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认识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及定金

正确认识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及定金
正确认识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及定金

正确认识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及定金

预约的目的在于因有事实或法律上的障碍,暂无订立主契约时,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目的在于签订本约,而预约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不受要物约束。

关于认购书

一般认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契约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契约

前所签订的意向性法律文件,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其内容一般包括:1。主体双方的基本信息2。房屋基本情况如:坐落位臵、房屋面积等)3。房价款及单价、折扣等4。付款计划5。签署契约时限等注意、说明事项。

对认购书的性质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不是一个独立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签订认购书时,真正的商品房买卖行为并未发生,仍处于买卖成立前契约阶段——即使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认购书权利、义务,仍需双方另行签订预售合同或现房销售合同,其性质为预约合同,是独立有效的合同;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为附条件的买卖合同,认购书约定的合同内容为买卖合同所附条件,如:以认购书约定内容作为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附件,我个人认为,认购书为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是独立合同较为妥当,也更符合实务。

在学理上,认购书属于“将行谈判的预约”,尽管其中约定了交易的一些具体内容,但双方仅承担继续谈判直至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其特征:1、当事人要对违反诚信谈判义务而不能达成本约的行为承担责任;2、当事人如果尽到诚信谈判义务即使达不成本约,也不承担责任;其属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之特征对于预约尤其明显和重要,其标的是当事人为将来订立本约而谈判;此外,还必须具备书面形式,许多国家

对预约合同的确定性要求不尽相同,但规定均应包含将来订立本约的基本条件和基本内容。

不过,实际从狭义上讲认购书是可以在开发商已办妥开发项目的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但尚未取得预/销售许可证期间(类似于内部认购)内签订,预约的目的在于有事实/法律上的障碍,暂未订立契约时,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目的在于签订本约,而预约合同属诺成性合而非实践性合同,不受要物约束。

认购书的不详细、不具体对开发商有利——因为“倘将来系依所订立之契约履行而无须另订立本约者,纵名为预约,仍非预约。”而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内容——明确、具体、详细(尽)、条款齐备,就可认为无事实法律上的障碍,而且也没必要在已无事实法律上的障碍情况下按照存在事实法律上的障碍情况要求来

操作),否则构成欺骗欺诈(因约定与事实(严重)不符,此时就没有签订预约的必要,即由诺成性合同转化为实践性合同。而开发商这样做是为更最大限度约束业主而签订买卖合同预留一手,实乃高明也!(连环之计)

有关定金问题

从学理上解释,定金有5种:1、立约定金——用以担保合同订立而交付的定金2、成约定金——以定金的支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3、违约定金——为履行合同的担保而设立之定金4、证约定金——为证明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定金5、解约定金——用以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认购书中常出现“订金”、“押金”等字眼,不能将其一概认定为法律意义上定金。“订金”虽不是法律上“定金”,但经常使用,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双倍返还。若认购书上记明: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违约,定金或押金不退还;出卖人违约双倍返还定金或押金,那么此时定金和押金即具有定金性质,认购书

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是为了保障签订本约而交付的定金。

当事人不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商一致,是否可以推论是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主合同呢?是否均应适用立约定金罚则规定呢?若当事人协商的主合同条款中无约定,则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不能认定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拒绝订立主合同,因而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也可导致双方当事人免责。如签订认购书后。开发项目被政府行政决定取消或缓建,开发商主体资格丧失,自然灾害导致开发项目灭失等,总之,因不能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本约不能签订时,返还定金即可。

定金作为合同担保方式之一,其担保功能主要是通过定金处罚来实现,缔约过失责任——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因签订认购书之故已发生费用,并放弃众多其他机会的损失),依法应承担之民事责任。

适用定金罚则后,守约方能否再主张赔偿损失呢?我认为守约方的请求应予酌定支持,根据《合同法》t4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合同订立有关事宜或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认购书是预约合同,而且是行将谈判的预约合同,违反认购书义务主要是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对双方当事人来讲,造成的损失只能是机会的损失,应当承担《合同法》t42项下所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守约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通常是法律行为无效或可得撤销,相对人信赖其为有效却因无效或撤销的结果所承受的不利益,又称消极利益或消极合同利益)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如同合同未曾发生一样。据此,守约方

