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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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京发改[2007]465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京发改[2007]465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监督检查的通知(京发改〔2007〕465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物价检查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65号)精神,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价格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一、主要目标坚持检查与规范相结合。

通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价格违法案件,保证政府药品调价措施的落实,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并注重探索治理药品价格虚高的有效措施。

二、检查范围本市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零售单位。

三、检查时限自2006年10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

对发现的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四、检查内容和重点(一)药品价格。

1.对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重点检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有关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06]2056号)中,有关药品加价率规定的落实情况:一是药品最小零售包装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是否超过75元;二是在实际购进价格顺加15%后,低于国家规定最高零售价格是否按低价执行;三是是否突破国家规定最高零售价格;四是药品招标中介机构有无对未经国家和本市发展改革委公布价格的药品越权制定招标临时零售价的行为。

2.药店重点检查销售政府定价范围内药品是否按规定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医疗器械。

重点检查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医疗器械),是否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发改价格[2005]9号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发改价格[2005]9号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发改价格[2005]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一月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临床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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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五年一月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临床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

药品差比价规则

药品差比价规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收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一月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临床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发改价格[2011]24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发改价格[2011]245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2011年修订)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修订了《药品差比价规则》。

现将修订后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2005年1月我委印发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具体包括剂型差比价、规格差比价和包装差比价等。

第四条确定药品差比价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为社会平均成本、临床应用效果、治疗费用、生产技术水平、使用方便程度和产业发展方向等。

第五条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应当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按照规定的药品差比价关系制定价格。

第六条确定代表品应当先确定代表剂型,再从代表剂型中确定代表规格。

(一)代表剂型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口服固体制剂以普通片剂为代表剂型,无普通片剂的以普通硬胶囊剂为代表剂型;注射剂以小容量注射液为代表剂型,无小容量注射液的以普通粉针为代表剂型。

同种药品无上述剂型的,以中国药典收录的剂型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包含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中国药典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同时涉及多个剂型或均未收录的,以首先上市并仍正常生产和销售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五年一月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5.13•【字号】京发改[2004]860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4]860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2号)和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暂行)的通知》(京价[医]字[2001]300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附后),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不得超过政府制定公布的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

二、所有精制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非调剂用中药饮片和未列入《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暂行)》的调剂用中药饮片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者和医疗机构要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合理制定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

三、中药饮片调剂中,药箅子、布袋可按实际进价收费并在结算时予以注明。

包装纸、袋在销售费用中解决,不得收费。

四、中药饮片调剂处方计价,每付总和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五、销售中药饮片及相关物品和包装材料,均应按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和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药品零售单位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通知》(京价(检)字[2001]174号)中的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附件:北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政府定价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2号)和原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目录(暂行)的通知》(京价[医]字[2001]300号),制定本办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阿莫西林、夏枯草胶囊等药品价格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阿莫西林、夏枯草胶囊等药品价格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发改[2008]150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9.16【实施日期】2008.09.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本市药品价格文件的通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阿莫西林、夏枯草胶囊等药品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08]1507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现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制定并公布阿莫西林、夏枯草胶囊等药品价格(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规定,大容量注射剂在价格上不区分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

小容量注射剂在价格上不区分容器类型和材料差别,装量在10ml(含10ml)以下的,在价格上不予区分,按已公布同含量10ml以下注射剂统一价格执行;大容量注射剂以同容量规格的玻璃瓶为价格基础,原则上按塑料瓶最高加2元、软袋最高加4元执行。

