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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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模版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模版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模版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旨在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提高行政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

制定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及其工作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形式2.1 定义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对特定的行政对象或社会公众的行为、权益等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2 形式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法规、规章、决定、通知、规范性文件等形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形式。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3.1 立项和研究阶段3.1.1 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前,应进行立项,明确制定文件的目的、必要性和依据,并确定相关责任人。

3.1.2 研究依据立项要求,相关责任人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研究和讨论,充分了解问题、收集素材、梳理思路。

3.2 起草阶段3.2.1 起草依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起草人员应明确文件目的、内容、条款等,确保语言准确、规范、明确。

3.2.2 审核起草完成后,应由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核,确保文件内容合法、合规。

3.3 内外部征求意见和修改阶段3.3.1 内部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应将文件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部门应提出合理化建议。

3.3.2 外部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3.3.3 修改根据内外部征求意见的结果,起草部门应对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进行最终审核。

3.4 批准和发布阶段3.4.1 批准文件经过修改完善后,应提交批准机关进行审批。

批准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3.4.2 发布经批准的文件应及时发布,并通过合适的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归档4.1 备案工作行政机关在发布或者调整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及时将文件备案并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审核。

深圳市坪山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表【模板】

深圳市坪山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表【模板】
11
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三资”管理和公开的指导意见
深坪府规〔2018〕]5号
2018年5月1日
2023年4月30日
**区人民政府

深坪府规〔2020〕2法
深坪府规﹝2018﹞6号
2018年5月2日
2023年5月1日
**区人民政府

13
**市**区加快推进孵化器建设的实施意见

《**区保民生精准救助暂行办法》(深坪府规〔2018〕1号)废止该文。
7
**区保民生精准救助暂行办法
深坪府规〔2018〕1号
2019年2月2日
2022年2月1日
**区人民政府

8
**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深坪府规〔2018〕2号
**区人民政府
深坪府办规〔2018〕10号
2018年12月24日
2020年12月23日
**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坪府办规〔2020〕1号)废止该文。
4
**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深坪府规〔2017〕4号
2017年9月22日
2020年9月21日
**区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坪府办规〔2020〕2号)废止该文
5
《**市**区关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及相关配套文件
深坪府办规〔2018〕5号
2018年4月30日
2019年2月10日
**区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参考模板)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参考模板)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起草股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股室应当向、局政策法规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八、局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制度模板

规范性文件制度模板

规范性文件制度模板一、编制依据为了加强我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其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执行效力的文件。

三、制定原则1.合法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2.合规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政策、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实用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便于实际执行。

4.公开性原则: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制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提高政策透明度。

四、制定程序1.起草:单位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起草规范性文件。

2.审核: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确保文件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3.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下级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修改。

4.审批:单位领导对审核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以单位名义发布。

5.发布:单位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

五、监督管理1.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单位应当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失效、废止的文件及时公告。

3.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机制,对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争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听证、论证,确保文件内容的公平、公正。

六、法律责任1.违反本制度的,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单位领导应当及时处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2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2篇)

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模版第一条为加强对全镇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镇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____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通知”、“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文件、意见以及对某一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本制度规定范围。

第三条镇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____日内,将正式文件及起草说明和依据、备案报告一式____份,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再由镇政府党政办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编辑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汇编,应当视同规范性文件,辑印后一式五份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再由镇党政办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四条镇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的____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报送镇人民政府备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____:(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三)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镇党政办公室____报送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镇政府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并在限期内回复。

第七条备案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经____发现问题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违背的,由镇人民政府通知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

(二)地方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镇党政办公室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提出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决定。

(三)在制定程序和技术上存在问题的,由镇党政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部门处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本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本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范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和登记第四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和宣布第五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废止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制定和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单位为明确行政行为目标、标准、程序和方法制定的文件,具有普遍适用性,不直接对公民法律权益产生具体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坚持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公正公平、效率高效和服务为本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化、国际化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动态管理、综合管理的原则,注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经过立法授权或者依据授权法律进行。

第八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经过充分论证,确保真实、准确、科学、合理。

第九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合理确定行政标准和行政措施,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正、公平、合理,不得产生垄断、排斥、歧视等不正当限制。

第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保持协调一致,防止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或者相悖。

第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注重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十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立健全制度化的征求意见机制。

第三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和登记第十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应当由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限的机关行使。

第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批准程序,应当遵循分工协作、依法行政的原则。

2024年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方案(2篇)

2024年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方案(2篇)

2024年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方案一、背景概述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进步,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的文件积累和管理不规范等原因,一些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庞大、内容繁杂,影响了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本方案旨在推动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整治,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理化、准确性和实施效果。

二、整治目标1. 优化行政单位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确保文件数量合理、内容规范、形式统一。

2. 加强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管理,提高文件的准确性、专业性和可操作性。

3. 推动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电子化管理,提高文件管理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4. 建立健全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评估和监督制度,确保文件的合规性和执行效果。

三、整治措施1. 清理梳理(1)行政单位应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梳理工作,将目前有效、废止和冗余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分类,清理掉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服务实际需要的文件。

(2)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梳理台账,记录清理情况,做到清清楚楚。

将清理出的废止文件及时予以公示,并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确保清理工作的透明度。