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在订立此认购书及其在签订本合同过程中的损失,使其得以弥补恢复到认购书未曾发生以前的状态。

当对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实质影响的条件已确定,但尚不具备预售条件,尚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应当说此时开发商已具备签订认购书即预约合同的条件,在认购书中可以对商品房销售的核心条款作出约定,待条件成熟时即可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即本约)。条件不成熟到条件成熟的时间段即为签约期限——如7天(例准备首付款及有关资料等,开发商准备签约之相关准备工作)。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两种规范行为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规制而非对预约的规制,前者属强制性规范,后者属任意性规范。预约——属前契约阶段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缔约过失责任范畴,而本约之双方应承担之责任、义务是合同义务。预约权利人仅得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之义务,不得径依预定之本约内容请求履行;预约系债权上的契约,其标的即系主契约之订立行为,自不能根据预约诉请履行,为主契约之义务,如以处分行为为标的时则非契约。预约之目的在于有事实或法律上障碍,暂时无法订立主契约时,事先对当事人加以约束。倘将来系依所订立之契约履行而无须另订本约者,纵名为预约,仍非预约。履行预约合同的过程即是克服“事实或法律上障碍”的过程,预约合同履行完毕,“事实或法律上障碍”即不存在,填充缺失条款和明确不确定条款的条件已成熟,诺成性合同即转化为实践性合同,预约转化为本约。我公司项目都是取得预售或销售许可证后才签订正式认购书的,从狭义上讲,预约已不属必要;当然,即使“不存在事实或法律上障碍”,也可签订预约,再行签订本约,这也是开发商常采用的手段,以此更多、更好地约束业主使其按时签订本约。

关于认购书的效力是否以取得商品房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为必要条件,有的认为是必要条件,有的则持相反观点。我认为,认购书签订的根本原因在于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存在事实法律上的障碍,只有这些事实或法律上的障碍消除后才得以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且这些事实法律上的障碍,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可以预期消除的。(预售或销售许可证未取得之前只能签订“内部认购书” ,此时不宜收取“定金”,若收取,当认购人提出退订的,开发商应予退订,返还定金)双方在签订认购书时根据开发商当时的条件,可以合理预测到许可证的取得,因此,未取得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认购书未必无效.其实,即使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证,只要在起诉前取得的可以认定有效.《高法解释》t5: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即使未交首付款,只交定金),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条解释及时解决了以往实践中对认购书性质的困惑。实践中如果认购书缺失了其中几项,认购书是否还可以直接认定为预售合同呢?1、通常认为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t16后三项外其他各项原则上不能缺失,否则不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因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即商品房是有特殊性的,买方最直接的目的在于对房屋所有权有效地完全行使,而《办法》前10项内容恰是产权人行使所有权之必备条件,否则买方将无法圆满地对商品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2、出卖人已按约定收取购房款,这里的购房款包括全部购房款也包括部分购房款。其实从法理上讲,只要具备第一个条件,就应认定为正式的买卖合同。因为,只要合同条款齐备,不存在事实法律上的障碍,无论合同名称如何,都应认定为本约无须附加实际履行内容。本条规定“出卖人已按约定收取购房款”作为买卖合同成立要件

之一,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当前商品房买买的实际情况,商品房交易实务中,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认购书多是订有日后再签订买卖合同的条款,尽管认购书具备本约内容,且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签订预约合同,以这种从认购书内容和开始实际履行两个标准来认定认购书为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方式区分预约与本约,符合我国商品房销售市场的实际情况,也利于对认购书认定上的统一性。

作者:兰州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工作单位:南

方都市报深圳地产部

商品房认购书样本.doc

编号:_________ 商品房认购书样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编号: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认购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性别: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性别: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一条基本情况 (一)认购人所认购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出卖人所开发的位于北京市_________区_________项目中的第_________【幢】【座】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号房,朝向为:_________。 (二)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建筑面积共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销售依据 1.该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____。 2.该商品房为现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_________。 第三条价款与付款方式 (一)该商品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_________元/平方米,总房价款为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

