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10〕1731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
京价(商)字[2001]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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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价(商)字〔2001〕372号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市各有关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物价局:为促进北京市供热事业的发展,缓解企业亏损的矛盾,进一步理顺供暖价格,经专家论证委员会论证和价格听证会听证,并经市政府批准,我市自2001年至2002年采暖期起适当调整我市供暖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热力集团供暖价格及生活热水加热费市热力集团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0元调整为24元;供应旅游饭店、使馆、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0元调整为24元。
以上价格均含热力点运行费用2.5元、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生活热水加热费由每吨2.5元调整为5元。
云岗地区使用热电厂热力供暖的收费标准按照市热力集团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锅炉供暖价格1、燃煤锅炉(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元调整为16.5元;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元调整为16.5元。
以上价格均含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2、燃煤锅炉(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8元调整为19元;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8元调整为19元。
以上价格均含热力点运行费用2.5元、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3、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调整为30元,其它供应对象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5元。
以上价格均含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三、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国华北京热电厂(供热基数380万吉焦)、北京第二热电厂(供热基数420万吉焦)供热基数内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8.15元/吉焦调整为25元/吉焦,超出供热基数部分的尖峰锅炉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8.15元/吉焦调整为27元/吉焦。
北京市非居民供暖费合同4篇

北京市非居民供暖费合同4篇篇1北京市非居民供暖费合同一、缔约方甲方(供热公司):地址:电话:联系人:乙方(用户):地址:电话:联系人:二、合同背景本合同是甲方同乙方就供暖服务事项订立,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达成协议,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三、供热服务内容1. 供热范围:本合同约定的供热范围为乙方所在楼宇的供热范围。
2. 供热时间:供热服务的时间为北京市规定的供暖季。
3. 供热标准:供热标准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4. 供热修缮:甲方将会在供热季节前对供暖设备进行检修,以确保供暖服务的正常使用。
四、供热费用及支付方式1. 供热费用计算:供热费用的计算以实际供暖面积和供热标准为依据,具体收费标准按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2. 供热费用支付方式:供热费用应在每月指定时间内按周期缴纳,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
五、违约责任1. 如乙方逾期未支付供热费用,甲方有权暂停供热服务。
2. 如乙方需终止供暖服务,需提前一个供暖季提出书面申请。
3.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供暖服务无法正常进行,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六、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有效期为一个供热季。
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供热公司)签字盖章:日期:乙方(用户)签字盖章:日期:(以上为北京市非居民供暖费合同范本,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修改。
)篇2北京市非居民供暖费合同一、合同双方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乙方)北京市供暖公司二、合同内容1.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其管理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等非居民建筑委托给乙方进行供暖服务,并按照下列约定支付相应的供暖费用。
2. 供暖服务标准:供暖期内,乙方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供暖服务,保障供暖设备正常运行,保证供暖质量,维持合理的室内温度。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市供暖费标准的通知近年来,由于用水、用电价格和人工费的上涨,特别是燃煤价格的大幅上涨,使供暖企业出现全行业亏损,不仅影响了企业发展,也严重影响了供暖质量。
为保证供暖行业健康发展,保证供暖质量,兼顾供、用热双方利益,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做好全省冬季供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81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城市供暖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元调整为23元。
非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调整为25元。
以室内净高40米为限,每超过03米加价10,不足03米不加价,超高的加价累计不得高于30(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除外)。
中小学(不含职业技术学校及私立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执行。
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标准中含保险费020元,由供暖单位负责投保。
供暖企业不得将该项资金挪用。
三、居民住宅与非居民住宅供暖的界定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准。
供暖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四、供暖期每年自11月15日起至翌年的3月31日。
供暖企业应当保证供暖质量,全天连续供暖,保证室温不低于18℃对室温不达标的用户实行退费。
五、供暖费缴费期限自每年5月15日起至11月15日。
对逾期缴费的按日加收欠费额3‰的滞纳金。
供暖企业可自定优惠措施和办法,鼓励用户提前缴费。
六、根据《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辽建发[2005]42号)文件精神,从今年开始实行供暖收费体制改革,供暖费由过去单位为职工交纳改为由单位向职工发放采暖费补贴,由职工个人向供暖企业交纳。
七、供暖费标准调整后,对低保户等生活困难家庭的采暖费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八、本通知各项规定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市区范围内)。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订北京市热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订北京市热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1998.12.24•【字号】•【施行日期】199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关于修订北京市热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市各有关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物价局:为改善首都大气环境,促进北京供热事业的发展,加强热价管理,保证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我市修订后的热价管理办法通知如下:一、蒸汽价格北京热电厂供我市计划内的工业蒸汽的出厂价格由国家计委管理,其价格按国家计委规定热价执行。
市热力公司供应计划内蒸汽的销售价格由北京市物价局管理,现行价格为每吨60元。
鉴于目前蒸汽供应仍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因此我市其他热电厂和各锅炉供热厂直供的蒸汽价格,须按成本和供求情况由市物价局审定。
二、供暖价格1.热力供暖价格北京热电厂计划内供我市的热力出厂价格,由国家计委管理,其价格按国家计委规定的热价执行。
其他热电厂供我市的供暖出厂价格和北京市热力公司的供暖销售价格由北京市物价局管理。
热力供暖销售价格标准如下:供应旅游饭店、使馆、出租公寓的价格(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
下同)为30元,其它供应对象为20元。
2.锅炉供暖价格北京市锅炉供暖(包括蒸汽)价格由北京市物价局管理,价格标准如下:(1)燃煤锅炉供暖价格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价格为28元,其它供应对象为18元(没有二次热交换的16元)。
(2)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锅炉供暖价格供应居民的价格为28元,其它供应对象为35元。
3.以上价格一律为到户的供暖价格。
其中室外管网维护费和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各0.75元,二次水加热(热力交换站)运行费2元。
对供暖面积单层高度超过4米的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
建筑面积折使用面积按75%计算。
三、生活热水价格和加热费标准市热力公司生活热水加热费标准按北京市物价局规定执行。
北京居民燃气费涨价

