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的功能定位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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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甄选

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甄选

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优选.新形势下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据统计,在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40%的案件是由人民法庭审理的。

在我国,人民法庭担负着大量民商事案件(当然包括少量轻微刑事案件)的审判任务,是基层法院与基层群众密切联系的窗口与平台,是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服务群众、宣传法律和树立形象的阵地和平台,同时还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当下,我国司法改革进入深水区,在去行政化、地方化的困境中,各种问题凸显。

人民法庭职能在这个关键期应如何进行归纳定位呢:一、“推行法治”是人民法庭的职业追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一个专题,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法治中国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业的共同努力。

人民法院既是法治的推动者又是法治的受益人,试想在人人知法人人守法司法环境中,必将有益于法院各项审执工作的开展。

人民法庭处于社会基层矛盾集中聚集地,人民法庭不能局限于就案办案,而是要着长远,通过以案讲法,宣传法律,加大对非讼事务的专业化法律指导,提升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水平,增强群众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管理社会事务、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并最终将基层社会事务纳入依法治理的轨道;二、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理念。

基层法庭法官不仅仅是办案匠人,更是社会矛盾的协调者、化解人。

人民法庭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更加主动的姿态,贴近基层群众需求,在立案、审判、执行及其他环节,因人因案制宜,提供最实用的法律指导和导诉服务,方便群众诉讼,努力让老百姓少跑冤枉路,少花冤枉钱,以最低成本解决矛盾纠纷。

要大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使争议不大、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快速审结;大幅度提高当庭裁判率,着重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积极指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必要时深入实地调查取证,努力还原案件事实,确保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败诉的当事人输得明明白白;实行电话立案、巡回办案,使行动不便、地处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群众能就地打官司,作到足不出村、足不出乡,就可以把纠纷矛盾解决。

论司法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

论司法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

能够保 持一 个 产 出公 正 的 司法 系统 , 中 国人 民正为
之奋 斗 的现代 化 事 业 与这 个 系 统 的关 系 就具 有 了 更 多 的现 实性 和关 联性 。然 而 , 一 段 时期 以来 , 中
国司法公 信力 受 到 了来 自多方 面的挑 战 , 如社会 舆 论上 的“ 网络 审判 ” 、 体制安 排上 的“ 涉 法 涉 诉 信 访” 、 司法 系统 内的“ 司法腐败 ”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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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0— —
法 权威 当是解 决社会 治理诸 问题 的可 持续 的或长治
久 安 的方 案 。这 既是所 有 发达 国家 的经 验 , 也 是社 会 治 理 的一般 逻辑 。而要 沿着 这 一方 向前 进 , 首先 必 须充分认 识 到司法在 现代 社会治 理 中的重要性 。
制 ( f o r ma l c o n t r o 1 ) 和非 正 式 控制 ( i n f o r m a l c o n . t r o 1 ) 。所 谓 正式 控 制 , 亦称 制 度 化 控 制 , 它 是 指有
论司法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
程 竹 汝
( 中共上海 市委党校 政治学教研部, 上海 2 0 0 2 3 3 ) 摘要: 中国社会迄今仍 然缺 乏对司法在现代社会治理 中重要性 的充分认 识。 司法在现代社会 治理 中的独特地位和作 用表现为 : 司法是现代社会进行社会控制的基本途径 ; 司法是现代社会 实现社会 整合 的有效形 式; 司法是社会秩 序构成的重
网络社 会条 件下 , 舆 论对社 会 生活 的功 能性影
济方 式 的最 后 路径 , 司 法权 威 被 弱化 , 最终 形 成 了
现实 中“ 信 访不信 法 ” 现象Ⅲ。 对 司法 公 信 力危 害最 为 根本 的当 然是 现 实 生

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功能定位与路径选择

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功能定位与路径选择

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功能定位与路径选择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环境问题日益凸显。

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而环境司法专门化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在中国的发展中日益显现其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功能定位和路径选择两个方面来探讨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

一、功能定位1. 保护生态环境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首要功能是保护生态环境。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日益突出,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通过加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力度,可以有效地维护生态环境,保护大自然资源,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2. 维护公共利益环境司法专门化还可以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公共利益。

在环境问题中,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谋取私利,对环境采取了不当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众利益,也违反了法律法规。

通过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手段,可以对这些行为进行惩处,并维护公共利益的权益。

3. 促进绿色发展环境司法专门化也可以成为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工具。

在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往往需要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促进产业的转型和升级,推动绿色生产和消费。