商品房认购书模板(标准版)

商品房认购书模板(标准版) Template of commercial housing subscription form (Standard Version)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商品房认购书模板(标准版) 前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文档根据买卖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甲方: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注册登记号:____________ 地址/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北京市房地产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购买 ________小区商品房事宜,经过平等协商,签订本认购书。 1.________小区位于_______区_______路_______号, 经________房产管理局批准,现正式对外预售[预售许可证: __________房地(________)内预字________号________房地(________)内预字第________号] 2.乙方自愿订购________小区_______栋_______号 ______室。总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单价:人民币 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佰 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 3.乙方于签订此认购书时,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______元。 4.乙方于签订认购书之日起_____天内,签订出售合同,同时支付首期款(含定金),乙方逾期七天尚未签订出售合同,甲方不再保留其订购房号(室)。 5.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按下述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3)按揭付款□

合同中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定

合同中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定 合同中对于定金条款的规定1、定金是《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因此“定金”二字有法定的含义,千万不要误写为“订金”,该“订金”是预付款的性质,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2、定金的担保作用的体现: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这些规定,如果合同中规定了定金条款,无论对那一方均起到了约束作用,促使双方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就可能收不回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因此起到了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 3、定金不能超过法定比例。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如果在合同中规定定金的比例超过了20%,那么超过的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只能算作是预付款,但20%以内的部分还是有效的。 4、如果在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条款,又约定了违约金条款,比如说规定了“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在此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了,守约的一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违约金条款,而不能既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又适用定金条款。一般来说,守约方总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条款,也就是能得到更多经济利益的条款。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

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

商品房认购书模板范本

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为了保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认购甲方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 乙方预定甲方开发建设的位于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县 ________路________号楼盘:________号楼________单元________号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公用建筑分摊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房屋单价________元(美元)/平方米,总房款为(小写)________元(美元),(大写)________元(美元)。户型为 ________________。 二、认购期间 甲方承诺为乙方所预定房屋保留________天(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三、定金 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小写)_______元(美元),(大写)______________元(美元)。乙方须在上述房号保留期限内,携本协议到甲方售楼处,与甲方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有关事宜。上述定金在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时,由甲方退还乙方或抵作该房屋的购房价款。 四、付款方式 乙方同意选择下列_______种付款方式,在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后向甲方支付购房价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于签约当日付 _______%,剩余房款在______ 日内分 ________ 次付清; 3.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于签约当日付清房屋总价 ________%的首付款。 五、证明文件 甲方应向乙方出示下列证件及其附属材料,甲方保证以下资格认证文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认购书完整版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认购书 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认购书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20xx年2月22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建交[2005]138号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

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比例

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比例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 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你知道这个比例是多少吗?以下是的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比例,欢迎阅读。 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比例: 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购房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的 比例不应当超过购房款的20%。比如,购房者要买的商品房的价格是100万元,那么认购书中规定的购房定金就不能超过20万元。 2、司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 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定金的类型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 1、订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订约定金。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订约定金的特点

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成约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称之为成约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违约定金。《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规定,"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补充规定。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 约定的定金。《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解释"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

商品房认购书范本

商品房认购书 出卖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认购人: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第一条基本情况 (一)认购人所认购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出卖人所开发的位于北京市 区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 层号房,朝向为:。 (二)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___________ 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__________ 平方米。 第二条销售依据 (一)该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_______ ,预售许可证号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该商品房为现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 第三条价款与付款方式 (一)该商品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_________ 元 / 平方米,总房价款为 ___________ 元人民币(大写)。 该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________ 元/ 平方米,总房价款为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大写)。 该商品房按照(套)计价,总房价款为_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大写)。 (二)出卖人同意认购人按照下列第_____ 种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贷款方式付款。 4、其他方式。