北京居民燃气费涨价啦每立方米涨两毛三11月30日从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获悉,为疏导国家提高上游天然气价格成本,经北京市政府批准,从12月1日起北京市居民用气价格上调0.23元/立方米,预计平均每户每月用气费用增加4.6元,低保家庭和冬季自采暖用户将获得补贴。
本次《调整北京市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中规定,北京市管道天然气(不包括管道液化气、压缩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统一上调0.23元/立方米,调整后价格为2.28元/立方米;各燃气供应企业的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北京市统一价格标准。
同时,由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及时给予补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气价上调而降低。
由市政市容部门继续对天然气分户采暖居民用户的采暖用气进行补贴,并做好天然气价格调整的行业监管工作。
据了解,此次价格调整主要是由于2010年6月国家调整了国内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立方米提高0.23元,并允许上浮10%,同时要求各地尽快理顺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
按照国家要求,北京市于当年9月就调整了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平均每立方米上调了0.33元。
11月,北京市召开了居民气价调整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的意见。
在25名听证会参加人中,有23名参加人同意调整居民气价,其中20名参加人同意居民气价上调0.23元/立方米,占总参加人数的80%。
根据中国城市燃气协会的调查统计,北京市每户家庭每月平均生活用气量(包括炊事、洗澡)约20立方米。
价格调整后,预计每户家庭月均用气增支4.6元,年增支55.2元,约占家庭年均可支配收入的0.08%左右。
据介绍,目前北京市天然气资源100%依靠外埠调入。
近年来,为持续改善首都空气质量,北京市加快推进压减燃煤工作,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使用持续增加。
到2011年,北京市天然气用量约76亿立方米,天然气管网长度超过1.7万公里,天然气用户超过470万户,是全国用气规模最大、配气能力最强、居民用户最多的城市。
北京取暖费发放标准是什么2022

