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概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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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标准合同5篇

海上保险标准合同5篇

海上保险标准合同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对下列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合法权益,愿意将其投保给乙方并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保险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投保并承担保险责任,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海上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具体地点)的船舶及相关货物、运费等财产投保给乙方。

二、保险责任1.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对甲方投保的标的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火灾、爆炸;(2)船舶碰撞、触碰;(3)恶劣天气、自然灾害;(4)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共同海损;(5)运输工具事故;(6)抢劫、盗窃等侵权行为。

2. 乙方承担的其他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根据具体需要自行补充)。

三、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元整。

2. 保险费:人民币______元整。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将保险费缴纳完毕。

四、保险期限1. 本保险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月__日二十四时止。

五、索赔与理赔1. 甲方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并尽可能提供有关事故情况的详细资料。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对索赔请求进行审核,并在合理期限内给予答复。

3. 若甲方提供的索赔证明和资料完整有效,乙方应在___日内支付保险赔偿金。

六、合同变更和终止1. 本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2. 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如需要续签,双方应在本保险合同到期前___日内协商续签。

七、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因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上保险相关概述

海上保险相关概述

海上保险相关概述海上保险是指对船舶及其货物在航行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海上运输所引起的责任纠纷以及航行中的人员伤亡事故进行保险的一种方式。

海上保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重要领域,它为海上贸易提供了权益保护和风险分担的保障,对于保障商品交易和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

1. 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海上保险是指在航行过程中对船舶及其货物的损失和风险进行保险,以确保海上航行的交易安全性和稳定性。

它是通过投保船舶货物保险、航运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第三方责任保险来分散风险,保护保险人的权益。

海上保险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船体保险:投保船体保险是指对船舶自身发生的损失进行保险,包括船体、船机和附属设备的损失,如碰撞、火灾、沉没等。

•货物保险:投保货物保险是指对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进行保险,包括货物在装船、运输和卸货过程中的损失,如灭失、破损、腐蚀等。

•人员保险:投保人员保险是指对海上航行中的船员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伤残赔偿和死亡赔偿的保险。

•第三方责任保险:投保第三方责任保险是指对船舶在航行中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责任进行保险,以保障船东、船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2. 海上保险的功能和意义海上保险作为一种商业保险,具有以下功能和意义:•保障商品交易:海上保险为海上贸易提供了保障,确保船舶及其货物在海上航行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了国际贸易的进行。

•分担风险:海上保险通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将船舶及其货物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分散了风险,降低了商业活动中的风险成本。

•维护金融安全:海上保险作为一种保险制度,对于保护船东和货主的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维护了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推动国际贸易:海上保险的存在和发展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增强了商品和货物的流通性。

•促进经济增长:海上保险作为商业保险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保障海上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推动了经济的增长。

3. 海上保险的主要类型根据保险对象的不同,海上保险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船体保险:船体保险是对船舶自身的损失进行保险,包括船体、船机和附属设备的损失,如碰撞、火灾、沉没等。

海上保险标准合同3篇

海上保险标准合同3篇

海上保险标准合同3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欲对其所拥有的海上财产进行保险,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为甲方提供海上保险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______(具体地址)的海上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船只、货物、设备等)向乙方投保。

二、保险期间2.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3. 保险金额:甲方投保的海上财产总价值为______元人民币。

4. 保费:甲方应支付的保险费总额为______元人民币,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支付。

四、保险责任5.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火灾、爆炸;(2)雷电、风暴、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船舶碰撞、触碰障碍或第三者造成的损失;(4)运输过程中的盗窃等犯罪行为;(5)其他意外事件。

五、除外责任6. 乙方不承担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1)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损失;(2)战争、军事行动、核辐射等导致的损失;(3)保险标的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损失;(4)其他依法应当由甲方自行承担的责任。

六、赔偿处理7.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对损失进行评估并支付保险金。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8.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书面同意解除或终止。

在保险期间内,任何一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

合同期满前,双方可协商续签。

八、争议解决9. 如双方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0.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真实的保险标的的信息,如发生信息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海上保险法

