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完善人事档案的通知

完善人事档案的通知完善人事档案的通知随着人员流动政策的逐步放开,单位和个人相互选择的余地逐步扩大,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已成为人事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有关人事档案管理的法规、政策,妥善保管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创造人员合理流动的社会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是人事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要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使人事档案管理适应人员合理流动的要求。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统一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等机构负责。
其他机构不得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他人或本人档案。
三、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包括:辞职或辞退人员的档案;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中国雇员的档案;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私人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不包分配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档案;其他流动人员的档案。
四、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的保密制度,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
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应遵守有关规定;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工作必须按照规定做好;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涂改、撤换、销毁档案材料。
五、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需由专人管理。
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且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党员干部。
六、擅自承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非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应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新的承接工作,并在三个月内将现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移交给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等机构。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移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1x年x月xx日请示报告的格式及范文请示报告的格式一、标题:制发机关名称+事由+请示。
二、正文:1、请示的原因:陈述情况,阐述理由,讲情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用“为此,请示如下”。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12•【字号】晋办发[2000]21号•【施行日期】200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晋办发〔2000〕21号二000年五月十二日)我省机构改革工作已经开始,一些机构将被撤并,为了合理地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确保档案齐全、完整,不因机构变动而遭受损失或发生泄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对机构改革中的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在机构改革中,各单位要重视和加强档案处置工作,尤其是发生机构变动的单位,要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要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或有关部门移交档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
新设置的部门和单位都应及时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和各项制度,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档案的归属和流向遵循以下原则:(一)省级机关在1979年以前形成的、反映本单位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地、市、县级机关在1989年以前形成的、反映本单位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必须移交给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
(二)省级机关1979年以后,地、市、县级机关1989年以后形成的档案处置按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对待;1、被撤销单位包括临时机构的档案,全部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2、一个单位的职能分解到两个以上单位的,应按撤销单位对待,其档案全部移交同级档案馆。
3、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并组成新的单位,其档案可以带到新组成单位,由新组建单位的档案机构以原单位的档案为全宗,分别进行管理,不得合并为一个全宗管理。
新组建的单位的档案另行确定全宗。
4、机构保留但名称、领导关系、级别改变,以及职能发生部分变化的单位,其档案仍由该单位继续保管,不得分散。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公布日期】2006.02.24•【文号】组厅字[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2.2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机关工作,档案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2006年2月24日组厅字〔2006〕5号) 2003年5月,中央组织部在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开展了省管干部档案审核工作。
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大多数省区市党委组织部完成了省管干部档案审核工作并通过了中央组织部的检查验收,较好地解决了省管干部档案缺少材料、信息不准、整理不规范等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有效地提高了档案质量。
之后,部分省区市党委组织部还在市、县党委组织部开展了干部档案审核工作。
实践证明,开展干部档案审核工作,对加强干部档案的管理,推动干部档案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更好地为干部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具有重要作用。
为落实第四次全国干部档案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为即将开展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集中换届和《公务员法》的实施提供档案服务,经我部领导同意,决定今年内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院校党委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的范围与时间安排此次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范围为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院校党委管理的全部现职干部人事档案。
审核时间为2006年3月至9月,10月底前将审核工作报告报中央组织部信息管理中心。
在此之前完成审核工作的,可及时上报。
二、审核的主要内容1.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档案内容是否客观、真实;2.档案材料手续是否完备;3.档案中有无错装、混装的材料;4.档案整理是否符合要求。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正文:----------------------------------------------------------------------------------------------------------------------------------------------------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1996年5月20日)几年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广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认真落实1990年第三次全国干部档案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努力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取得了显著成绩。
但是,在有些地方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还存在着管理不严密,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格的问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伪造档案材料、涂改档案内容等情况。
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防止和杜绝上述问题的发生,现作如下通知:一、上报拟提拔干部的材料,要认真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干部人事档案连同其它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上报的干部人事档案要严格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的要求进行整理。
有关部门要认真查阅审核干部人事档案。
二、在干部交流、引进人才等工作中,有关部门要认真查阅干部人事档案。
需要转递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地转出,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凡是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要待补齐或弄清楚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三、对收集的档案材料,要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认真鉴别、严格审查,防止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入档案。
对伪造档案材料,涂改档案内容的,一经发现,要予以清除,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转递干部人事档案,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携带。
对个人携带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拒绝接收。
对违反转递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或发生抽取、更换档案材料等问题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

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中组发〔2009〕12号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武警总部政治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更好地为干部人事工作服务,现将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是反映干部情况的基本凭证和重要依据,是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重要信息。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修订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抓紧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材料收集归档范围,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可靠。
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我部有关规定归档的材料予以保留。
中共中央组织部2009年7月16日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确保为公道正派地选人用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档案信息,为维护干部的合法权益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组织人事等工作的政策、规定。
收集归档工作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2017中组部加强干部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

