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
北京市新能源补贴北京市电动车补贴政策

北京市新能源补贴北京市电动车补贴政策第一条为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22〕551号)、《关于2022-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34号)和《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22修订)(京科发〔2022〕458号)等相关政策,做好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符合《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并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企业及车辆,按照《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完成备案并销售的新能源小客车,在取得我市车辆登记牌照后,可依照本细则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按照北京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要求,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推动新能源小客车技术进步,并统筹推进新能源小客车示范应用;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补助资金的兑付,并委托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环交所”)负责受理和审核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第四条本市财政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车辆销售价格(车辆销售价格是汽车销售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与中央、市级补助资金的总额)扣减补助后支付车价款,汽车生产企业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小客车。
第五条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直接兑付到汽车生产企业。
第六条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京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补助资金兑付到该汽车销售机构。
第七条符合本市财政补助政策的新能源小客车,2022-2022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如下:如国家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
第八条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的60%,按车辆销售价格60%扣除中央补助后计算本市财政补助金额。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10.21•【字号】京商生一字〔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商生一字〔2024〕17号各区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文件精神,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了《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10月21日北京市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促进家政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是提高“七有”“五性”保障水平的重要内容,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举措。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部署要求,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推进,坚持探索创新、分类施策,以扩大优质服务供给为主线,以促进平台企业积极开展家政服务业务和传统家政企业转型升级为抓手,着力破解供需两端信息不对称等行业堵点痛点,健全工作体系,强化统筹协同,提升家政服务消费品质,满足市民个性化和多层次家政服务消费需求,更好发挥家政服务业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作用,制定如下措施。
一、扩大家政服务人员规模,实现供需精准对接(一)持续开展家政劳务对接助力乡村振兴。
进一步扩大省际和市(区)级家政劳务协作范围。
落实京冀省级家政劳务协作协议,推动10家以上家政企业作为“河北福嫂”来京就业输入基地。
组织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家政企业,赴家政劳务协作地区举办供需精准对接活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6.16
•【字号】京发改[2009]1241号
•【施行日期】2009.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市发展改革委保留、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京发改[2009]1241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和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9〕21号)精神,我委对本机关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符合清理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207件,其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5件,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2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009年6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09年6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23•【字号】京发改[2006]419号•【施行日期】2006.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6〕419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有关单位: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后评价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管,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结合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后评价,是指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一段时间,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项目投入运行后的实际效果,投资产生的技术、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和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按京政发[2005]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且市级政府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及市级政府投资补助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贴息项目,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实行后评价管理。
对上述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管理的,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区级营商环境试评价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区级营商环境试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0.30•【字号】•【施行日期】2022.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北京市区级营商环境试评价工作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对标国际先进,推动本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扎实推进营商环境改革落地见效,我委牵头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区级营商环境评价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
现将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评价目的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导向,充分发挥评价对本市营商环境改革引导和推进的积极作用,推进营商环境改革与全市经济调度、财源建设、“服务包”工作相融合,以评促改、以评促优。
帮助各区推动改革,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发现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不断提升营商环境水平,促进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企业在京更好发展。
二、评价对象对全市16个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评价。
三、时间安排2022年本市区级营商环境试评价分为两个阶段。
11月初至11月中旬,以石景山区、房山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试点开展第一阶段试评价;11月中旬至12月底,对16个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开展本年度试评价。
四、评价方法市优化营商环境专班将组织开展市级部门数据采集、区级部门填报、企业问卷调查、第三方实地调查等相关工作。
(一)市级部门数据采集。
本次营商环境评价将通过市级部门采集各区营商环境领域客观数据作为评价依据,充分反映各区营商环境客观改革成效。
(二)区级部门填报。
对确需由区级部门提供的数据和材料,由各区营商环境牵头部门组织本区相关部门,结合填报指引和材料需求清单准备相关材料并予以报送。
(三)企业问卷调查。
将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随机抽取部分企业开展问卷调查,由各区营商环境牵头部门组织本区部门提供符合要求的企业名单,由北京市区级营商环境评价团队负责实施,调查企业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系统平台填写问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夏季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专项监察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夏季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专项监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京发改[2010]1292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夏季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专项监察的通知(京发改[2010]129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本市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于2010年8月16日至9月17日夏季供冷期间,将对本市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写字楼等公共建筑单位开展夏季室内温度控制管理专项监察,为做好此次专项监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察内容(一)空调系统运行操作人员上岗证书和培训情况。
(二)空调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室内温度及空调系统的运行记录。
(四)温度测量设备的可靠性,应满足规定的分辨率、准确度的要求以及计量校准证书。
(五)室内温度现场检测。
二、监察组织方式(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住建委开展联合执法,对部分单位进行重点抽查,监督、指导此次专项监察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委要抽出专人对所属区域的公共建筑单位进行检查,并于9月17日前将检查情况分别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三、监察要求(一)全市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写字楼等公共建筑单位要加强室内温度控制管理,严格遵守夏季室内温度不得低于26摄氏度的规定。
(二)各有关单位要重视和配合此次专项监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监察中将严格执法,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依法责令改正,监察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有关部门予以公布。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两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开放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关于印发《“两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开放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2.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0•【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两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开放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辖区内各金融机构:为深入推动“两区”建设绿色金融领域改革开放,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首都经济绿色低碳发展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制定了《“两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开放发展行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8月10日“两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开放发展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首都经济绿色低碳发展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动“两区”建设绿色金融领域改革开放,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紧抓北京“两区”建设契机,深入推进高水平开放,率先探索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提升绿色金融服务水平,为金融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科学应对气候变化贡献“首都经验”,为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撑。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在线监测和现场检测工作的通知(2021年)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在线监测和现场检测工作的通知(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在线监测和现场检测工作的通知(2021年)各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综合管理,现就重点用能单位在线监测和现场检测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在线监测和现场检测工作开展情况“十三五”以来,我委会同相关部门对电力、热力、汽车制造、教育、数据中心等领域216家重点用能单位开展了现场检测工作,完成了3500多台套耗能设备的能效现场测试,有效促进了重点用能单位规范节能管理。
同时,我委建成了北京市节能监测服务平台(一期),将工业、公建、交通、公共机构四个重点领域近200家用能单位能耗数据纳入在线监测,有效提升了节能管理的时效性和精细化水平。
二、完善能耗在线监测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5号)第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化水平”,对于可以实现在线监测能耗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将相应监测数据接入“北京市节能监测服务平台”(网址:/seeyon/,咨询人员:王江辉,电话:55591110)。
其中,2021年底前率先将能耗增长较快的信息和互联网服务行业26家重点用能单位(见附件1)的实时监测数据接入“北京市节能监测服务平台”,各重点用能单位应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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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北京市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0.10
【实施日期】2012.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北京市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687号)要求,现组织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
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
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关于组织开展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2]268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说明》有关申报条件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进行申报。
二、申报材料
申请认定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发改高技〔2012〕241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1-2012年度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说明》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三、申报方式
根据《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市实施细则(试行)》,北京市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根据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向当地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相关认定材料。
各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在对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于10月22日(周一)前按管理归口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济信息化委。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或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明确为每个申报企业服务的具体负责人员,同时由其与申报企业人员在受理申报材料清单共同签字,并在报送的报告(表格)上签字。
四、企业材料审核
申报截至日期后,企业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到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委托投资北京国际有限公司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对于初步核实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包括提交材料不全的企业),将在10月26日(周五)前通过市发展
改革委、市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