通过司法手段,可以促使企业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推动企业推行绿色生产和技术创新,实现绿色发展目标。

二、路径选择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路径选择,应该根据国情和实际情况来进行,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建立健全环境司法专门机构应该建立健全环境司法专门机构。

在中国,已经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和专门法院,但是目前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专门机构的职能和权限也不够明确。

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能力和效力,应该加强专门机构的建设,明确其职责和权限,提高专门机构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2.加强环境司法专门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应该加强环境司法专门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环境问题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领域,需要有专业的人才来从事环境司法工作。

需要在司法系统中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的培训和教育,培养一支专业化的环境司法人才队伍,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法律知识:司法的作用和职责

法律知识:司法的作用和职责

法律知识:司法的作用和职责司法的作用和职责司法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其作用是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制度,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

司法的职责包括:审判和执行国家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实现法律的公正适用。

审判是司法的核心职责。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进行审判的主体。

审判是以法律为准绳,从事法律裁决和判决活动的过程。

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应当准确、全面地认定事实,遵循法律规定,公正、公平地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评估和裁决。

法院应当在法律的基础上,将正义归于胜利。

同时,法院还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如听证权、辩护权、申诉权等。

执行是司法的另一部分职责,指对于法院已经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有关方面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现的活动。

执行是维护法律权威的具体体现。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应当履行法院的裁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敦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

司法在维护公正、公平、公开的法治社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司法的公正、公平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和司法机关的内在素质。

司法人员应该具备公正、客观、专业的评判能力和实践能力。

司法机关还应当保障对于司法活动的公开,让当事人、社会公众充分理解司法机关的行为,增强司法制度的透明度。

在实践中,司法在维护法律权威、保护人权、促进社会公正等方面具有深远的影响。

通过发扬公正、专业、高效的精神,司法能够在促进社会公正、维护法律权威方面不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总之,司法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和集中表现,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民利益的有力保障,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要条件,其职责和作用至关重要。

同时,司法必须一直保持自身的公正、公平和公开,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纯洁性,确保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为实现法治民主、社会和谐、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实保障。

司法行政五大职能作用

司法行政五大职能作用

司法行政五大职能作用司法行政是指政府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负责司法工作的管理和辅助工作,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环节。

其职能作用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管理司法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全面管理和组织司法工作的运行,包括人员管理、案件管理、预算管理、设施管理等。

管理司法工作的目的是确保司法机关能够顺利进行工作,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管理司法工作的关键在于人员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制定人员编制计划、招聘面试人员、进行干警培训等工作。

通过合理的人员安排和培训计划,可以有效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提升司法工作水平。

二、优化司法环境。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建设和维护良好的司法环境,包括改善法院设施、提供司法服务、维护司法秩序等方面。

优化司法环境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司法公正性和可信度,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有更高的满意度。

优化司法环境包括改善法院设施条件,如修建新的法院建筑、购置先进的设备等;提供司法服务,如提供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服务;维护司法秩序,如加强法院警务工作,维护法院安全等。

三、推动司法。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推动司法,创新司法管理模式,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性。

司法的核心是建立健全的司法体制和机制,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法治化水平。

司法行政机关需要深入分析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方案,推动司法体制和机制的优化。

司法需要全面司法管理制度、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司法案件处理制度等方面,提高司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四、维护司法权威。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司法工作的核心是依法裁判,司法行政机关需要加强对法院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法院能够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力。

维护司法权威需要加强对法官的培养和管理,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政治意识。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五、促进社会和谐。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维护社会和谐,提供司法服务和法律援助,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定位和发展研究分析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定位和发展研究分析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定位和发展研究作为维护法律正义和社会稳定的关键机构之一,检察机关和司法警察在现代社会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我国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下,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定位和发展研究是一个需要持续深化的话题。

本文将探讨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定位和发展研究方向,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定位1.1 检察机关职责定位作为国家监督权力的代表和刑事司法活动的主导机构,检察机关的基础职责是全面监督和指导执法机关,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确保司法公正。

具体而言,其职责包括:(1)监察案件的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纠正违法行为,防止刑讯逼供、非法羁押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出现;(2)代表国家履行“检察院依法对诉”的职能,进行公诉活动,促进公正审判,惩治犯罪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3)负责非诉讼活动,如审查逮捕、刑事嫌疑人羁押、取保候审等,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加强对刑事案件全程的监督和管理。

