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资委出台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01
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财务监控暂行办法

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内部财务监控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监管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财务监控,是指企业为建立现代企业治理结构,加强财务管理,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和企业内部控制能持续有效的运作,对企业财务管理行为实施内部监督和控制的方法和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包括其所属企业和托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内部财务监控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内部财务监控的目标和原则第五条内部财务监控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一)加强财务管理,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能持续有效的运作。
(三)增强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感,提高财务监控的效率。
第六条内部财务监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内部财务监控应当约束企业内部涉及财务管理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财务监控的权力。
(二)内部财务监控应当涵盖企业内部涉及财务管理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三)内部财务监控应当保证企业内部涉及财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防止舞弊。
(四)内部财务监控应当实时、持续有效,并坚持职工民主监督。
第三章内部财务监控的内容第七条企业内部财务监控应包括企业财务管理各个环节,重点是以下几个方面:(一)货币资金监控。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粤国资综合〔2011〕227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资综合〔2011〕227号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境外出资管理第三章境外企业管理第四章境外国有产权管理第五章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六章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广东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国有产权,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各种形式对境外独资、控股、参股、联营、合作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省国资委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监督省属企业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国资委(经贸局,财政局),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二OO五年十二月九日主题词:经济管理资产评估通知抄送:国务院国资委,省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
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05年12月14日印发校对人:吴海明打字:01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地级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国资委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指导和监督所出资企业资产评估工作,依法查处企业资产评估的违法违规行为;(二)组织或指导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咨询会;(三)按规定的权限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四)履行省政府和国务院国资委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四条所出资企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规定,明确内部管理部门,报省国资委备案;(二)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或指导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评估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做好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工作,并以出资人的身份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审核,恰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四)完成本企业的资产评估数据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https://img.taocdn.com/s3/m/0c7db6dd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7c.png)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正文:----------------------------------------------------------------------------------------------------------------------------------------------------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2年7月18日国资办发<1992>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条所说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资产评估的行政法规。
第三条《办法》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取得的,国家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包括:(一)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的社会组织;(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三)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和股份经营单位;(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五)占有国有资产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六)其它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
第五条《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条《办法》第三条所说的情形中:(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和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三)企业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及其它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四)企业联营是指国内企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投入组成的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关于印发《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国资办[2007]5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国资办[200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51938a310912a21615792902.png)
关于印发《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国资办[2007]5号)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提高资产评估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广州市人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直属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论证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国资委会同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资产评估协会等单位共同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库,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咨询平台,由市国资委组织或指导企业对资产评估报告召开专家咨询会,实行对资产评估报告的初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专家是指受市国资委或直属企业委托,对评估机构出具的国有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咨询,并对评估事项提出意见的专业人员,包括评估中介行业专家(下称行业评估专家)、***部门、社会专业人士和企业内部管理人员。
资产评估专家应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能够认真维护资产评估的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勤勉尽责,清正廉洁。
第四条专家咨询的适用范围:(一)涉及企业转制、产权和股权转让(同一母公司内部之间的国有独资或全资国有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除外)、以非货币资产出资,且资产总额账面价值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评估事项;(二)涉及商标、老字号、土地等无形资产处置的资产评估事项;(三)涉及账面价值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单项实物资产处置的资产评估事项;(四)其他有必要咨询的国有资产评估事项。
第五条组织专家咨询的单位:(一)属于市国资委负责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资产评估事项由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负责组织专家咨询;(二)属于直属企业负责备案管理的资产评估事项由直属企业负责组织行业评估专家、并邀请市国资委派出的监事会人员、财务总监和内部管理人员进行咨询。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正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1号发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体现国有资产的价值量,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评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拍卖、转让;(二)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外商投资企业;(四)企业清算;(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一)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二)企业租赁;(三)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国务院决定。
第六条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真实性、科学性、可行性原则,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定和估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九条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占有单位的委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广州市国有资产评估规定

目录主要内容摘要 (2)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穗国资【2006】41号 (2)第九条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2)第十条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2)第十一条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2)第十九条市国资委对以下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核准: (3)第二十四条市国资委对以下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实行备案: (3)第二十六条备案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3)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 (3)第四条专家咨询的适用范围: (3)第五条组织专家咨询的单位: (4)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穗国资【2006】41号 (5)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专家咨询暂行办法 (12)主要内容摘要广州市国资委直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穗国资【2006】41号第九条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资产抵押、质押;(三)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四)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八)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九)涉讼资产;(十)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十一)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十条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无偿划转的企业整体产权(股权)或企业整体资产和企业部分产权(股权)或企业部分资产的行为;(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十一条企业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与非国有单位共同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国有单位投入非货币资产的;(二)收购非国有单位产权(股权)、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说明:资产收购与购买资产的区别:(1)目的不同。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资规划[2010]18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资规划[2010]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8e18250a52ea551810a6870f.png)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资规划〔2010〕1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据此修订完善你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二O一O年二月十二日主题词:经济管理投资管理通知抄送:委领导,委内各处(室)。
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2010年2月25日印发附件: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提高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三)新设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股权置换、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投资;(四)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信托、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五)BOT、BT等模式的投资;(六)房地产投资;(七)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包括:(一)投资额(指本企业按项目持股比例承担的投资总额,下同)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及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二)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非主业投资项目;(三)投资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5%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四)境外投资项目(包括以个人名义持股设立公司)。
第二章省国资委及企业的有关职责第六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和引导企业投资方向;(二)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投资决策程序;(三)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管理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四)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投资分析,必要时组织风险评估;(五)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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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资委出台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2017年7月,广州市国资委出台了《广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从职责划分、需资产评估情形、核准及备案权限、工作流程、评估结论公示、监督检查等方面,细化明确了广州市国资委与市属集团在评估管理中各自应承担的工作。
在评估备案(核准)权限上,《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以及经市国资委批准的上市公司的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其他经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上述情形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均由市属集团负责备案。
在免于资产评估条件设置上,《管理办法》参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中“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这一规定,明确了“账面原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占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下的单宗或批次实物资产(土地、房屋除外)转让”免于评估,并规定“严禁故意拆分拟转让实物资产规避资产评估”。
同时,由于广东省国资委已在粤国资产权〔2013〕81号文件中规定,单宗原值(或评估值)不低于100万元的、以及批次原值(或评估值)不低于500万元的的实物资产处置需要进场交易,因此,广州市国有企业在处置符合条件的实物资产时,可以通过询价、咨询报告、
集体决策等多种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并直接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