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采矿权会计核算探讨
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相关问题研究

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相关问题研究文/李生发摘要: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的相关问题与矿业行业市场化密切相关。
近年来,矿业行业市场化为其行业带来了新的契机与经济增长点。
与之相对应的是,矿业权行政权力的变动以及无形资产内容的增加,使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设置及相关处理方式发生变化。
本文就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分析,并就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应策略。
关键词:矿业权;资产;会计核算;相关问题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设置包括对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及主要会计分录、期末摊销、期末减值测试等相关处理方式。
矿业行业市场化,促使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设置发生变化,使之与其发展相适应,并不断调整和完善,推动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发挥其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
矿产资源是矿业开发企业中最重要的资产,是矿业的“血液”,而矿业权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一种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利,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
矿业权是矿业开发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矿业权的会计核算对矿业开发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很大。
一、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现状企业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交纳的探矿权价款或受让他人的探矿权,支付的探矿权价款,均计入“勘探开发成本”。
如果国家按储量情况一次性收取探矿权使用费总额的,相应支出也应计入“勘探开发成本”。
企业在探矿权区域内开展的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工作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也计入“勘探开发成本”;企业在勘探(包括地质勘探、基建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形成的坑、槽、井、硐的费用,应在“勘探开发成本”科目中进行归集。
勘探结束后,经有资质部门或省级以上国土部门评审认定取得地质勘查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借记“其他长期资产——地质成果”,贷记“勘探开发成本”,待交纳采矿权价款、办理采矿权证后转入“无形资产——采矿权”核算;未取得地质探矿成果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勘探费用”科目或“勘探费用”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
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探讨

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探讨作者:李翠萍来源:《经营管理者·中旬刊》2017年第06期摘要:我国部分地勘单位在矿权确认、转让、后续计量等环节中存在探矿权会计核算问题,这也是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必然问题,本文就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工作的相关问题展开探讨,为地勘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资源供需矛盾不断加剧,探矿权市场交易方式也在不断完善,矿业权交易行为及交易活动,对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工作更加完善,但仍存在一些必不可少的问题,只有不断提高探矿权会计核算水平,才能提高地勘单位的经济效益和探矿权经营水平。
本文首先对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工作的现状进行分析,其次对探矿权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一、地勘单位探矿权会计核算工作现状1.探矿权申请流程。
我国地质勘查探矿权申请流程十分严格,首先需要申请探矿权资格,在申请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问题则会根据流程计入地勘单位的生产成本当中。
地勘单位对探矿权的申请需要根据财政部门所办法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开展。
探矿权使用费以地勘生产——xx 项目为主要借记形式,以银行存款为主要贷记形式。
探矿权出资人为国家,需缴纳探矿权的使用费和价款,其中价款的缴纳需要根据相关制度要求执行,并将其纳入地勘单位生产成本中,借记形式为地勘生产——xx项目、贷记形式以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探矿权价款。
地勘单位的探矿权是开展勘探活动的基础前提,是确保勘探活动的重要基础。
2.探矿权成本结转。
每一个行业的特点决定了成本费用结转的不同形式。
地勘单位在对探矿权成本结转时,根据相关会计制度严格对账务进行严格处理,并有效处理单位中的财务事宜。
在地勘生产活动中需要将各项成本费用及结转费用进行妥善解决,避免因出现财务状况而阻碍了地勘单位的运营和发展。
当勘探的开发成本是由地勘单位自行出资的情况下,勘查过程也没有形成一定的地质成果,将勘查成本当做损失登记,借记科目为管理费用,贷记科目为勘探开发成本。
矿业权会计业务处理的探讨

矿业权会计业务处理的探讨矿业权指的是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政府对开采、勘探、探矿等活动的管理、制定的法律权利,是一种有形的资产。
对于矿业权,它在会计上的处理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涉及到企业的财务情况和经营决策。
下面就矿业权会计业务处理进行探讨。
首先,矿业权的会计处理是指对已获得的矿业权进行确认、计量、报告和披露。
根据会计准则,企业应当用成本模式对矿业权进行会计处理。
成本模式是指,企业应当依据矿业权的获取成本作为其初始成本,在后续期间内不断摊销该成本,以反映其逐步耗损的情况。
其次,在确定初始成本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矿业权的取得成本、勘探费用、地质勘探成本、环境保护费用等,这些都是需要计入矿业权的初始成本中。
对于已经财务报表中的矿业权,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减值测试,以确保该资产的净额不超过其预计收益流量价值。
另外,矿业权的摊销周期也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准确的计算。
矿业权的摊销应当依据采矿计划,以及逐步开采所产生的产量进行。
而摊销的金额,则应当依据摊销周期、使用方案和听证公告等因素判断。
对于一些大型矿产资源项目,可能会出现摊销时间超过20年的情况。
最后,矿业权的减值测试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减值测试过程中,企业应当参照会计准则要求的方法、程序和标准,以及矿产资源预测的前沿技术、采矿计划、市场价格、财务、环境等方面的因素,评估矿产资源资产的账面净值是否能保持其预期收益水平。
综合来看,矿业权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资产,它的会计处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上对矿业权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并且结合市场预测、采矿计划等因素,定期进行减值测试,以确保该资产的价值准确反映市场价值。
矿业权会计业务处理的探讨