1.2 司法警察职责定位司法警察是执法机关的执行机构之一,主要职责是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庭安全,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和工作保障,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具体而言,其职责包括:(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维护法庭秩序,确保仪式感和庄严感,防止暴力犯罪威胁;(2)在司法工作现场,保障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和工作保障;(3)在司法执行中,协助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执法机关,执行裁判或者其他法律文书,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发展研究随着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职责范围和形式正在不断发生变化。

在这一背景下,要想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需要研究其发展方向和创新模式。

以下是一些值得探索的研究方向:2.1 加强监督和协作现代社会中,犯罪活动的形式和手段不断变化,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监管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司法行政五大职能作用

司法行政五大职能作用

司法行政五大职能作用一、规范职能司法行政的规范职能是指对司法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司法行政管理规范,监督和指导司法行政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和规章制度,司法行政能够有效地规范司法行政行为,确保司法行政工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司法行政机关还负责对司法行政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司法行政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保障司法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服务职能司法行政的服务职能是指为司法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执行判决裁定、协助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取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还负责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服务,帮助解决民众的法律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行政机关还承担着为司法机关提供后勤保障、司法培训和法律研究等工作,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管理职能司法行政的管理职能是指对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管理和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制定和实施司法行政管理制度,管理和调配司法行政资源,确保司法行政工作的有序进行。

司法行政机关还负责对司法行政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行政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保证司法行政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司法行政机关还负责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促进司法行政机关的改革和发展。

四、监督职能司法行政的监督职能是指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

司法行政机关还负责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和惩处,保证司法行政工作的廉洁和公正。

司法行政机关还负责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和措施进行评估和监督,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推动司法行政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五、协调职能司法行政的协调职能是指协调司法行政工作与其他相关工作的关系。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协调司法行政工作与社会治安维护、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等相关工作的关系,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社会的安定和进步。

司法的名词解释是

司法的名词解释是

司法的名词解释是司法是指国家机关或组织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审判和裁决等方式来解决争议,并实施和维护法律的行为和体系。

司法是国家行使权力的一种重要形式,同时也是法律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

本文将就司法这一概念进行解释,并探讨其在社会中的作用和未来发展的趋势。

一、司法的含义和基本原则司法一词源于拉丁文“iudicium”,意为裁判,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对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类纠纷进行公正和公平的裁决。

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独立性、公正性、程序性和与法律的合法性等。

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构成三权分立的法治基础,司法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司法的作用和功能司法不仅是一种权力行使的形式,更是实现社会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首先,司法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依法享受平等和公正的待遇。

其次,司法可以制止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同时,司法还促进了法律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审判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和判例,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了参考。

三、司法的挑战和改革然而,司法系统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其中之一是司法效率的低下和审判周期的长。

一些案件常常需要等待数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获得判决,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便和不公。

此外,司法腐败和不合规行为的存在也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司法系统需要进行改革和创新。

例如,引入信息技术和电子化审判平台,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提高司法人员的责任和职业道德意识。

四、司法的未来发展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观念的不断提升,司法也在不断向前发展。

一方面,司法机构需要更好地适应社会需求的变化,保障公正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另一方面,司法系统还应积极推动司法公开和透明,提高司法决策的可见度和可信度。

此外,司法还应与其他领域进行更深入的合作,以促进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进步。

总之,司法作为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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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的功能定位研究(一)内容提要:谈到司法,我们经常会想起这句耳熟能详的话: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有了纠纷,在寻求其他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等无果的情况下,最后还可诉诸法院,由法院来主持公道。

但是否所有的纠纷法院都有权受理并最终实现社会公正呢?法院除了解决社会纷争外,是否还有其他的功能?司法功能的定位决定着司法的发展方向,在司法改革如火如荼的今天,讨论司法功能的定位有着较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现代司法/功能/限制一、现代司法功能概述按照所学的法理学知识,司法是指司法机关(本文司法是狭义的,司法机关专指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处理涉法性案件,并对具体当事人施予保护或制裁的活动。

现代司法从时间上界定,是指社会主义制度下司法机关有效配置后的司法。

现代司法具有以下特征:(1)有具体的“讼争”存在;(2)一定的组织保障,具备超越当事人以及中立于争讼案件的地位;(3)能独立裁判;(4)程序保障,必须遵循类似自然公正和正当程序的原则;(5)作为一种国家权力而存在,并与具有较强政治性的立法权和行政权保持一定的张力。