二、瓶装、盒装和袋装口服固体制剂,原则上价格不区分包装材料差异,均按已公布的零售包装单位统一价格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08年9月23日起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附件1:49种西药最高零售价格及暂行最高零售价格表金额单位:元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最高零售价格备注19阿莫西林分散片125mg*48片盒31.4颗粒剂125mg*24袋盒19.9联邦制药厂,阿莫仙咀嚼片250mg*24片盒14.9214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注射剂0.6g(500mg/100mg)支25.9华北制药集团生产319头孢氨苄胶囊500mg*24粒盒14.4缓释胶囊250mg*24粒盒34.3457阿奇霉素干混悬剂100mg*8袋盒21.4干混悬剂100mg*12袋盒31.6干混悬剂100mg*15袋盒39.2颗粒剂100mg*12袋盒24.4 560罗红霉素片剂50mg*24片盒18.9 661乙酰螺旋霉素片剂100mg*36片盒7.4 7115氟胞嘧啶片剂250mg*36片瓶68.28167氨基葡萄糖胶囊剂240mg*180粒盒3609169贝诺酯片剂500mg*24片盒20.5 10184美洛昔康片剂7.5mg*12片盒28.011208洛芬待因缓释片213mg (200mg/13mg)*20片盒64.412326二甲双胍缓释片250mg*60片盒32.713351他克莫司胶囊1mg*50粒盒114514352西罗莫司片剂1mg*10片盒580 惠氏制药有限公司15371表柔比星注射剂10mg:5ml瓶13616437氯雷他定颗粒剂5mg*10袋盒19.817518利培酮片剂1mg*30片盒7218547文拉法辛缓释片37.5mg*7片盒41.2缓释片75mg*7片盒70缓释片75mg*14片盒13719555乙酰半胱氨酸胶囊200mg*24粒盒53.820571多索茶碱注射剂300mg:100ml瓶59.421592吉法酯片剂50mg*30片盒36.3 22613曲美布汀片剂100mg*30片盒28.123640复方甘草甜素(复方甘草酸苷)片剂甘草酸苷25mg/甘氨酸25mg/蛋氨酸25mg*18片盒29.9片剂甘草酸苷25mg/甘氨酸25mg/蛋氨酸25mg*60片盒95.4片剂甘草酸苷25mg/甘氨酸25mg/蛋氨酸25mg*100片盒156胶囊甘草酸苷25mg/甘氨酸25mg/蛋氨酸25mg*18粒盒29.9胶囊甘草酸苷25mg/甘氨酸25mg/蛋氨酸25mg*40粒盒64.6注射剂甘草酸苷40mg/甘氨酸400mg/盐酸半胱氨酸20mg:20ml*6支盒13924646葡醛酸钠注射剂0.266g支 3.125689硝苯地平控释片30mg*12片盒44.1 控释片30mg*24片盒85.926700普萘洛尔缓释片40mg*24片盒14.127702比索洛尔片剂 2.5mg*12片盒16.3。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9号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规范药品价格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制定了《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发布后,各地应加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最迟于2005年3月底以前执行。

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后,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调整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机构在制定中标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零售价格时,须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执行。

三、我委已制定公布的药品价格,我委将在重新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进行调整。

地方已制定公布的补充剂型规格品价格,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五年一月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药品定价行为,提高药品定价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指药品制剂)。

第三条本规则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按照价格管理的需要进行了归类。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西药,凡中文通用名或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的化学成份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化学成份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成药,国家标准规定的正式品名中剂型前部分的名称相同且国家标准规定的处方相同的药品制剂,归类为同种药品(处方相同正式品名不同的,归类为同种药品)。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剂型、规格及药用包装材料定义,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材料的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第六条本规则所称代表品,是指同种药品中临床常用的剂型、规格品种。

发改委药品差比价规则2011年11月.docx

发改价格[2011)24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同: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修订了《药品差比价规则》.现将修订后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2005年I月我委印发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3同时暖止。

附:药品差比价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二。

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附:药品差比价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丁•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药品因剂型、规格或包装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

具体包括剂型差比价、规格差比价和包奘差比价等。

第四条确定药品差比价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为社会平均成本、临床应用效果、治疗费用、生产技术水平、使用方便程度和产业发展方向等0第五条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应当以代表品价格为基础,按照规定的药品差比价关系制定价格。

第六条确定代表品应当先确定代表剂型,再从代表剂型中确定代表规格。

(一)代表剂型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口服固体制剂以普通片剂为代表剂型,无普通片剂的以普通硬胶囊剂为代表剂型:注射剂以小容量注射液为代表剂型,无小容量注射液的以普通粉针为代表剂型“同种药品无上述剂型的,以中国药典收录的剂型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包含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中国药典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同时涉及多个剂型或均未收录的,以首先上市并仍正常生产和销传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21)代表规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已批准上市的规格中,以含量或装鬓与常用单次剂量相匹配, 包装数址居中的规格作为代表规格。

(≡)上述方法不能涵盖的,应综合考虑以卜因素豳定代表品:I、临床常用。

选择与药品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匹配,临床应用时间长,多家企业生产的剂型、规格。

2.国际通用。

选择与国际市场主流剂型相匹配的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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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
价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京发改[2011]233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2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费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
(京发改[2011]233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45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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