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财政地税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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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要的财务管理制度

地税局要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税局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地税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地税局各级单位、各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二)勤俭节约原则:合理使用资金,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三)民主集中原则:实行民主决策,集中管理;(四)权责一致原则: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财务责任,确保责任落实;(五)公开透明原则:财务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地税局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局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和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制度;(二)编制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三)审核和监督各部门的财务收支;(四)负责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五)负责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六)负责财务档案的管理;(七)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配合;(八)其他与财务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五条各级单位、各部门应设立财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负责人的职责包括:(一)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二)编制和执行本单位的财务预算;(三)审核和监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四)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五)管理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六)管理本单位的财务档案;(七)配合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八)其他与财务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第六条地税局财务预算由各级单位、各部门编制,经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七条财务预算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收入预算: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和其他收入;(二)支出预算: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和其他支出;(三)资金平衡预算:确保收入与支出平衡。

第八条财务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符合地税局工作实际;(三)科学合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四)严格执行预算,不得随意调整。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范本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范本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范本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文件管理工作,提高文件管理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文件的定义和分类第二条文件是指以书面、电子或其他形式记录的、与工作或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载体。

第三条文件根据其用途和保存期限,可分为以下多种类型:1.行政文件;2.业务文件;3.合同文件;4.财务文件;5.技术文件;6.人事文件等。

第三章文件的创建和登记第四条文件应按照事项、时间和机构的顺序编号,并制作文件登记表。

文件登记表应包括文件名称、文件编号、文件种类、文件起草单位、文件起草人、文件审核人、文件批准人、文件登记日期等字段。

第四章文件的传送、存储和保管第五条文件传送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如专人送达、邮递等。

传送文件时,应填写传送登记表,并由送达人员和收件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文件的存储必须保证其安全性和可查性。

纸质文件应存放在指定的柜子内,分类整理,并采取防火、防潮、防虫等措施。

电子文件应存储在指定的服务器或备份设备中,并按照一定的备份周期进行备份。

第七条文件的保管期限根据文件的种类和重要性决定,过期文件应按照相关的规定处理,如归档、销毁等。

第五章文件的查阅和借阅第八条文件的查阅不受限制,但应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文件的安全。

第九条文件的借阅一般只允许内部人员申请,并需要填写借阅申请表。

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超过借阅期限未归还的,将按照相关规定扣除一定的押金,扣除金额将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追缴。

第六章文件的修改和废止第十条文件的修改应经过相应部门的审核和批准。

修改后的文件应覆盖原文件,并需重新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文件的废止必须经过相应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废止后的文件应进行归档和销毁处理。

第七章文件的保密和安全第十二条需要保密的文件应进行加密处理,并设置访问权限。

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查阅和使用文件。

第十三条对于重要的纸质文件,应进行防伪措施,如加盖公司公章、复印件保留等。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建设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发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统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税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务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六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以上税务机关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规则第七条税务规范性文件可以使用“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是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批复”等。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范文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范文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范文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印发、使用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三、文件的定义规范性文件是指为组织内部管理、协调、监督、指导工作而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操作规范、管理办法等。

四、文件管理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文精神,并确保符合组织的具体工作实际。

2.严禁填空原则:规范性文件应具备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得出现填空式或泛泛而谈的内容。

3.层级性原则:规范性文件应明确层级关系,包括上级文件、同级文件和下级文件,保证文件之间的衔接和协调。

4.科学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实际操作过程和工作环境,合理确定内容和条款。

5.透明度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应公开透明,听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五、文件的制定程序1.确定文件的制定需求:根据工作需求和问题,确定需要制定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2.起草文件: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起草文件,明确文件的名称、编号、颁布日期、适用范围、内容和条款等。

3.征求意见:起草文件完成后,应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审定文件:根据意见和建议,主管领导或指定的审定人审定文件,做出最终决策。

5.印发文件:审定文件后,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发文件,并确保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6.文件的生效和废止:文件的生效,应注明生效日期;文件的废止,应注明废止日期,并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和人员。