北京取暖费发放标准是什么2022每到冬天北⽅⼈就很关⼼⼀个问题,那就是取暖费的发放。
但是这需要根据相关的政策来领取,那么在北京取暖费发放标准是什么?这就需要⼤家根据本⽂来进⾏了解,才能知道具体的规定。
对于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取暖费发放标准是什么1、《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取暖补贴暂⾏办法》第五条规定:各单位凭职⼯所持的《核对证明》,按照《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确定的住房建筑⾯积补贴标准,按15元/平⽅⽶/取暖季/⼈向本单位职⼯计发(劳资双⽅已有约定的除外)。
2、本市长城以内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每年200元提⾼到400元。
3、调整冬季取暖补贴所增加的开⽀,仍按原规定的资⾦渠道解决。
2008年⾄2009年取暖季的取暖补贴已发放的,应按照新标准补发差额;未发放的应按新标准发放。
4、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因在现场施⼯不能回家⽽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每年扣除130元做为职⼯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其余发给职⼯本⼈。
5、怀柔、平⾕区及密云、延庆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220元提⾼到440元。
6、其他有关问题仍按1980年10⽉8⽇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房管局《关于冬季职⼯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80)市劳险字第260号、(80)市财⾏字第895号、(80)市房统字第418号]执⾏。
⼆、什么是取暖费取暖费,即供热费就是中国各城市(尤其是指北⽅城市)进⼊冬季后,居民向供热部门交纳的⼀定费⽤。
是主要⽤来维持供热所需的原材料、⼈员、房屋等⼀切的相关费⽤。
三、相关法律知识《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地根据煤炭价格上涨情况,按照定价分⼯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适当调整供热价格。
具体调价⽔平由各级⼈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居民承受能⼒⾃⾏确定。
供暖应当按照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征收热费知识分享

供暖应当按照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征收热费每到采暖季或新业主收房时,业主就会咨询关于采暖应当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还是使用面积计算的法律问题?今天,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诉讼部主管龚俊锋在律政北京的微博为大家介绍相关法律问题:关于采暖应当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还是使用面积计算的法律问题,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规定标准,由各省市自行确定。
也就是说把权利下放到省市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
经对比采暖按照建筑面积情况是,如北京:2010年北京市工商局、市市政市容委对外公布《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公开论证稿,并召开论证会。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有消费者提出不应该按照建筑面积收供暖费。
论证稿明确,本市供暖将按建筑面积收费。
供暖费按建筑面积收无可厚非,其他收费如物业管理费就按建筑面积缴纳,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的计算实际上也都是按建筑面积为基础来计算的。
《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民用建筑计热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双方发生争议时,以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面积为准。
未实行按计量收费的空置房不用热的,在采取有效措施后,按应交纳热费总额的20%收取。
廊坊市供热计量价格实行两部制热费,分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各占总热费的50%,并按用户性质费为居民热价和非居民热价。
居民用热价格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元为测算依据。
基本热价:22×50%=11元/㎡;计量热价:22×50%÷98(kwh/㎡)=0.112元/kwh非居民用热价格非居民用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8元为测算依据。
基本热价:38×50%=19元/㎡;计量热价:38×50%÷100(kwh/㎡)=0.19元/kwh因此,廊坊市供热计量价格收费标准为:热费=基本热价×供热面积+计量热价×用热量其中,市区低保户的计量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5元为测算依据。
热费收缴方式自2010年开始,廊坊市已安装计量供热设施的公共建筑和居民小区试行计量收费。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BF——2020——0503)

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BF——2020——0503)Beijing non resident heating contract (bf-2020-0503)合同编号:XX-2020-0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北京市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BF——2020——0503)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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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_________使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非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热计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供热人向非居民用户提供工业、发电和生活热水等非采暖用热的,应当另行签订合同。
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建筑是指:供热采暖系统能够独立控制、独立计量用热量,且室内采暖温度由用热人自行调节的建筑物。
实行按热计量计费的建筑物内供热采暖设施为多个产权人或承租人共有、共用的,供热人可以和各产权人或承租人共同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本合同。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人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①采暖建筑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的复印件;②采暖建筑物平面图、采暖区域平面图的复印件;③供热采暖系统设计图或建筑设计说明书的复印件;④供热采暖系统的竣工验收资料的复印件;⑤需用热量及负荷的相关数据。
用热人为承租人,提交①-④项材料应当同时加盖产权人公章。
供热人应当向用热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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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发改〔2010〕1731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供热行业国天然气等上游价格上涨带来的成本压力,保障冬季供热正常稳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气(燃油、电)锅炉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3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二、市热力集团非居民供热价格调整为33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三、燃煤锅炉非居民供热价格(直供方式、间供方式)统一调整为2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四、本市非居民热计量收费计量热价调整为0.2元/千瓦时(55.56元/吉焦),基本热价保持18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不变。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价格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各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六、本通知自2010-2011年采暖季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联系人:价格管理处刘超群;联系电话:66415588-0928)
主题词:经济管理热力△价格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市政府办公
厅,市财政局,市市政市容委、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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