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施细则》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
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财资[2014]225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
知
(穗财资[2014]225号)
市直各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财政局,海珠、黄埔区国资局:
为进一步明晰产权关系,明确权利和责任,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决定自2014年1月开始,组织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并要求于2014年11月30日前基本完成该项工作。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现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资〔2012〕28号)、《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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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指南(国有资产股权转让)

广州产权交易中心交易指南第一条委托受理产权交易转让方向本所申请办理企业产权交易时,应与本所签订《产权交易委托协议》同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应当提交原件,没有原件的提交复印件,并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并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一、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转让方的身份证明(转让方为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转让方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如需委托代理的应提交转让方的授权委托书;(二)标的企业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国有/集体产权登记证);(三)出资人或批准机构关于企业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四)标的企业内部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五)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关于转让该国有产权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报告及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六)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七)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不控股或不参股的,需提交由批准机构出具的改制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的证明;(八)国有企业整体转让或因本次转让导致控股权变化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1. 涉及职工分流的,提供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职工分流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2. 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3. 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提供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有偿用地的地价评估报告;4. 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九)是否涉及管理层(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收购的《承诺函》(不涉及管理层受让承诺函,管理层拟受让国有(集体)产权承诺函),涉及管理层受让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1. 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目前管理层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受让国有产权的目的及相关后续计划、是否改变标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等;2. 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股权的,提交其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十)中介机构出具的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审计、资产评估的委托单位必须为转让方,出具审计、评估报告的中介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十一)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或核准文件;(十二)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十三)转让方以及标的企业的章程;(十四)转让方、标的企业同意向社会投资者公开相关资料的函件;(十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委托单位必须为转让方);(十六)《产权交易项目信息公告表》(在线填写相关内容后可打印,网址:);(十七)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转让方应提供其履行相应备案手续的证明文件;(十八)受理交易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资质证书等)。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资委(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各省属企业,有关产权交易机构:现将《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国资委、财政厅、工商局反映。
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和省政府《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粤府〔2003〕7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
金融类企业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另行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应在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严禁场外交易;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交易机构第五条交易机构的职能和义务:(一)提供交易场所和充分有效的服务设施,制定科学严谨的、以会员制为核心的各项制度,维护产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二)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情况,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所制定的有关操作规定、竞价规则等应分别报省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三)组织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交易,不得从事与独立公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四)对产权交易过程进行公正客观的监督,并按成交的真实结果出具鉴证意见。
第三章转让程序第六条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具体包括:委托受理、信息披露、接受报名、确定转让方式并进行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交易鉴证、权证变更。
第一节委托受理第七条企业国有、集体产权持有单位(以下简称转让方)应与产权交易机构签订《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委托协议》(见附件1),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一)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国有、集体产权持有单位决策机构关于转让该国有、集体产权的决议;(二)有权批准单位关于企业改制或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三)转让标的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登记证;(四)转让标的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六)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涉及其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或核准文件;(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公布的主要内容;(九)整体转让或因本次转让导致控股权变化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1.涉及职工分流的,提供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职工分流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2.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提供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有偿用地的地价评估报告;3.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4.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
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文字号】穗字[1999]9号【发布部门】中共广州市委【发布日期】1999.11.05【实施日期】1999.1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广州市委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字〔1999〕9号1999年11月5日中共广州市委七届六次全体会议通过)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步伐,是增强广州经济跨世纪的竞争实力,全面落实我市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的总体部署,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主要目标和指导方针,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任务是:努力实现党的十五大和省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市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力争到本世纪末全市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在2010年以前,使我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起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形成一批具有综合实力和科技开发能力的重点大企业集团。
中小型企业通过各种形式真正实现放开搞活。
基本完成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改组,形成广州比较合理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经济效益明显提高,科技开发能力、市场竞争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明显增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
为此,特就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从整体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加快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一)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出发,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的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