六、文件的管理1.文件归档:印发的文件应按照文件分类和编号的原则,归入文件档案,确保文件的有效保存。

2.文件的传阅:根据文件的层级关系和具体需求,及时传阅文件给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

3.文件的使用:相关部门和人员在使用文件时,应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进行操作,并定期检查和维护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范本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范本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范本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和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机密性,提高文件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维护本单位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第四条本制度的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保存、使用、销毁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第五条规范性文件是指对本单位的各项工作进行规范和约束的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法规、规章等。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应经过合法程序,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由有权机关进行,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研究和论证。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应采取统一的方式,确保及时、准确地传达给相关人员。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应全面、明确地说明文件名称、编号、颁布单位、颁布时间、适用范围和实施机构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和暂行规定应经过合法程序,并及时告知相关人员。

第三章规范性文件的保存和使用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的保存应采取合适的方式,确保其安全和完整。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的保存期限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的保存应采取分类、整理和标识等措施,确保易于查找和使用。

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使用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不能随意更改、删改或篡改。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的使用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确保文件的正确理解和正确执行。

第十六条规范性文件的使用应严格限制范围,确保文件的机密性和保密性。

第四章规范性文件的销毁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的销毁应经过合法程序,确保文件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的销毁应定期进行,根据文件的保留期进行决定。

第十九条规范性文件的销毁应由专门的机构负责,严格按照销毁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的销毁应备案,记录销毁的文件名称、编号、销毁时间和销毁人员等基本信息。

国税发[2010]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文日期:2010-06-01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

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将贯彻落实《办法》列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纲要》要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断推进依法行政。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手段,是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重要依据,在税收执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改进和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机制,有利于减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随意性,实现税收执法依据的规范、统一。

为贯彻落实《纲要》,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总局于2005年制定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

在总结国税发[2005]201号文件试行经验的基础上,总局以规章形式制定出台了《办法》。

制定实施《办法》,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纲要》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和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改进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税务机关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列上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全面提升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3篇)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3篇)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办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办制定或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作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以"________办公室关于......"的字样发布,根据内容使用"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告"、"命令"、"决定"等规范的名称。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适应人防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第五条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由人事秘书科负责,主要内容包括:(一)组织起草调整规范性文件;(二)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工作;(三)负责本办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四)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第六条下列事项,本办可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和方案,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的;(二)实施人防法规、规章的程序,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三)调整本办机关对外的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由相关责任科室拟定项目建议书后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批准。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按各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科室或单位负责起草,人事秘书科统一审查把关。

第九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注重本市的实际情况,借鉴吸收国内外的先进成功经验。

具体工作由相关科室负责。

第十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起草专业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有关机构及专家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与其他部门工作关系紧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进行会签,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起草。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财政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要求,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财政部按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除部门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作为财政行政管理依据的文件。

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一)规定财政部机关及财政部所属单位的人事、财务、保密、保卫、外事等内部事务的文件;(二)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三)仅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四)布置具体工作的文件;(五)指导性质的文件;(六)单纯转发的文件;(七)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财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属于不予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核、公布、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与命令和财政部部门规章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之间应当协调一致。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或者国务院批准,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事项。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以及财政部部门规章有明确规定以及为了更好地保护财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利益的除外。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公布、解释、评估、不定期清理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定期清理、汇编、定期报告由条法司负责或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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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财政(地税)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财税法制和政令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淳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规范性文件的适用范围
1、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财政、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下列情况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机关规定由本局制定具体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机关的规定比较原则,在本县实际行政管理中需要具体化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机关没有涉及,面本县的实际财税行政管理经常遇到,迫切需要作出规定,且属本局职权范围内的。

2、本局原文转发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局内部不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工作管理制度,向上级机关报送请示或报告,以及针对特定管理相对人的特定事项作出的批复、决定等,不适用本制度。

3、本局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1、规范性文件一般由业务主管科室起草,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局领导指定牵头起草科室。

