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做好服
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加强旅行社管理进一步规范“一日游”经营行为的通知

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加强旅行社管理进一步规范“一日游”经营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旅游局•【公布日期】2008.06.12•【字号】京旅发[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加强旅行社管理进一步规范“一日游”经营行为的通知(京旅发〔2008〕73号)北京地区旅行社: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平安奥运行动”精神,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一日游”行为,杜绝旅行社违法经营问题的发生,以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迎接2008年奥运会的召开,北京市旅游局对全市各旅行社提出如下要求:一、各旅行社要加强自律,严格管理,必须租用具有合法运营资质的车辆开展“一日游”客运服务,并签定合同,坚决杜绝将自有车辆租借给非法“一日游”经营者。
二、各旅行社在经营“一日游”活动中,不得与非法经营旅游业务的人员或单位开展旅游业务。
三、各旅行社必须坚决杜绝接收并组织通过《北京交通地图》中的“一日游”广告、“小名片”、“票提”、街边的旅游假站牌和非法“一日游”组织者招揽的游客参加“一日游”活动。
四、各旅行社在组织“一日游”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杜绝低价招揽、中途加价行为的发生。
五、各旅行社如需在社会旅馆招揽住店客人参加“一日游”活动或在社会旅馆设立固定柜台,必须与该社会旅馆签订长期的合作合同,按照规定办理门市部登记注册手续,并报市旅游局登记备案。
请各旅行社接此通知后,尽快将通知内容向本社各部门和全体工作人员传达,加强管理,完善制度,规范经营行为。
北京市旅游局将会同相关单位的执法部门,不定期对通知中要求的内容进行检查。
对存在问题的旅行社,一经发现,将依据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智慧旅行社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智慧旅行社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京旅发[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智慧旅行社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京旅发〔2012〕41号)各旅行社:为贯彻落实《北京“智慧旅游”行动计划纲要(2012-2015)》(京旅发〔2012〕13号文件),推动旅行社行业的“智慧旅游”建设,现印发《北京智慧旅行社建设规范(试行)》,望各旅行社对照规范,积极开展智慧旅行社建设,认真组织推广。
联系人:涂卫东联系电话:85157135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北京智慧旅行社建设规范(试行)前言本规范由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规范起草单位: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上海棕榈电脑系统有限公司。
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智慧旅行社评定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在北京注册的旅行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2.1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DB11/T393-2006 2007年4月12日2.2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国家旅游局 2002年7月27日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智慧旅行社指利用云计算、物联网等新技术,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借助便携的终端上网设备,将旅游资源的组织、游客的招揽和安排、旅游产品开发销售和旅游服务等旅行社各项业务及流程高度信息化和在线化、智能化,到达高效、快捷、便捷和低成本规模化运行。
3.2云计算指通过网络统一组织和灵活调用各种信息通信资源,实现大规模计算的信息处理方式。
旅游行业加强旅行社行业监管制度

旅游行业加强旅行社行业监管制度近年来,随着旅游行业的蓬勃发展,旅行社作为主要服务商之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一些不规范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旅行社行业监管制度亟待加强。
本文将探讨如何加强旅游行业中旅行社的监管制度,以建立更加完善的市场环境。
一、完善旅行社资质认定制度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首先应该完善旅行社资质认定制度。
建立统一的资质认定标准,对从业资格进行严格审核,选择具备相关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旅行社负责人和领队。
此外,还应强化对旅行社运营规模、经营范围等细节的审查,确保旅行社具备提供高质量服务的能力。
二、加强旅行社信用评级体系为了规范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建立旅行社信用评级体系势在必行。
通过对旅行社的服务质量、合同履行情况、投诉处理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估,将旅行社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等不同等级,公示评级结果,推动旅行社提升服务质量和诚信经营。
三、建立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旅行社作为旅游行业主要服务商之一,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建立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要求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必须购买责任保险。
一旦旅行社出现意外事件或服务不达标的情况,保险公司可以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促使旅行社加强管理,避免不法行为的发生。
四、强化对旅行社行业的监督执法为了确保监管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旅游行业需要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执法工作。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旅行社的日常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行政处罚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制裁措施。
同时,应加强对旅行社合同履行情况的抽查,确保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加强旅行社行业信息公开为了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强对旅行社行业的监管,应加强旅行社行业信息的公开。
相关部门应建立旅行社信息公示平台,公开旅行社的资质认定情况、信用评级结果、投诉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供消费者参考选择。
同时,采取措施鼓励旅行社主动公布自身的业务情况,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六、加大对旅行社培训力度旅行社作为旅游行业服务提供者,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旅行社重新审核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旅行社重新审核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8.25•【字号】京旅发[2009]101号•【施行日期】2009.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旅行社重新审核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通知(京旅发〔2009〕101号2009年8月25日)北京市各旅行社:《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分别于5月1日和5月3日起正式实施。
为贯彻落实《条例》和《细则》,及国家旅游局《关于贯彻实施<旅行社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111号)的文件精神,确保旅行社经营和旅行社监督管理工作稳定有序开展,北京市旅游局研究决定,对北京市现有旅行社进行重新审核、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范围2009年5月1日之前,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所有北京市旅行社。
二、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时限北京市旅行社的重新审核和换发许可证工作在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期间完成。
旅行社在北京市旅游局办理清退质量保证金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设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金额,并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北京市旅游局办理旅行社重新审核、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三、旅行社重新审核、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一)北京地区原国内旅行社申请换证时,应提交《北京市旅行社重新审核、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旅行社法人应在增加“入境旅游业务”的申请栏中签字、并准确填写旅行社英文名称及缩写;质量保证金交存凭证及旅行社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北京市旅游局办理统一编号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一本、副本一本。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出境旅游市场监管规范出境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出境旅游市场监管规范出境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21•【字号】•【施行日期】2015.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出境旅游市场监管规范出境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各出境游旅行社:近期市旅行社质量监督管理所接到多批次旅游者投诉,反映本市某旅行社一门市部收取游客出境游巨额押金逾期不予退还问题。
接到投诉后,我委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对事件进行调查,同时启动调解程序责成旅行社筹措资金返还旅游者,并引导旅游者理智追款、依法维权。