认购人选择第 3 种方式付款,认购人可以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______ %,其余价款可以向 __________ 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借款支付。 第四条认购定金 (一)认购人应当自签订本认购书之日起________ 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认购定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大写);出卖人在收取定金后,应当向认购人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认购人逾期未支付认购定金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并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二)认购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_ 日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 款(本款约定的期限为协商签约的起始时限,而非终止时限)。 第五条认购人未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解除本认购书的,认购人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出卖人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方。 第六条认购人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超过___日的,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之日起___日内将已收取 的定金退还认购人。

关于合同中定金订金违约金

关于合同中的定金、订金、违约金一、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 (二)定金的特征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 其担保性体现在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上(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是通过给付行为设定的。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 当事人要么明确约定其给付的金钱为定金,要么约定了定金罚则的实际内容,否则不构成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定金的分类 1、订约定金

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谓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与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因其未见有“定金罚则”,故实际非债的担保。)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为适用条件。设立解约定金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金只能解释为违约定金(一方当事人有利可图时,就会以返还双倍定金或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这有损诚实信用的原则)。 3.1解约定金的实质在于给予合同当事人于放弃或者加倍返还定金等条件下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3.2合同中约定了解约定金的,当事人以承担定金损失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对该合同不能强制实际履行。 3.3当事人如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际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BF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BF 正式版

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BF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出卖人:_____ 认购人:_____ 本认购书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人以交付预付款性质费用的方式认购商品房的,不适用本认购书。出卖人: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认购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国籍: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 __ 出生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性别: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联系电话:_____

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规定

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规定 来源:作者:日期:11-02-23 在司法实践中,支付定金的一方虽以货款、预付款、保证金、留置金、担保金、押金、订金等名义支付,但支付的数额、时间与定金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一致的,不影响定金合同的效力。 定金罚则适用的条件,一是以违反有效合同为前提。亦可说,它以违约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无违约责任,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二是一般只能针对不履行这种违约形态,对部分履行的,定金罚则可针对不履行部分适用。有学者认为,违约定金仅在债务人拒绝履行和不能履行两种情形下发生罚则效力,逾期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发展到不能履行时产生罚则效力,否则不发生不再返还或双倍返还的效果。我们认为,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应当包括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不能履行等多种违约情形。定金具有双向担保的作用,根本目的并不在于惩罚违约行为,而在于担保或督促当事人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的任何违约行为,均构成对设定定金担保目的的违反。我国《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7条、第18条对不完全履行合同情形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执行案件中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适用定金罚则作出了司法解释。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定金的违约制裁效力得以发生的条件“不履行”,包括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地、不能履行等违约形式。 我国新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般认为,该条采用了无过错原则,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法定免责的以外。因此,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可适用定金罚则。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存在着分歧。有人认为,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笔者认为,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方仍应承担定金责任。理由是:一、定金罚则的目的旨在对违约行为予以制裁,从而担保合同债的履行,若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而免除适用定金罚则,则使相对方在无任何过错情形下处于不利地位,且极易给违约方提供“借口”,也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5) 76号《关于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如何适用定金罚则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预付定金的,在实际交付定金后,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法定免责的情况外,即应对其适用定金罚则。因该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该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仍应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处罚后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偿。”该复函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违约方仍应承担定金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参照执行,并根据此复函辩驳违约方以此理由所进行的抗辩。