2017 中组部加强干部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等内容的文字材料,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后组成的。
以下是为你整理的2017 中组部加强干部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希望能帮到你。
2017 中组部加强干部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档案,全面真实的提供干部基本情况,更好的为干部工作服务,使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各管档单位的管理权限根据中组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县以上(含县)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县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档案实行由组织部集中管理,或由组织部、县人事局等单位相对集中管理。
我区现行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体制,主要按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进行相对集中管理,即全区干部人事档案分成四大块进行集中管理。
具体说,区委组织部管理党群序列、政府序列干部的档案,同时负责对全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区教育局管理教育系统的教职工档案; 区委宣传部管理除教育系统外的宣传系统干部的档案;区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企、事业单位聘干、实行聘用化管理干部、事业职工及流动人员的档案;区劳动局管理企业职工的档案。
二、切实加强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收集干部档案材料,充实干部档案内容,为组织上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提供依据,是干部档案工作的根本任务。
干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不仅是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的任务,也是各有关形成干部档案材料的部门的任务,因此,都要重视并认真负责地做好。
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国机构改革不断深化,为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这一过程中,干部人事档案成为至关重要的工作内容,对于确保机构改革顺利进行、选拔优秀人才、提高领导管理能力、加强组织纪律监督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相关工作要求:一、做好干部人事档案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在机构改革中,各项人员信息将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各位单位应当加强档案信息的收集、整理与收纳。
这将包括全面的工作经历、教育背景、履历及考核情况等方面,将有助于对相关人员的技能背景和装备进行深入了解,为后续的选拔和任用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各单位应当认真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规定,明确人事档案的保管、使用、迁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落实责任主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同时,计算机化管理和电子文档归档需要得到进一步的推行,标准化的管理工具和流程也应当得到充分的应用和发挥。
三、加强干部人才培养和选拔机构改革期间,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各单位应当重视培养干部的能力和素质,在对干部进行培训的同时,关注其实际工作能力和社会影响,确保干部能够适应新的机构格局和政策要求。
同时,在干部人事档案中,也应当高度重视人才的选拔和挖掘,为组织发展和建设提供重要的基础资料。
各位单位应当尽快将此次通知转交到相关岗位和部门,确保全公司工作人员都能够理解和落实。
同时,我们也希望大家能够珍惜机构改革带来的机遇,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素质,为机构改革发展和组织管理水平的提升贡献自己的力量。
特此通知。
四、确保干部人事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干部人事档案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全公司干部选拔和任用的重要数据。
因此,各单位需要将档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为重中之重。
对于干部人事档案中的信息,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录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国有资产和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国有资产和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1•【字号】遵府办发[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国有资产和档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遵府办发〔2010〕10号)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2号)和《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遵党发〔2010〕3号)精神,妥善做好市人民政府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经费、物资、不动产等资金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问题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资产清算和财务清算工作。
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和财务、资产管理、纪检监察的负责人组成清查小组,进行资产和财务清查后,提出处置意见。
不再保留的机构报新组建部门、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报调整后的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市财政、监察、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关于经费问题(一)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以本文印发之日起60日为预算截止期。
预算截止期内,在职人员工资、必要的公用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由原单位负责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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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构改革期间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有关
工作的通知
各工委,各局、处、公司党委(党组),区级机关各党组,区机关各部、委、办,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落实中央、市委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要求,进一步严格机构改革期间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和材料移交、接收等工作稳妥有序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和材料移交、接收工作
涉及机构改革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机构改革干部管理权限的调整变化提前
做好档案移交准备工作,自人员调整到位1个月内办理档案移交、接收手续。
对于撤销合并、不再单独保留的单位,要将全部档案和材料逐卷逐份清点,连同档案日常管理台账和有关文件资料,整体向划入单位移交;对于职能划转、职责调整等涉及部分人员划出的单位,要将划出人员的档案和材料逐卷逐份清点,一并向划入单位移交。
对于机构改革中有个别干部交流任职的单位,要规范整理档案、认真清点材料,自接到任命文件或调动通知1个月内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档案移交前,对近期特别是机构改革期间新形成的档案材料,要及时收集、鉴别、整理、归档,不符合归档要求的,要联系材
料形成部门进行整改。
对需要移交的档案,要逐卷审核整理,保证档案内容真实准确、档案材料齐全完整。
档案集中交接时要填写《干部人事档案集中交接审批表》及《干部人事档案移交清单》(附件1),交接双方履行签字盖章手续后,存入文书档案备查。
各接收单位要对应上述要求,严格规范做好档案和材料接收工作。
对接收的档案、材料和有关台账、文件资料,要逐卷逐份逐册进行清点核对,确保准确无误;要按照档案审核工作标准,对接收的档案和材料进行复核。
复核合格的,要及时办理转递回执手续;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向档案移交单位进行反馈,移交单位要尽快整改。
二、严肃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纪律
全区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在档案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有关规定,严防出现丢失、损毁、泄密等现象;要严肃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利用机构改革之机对档案弄虚作假。
严禁篡改、伪造档案或者材料;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严禁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档案材料;严禁擅自扣留、违规转递档案或者材料;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对档案造假。
凡发现档案弄虚作假的,要立即查核,从严处理,典型案例及时通报。
三、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落细工作责任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是机构改革工作的重要环节。
各有关单位要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档案工作与我区机构改革步调一致、健康有序开展。
档案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及时提供档案和干部信息服务。
新组建的部门要尽快建立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各项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工作力量,保障档案库房、工作用房和工作条件。
各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严格按照机构改革实施步骤和时间节点,同步完成档案和材料移交、接收等工作。
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上报。
区委组织部将适时进行重点检查。
附件:干部人事档案集中交接审批表(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