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9.07•【字号】穗财规字〔2016〕1号•【施行日期】2016.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6〕1号市直各主管部门:《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穗财资〔2007〕183号,下称《使用办法》)实施有效期已经届满,为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适应现行各项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我局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对《使用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使用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2016年9月7日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1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有关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资产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四)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资[2013]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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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财资〔2013〕152号)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
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资〔2007〕183号,以下简称《使用办法》)已于2012年12月3日自然失效。
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精神,《使用办法》修订稿将于我市本轮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后印发。
鉴于目前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尚需时间,为避免管理无依据,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在《使用办法》修订稿印发之前,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问题,仍参照原《使用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财政局
2013年7月11日
——结束——。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发文字号】穗府[2000]22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0.06.06【实施日期】2000.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2000〕2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国资局制定的《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第11届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六月六日广州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管理办法(市国资局2000年5月)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字〔1999〕9号)以及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广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的实施办法〉和〈广州市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办〔2000〕3号)的精神,逐步健全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经营机制,规范我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的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的组建。
(一)组建原则。
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的组建要从有利于国有企业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出发,建立完善的经营机制和管理制度,形成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并遵循以下原则:1.政企分开的原则。
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建立以产权为纽带的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集团公司--国有企业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切实解决出资者缺位问题,实现政企分开。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粤国资财务〔2011〕135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规则的通知粤国资财务〔2011〕135号各省属企业: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配套的《广东省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则》和《广东省省属企业捐赠赞助管理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属企业依照《广东省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则》,制定和细化本企业大额资金管理细则,于9月30日前书面上报我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原则第三章财务人员管理第四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五章财务监督第六章审核、备案和报告第七章评价与罚则第八章附则附件1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务监管,是指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财务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广东省直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资〔2011〕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及其他省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行政单位顺利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正常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七条省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主管部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九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表中披露相关信息。
关于印发《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国资[2007]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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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 2007.12.11生效日期: 2007.1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穗国资(2007)79号【正字体大小: 【大】【中】【小】文】关于印发《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国资[2007]79号发布日期: 2007.12.11生效日期: 2007.12.11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直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置行为,提高账销案存资产的变现收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规,并参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国资发评价〔2005〕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账销案存资产,是指直属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简称企业)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有关规定认定的资产损失,包括下列情形发生的报废、损坏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存货等实物资产以及难以收回的不良债权、对外投资及其它权益性的资产。
具体情形:1.企业在进行清产核资、改制、产权转让、资产剥离等活动中,经市国资委批准已在企业权益核销的资产损失;2.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根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已在企业当期损益处理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制度。
企业年度决算会计报告必须对建立和执行帐销案存资产管理制度情况作专项说明,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企业年度决算会计报告审计中出具审计意见。
第四条建立账销案存资产动态跟踪网络制度,加强对账销案存资产的动态跟踪管理。
直属企业督促、指导所属企业加快账销存资产的处置,各企业应指定一名联系人作为账销案存资产跟踪管理成员,负责全面了解、掌握本部门、本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处置信息,每季度报市国资委和监事会备案。
关于印发《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国资办[2007]5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国资办[200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1938a310912a21615792902.png)
关于印发《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国资办[2007]5号)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提高资产评估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广州市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直属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论证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会同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共同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库,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咨询平台,由市国资委组织或指导企业对资产评估报告召开专家咨询会,实行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初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专家是指受市国资委或直属企业委托,对评估机构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咨询,并对评估事项提出意见的专业人员,包括评估中介行业专家(下称行业评估专家)、***部门、社会专业人士和企业内部管理人员。