海上保险法

3、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
这种合同的转让通常是由于船舶转让而产 生的。《海商法》第230条规定,“因船舶 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 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合 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 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 解除。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将自合同 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保险 费退还被保险人。”
2、保证。(1)保证又称担保(Warranty),是 指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 特定义务的承诺,如船级保证、适航保证。(2) 我国《海商法》第235条规定了被保险人违反合 同约定的保证条款后的责任。 《海商法》第235条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合同 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 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
第三节 海上保险合同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转让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1、订立。海上保险合同大多是由被保险人直接向 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 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即告成立。 2、凭证。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单证。海上保险合同的正式凭证是 海上保险单(Marine Policy)。海上保险的目的之一就是以公平合理的 方法分散风险,通过保险,船东和货主的 损失便可以从保险人处得到经济赔偿。因 此,损害赔偿原则是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之一。 2、这种赔偿,仅限于被保险人实际遭受的 经济损失,海上保险法不允许任何人企图 通过海上保险合同获取额外利益。
三、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概念 1、含义。(1)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是指保险人应对并且 仅对其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 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 任。近因一般是指对损失最具有影响力和 占支配地位的原因。(2)近因表明保险事 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海上保险概述

海上保险概述

第一章海上保险概述第一节海上保险的概念与特点一、海上保险的概念俗称水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1、海上保险及财产保险的不同(1)承保的标的主要是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的海上财产(2)承保的事故是指及航海有关的危险,即承当海洋危险。

2、海上保险的定义它是由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对被保险人因海上风险与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引起的经济责任,按照约定的条件与范围给及补偿的一种保险3、开展保障范围海上内河、陆上、空中种类船舶、货物、运费海上固定设施保险标的物质财产相关的非物质的利益、责任二、海上保险的特点l、承保风险的综合性范围广泛:海上风险&陆上风险种类复杂多样:海上固有风险〔海啸、流冰、触礁〕&外来风险〔火灾等〕形式:动态&静态2、承保标的具有流动性定值性:由流动性带来的,因为同一标的在不同地区有不同价格,容易引起争议,所以采取定值保险因为流动性,因此也需要委托当地机构勘察3、承保对象的多变性货物运输保险单可以随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随意转让原因:✓货物运输时在承运人的管辖下,及委托人无关而一般财产保险,因为财险合同的属人性,所有权的变化导致风险可能变化所以要通知保险人。

运输货物保险不用经过保险人同意,可以随意转✓货物的在途交易是很常见的,几经转手,承保对象多变4、险别、险种的多样性运输方式:海、陆、空、邮包、、联运目前已海陆空为主;邮包使用邮局,适用于样品买卖,不适用于大宗商品;联运指使用两个以上,如海陆联运险种下细分险别:如海上运输货物保险:根本险+附加险根本险又分成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附加险分成一般〔11〕、特别〔6〕、特殊〔国内2/国际3〕5、海上保险具有国际性保障国际间经济交往,涉及国际法规的适用,利用再保险在国际间进展分保再保险:传播较贵,损失大三、海上保险的作用〔一〕补偿经济损失保险最根本的职能〔二〕加强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三〕促进防灾防损,起到减少损失的作用〔四〕促进对外贸易的开展,为国家节省外汇资金收保费收的是外汇,保费是非贸易外汇收入附,简介贸易价格术语:1.贸易价格术语贸易术语〔trade terms〕也称为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费用与责任划分等问题的专门术语。

海上保险法概述(ppt 88页)

海上保险法概述(ppt 88页)
与一般商业合同不同的是,海上保险合同的当 事人应当秉持较高的行为标准,“不仅仅要远离恶 意,而且还要在积极的意义上遵循最大诚信”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以成文法的形式认 可了这一原则,其第17条明确规定:“海上保险合 同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之上,如果合同任何一方不 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直接相关。如果保险金额小于保险
价值,则为不足额保险,此时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则按损失
金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如果保险金额等于
保险价值,则为足额保险,此时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则按损
失金额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赔偿。

我国《海商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
过保险价值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超过部分无效。
3、某货轮船上的货物投保了平安险并附加战争险。被保险 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恶劣天气遭受部分损失,为减少损失,该 轮停靠附近一个码头,不幸遇上当地内战,部分货物被当地 军事机关没收。对于这两种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予赔偿。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海商法217条) 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1、保险人名称; 2、被保险人名称; 3、保险标的; 4、保险价值; 5、保险金额; 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7、保险期间; 8、保险费。
被保险人只能被动接受保险合同及其 条款 。