2. 减量规范(1)行政单位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合理控制文件数量。

对可能导致文件过量的流程、环节进行优化,简化文件的审批流程和程序。

(2)建立规范性文件编制权限和审批程序,确保各类文件的规范化制定和合法性审批。

(3)推动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和模板化,减少文件的重复撰写和内容重复。

3. 提升质量(1)行政单位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管理机制,确保文件的准确性、专业性和实用性。

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和校对,避免文件中的错误和模糊表达。

(2)加强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专业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文书写作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水平。

(3)建立文件查新、更新和培训制度,及时修订和更新陈旧和过时的规范性文件。

4. 电子化管理(1)行政单位要积极推进规范性文件的电子化管理,建立行政单位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数据库和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文件的统一存储、检索和共享。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模版(2篇)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模版(2篇)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模版(一)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由有关业务机构进行前期论证调研并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能的,还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送审稿及其书面说明、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报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查。

(三)政策法规机构收到有关机构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可以采用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基层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形成草案审议稿。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审议稿,由政策法规机构作出说明,经委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审议提出意见的,由办公室会同政策法规机构进行必要的修正,形成审定稿。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法定代表人签发。

(六)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或者政府网站上全文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具有约束力,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之日起____日后施行。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溯及既往的条款,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机关办公地点设置规范性文件查阅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查阅服务。

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模版(2)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确保本单位规范制定、发布、执行和管理各类规范性文件,保障本单位的正常运行和工作效率。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范、标准、规程、办法等不同类型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解释权归本单位。

第四条本制度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强制性,对本单位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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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XX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XX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结合XX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本办法所称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所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上述两种情形。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登记、编号、公布等制定程序和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应急预案、请示和报告的批复类文件、单纯的调价或调整标准文件,以及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文件和其他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依程序制定,严禁以行政机关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经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后方可实施。

公布后应按时报送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经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本部门相关会议集体研究(须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还应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后方可实施。

公布后应按时报送区司法局备案。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得再重复制发规范性文件或者再作重复性规定。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限制、减损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通告”、“决定”等,不得称“条例”。

规范性文件应当用条文或者段落形式表述,名称为“规定”、“办法”、“细则”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

第八条区司法局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公布等具体工作。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发、公布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实行年度工作计划制度。

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为下一年度需要制定、修改、废止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区司法局报送下一年度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应当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的必要性和依据、拟规范或修改的主要内容等作出详细说明。

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工作计划进行调整的,报送计划部门应当书面说明原因,与区司法局沟通后进行相应调整。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进行计划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确保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规范有序。

第二章起草第十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以下简称起草部门);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的,由其中一个或者几个部门负责起草;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社会影响较大的可以邀请或者委托相关领域的有关组织或专家协助起草。

第十一条起草部门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调研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所起草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全面评估论证。

起草部门对于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应当进行评估;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或者对不同企业、行业影响存在较大差别的,或者涉及特定行业、产业的,要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评估论证结论应当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

第十二条起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起草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

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渠道。

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建议,起草部门应当建立审查反馈机制,对意见建议是否采纳等情况应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反馈。

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起草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对此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属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按照XX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起草涉及区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并应组织相关部门会签;相关部门对文件内容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

第十五条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部门(以下简称制定部门)在起草文件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三章合法性审查第十六条起草部门应当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稿进行合法性初审,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等进行审查;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条款,应当逐条就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现行政策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起草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八条起草部门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稿进行合法性初审并经本部门相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该几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后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九条区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规范性文件登记申请书(见附件一);(二)经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及其电子文本(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以及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和评估论证结论、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是否采纳和反馈情况、征求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情况、对于会签意见的采纳和协调情况、公平竞争审查情况、集体研究讨论情况、与现行相关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等,见附件二);(四)起草部门会议纪要;(五)相关部门会签意见;(六)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以及举行听证会的有关材料;(七)起草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见附件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还应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见附件四);(八)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以及外地有关参考资料等;(九)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区司法局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应当要求起草部门限期补送,补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司法局不予受理:(一)起草部门未向区司法局提报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工作计划,且未提前沟通调整的;(二)起草部门提供的材料不齐全,且未按照规定补正的。

第二十二条区司法局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审查:(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现行政策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二)是否与现行的其他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三)是否妥善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四)是否与本区实际相符合,是否具有可行性;(五)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结构、体例和文字表达等技术要求;(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经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司法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并书面告知退回原因,待起草部门修改或补充完善后再进行审查:(一)超越法定权限的;(二)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现行政策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三)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未按规定履行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部门会签、公平竞争审查、起草部门合法性初审等程序的;(四)不符合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和体例要求,或者文件的文字技术有重大错误或重大缺陷以至妨碍对文件的准确理解的;(五)在征求其他部门意见时,有关部门对送审稿的主要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双方未协商一致的。

第二十四条区司法局经审查认为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向起草部门出具规范性文件审查通知书。

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部门应当参照本章规定对文件草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交相关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登记、公布与备案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

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起草部门应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持规范性文件审查通知书,按程序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报区政府办公室运转审签。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区政府领导签发后,由区司法局予以登记并编制登记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起草部门应当自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

第二十九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办公室自印发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统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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