矿业权会计业务处理的探讨【摘要】本文就企业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会计业务处理矿业权是指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的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或开采等一系列经济活动的权利。
我国矿业立法将矿业权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
现就企业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相关会计处理做如下探讨。
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核算(一)探矿权1、会计科目设置企业应增设“勘探开发成本”科目,核算企业在地质勘探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通过地质勘探取得的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
企业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2、账务处理(1) 企业按规定办理申请探矿权时发生的前期工作费用(即发生申报、立项、研究、编制申报资料等发生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 企业按规定申请取得探矿权,其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直接计入勘探开发成本,借记“勘探开发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科目。
(3) 企业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除应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探矿权价款,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直接计入勘探开发成本,借记“勘探开发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
(4) 实际交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 企业在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勘探开发成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勘探结束形成地质成果的,在进一步取得采矿许可证,即获得采矿权后,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科目;不能形成地质成果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科目。
(二)采矿权1、会计科目设置企业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下增设“采矿权”明细科目,核算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
关于采矿权和探矿权在价值上没有区别

采矿权和探矿权在资产价值上没有区别——兼谈某些矿产资源管理名词的完善咨询委员李裕伟对于同一个矿产地,说起采矿权,人们总觉得它的价值要高于探矿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在法律的层面上,探矿权和采矿权是有区别的;但在经济的层面上,探矿权与采矿权并无区别。
首先我们需要引入矿产资源资产(以下简称矿资产)的概念,它同这宗资产是在探矿权名下还是在采矿权名下无关。
譬如说有一宗煤炭资源的矿产资源资产,经评估其价值为2000万元,那么不论该资产是作为探矿权出让,还是作为采矿权出让,其价值均应为2000万元。
正是因为在我国的矿产资源法规体系中没有引入矿资产的概念,而是用矿业权代表矿资产,具体讲是用探矿权和采矿权代表矿资产,这就使得“矿业权”一词具承担了双重责任:其一是矿产资源的法律保障,其二是矿产资源的资产实物。
基于这种把矿产资源的法律属性和经济属性混合成一个词的现实,于是“矿业权”既作为一种权属在政府部门审批,又作为一种资产在市场上转让,但到底在什么情况下矿业权是权力的代表,什么时候是资产的代表,人们很难说得清楚。
在许多情况下是其权力属性与资产属性混在一起,从而导致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混在一起,不利于政府清晰地执行其矿产资源的行政审批和资产监管职能。
国外矿业权和矿产资源资产是两个概念,用两个名词来表示。
矿业权(mining title 或 mining right)是对某一特定矿产地开展矿业活动的法律保障;矿资产(mineral property)是在该矿产地中的矿产资源实物,包括资源/储量、矿床、矿体、矿化、异常、远景区等,对它们应进行了圈定和评估。
矿资产有两个基本权属主体:所有者和使用者。
在我国,所有者是国家,使用者是企业。
按照国外惯例,从矿业公司(使用者)的角度,矿资产等于该矿产地的全部价值减去权利金及其他形式的矿产资源所有者提取部分。
假定该矿产地的全部价值为Q,国家作为所有者占有P,矿资产R=Q-P。
R是矿资产,而矿业权是对R进行法律保护。
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相关问题研究

