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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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沈政办发[2008]29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编委办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08]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编委办《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关于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意见(市编委办2008年5月21日)按照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提出的关于“精简和规范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要求,经研究,现就清理和规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提出意见如下:一、保留的议事协调机构沈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应急办承担。

沈阳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沈阳市电力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承担。

沈阳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经委承担。

沈阳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招考办承担。

沈阳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科技局承担。

沈阳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沈阳市灭火抢险救援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

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沈阳赛区安全保卫工作协调小组及沈阳赛区安全保卫工作情报中心(第29届奥运会沈阳赛区安全保卫工作指挥中心),具体工作由市公安局和市国家安全局承担。

沈阳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老龄办承担。

沈阳市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承担。

沈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市城管局承担。

沈阳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沈阳市城市防汛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市水利局和市城管局承担。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沈阳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沈政发〔2017〕54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沈阳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沈政发〔2017〕54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沈阳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沈阳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沈政发〔2017〕5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把“放管服”改革不断推向深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辽政发〔2017〕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沈阳市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公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目录》对市、区县(市)两级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定依据、实施主体进行统一规范,共计651项,包括行政许可373项,行政给付38项,行政征收31项,行政确认86项,公共服务123项,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2017年11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目录》编制完成本地区和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并对外公布。

二、加快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各部门要按照便民、高效、透明的原则,对列入《目录》中的政务服务事项逐项编制办事指南,明确每项行政职权的设定依据、法定办结时限、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咨询监督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切实提高政务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

要认真结合编制办事指南工作,简化服务流程,精简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推进并联审批,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三、动态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完成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标准化建设的基础上,建立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动态调整机制。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2.21•【字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便于统筹安排,使其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发挥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将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报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研究,于2011年2月28日前,提报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发文计划(见附表一)。

二、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报送范围:自2007年至今,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目前仍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表二)。

(二)报送主体: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报送;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制发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报送。

因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的,由现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报送。

(三)完成时限: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2009〕237号)文件规定确定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于2011年4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建立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予以公布,未列入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公布之日起自行废止,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联系电话:22533293联系人:王志军、赵爽)。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直部门权责清单(2016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68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直部门权责清单(2016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68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直部门权责清单(2016版)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直部门权责清单(2016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6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2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直部门权责清单(2016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公布职权运行流程图。

《市直部门权责清单(2016版)》已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市直各部门对本部门增加和调整的职权事项,要及时编制或调整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报送市编委办备案。

同时,在本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调整后的权责清单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二、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权。

权责清单是依法履行行政职权和承担相应责任的重要依据。

各部门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不得在公布的权责清单外设定和实施其他行政职权。

要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边界,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确保权责清单制度建设落地见效。

三、实行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制度。

行政权力实施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废止和简政放权等变化情况,及时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按程序审核后,对权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9日——结束——。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3•【字号】沈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沈政发〔2015〕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市委软环境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开展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

目前,第一阶段(2000-2013年)文件清理工作已经结束,《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业经市政府第十九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宣布修改的文件,有关责任单位要依法依规起草修改文稿,上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安排,对本地区、本部门需要废止、失效和修改的相关配套文件适时进行清理。

对继续有效的文件,有关部门要抓好文件的推进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对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涉密文件,仍按原定密级管理,不得因文件被废止或宣布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其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要认真做好这些文件的存档和查档利用工作,发挥好留史资政作用,为今后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3日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决定废止114件)(宣布失效172件)(予以修改38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1•【字号】沈政办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2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去年以来,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控制“文山会海”,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关于印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各地区、各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了政府系统公文的规范和有序办理,提高了文件质量和办理效率。

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地区和部门不严格执行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问题,给机关工作带来一定影响。

