的价格出售产品
以满足社会的需求;二是考虑政府的调控起到,如何减少产品价格,为民众提供廉价药品;三是考虑企业产品和投资者受益,如何保证厂商最大利润。

药品价格调控属于政府行为,主要依据有关法律。

任何政府在实施药品价格调控时,
都应该注意遵守政策的公平性,尊重竞争规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政府还要充分
考虑药品价格受到政策干预影响程度、影响产品形成和流通以及对消费者造成影响等客观
因素,以保证实施药品价格调控政策时的准确性和公共利益。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8.06.25
•【字号】皖价医[2008]104号
•【施行日期】2008.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皖价医〔2008〕104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表内所注生产企业的品种为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

本通知附表所列内容与以前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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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发改价格[2005]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一月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临床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

第七条确定药品差比价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为:平均生产成本、生产技术水平、临床应用效果、使用方便程度以及治疗费用等。

第八条剂型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在单位含量相同的前提下,不同剂型之间价格的差额或比值。

未标识有效成份含量的中成药剂型,以相同日服用数量为前提计算剂型差比价。

常用剂型差比价见附表一。

第九条规格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同一剂型由于规格(包括含量、装量、重量、包装数量或药品性状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差额或比值。

(一)本规则所称含量,是指一种药品制剂中包含的国家标准规定的有效成份的数量。

(二)本规则所称装量,是指单位容器内药品制剂的容量。

(三)本规则所称重量,是指最小计量单位的药品的重量。

(四)本规则所称包装数量,是指零售包装内包含的按最小计量单位计算的药品制剂数量;零售包装指最小零售包装(不包括医院住院药房拆零出售的包装)。

(五)本规则所称药品性状,是指药品制剂的物理特性或形态。

第十条规格差比价中的含量差比价关系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含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7。

两种以上有效成份的含量变化幅度,以有效成份的市场平均价格为权重加权平均计算。

非整倍数关系的含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含量÷代表规格品含量)。

葡萄糖、氯化钠等调节电解质类的输液,暂不适用上述含量比价。

第十一条规格差比价中的装量或重量差比价关系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装量或重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9。

非整倍数关系的装量(重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装量或重量÷代表规格品装量或重量)。

有含量标识的注射液,溶液(剂)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10ml以上的,溶液(剂)装量每增(减)10ml,价格加(减)0.05元。

第十二条规格差比价中的包装数量差比价关系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其他条件相同,包装数量增加1倍(或减少50%),价格相应乘以(或除以)1.95。

非整倍数关系的包装数量差比价计算公式为:(K=比价值,X=待定规格品包装数量÷代表规格品包装数量)常用含量、装量、重量和包装数量差比价系数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规格差比价中的药品性状差比价关系注射剂型中,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普通粉针在小水针基础上每支加1元,冻干粉针、溶媒粉针价格在小水针价格基础上每支加3元(中成药注射剂暂不适用)。

药品其它性状,原则上不考虑差比价。

第十四条包装材料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相同剂型和规格,因使用不同的包装材料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本规则所称包装材料,是指药品最小零售单位的药用包装材料。

盒装(指内包装为板装的)口服固体制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包装材料差异;瓶装口服固体和液体制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颗粒剂在价格上不区别包装袋材料差别。

小容量注射液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大容量注射液,以同容量规格玻璃瓶为基础,塑料瓶最高加2元,软袋最高加4元。

第十五条按差比价计算零售价格时,尾数按以下原则取舍:百元以上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元;百元以下、一元以上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一元以下零售价格尾数保留到分。