商品房认购书模板

商品房认购书 【协字号】甲方: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就乙方认购甲方开发的号【XXX】商品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认购的商品房的具体情况: 乙方认购的商品房为【XXX】住宅/商业__栋__单元__层__号,预测建筑面积为__㎡。其中,预测套内面积为__㎡,预测公摊面积为__㎡.(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 预售许可证号为:号。 二、价款及优惠: 1、双方约定,乙方认购的商品房按预测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人民币__元/㎡,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元(__佰__拾__万__仟__佰__拾__元人民币)。 2、如果乙方选择按揭付款方式的,甲方给予乙方总购房款__%的优惠。 3、如果乙方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的,甲方给予乙方总购房款__%的优惠。 4、如果乙方选择分期付款方式的,甲方给予乙方总购房款__%的优惠。 三、定金及权利义务: 1、乙方须在签订本《认购书》的同时,向甲方交纳定金__万元人民币,乙方须在本《认购书》签订之日起__日内前往【XXX】售楼部,按本《认购书》约定的合同基本条件与甲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附件(含《补充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本《认购书》自动作废。乙方所交纳的定金抵作购房款。 2、乙方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房款的,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附件(含《补充协议》)时付清全部购房款。 3、乙方选择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附件(含《补充协议》)时付清购房首付款。乙方承诺自己在签订本《认购书》时已经完全了解到办理按揭贷款的相关需求和需缴纳的各种费用,并承诺自己的情况符合办理按揭贷款的条件,且同意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附件(含《补充协议》)签订当日主动按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所需的相关文件交给甲方,用于向银行申请贷款。乙方承诺无条件地配合银行等相关单位办理贷款手续,贷款比例及年限以银行最后批准为准;如银行批准的贷款额度与乙方申请的额度不一致,则两者之间的差额由乙方以现金方式于银行批准结果公布后七日内向甲方支付。 4、乙方未在本《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与甲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附件(含《补充协议》),则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将该套房屋另行销售,乙方所交定金不予退还。 5、甲方在本《认购书》约定时间内,不得将该套房销售他人,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150%定金。 四、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认购书》之前,已经就除本《认购书》中约定的基本条款以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其他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附件(含《补充协议》)作了必要的准备。同时,甲方依法向乙方展示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拟签订的填写完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附件(含《补充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按揭贷款须知》、国土使用权证等文本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说明。在乙方充分理解并认可了上述文件内容的基础上,双方均同意在本《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按填写完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附件(含《补充协议》)履行签约手续。届时,任何一方不得以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由拒绝签订,否则对方有权按照本认购书规定的定金罚则进行处理。 2、甲、乙双方约定以本协议载明的通讯和通信方式为双方有效的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变更方需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如变更方未履行通知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变更方自行承担。如乙方提供的上述资料有误,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及一切后果。 五、本《认购书》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由乙方交纳定金、甲方开具财务收据后生效。本《认购书》壹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认购书和定金财务收据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 甲方(签章):XXX 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认购书(一)通用版

合同编号:YTO-FS-PD193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认购书(一)通用 版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ir Own Legal Righ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Negotiate And Reach An Agreement,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商品房预售合同与认购书(一)通 用版 使用提示:本合同文件可用于合作多方为了保障各自的合法权利,经共同商议并达成协议,签署成为文件资料,实现纠纷解决和达到共同利益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20xx年2月22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建交[2005]138号 ?为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买卖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本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 的规定,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还可以适用于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现房项目。? ?二、各单位要注意收集在示范文本使用中发现的问

订金和定金的区别

定金和订金,押金的区别 “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家具销售者(卖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上是“ 定金” 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家具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 而对“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家具销售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与家具销售者协商解决并要求经营者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四、定金具有担保性 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押金是保证金,不一定是买卖 定金和订金都是买卖的名词 订金能退 定金不能退 押金比较自由,一般都是交的时候双方协议达成的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定金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条、116条、128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

2017年最新商品房认购书范本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481643523.html, 2017年最新商品房认购书范本 商品房认购书通常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房屋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一种文书,认购书是对有关买卖事宜的初步确认,常见于商品房交易中。犹豫认购书是在签订正式购买合同前的一种书面文件,需要规范相关的认购书范本。那么,2017年最新商品房认购书范本是什么?赢了网为你解答。 一、认购书范本 编号: 商品房认购书 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认购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认购甲方商品房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认购标的的基本情况 1.1 乙方所认购的商品房为甲方开发的位于市区项目中的第楼单元号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 1.2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阁楼面积为平方米。以上面积均以房地局测绘中心最终测绘面积为准。 二、认购标的的价款 2.1该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房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阁楼按套计价,单套为人民币元(大写: )。 2.2房屋总价款为2.1所列款项之和,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 三、认购款 3.1乙方应当于本认购书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认购款计人民