为有效维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出境旅游市场监管,规范出境旅游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旅行社要切实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及时办理分支机构备案手续,督促分支机构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证照,依法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分社不得超出备案经营范围,服务网点应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二、旅行社应依法发布旅游广告,广告内容应准确、真实,并正确显示本社名称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三、我国部分出境游旅行社出现向旅游者收取出境游押金的行为,在国家有关部门尚未出台明确规定之前,本市出境游旅行社(包括外地出境游旅行社在本市设立的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如果要求出境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担保时,采用非现金形式提供,并应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并说明相关情况。
采用现金进行担保的,应依法采用银行参与、三方共管等形式,不得将“出境旅游押金”转入个人或企业账号。
同时,出境游旅行社应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境旅游的担保形式、金额、用途、返还方式和时间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各出境游旅行社要加强出境旅游业务管理,尤其要管好分社、门市部等分支机构以及合同、发票、账款、公章,规范本社“出境旅游押金”管理制度,防范挪用押金。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对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的通知-京旅发[2013]92号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对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的通知-京旅发[2013]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4999910a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92.png)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对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对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的通知(京旅发〔2013〕92号)各旅行社: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和北京市旅游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承包挂靠等不规范经营行为,现就市旅游委清理整顿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专项工作通知如下:一、整顿范围主要包括:一是本市旅行社在各区县设立的分社和服务网点;二是外省(市)旅行社在本市设立的分社。
二、整顿内容此次专项清理整顿重点检查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不按规定登记备案的行为。
清理整顿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和服务网点是否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手续,以及登记后是否按规定向分社所在区县旅游委(局)备案。
(二)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证照、名称不规范的行为。
清理整顿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是否取得《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证照,并是否按要求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分社和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是否规范,是否含有易使消费者误解的内容。
(三)设立社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管理不规范的行为。
清理整顿旅行社是否存在准许部门或个人以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是否将本社的单一业务或综合业务承包给分社和服务网点经营,向其收取“经营权使用费”、“管理费”或“承包租金”等;是否按照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或统一咨询服务规范的标准,管理分社或服务网点;是否与分社和服务网点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将其纳入人事管理,发放工资报酬并为其购买法定的社会保险。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旅馆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旅馆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4.01.06•【字号】京旅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旅馆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旅发〔2014〕4号)各区县旅游委、各区县公安分局、旅馆业从业单位:为维护首都良好社会治安秩序和旅游环境,保护旅客人身、财产安全,全面提升旅馆业从业单位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打造全国最安全、服务最优质的旅游住宿环境,根据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现就加强全市旅馆业安全防范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增强首都旅馆业从业单位安全防范能力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旅馆业是旅客住宿休息的主要场所,首都的重要地位和开放环境,决定了首都旅馆业从业单位极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落脚、隐匿以及实施犯罪预备的处所;一些高星级宾馆饭店知名度高、人员密集、社会名流汇集、经常举办世界性政府及组织会议,可能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破坏活动、制造政治影响的首选目标,一旦发生重大案件、灾害性事故,造成群死群伤的风险较高。
当前,我市一些旅馆业从业单位仍存在着“重效益、轻安全”,保卫力量配备不足,验证登记、值班巡视等制度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基础建设薄弱等突出问题,安全防范能力、水平与首都的重要地位极不相称,难以有效防范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达到保护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基本要求。
因此,各有关单位和旅馆业从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旅馆业安全防范能力的必要性、重要性,着眼首都的特殊地位,牢固树立没有安全就没有效益的思想,加大人防、物防、技防的投入,努力提升自身安全防范能力和服务质量。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在全行业学习宣传贯彻《旅游法》的通知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在全行业学习宣传贯彻《旅游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26•【字号】京旅发[2013]124号•【施行日期】201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在全行业学习宣传贯彻《旅游法》的通知(京旅发﹝2013﹞124号2013年4月26日)各区县旅游委(局)、各旅游企事业单位: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将于2013年10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旅游业发展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事件,对于有效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北京作为全国首个省一级国家旅游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要以学习宣传贯彻《旅游法》为契机,加快建设国际一流旅游城市,为把旅游业打造成重要的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而努力奋斗。
一、深刻认识《旅游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旅游法》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科学发展结出的丰硕成果。
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发展成就,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对外开放不断扩大,人民生活显著改善。
与此同时,旅游需求快速释放,旅游生产力空前发展,旅游业地位全方位提升。
目前,我国旅游业主要接待和收入指标名列世界前茅,实现了由旅游资源大国向旅游经济大国的跃升,旅游业综合贡献不断提高,由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提升到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乃至战略性支柱产业,在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五位一体”建设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旅游法》是我国旅游法制化建设的里程碑。
《旅游法》结合我国旅游发展的客观现实,充分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通盘整合旅游产业各要素和旅游活动全链条,构建了政府统筹、部门负责、有分有合的旅游综合协调、市场监督、投诉处理等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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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
律做好服务接待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7.10
【实施日期】2014.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做好服务接待工作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旅行社: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监管力度,营造良好旅游市场环境的要求,我委在暑期来临之际,特向全市各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下发通知,要求旅行社在做好接待服务工作的同时,加强企业管理,人员管理,严格遵守《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行业自律行为,为北京旅游发展贡献力量。
要求如下:
一、各旅行社、分社和服务网点要严格按照《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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