第十六条本规则未明确规定具体差比价系数的,可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本规则确定的有关原则制定差比价并暂行,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市场和技术发展变化情况,不定期调整、补充有关差比价系数。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一常用西药剂型差比价表名称类别编号计算单位差比价计算公式差价或比价值说明片剂普通片(1) 每片—— 1 不单独区分素片、糖衣或薄膜衣肠溶片(2) 每片(2)÷(1) 1.1分散片(3) 每片(3)÷(1) 1.3胶囊剂普通硬胶囊(4) 每粒(4)—(1) 0.02元每粒单价超过1元时,不考虑与片的差价肠溶胶囊(5) 每粒(5)÷(4) 1.1颗粒与溶液剂颗粒(可溶、混悬)(6) 每袋(6)÷(1) 1.2 口服溶液(7) 每支(7)÷(6)0.9 口服干混悬剂(8) 每瓶(8)÷(6) 1.3注射剂小容量注射液(9) 支(10ml以下)—— 1大容量注射液(10) 每瓶(100ml) (10)-(9) 5元常用中成药剂型差价比价表名称类别编号计算单位差比价计算公式差价或比价值说明丸剂蜜丸(小蜜丸)(1) 平均日服用量—— 1 水蜜丸(2) 平均日服用量(2)÷(1) 1.2 水丸(3) 平均日服用量(3)÷(1) 1.3 浓缩丸(4) 平均日服用量(4)÷(1) 1.4片剂糖衣片(5) 平均日服用量—— 1 素片(6) 平均日服用量(6)÷(5)0.9 薄膜衣片(7) 平均日服用量(7)÷(5) 1.1胶囊剂硬胶囊(8) 平均日服用量(8)—(5)0.02元(每粒)每粒单价大于1元时,不考虑与片的差价。

软胶囊(9) 平均日服用量(9)÷(8) 1.5颗粒与溶液剂颗粒剂(10) 平均日服用量(10)÷(5) 1.25无糖型可比含糖型加价10%合剂(口服液)(11) 平均日服用量(11)÷(10)0.9糖浆剂(12) 平均日服用量(12)÷(10)0.8附表二常用含量、装量、重量和包装数量差比价系数倍数含量比价装(重)量比价包装数量比价(待定规格÷代表规格)0.125 0.20 0.15 0.130.25 0.35 0.28 0.260.5 0.59 0.53 0.511 1.00 1.00 1.001.5 1.36 1.46 1.482 1.70 1.90 1.952.5 2.02 2.34 2.423 2.32 2.77 2.883.5 2.61 3.19 3.344 2.89 3.61 3.80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急计价格[2000]2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我们制定了《药品政府定价办法》(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25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委(价格司)。

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二OOO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明确政府定价原则、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医药卫生政策,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生产经营者能够弥补合理生产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二)反映市场供求;(三)体现药品质量和疗效的差异;(四)保持药品合理比价;(五)鼓励新药的研制开发。

第三条药品政府定价,要综合考虑其合理生产经营成本、利润,同类药品或替代药品的价格,必要时要参考国际市场同种药品价格。

第四条药品政府定价原则上要按照社会平均成本制定。

对市场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能满足社会需要量的社会先进成本定价。

第五条同种条件生产的同一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之间要以单位有效成份的价格为基础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

第六条区别GMP和非GMP药品、原研制与仿制药品、新药和名优药品与普通药品定价,优质优价。

其中,剂型规格相同的同一种药品,GMP药品比非GMP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40%,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已过发明国专利保护期的原研制药品比GMP企业生产的仿制药品,针剂差价率不超过35%,其它剂型差价率不超过30%。

第七条企业生产经营的政府定价药品,其产品有效性和安全性明显优于或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明显低于其它企业生产的同种药品的,可以向定价部门申请单独定价。

药品单独定价按照规定的论证办法进行。

第八条国产药品和进口分装药品的零售价格由生产企业的出厂价和流通差价构成,含税出厂价格由制造成本、期间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进口药品的零售价格由口岸价和流通差价构成,含税口岸价由到岸价、口岸地费用(包括报关费、检疫费、药检费、运杂费、仓储费等)和税金构成。

药品流通差价由商业批发和零售企业的期间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药品零售价的计算公式为:零售价=含税出厂价(口岸价)*(1+流通差价率)国产和进口分装药品出厂价的计算公式为:含税出厂价=(制造成本+期间费用)/(1-销售利润率)*(1+增值税率)进口药品口岸价的计算公式为:含税口岸价=到岸价*(1+关税率)*(1+增值税率)+口岸地费用第九条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审核药品制造成本和期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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