币元(大写: )。乙方逾期未支付认购款的,该认购书自行解除,无须另行通知,甲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 3.2甲方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的签约通知次日起日内,到销售现场与甲方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协商一致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款约定的期限为协商签约的起始时限,而非终止时限)。 3.3乙方未在3.2条约定的期限内与甲方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的,该认购书自行解除,无须另行通知,乙方已支付的认购款不予返还,甲方有权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 3.4甲、乙双方在3.2条约定的期限内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第3.2条约定的期限届满次日起超过日的,本认购书自行解除,无须另行通知。甲方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次日起日内将已收取的认购款无息返还给乙方。 3.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乙方已交纳的认购款抵作该商品房的购房款,无须返还给乙方。 四、其他约定

2021年商品房认购书(一)word版

精编word文档下载可编辑 甲方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姓名/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注册登记号____________ 地址/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北京市房地产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购买________小区商品房事宜,经过平等协商,签订本认购书。1.________小区位于_______区_______路_______号,经________房产管理局批准,现正式对外预售2.乙方自愿订购________小区_______栋_______号______室。总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单价人民币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3.乙方于签订此认购书时,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元。4.乙方于签订认购书之日起_____天内,签订出售合同,同时支付首期款(含定金),乙方逾期七天尚未签订出售合同,甲方不再保留其订购房号(室)。5.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按下述方式支付房款 (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3)按揭付款□6.本认购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1

定金的法律规定

1.定金的法律规定 到目前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有下:《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另外,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及具体行政措施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商品房认购书作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其中的定金条款,是在一方违约,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守约方的保护和救济。然而,当双方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时,不能认为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就不适用了。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买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弃购买此房屋,不来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出卖人违约,不卖此房屋,那么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买卖双方对预售或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范本(2020版)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28138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范本(2020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范本(2020版)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乙方在签定本协议之前,已充分了解甲方提供的所购标的物的《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之样本,并无异议。 甲方开发建设的仁恒江湾城×项目,已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并领取宁房销第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甲、乙 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认购商品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认购×幢×室,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二、乙方认购的该房屋单价为元/平方米,总房款为(大写)元(¥元) 付款方式: 1、按揭付款方式:乙方于15日内向甲方支付不少于总房价30%的房款,余款由乙方于年月日前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支付。 2、一次性付款:乙方于年月日前支付总房款计元。 三、乙方同意签定本协议时,支付定金人民币伍万元,作为甲、乙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契约的担保。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后,乙方支付的定金转为房

价款。 四、甲乙双方商定,甲乙双方应于年月日前签定《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 五、在本协议的第四条约定的预定期限内,除本协议第六条、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甲方拒绝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的,双倍返还已收取的定金;乙方拒绝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的,无权要求甲方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六、甲乙双方在签定本协议后,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前,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限制该房屋权利的,乙方有权拒绝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拒绝签定商品房买卖契约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1、甲方未遵守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 2、甲方在认购期间,将乙方认购的房屋另售他人的; 3、甲方未告知乙方在签定本协议前该房屋已存在的抵押、查封等事实的。 八、甲乙双方在遵守上述条款基础上,补充如下约定: (一)按揭付款:1、乙方按银行要求及时提供合法完整的申请资料;2、按甲方和银行通知的时间办理贷款手续;3、因乙方原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的,则乙方应另行筹款按时支付购房款,逾期则按乙方违约处理,处理方式详见所购标的物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样本第五条。 (二)《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即《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三)本协议中的价格不含优惠,具体优惠按《仁恒江湾城一期第一次开盘优惠实施办法》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明确。 九、甲乙双方未按约定期限内签署《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的,认购协议

商品房认购书样本电子版

编号:HL202094041 商品房认购书样本电子版 The content of this contract is only a reference for both parties. You must read the listed terms carefully when using it. The content of the contract will be adjuste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both parties and should not be directly appli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商品房认购书 编号: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企业资质证书号: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销售代理机构: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 认购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性别: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性别: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一条基本情况 (一)认购人所认购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为出卖人所开发的位 于北京市_________区_________项目中的第_________【幢】【座】_________【单元】【层】_________号房,朝向为:_________。 (二)该商品房的用途为:_________,建筑面积共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 方米。 第二条销售依据 1.该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的,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____,预售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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