2、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科室,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

应当充分征求本局内部相关科室、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文件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征求意见;文件内容涉及相关专业问题的,应召集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咨询、论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网上公示等多种形式,对听取的意见应当记录并形成文字材料。

3、规范性文件定稿后,起草科室应写出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以及有关方面不同意见、协调情况等内容的起草说明书,连同规范性文件草稿一并送法规科审查。

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要求
1、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文件具体内容确定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规程、规则、通知、通告等名称,标题应简短明了,能反映出该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

2、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对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法律责任、实施日期等内容作出规定。

3、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规定相冲突;不得全文或成篇抄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文件的原文;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不得超越本局职权范围,不得作出损害管理相对人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4、规范性文件要紧密结合本县实际,注重内容的合法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文件内容一般用条文表述,条文较多的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加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5、规范性文件应列明因实施本文件而废止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名称。

四、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1、法规科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会签,审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有无抵触之处;
(二)是否超越本局法定权限,提出的规定、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三)是否与本局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就重大问题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
(五)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2、对提交审查的起草文本,法规科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征求意见,充分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

3、法规科应当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和建议,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现没有必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起草条件尚不成熟的,应建议起草科室停止或暂停制定;发现起草文本存在重大缺陷的,应退回起草科室修改或重新起草;对起草文本存在的一般性问题,可以在征求起草部门意见后直接修改;对存在较大分歧,经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领导牵头进行协调处理。

4、法规科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根据规范性文件起草文本的内容、性质、意见分歧等情况,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对适用简易程序形成的审查文本,法规科审查后退起草科室,由起草科室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局长签发。

对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较大,或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规范性文件起草文本,一般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五、规范性文件的审议发布
1、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形成的审查文本,由起草科室提交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2、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审查文本时,由起草部门作说明。

3、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形成审议意见后,起草科室会同法规科进行修改,形成修改文本后,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局长签发。

4、规范性文件由起草科室按程序报经审核后按一定方式公开发布,发布方式一般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淳安财税网站等。

未按规定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执行力。

六、规范性文件的报备
1、法规科在规范性文件签发打印成文之日起15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报备材料报县政府法制办和上级业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1)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份;
(2)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三份;?
(3)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说明三份;
(4)公开征求意见、论证、协调分歧意见等有关材料;
(5)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
(6)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复印件;
(7)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需提交的资料,(1)、(5)由法规科制作,其他由起草科室提供。

2、备案报告应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制定依据、制定程序、发文日期和发布方式,并加盖本局印章。

3、起草部门应在规范性文件签发打印成文之日起10日内,连同报备需提交的材料送法规科,由法规科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相关法制机构备案。

七、规范性文件的评估
1、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开展定期评估,一般应在实施一年后由法规科牵头开展评估工作。

2、规范性文件评估以内部评估和一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执行成本、社会成本进行全面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内容包括:
(一)合法性评估。

对规范性文件从各方面进行评估,审查其是否存在违法现象,也包括对由于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上位法修改,同位法发生了变化,而未做相应修改的现象进行评估。

(二)适当性评估。

规范性文件设定了许多行政方面的制度和措施,以客观现实为基础,对规定的各项措施是否可行进行校正,包括是否适合当前经济发展的要求、规定的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实施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制定目的的实现程度评估。

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的正负面影响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判断其制
定目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评估是否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和在社会发展中起到的作用。

3、起草科室应当及时跟踪了解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对执行科室或管理相对人反映问题较多的文件,起草科室应当及时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修改、补充或废止的意见。

八、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1、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一般每隔两年清理一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或废止。

2、规范性文件清理由法规科牵头组织实施,清理时列出清理文件目录,由各起草、执行科室对清理目录提出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意见和建议及理由;法规科汇总清理目录后,按规定程序报局领导审批。

3、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在清理结束后30日内报县政府法制办和上级业务部门备案。

4、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应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淳安财税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九、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局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评估、清理适用本制度;本局认为需由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淳安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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