要把我市国有经济的布局调整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结合起来,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
对具有较好发展前景,对我市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扶持壮大一批;对有一定规模,有知名品牌,产品有市场但负担过重,通过增资减债重组后有望走出困境,可带动一大批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组发展一批;对大多数中小企业,放开搞活一批;对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资不抵债、脱困无望、已停产半停产的,依法关闭破产一批。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穗府办[1995]3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穗府办[1995]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961a5899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71.png)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正文:---------------------------------------------------------------------------------------------------------------------------------------------------- 关于加强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穗府办[1995]3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为了规范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经济整体运营效益,促进广州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4]1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4]5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有偿出让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利的行为。
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通过合法的产权转让中介机构进行。
广州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是广州及以外地区各类产权交易的合法规范化场所。
我市企业的下列产权转让行为,必须通过广州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一)国有企业产权整体或部分转让;(二)除上市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转让;(三)易地改造的国有企业原址财产权的转让;(四)市政设施、项目经营权或专营权的转让;(五)经市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二、我市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必须是国有资产授权投资机构或者政府授权的部门,以及对该企业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被转让企业本身不得成为产权转让主体。
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方必须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办理必要的报批手续。
广州市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广州市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穗国资[2008]46号)广州市产权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国有产权的交易业务管理,规范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国有、集体和其他产权的有序流动,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粤国资产权〔2004〕99号)、《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粤国资产权〔2004〕110号)、《广州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施细则》(穗国资〔2008〕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机构是经市人民政府特许依法设立的,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督管理下从事本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机构,负责依法组织产权交易活动,办理产权交易有关手续.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交易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第四条市国资委是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第二章交易机构的职责及制度第五条交易机构的职责:(一)依法组织产权交易,提供产权交易必需的场所、设施和相关服务;(二)对产权交易各方主体的资格、交易条件和交易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三)收集、发布产权交易信息,为产权转让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产权竞价等方面服务;(四)组织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交易,不得从事与独立公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五)对产权交易过程进行公正客观的监督,并按成交的真实结果出具产权交易证明; (六)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监督产权交易双方执行交易合同情况,调解产权交易纠纷; (七)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有关情况;(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六条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一)信息发布制度;(二)交易项目代码管理制度;(三)产权交易操作规程;(四)产权交易专家评审制度;(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六)竞价规则;(七)产权交易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八)产权交易信息统计报告制度;(九)产权交易自查管理制度;(十)产权交易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十一)其他相关管理制度.第三章机构管理第七条市国资委负责交易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产权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交易机构交易管理办法;(三)建立国有产权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四)设立国有产权交易监督举报电话;(五)监督、检查交易机构执行国有产权交易规定的情况;(六)依法受理、查处产权交易的投诉;(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产权交易违规行为;(八)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粤府[2003]7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粤府[2003]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6511b52e55c3b3567ec102de2bd960590c6d906.png)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9.10施行日期2003.09.10文号粤府[2003]75号主题类别国有资产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粤府[2003]7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推进廉政建设,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必须进一步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国有、集体产权交易行为。
现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产权交易市场是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国有、集体产权进场公开、公平、公正交易,有利于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产权交易效率,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有利于推动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招商引资,有利于从机制上、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因此,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将此作为当前本地区、本部门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在省的统一规划、指导下,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做好产权交易市场规划建设,严格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加大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力度,确保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和产权交易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做好产权交易市场的规划建设工作(一)现阶段重点建设和完善广州、深圳、珠海三个产权交易中心,并以这三个产权交易中心为龙头,促进粤北、粤东、粤西地区的产权交易工作,带动全省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国资委(经贸局,财政局),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二OO五年十二月九日主题词:经济管理资产评估通知抄送:国务院国资委,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
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05年12月14日印发校对人:吴海明打字:01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地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国资委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指导和监督所出资企业资产评估工作,依法查处企业资产评估的违法违规行为;(二)组织或指导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咨询会;(三)按规定的权限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四)履行省政府和国务院国资委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四条所出资企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规定,明确内部管理部门,报省国资委备案;(二)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或指导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评估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做好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工作,并以出资人的身份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审核,恰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四)完成本企业的资产评估数据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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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施细则》2009-11-04 17:12:00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国(公)资局(办),市财政局各分局,市属国有企业,广州产权交易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广州市财政局二○○八年六月四日广州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健全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制度,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加强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国有产权的合理流动,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粤国资产权〔2004〕99号)、《广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意见》(粤国资产权〔2004〕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国有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的规定;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前置审批手续必须合规。