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相关问题研究作者:李生发来源:《财会学习》2016年第16期摘要: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的相关问题与矿业行业市场化密切相关。
近年来,矿业行业市场化为其行业带来了新的契机与经济增长点。
与之相对应的是,矿业权行政权力的变动以及无形资产内容的增加,使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设置及相关处理方式发生变化。
本文就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分析,并就会计核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应策略。
关键词:矿业权;资产;会计核算;相关问题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设置包括对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及主要会计分录、期末摊销、期末减值测试等相关处理方式。
矿业行业市场化,促使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设置发生变化,使之与其发展相适应,并不断调整和完善,推动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发挥其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
矿产资源是矿业开发企业中最重要的资产,是矿业的“血液”,而矿业权是从矿产资源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一种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利,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
矿业权是矿业开发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矿业权的会计核算对矿业开发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很大。
一、矿业权资产的会计核算现状企业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交纳的探矿权价款或受让他人的探矿权,支付的探矿权价款,均计入“勘探开发成本”。
如果国家按储量情况一次性收取探矿权使用费总额的,相应支出也应计入“勘探开发成本”。
企业在探矿权区域内开展的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工作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也计入“勘探开发成本”;企业在勘探(包括地质勘探、基建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形成的坑、槽、井、硐的费用,应在“勘探开发成本”科目中进行归集。
勘探结束后,经有资质部门或省级以上国土部门评审认定取得地质勘查报告或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的,借记“其他长期资产——地质成果”,贷记“勘探开发成本”,待交纳采矿权价款、办理采矿权证后转入“无形资产——采矿权”核算;未取得地质探矿成果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勘探费用”科目或“勘探费用”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
采矿权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探讨(1).

采矿权无形资产会计核算探讨(1)目前在我国境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包括地质勘查单位、一般矿山企业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对矿业权益的核算有比较科学规范的依据,即《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而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对采矿权的会计核算依据是现行的《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1996年5月颁发)、财政部颁发的“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1999年制定)。
适用于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的会计处理规定是在当时矿业权交易市场初步建立尚不发育的情况下制定的。
随着矿业权交易的活跃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的不断完善,一些矿山企业和地质勘查公司的上市,现有规定已经不能满足采矿权核算的需要。
制定和完善适用于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的采矿权核算办法显得日益重要和迫切。
本文拟依据现有法律、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对采矿权的属性、确认、计量、会计记录和报告进行探讨。
一、采矿权的概念及属性(一)采矿权的概念及特征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被称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
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对矿产资源依法享有古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而矿产资源既是物质实体,又是以物权形式表现出来的自物权。
国家通过转让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实现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能,因此,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
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没有完全支配能力,只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而采矿权又是一种限制物权。
第二,采矿权的功能是对已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所需的矿产品。
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目的是在采矿许可证规定区域内,开采或加工矿产品并从矿产品销售中获取收益。
(二)采矿权的资产属性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资产应具备的三个条件,采矿权属于资产,这是因为采矿权具有资产的三个特征:第一,采矿权人所持有的采矿权就其形成渠道看,探矿权人在勘查区块内优先获取的采矿权,在取得采矿权之前,为从事普查勘探已经发生了费用支出;采矿权人取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需要支付采矿权价款;从原采矿权人处取得采矿权同样要支付款项。
浅谈地勘单位探矿权经济业务会计核算