如果条款中存在可能引起争议的内容时,保险 人应首先对这种争议负责。

我国《保险法》第 30 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 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 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 和受益人的解释。”
案例评析
1、甲为823箱瓷器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事后因大批瓷器发生 破裂而向乙提赔,乙认为,甲未将三种情况如实告知乙,违 反了最大诚信原则的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三种情况是:一 被保险人投保的823箱瓷器全部用纸箱包装;二大部分瓷器 的表面因图案过多而润色并导致易碎;三该批瓷器是尾货, 价格低廉。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
1997年2月5日,航运公司投保的“东风”号轮船在海上触礁沉没。 航运公司认为,“东风”号轮船已投保了船舶保险,“东风”号轮船触 礁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在保险期限内,它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 金,遂于2月7日派人到保险公司交纳第二部分保险费1000元,并要求保 险公司赔偿“东风”号轮船沉没的损失。保险公司则坚持,它与航运公 司虽有保险合同,但航运公司迟迟未交第二部分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 解除保险合同,并拒收该保险费,不予赔偿。双方协商不成,航运公司 便起诉到法院。
适用定期船舶保险条款的运费保险; 适用航程运费保险条款的运费保险
案例分析
1996年3月10日,某县航运公司与当地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船 舶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期限为一年,自1996年3月11日零时到1997 年3月10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30万,保险费为3000元,分两次交纳, 1996年8月20日交纳2000元,1997年1月10日交纳1000元。合同签订后, 航运公司于1996年8月20日按合同约定交纳了2000元保险费,但1997年 1月10日没有按期交纳另一部分保险费1000元。
第十三章 海上保险
一、海上保险概述 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三、船舶保险 四、其他海上保险产品
4.1 保赔保险
保障与赔偿保险的简称,承保船东在经营船舶业务中应承 担的,却又不属于船舶保险承保范围的责任风险的保险。
——保赔协会则是船东之间相互保险的互助性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 ——保赔协会向会员提供无限的赔偿责任 ( 油污责任例外 ) ;
1.2 海上保险的种类
—— 按保险标的分类:运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运费保险, 保赔保险,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海上钻井平台保险,油污 责任保险,租金保险,船员和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 按保险期限分类:定期保险,航程保险,混合保险,停泊保险 —— 按货物的承保方式分类:逐笔保险,流动保险,预约保险,总 括保险

国际贸易保险实务---第三章-海上保险概述课件(全)

国际贸易保险实务---第三章-海上保险概述课件(全)
第三章 海上保险概述
第一节 海上保险的起源与发展
一、海上保险的起源 (一)共同海损的分摊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二)船货抵押借款是海上保险的最初形式
二、现代海上保险的发展
三、英国海上保险的发展 四、中国海上保险的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前海上保险的发展 1、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垄断 2.民营保险公司阵营
(二)新中国的海上保险业
四、以船名确定为标准划分 (一)船名已定保险 (二)船名未定保险 1.预约保险 2.流动保险
第四节 海上保险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一、海上保险与国际贸易的内在联系 1.海上保险依赖于国际贸易而存在 2.国际贸易离不开海上保险的保障 3.两者相辅相成, 互相促进
二、贸易术语与海上保险的关系 (一)卖方办理保险的实务过程 1.保险办理过程 2.应注意的问 海上保险的定义、范围与特点 一、海上保险的定义 二、海上保险的范围
(一)承保标的的范围扩大 (二)承保风险的范围扩展 (三)保险单格式和保险条款的变革
三、海上保险的特点 (一)承保风险的综合性 (二) 保险标的的流动性 (三)被保险人的多样性 (四)海上保险险种和险别的多样性 (五) 海上保险的国际性
第三节 海上保险的分类
一、以承保标的为标准划分 (一)运输货物保险
(二)船舶保险 (三)运费保险 (四)碰撞责任保险 (五)保障与赔偿保险 (六)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
二、以保险价值为标准划分 (一)定值保险 (二)不定值保险
三、以保险期限为标准划分 (一)航程保险 (二)期间保险 (三)混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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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合同概述(三)
(四)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
从法律上说,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各方当事人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和。

当然,这些权利义务是通过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予以表现的。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17条的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条款:
1.保险人名称条款
应在此条款中写明保险人名称的全称,作为确定保险人身份、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依据。

海上保险实践中,由于采用格式合同,所以,保险人名称一般是事先印制的。

2.被保险人名称条款
该条款是由当事人在签订海上保险合同时进行填写的。

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性,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注意填写被保险人的法定名称的全称。