(二)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必须在市及市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确定的、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严禁场外交易。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保障国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获取,保证职工安置政策的落实,保证被转让国有产权企业的稳定。
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行为决策:(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行为审批:(一)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直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报市国资委批准,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报市国资委会市财政局后批准;市直属企业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市直属企业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没有纳入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其他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其中市属其他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后批准;市属其他企业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由市属其他企业审批,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市直属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和市属其他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使国有股权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或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经市国资委或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评估项目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穗国资〔2006〕41号)相关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评估项目在申请办理核准或备案前,应将评估报告情况(包括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方法、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值和调整后账面值以及评估结果等)在产权持有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核准或备案单位组织初审。
(三)经批准协议转让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核准或备案。
第三章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及转让条件第八条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必须是其产权持有人或授权出资人。
第九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的权属应当清晰。
有下列情形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一)国家规定禁止转让的;(二)存在企业国有产权纠纷或企业国有产权关系不清,尚未界定的;(三)合法契约约定期限内不得或不宜转让的;(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通知冻结的或限制其转让的;(五)存在其他不应或不宜转让情形的。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须提交的资料:(一)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关于转让该国有产权的可行性分析和论证报告及决议;(二)批准机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三)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四)转让标的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五)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六)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或核准文件;(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布的主要内容;(九)整体转让或因本次转让导致控股权变化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1.涉及职工分流的,提供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职工分流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2.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提供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有偿用地的地价评估报告;3.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4.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
(十)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十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应与产权交易机构签订《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委托协议》(见附件1)。
第四章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方及受让条件第十二条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方包括:(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企业以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三)符合规定的转让标的企业的经营者或员工(致使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者除外)。
第十三条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条件:(一)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二)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受让方为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企业国有产权的受让方须提交的资料:(一)法人单位应提交:1.受让意向报告;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在委托代理情况下);4.上年末财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5.受让后的企业发展、债务处理、职工安置(控股股东改变时)等计划;6.受让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凭证复印件;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自然人应提交:1.受让意向报告;2.受让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3.受让资金筹资渠道的说明及相关的证明材料;4.受让后的企业发展、债务处理、职工安置(控股股东改变时)等计划;5.受让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凭证复印件;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对企业国有产权有受让意向的法人单位和自然人,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企业国有产权受让意向书》(见附件2)。
第五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信息发布第十六条信息发布遵循阶段性披露和向受让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原则。
第十七条转让方应当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报刊上刊登包括转让方、转让项目、转让方式(即整体或部分)、联系方式、公告期限等交易信息,并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以及公告栏上同时公告交易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具体公告有效期由转让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拟受让方在与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签定保密协议后,可查询详细信息,并可向转让方提出尽职调查的要求。
第十八条转让方应当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采用实名制。
基本信息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经核准或备案情况;(五)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六)公开征集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受让条件、受让方式及必要说明;(七)依据交易方式确定必须公告的交易参考价格;(八)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或有负债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经公开征集未产生受让方,要降低受让条件的,必须再次公告征集受让方。
第二十条企业停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在停止转让日前10日内进行公告。
第六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交易方式第二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况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一)企业国有产权进入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并满足受让条件的。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或者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同一投资主体所属控股企业的,经市国资委或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第二十四条采取协议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交易合同,并按本细则第五条的程序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制定竞价规则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为了确保评标的公正性,评标不能由转让方或其代理机构独自承担,应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
其中:(一)评标委员会是负责评标的临时组织,负责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推荐或确定中标人;(二)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构成应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由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单位代表、产权交易机构代表、产权持有单位代表、转让标的企业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专家组成;(三)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