申 请 取 得 探 矿 权 初 始 成 本 的 核
况 ,一 是 探 明 储 量 形 成 地 质 成 果 的 , 二 是 未 探 明 储 量 不 能 形 成 地 质 成 果 的 。 对 于 完 成 项 目验 收 并 将 取 得 地 质 成 果 的 作 为 资 产 人 账 时 ,按 其 实 际 成 本 ,借 记 “ 形 资 产 无 权 探 矿权—— 地 质 成 果 ” , 贷 记 “ 形 资 产 一 探 矿 无 初 始 成 本 ” 、 “ 形 资 产 一 探 矿 无 权 ~ 生 产 成 本 ” ;对 于 形 不 成 地 质 成
中图分类号 :F 0 . ;F 0 .2 4 7 1 4 6 7 文献标 识码 :C 文章编号 :1 7 — 9 52 1 )8 0 5 — 2 6 2 6 9 (0 20 — 0 2 0
探
所 拥有 的国 家 出资形成 的特 殊资产 , 存 依 法 取 得 的 勘 查 许 可 证 规 定 的 范 围 和 期 限 内勘 查 矿 产 资 源 的权 利 , 也 是 地 质 勘 查 单 位 ( 下称 地 勘 单 位 )重 以 要 的 无 形 资 产 。 财 政 部 于 l 9 年 下 发 99 了 《 业 和 地 质 勘 查 单 位 探 矿 权 和 采 企 矿 权 会 计 处 理 规 定 》 , 对 规 范 地 勘 单 位 探 矿 权 经 济 业 务 会 计 核 算 起 到 了 指 导 作 用 , 同 时 也 对 地 勘 单 位 用 探 矿 权 Ⅲ 资 有 合 作 公 司 的 股 权 ,从 政 策 上
出 资 勘 查 形 成 的 探 矿 权 , 除 应 交 纳 探 矿 权 使 用 费 外 ,还 应 交 纳 探 矿 权 价 款 , 应 交 纳 的 探 矿 权 价 款 应 直 接 计 人 无 形 资 产 , 借 记 “ 形 资 产 探 矿 无 权 ~ 初 始 成 本 ” 科 目 , 贷 记 “ 行 存 银 款 ” 、 “ 他 应 交 款 一 应 交 探 矿 权 价 其 款 ”科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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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上市公司矿业权会计核算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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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矿业权是煤炭上市公司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其会计核算对煤炭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较大,财务报告使用者也越来越关注煤炭上市公司矿业权的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
目前,煤炭上市公司矿业权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尽相同,违背了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中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原则。
如何规范矿业权的会计核算,将是我国会计准则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关键词】上市公司; 矿业权; 会计核算
一、矿业权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为规范矿业权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要求企业将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计入勘探开发成本,企业在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也计入勘探开发成本。
勘探结束形成地质成果的,转作地质成果处理;不能形成地质成果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交纳的采矿权价款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在采矿权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中强调的“允许矿业企业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的政策,在《企业会计准则》正式实施前,国土资源部经商财政部于2006年9月出台了《关于重申矿业企业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 06〕211号),要求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有关支出的会计处理继续按照财会字〔1999〕40号执行。
二、煤炭上市公司矿业权会计核算及披露现状
(一)探矿权的会计核算及披露
在煤炭上市公司中,有四家公司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探矿权的有关信息,探矿权的价值在5 000万元至13 080万元之间不等。
其中三家公司将探矿权纳入无形资产核算,一家公司将探矿权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核算。
将探矿权纳入无形资产核算的三家公司中,有一家公司在2007年和2008年对探矿权进行了摊销;另外一家公司在2008年暂停了对探矿权的摊销,原因不得而知;其余一家公司为2008
年11月取得探矿权,当年并未摊销。
(二)采矿权的会计核算及披露
在煤炭上市公司中,采矿权均作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但是,在对采矿权的摊销方式、摊销年限、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采矿权价款、计提减值准备和改变摊销方式等处理上,存在较大差异。
有四家公司的采矿权按产量法摊销;有三家公司的子公司采矿权按产量法摊销,而母公
司自身采用直线法摊销;其余公司的采矿权按直线法摊销。
在采矿权按直线法摊销的公司中,有的公司按预计使用年限、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和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三者中最短者分期平均摊销;有的公司按采矿许可证最长有效期30年摊销;有的公司按矿井预计使用年限摊销。
有两家公司延期支付采矿权价款的时间为10年和30年。
一家公司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在采矿权入账的当年,以购买价款的现值入账。
另一家公司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未按规定以尚未支付的款项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减少采矿权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在煤炭产品价格经历2008年“冰火两重天”后,只有一家公司对采矿权计提了减值准备。
两家公司将采矿权的摊销方法由直线法变更为工作量法,但只有一家公司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在其年报中披露。
三、对煤炭上市公司矿业权会计核算及披露现状的分析与思考
(一)现状分析
一方面,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致使财会字〔1999〕40号失效;另一方面,为解决煤炭资源历史遗留问题,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指出了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的方向。
由于相关部门迟迟未出台矿业权、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的具体配套实施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煤炭资源价值在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反映。
矿业权的会计核算游离于现行会计准则体系之外,使得煤炭上市公司对矿业权在确认、摊销和其他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违背了企业会计基本准则中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原则,不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决策。
(二)几点思考
1.关于对探矿权的思考
在四家拥有探矿权的公司中,三家公司将探矿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其中两家公司对探矿权进行了摊销。
如果将探矿权作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加以管理,必然涉及在其预计的使用年限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其进行摊销的问题。
探矿权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勘查矿产资源的结果能否使探矿权顺利转成采矿权,以及与探矿权有关的经济利益是否能流入企业,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对探矿权按使用年限内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是不合适的。
2.对采矿权的思考
(1)根据惯例,采矿权和土地使用权均在无形资产科目中核算。
但是,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有着本质的区别。
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不会趋于零,甚至会增值;而采矿权的实际价值只会越来越少。
按照无形资产准则指南所述,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是无形资产区别于其他资产的特征之一。
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后,以矿产资源实体灭失为代价,尽其所能消耗矿产资源使其转化为产品。
采矿权不符合上述无形资产的特征,将其归属于无
形资产有点牵强。
(2)采矿权的摊销方法不规范。
按规定,有特定产量限制的特许经营权,应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
只有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无形资产才采用直线法摊销。
煤炭企业的产能受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生产能力的限制,对采矿权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更能反映与采矿权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综上,随着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全面展开,监管部门会将主要构成煤炭产品成本的矿业权、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作为资源税费改革的突破口进行规范。
届时,将探矿权的支出作为勘探开发成本进行归集,符合条件后转为采矿权,计入矿产资源资产按规定摊销,也许会成为变更矿业权会计核算方法的思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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