如果被保险人为多数时,需要一一写明。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依法可以采用指示式或无记名式,以便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随货物的转移而转让给第三人。

因此,在适用指示式保险单时,除要写明被保险人名称,还要有“或其指定人”的字样。

我国《海商法》第229条允许被保险人以背书或其他方式转让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以,在签
约时应注意上述问题。

3.保险标的条款
保险标的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的对象,它是海上保险合同客体———保险利益的载体。

海上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范围,决定于法律和具体海上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一般包括有形财产(船舶、货物等)、法律责任和经济权益三大类。

我国《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了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的具体种类:
(1)船舶。

这里所说的船舶,按我国《海商法》第3条的规定,是指除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以外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

就我国海上保险实践而言,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还包括建造中的船舶(用于船舶保险合同)。

而且,受保权益的范围不限于船体,船舶属具(船上设备及用具等)亦在此列。

(2)货物。

包括各种进行海上运输的货物。

(3)船舶营运收入。

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其中,运费作为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比较复杂的。

由于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运费的收取方式分为到付和预付两种,则承受运费风险的当事人不同(承运人或货主),从而,承担风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该运费作为保险标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此外,海上货物运输实践中还存在一种船东的贸易运费,即船东用自己的船运自己的货,将其运费计算在货物成本内,
待贸易过程中向买方收取,对此贸易运费,船东可以作为保险标的单独投保。

(4)货物预期利润。

这是货主的期得利益,即待海上运输航程结束时,在目的地出售或转卖货物可能获得的利润。

货主可以其为保险标的来单独投保。

但海上保险业务的实践中,一般采用投保加成方法予以处理,就是以CIF发票价格的10%~30%加进货物保险金额之内。

(5)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

(6)对第三人的责任。

这是指海上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致第三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比如船东因船舶碰向他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油污责任等。

(7)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4.保险价值条款
保险价值指的是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实际价值。

法律要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投保之时,应当申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准确认定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往往是很困难的。

比如船舶的价值受国际市场影响而变化不定,运杂费因所运货物品种不同、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不同而难以准确计算。

所以,海上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一般是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要按照法律规定来确认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一经确定,
就应写入合同条款。

我国《海商法》第219条直接确认了上述认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方法,同时,明确规定了计算保险价值的法定方法:
(1)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机器、设备的价值,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2)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

(3)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额和保险费的总和。

(4)其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5.保险金额条款
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实际投保的货币数额。

它在海上保险合同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保险金额是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的货币表现,成为被保险人获取保险保障的法律标准。

另一方面,它是保险人计收保险费的依据和承担赔偿责任的最大限额。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直接相联。

在海上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相一致,则
构成“全额保险”;如果被保险人只将保险标的之保险价值的一部分予以投保,就为“不足额保险”。

具体方式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约定。

但法律禁止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海上保险合同。

我国《海商法》第220条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6.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条款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按照海上保险合同的约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它是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所承担的基本义务。

在合同条款约定的责任范围内发生海上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负责予以赔偿。

保险责任可分为基本责任、附加责任和特约责任。

除外责任则与保险责任相对应,是海上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比如,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等列入除外责任的范围。

在此范围内发生危险事故造成损害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除外责任在海上保险合同上的表示方式,多为列举式,也有不列举式的。

7.保险期间条款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的存续时间,即保险责任从开始到终止的时间。

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致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

因此,海上保险合同必须明确规定保险期间。

不同的保险合同计算保险期间的方法是不一样的。

具体到海上保险合同,主要有定期保险和航程保险两种情况。

(1)定期保险
定期保险适用于船舶保险。

具体方法是按时间计算,即保险责任从当事人约定的起始日零时开始到约定终止日的24时止,习惯上包括起始日和终止日。

由于海上运输活动的国际性特点,在签订海上保险合同时,应把起始时间按照有关的时区注明当地的标准时间,以免发生计算上的异议。

(2)航程保险
航程保险多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它是按照运输航程来计算保险期间的,即把从货物起运地至运达目的地的时间过程作为保险期间。

8.保险费条款
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按约定向保险人交纳的货币金额。

它是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取保险保障所应支出的对价。

保险费是根据保险费率计算出来的。

海上保险合同应当写明被保险人所应交付的保险费数额,并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明确保险费的交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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