资产评估专家应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勤勉尽责,清正廉洁。
第四条专家咨询的适用范围:(一)涉及企业转制、产权和股权转让(同一母公司内部之间的国有独资或全资国有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除外)、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且资产总额账面价值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事项;(二)涉及商标、老字号、土地等无形资产处置的资产评估事项;(三)涉及账面价值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单项实物资产处置的资产评估事项;(四)其他有必要咨询的国有资产评估事项。
第五条组织专家咨询的单位:(一)属于市国资委负责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资产评估事项由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咨询;(二)属于直属企业负责备案管理的资产评估事项由直属企业负责组织行业评估专家、并邀请市国资委派出的监事会人员、财务总监和内部管理人员进行咨询。
广州市国有资产评估规定

目录主要内容摘要 (2)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穗国资【2006】41号 (2)第九条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2)第十条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2)第十一条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2)第十九条市国资委对以下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核准: (3)第二十四条市国资委对以下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实行备案: (3)第二十六条备案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3)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 (3)第四条专家咨询的适用范围: (3)第五条组织专家咨询的单位: (4)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穗国资【2006】41号 (5)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 (12)主要内容摘要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穗国资【2006】41号第九条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资产抵押、质押;(三)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四)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八)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九)涉讼资产;(十)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十一)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十条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无偿划转的企业整体产权(股权)或企业整体资产和企业部分产权(股权)或企业部分资产的行为;(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十一条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与非国有单位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国有单位投入非货币资产的;(二)收购非国有单位产权(股权)、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说明:资产收购与购买资产的区别:(1)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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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直属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保障企业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公布广州市第一批“老字号”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和国家、省、市对无形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持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指商誉。
第三条市国资委持有或委托直属企业持有和直属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的管理和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无形资产的认定、评估和处置
第四条市国资委持有的无形资产是指根据市政府授权由市国资委管理的无形资产。
第五条直属企业的无形资产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持有的无形资产。
第六条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老字号等是指具有较高市场信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并取得国家有关部门发证认可的无形资产。
第七条无形资产处置包括将其转让、对外投资、租赁、抵押和质押,以及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改制中涉及无形资产的处理等。
市国资委直接持有的无形资产的处置应当报市政府审批。
直属企业及其重要子公司转让产权(股权)或处置资产中涉及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老字号等无形资产的处置以及直属企业下属的各级子公司处置老字号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
(一)直属企业在购入无形资产、接受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接受债务人抵偿债务的无形资产,或以其他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取得无形资产时,除有确切市场价格外,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二)直属企业无形资产的转让、作价投资、抵偿债务、质押、租赁、拍卖、企业改制等涉及无形资产等处置,应当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对其产权价值进行评估。
(三)对无形资产(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评估,应当采取符合《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要求的办法进行评估或检验,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老字号和涉及企业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转让的资产评估报告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企业改制资产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市土地管理部门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备案。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第三章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无形资产的管理原则
(一)登记和备案的原则: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档案。
市国资委负责保管所持有的无形资产有关证书和文件,并对持有无形资产的名称、注册人、项目、类别、认定时间、地区等进行登记存档;直属企业对持有的无形资产的名称、注册人、项目、类别、认定时间、地区等资料应当建立保管档案,并将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老字号等无形资产相关档案资料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经营和效益原则:无形资产具有为其所有者或合法使用者提供利益的特性,应根据其对应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经营。
企业在经营或处置无形资产过程中,确保无形资产获得最大效益,实现保值增值。
(三)保全和扶持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办理申请、许可、变更、续展注册手续,加强无形资产的保全,维护企业国有无形资产的声誉、信誉和权益。
通过招标、租赁、企业重组等形式,培育和扶持无形资产的发展。
(四)使用和保密原则:合理配置和使用无形资产,防止闲置,造成浪费。
对专有技术
和专利权等实施包括人事控制、资料保密、配方垄断、法律保护等一系列措施,防止泄密和被侵权。
第十一条无形资产的财务管理
(一)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建立严格、规范的无形资产审核入账控制制度,正确划分有关支出资本化与费用化界限,根据受益年限合理分摊费用,保证可靠地提供企业财务信息。
(二)企业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应当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穗国资〔2005〕40号)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对被政府确定为“老字号”的企业进行改造,市国资委应将其著名字号、成名产品的特殊生产工艺、配方等无形资产纳入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范围,使“老字号”得以延续。
“老字号”不得销号。
第四章无形资产的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持有的无形资产,由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决定实行无偿使用或有偿使用。
直属企业涉及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老字号等无形资产的有偿使用,由企业根据实际和发展的需要确定有偿使用的形式和期限。
第十四条无形资产有偿使用费以资产评估的价值为参考依据,结合企业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核定的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包括销售量或营业收入、利润、税收、企业的发展前景以及同行业平均水平,通过招标、协议等方式确定有偿使用无形资产收费形式和收费标准。
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收益
第十五条市国资委持有的无形资产的有偿使用收入或转让收入,扣除必要的费用以及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后的净收入,全部作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处理。
直属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的有偿使用收入和转让收入,按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无形资产持有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或在批准处置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直属企业所属企业和托管企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无形资产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