主要表现在:一是不按规范程序办理公文,存在“飞件”和多头报送等问题;二是上报公文未经审核或未认真审核,存在公文格式不规范或内容不准确等问题;三是转办公文运转周期长,存在反馈意见不及时或反馈内容与批示不符等问题;四是控制文件数量工作不力,存在矛盾上交或发文过滥等问题;五是不遵守市政府关于实行计划发文制度的有关规定,存在计划外发文和不按计划及时提报文稿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切实压缩发文数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07〕20号)和《意见》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文件的,要认真执行市政府行文计划和审批制度,不得计划外发文或文件升格;对本地区、本部门下发的文件,要本着确有必要、注重实效的原则,发文应有充分的依据和理由。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沈政办发〔2016〕69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6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8日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大力推动政府信息和公共数据交换、共享、开放,加快政府信息平台整合,消除信息孤岛,促进政府增强公信力,引导社会发展,服务公众企业,促进“智慧沈阳”建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依法授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采集的,以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等形式记录、保存、使用的非涉密信息集;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将本机关的政务信息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获取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的行为。

记录、保存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主要有基础数据库、专题数据库、业务数据库。

(一)基础数据库。

指存储基础政务信息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公用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是众多行政机关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包括人口、法人单位、宏观经济、政策法规、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沈政法发[2017]16号【发布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09.20【实施日期】2017.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沈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沈政法发[2017]16号)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沈政法发〔2017〕1号)的要求,截止9月5日市法制办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27件)1.沈阳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管理办法;2.苏家屯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沈阳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4.沈阳市建筑物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办法;5.沈阳市科普基地认定管理办法;6.沈阳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细则;7.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服务管理规定;8.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许可管理办法;9.沈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10.沈阳市历史建筑认定办法;11.数字沈阳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12.沈阳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13.沈阳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14.康平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15.沈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16.沈阳市民用建筑供暖收费管理规定;17.沈阳市住宅建筑供热计量收费管理规定;18.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19.沈阳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设施应急接管管理规定;21.沈阳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管理规定;22.沈阳市农资经营者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3.沈阳市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24.沈阳市地方志书编纂规划备案规定;25.康平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办法;26.沈阳市新闻媒体广告记分监管办法;27.沈阳市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实施意见;28.沈阳市公交枢纽站及站务设施管理规定;29.沈阳市公共交通车辆准驾证管理办法;30.沈阳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营运证管理规定;31.沈阳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注销管理办法;32.沈阳市客运出租汽车电子防伪标签使用管理规定;33.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34.沈阳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35.沈阳市公交行业精品示范公交线路管理办法;36.沈阳市公交行业星级驾驶员管理办法;37.沈阳市建筑扬尘防治管理办法;38.沈阳市专利技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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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沈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沈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或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本规定所称市政府工作部门,是指市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以及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市政府工作机构。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解释、备案和清理,适用本规定。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制定发布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实施方案以及内部工作程序等行政公文,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市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和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知”、“公告”和“通告”。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通俗,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七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制统一原则,不得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相违背;不得与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相冲突;不得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相矛盾,所规定的事项,必须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

第八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规章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
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第九条制定规范性文件,除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外,不得设定、变更和撤销审批事项;不得设定、变更和撤销各种收费事项;不得设定、变更和撤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第十条制定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进行初审,经区、县(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单位主要负责人在送审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规定报送审查;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共同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在送审单上共同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主办单位负责报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权且又不具备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会签。

第十一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拟发布前25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单、起草说明各1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式3份;
(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及相关资料1套;
(四)相关部门会签意见的说明情况1份;
(五)上述相关资料的电子文本1份。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回执,并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报送单位。

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不同意见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发布,由报送单位根据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意见自行决定。

规范性文件发布时,须冠以“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字样。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的生效日期,应当是在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后。

规范性文件必须在发布之日起生效的,应当在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发布机关应当将发布的正式文本3份及电子文本1份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如与审查意见不相一致,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并通知制定机关。

第十七条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按季公布目录,并统一编入《沈阳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定期组织清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规范性文
件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将清理结果及时报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被修改、替代或者废止;
(二)被本机关制定的新文件所修改、替代或者废止;
(三)与改革不相适应,不能满足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
(四)规范的内容已完成或者消失,或执行主体已变更或者消失;
(五)其他原因应清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情节严重,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职责。

对只备不审或者审查出问题不予纠正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9年12月21日发布的《沈阳市政府系统规范性文件送审备案试行办法》(沈政办发〔1989〕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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