功能是指客体对主体需要的一定满足。

现代司法功能是指现代司法所具有的功用和效能,具有应然性,体现社会对现代司法需要的满足。

司法功能作为法律与其他社会系统联系的纽带和中介,其通过司法的运作(法院行使司法权或裁判权)而对社会生活产生实际的影响。

而法院具有两种基本职能:一是审理刑事案件,判决刑事罪犯;二是审理民事行政案件,判处民事行政纠纷。

惩治刑事罪犯,一方面打击和消灭犯罪分子及其犯罪活动,另一方面对社会具有警示教育作用,从而达到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目的。

判处民事行政纠纷,一方面平息和化解各种利益纠纷和冲突,另一方面通过法律手段调节和平衡各种社会经济利益关系,从而达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并防止由于经济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政治矛盾。

因此,司法功能的目的是:平息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

但司法功能究竟为何,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有人认为,司法的功能无非就是利益平衡1];有人认为,司法的功能是解决纠纷2];有人认为司法的功能有拓展趋势,衍生了规则创设、社会控制、权力制约等功能3]。

但凡功能总有基本功能、衍生功能和本质功能,因此,笔者将现代司法的功能分为两种:基本功能和政治功能。

而基本功能、政治功能是本质功能之外在表现,政治功能是司法在发挥基本功能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功能。

二、现代司法的功能定位(一)法治功能是现代司法的本质功能法治模式的重心是治权。

4]在一个采纳“三权分立”理论的国家,司法权是与行政权、立法权相对应的权力,并共同根基于宪法。

虽然我国未接受“三权分立”的观念,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在学术上从技术的角度来“分权”。

从“权”的划分角度,可以看到,司法权是宪法层面的权力,是国家权力构成的基本内容。

司法是法律运行的关键环节。

对司法权本质的不同认知反映了统治者不同的政治意识形态。

同样,统治者对司法权的认知差异也直接体现在司法功能的定位上。

人类历史上大体存在着两类不同功能的司法类型:人治功能的司法与法治功能的司法。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司法是人治功能的司法,少数执政者的意志决定司法的价值取向,法律中的许多重要价值原则往往会因人、因时、因地而被人为地抛弃或篡改。

现代司法则是具有民主特质的司法,司法不再是少数统治者的意志工具,而是人民据以制衡权力和保护权利的利剑。

社会主义司法应当是具有法治功能的司法。

其次,司法权具有社会权力的属性。

5]司法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它间架于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

司法权具有被动性,其启动需要社会力量的参加(起诉),而不像行政权具有主动性。

特别是,司法权可以在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做裁决,体现了公民对国家权力的控制。

司法权源自国家与社会的对立中,她总是站在社会一边控制国家。

6]因此,现代司法权体现法治的内涵,兼具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的品质。

现代司法的功能必须体现司法权的法治精神。

司法法治功能在层次上具有微观功能和宏观功能两种表象。

作为微观意义功能,司法对权力的制约、调控,对权利的保障、协调实现于个案中,服从于司法被动性特征。

作为宏观意义功能,司法行为的被动性特征已消失在司法通过大量个案积累的实现对整个社会的推动、影响之中。

宏观功能是将司法放在国家、社会发展的历史角度去定位的整体功能。

如有人指出的:“司法还有一个宏观职能,即通过审判维护国家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在行使审判权时,都是以一定时期的司法政策即通过行使司法权调控社会关系所欲实现的目标为导向的,这一目标或来自于执政党特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来自于审判机关对特定社会问题的关注程度。

尽管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以不同的方式来贯彻各自的司法政策,但是,在通过审判权处理社会纠纷的同时,通过司法判决影响、推动社会纠纷中所反映出来的亟待解决的共性社会问题方面是相通的。

”7](二)解决纠纷是司法的基本功能司法的最初功能在于裁判案件。

8]司法职能主要是判定性的,即裁决争端。

社会发展史表明,司法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自人类诞生以来就与人类社会相伴。

在最初级的政治社会中,当时的社会结构尚没有分化,作为原始部落的首领,同时肩负行政管理和司法裁判两个职能,既是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又是社会纠纷的裁决者。

在部落首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由于长期面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纠纷,一系列程序、程式或步骤因日积月累形成并固定下来,成为一种长期遵循和适用的样式,此即为现在我们所说的诉讼法或者程序法。

在当时人类人智初开,尚不知权利、义务等为何物时,司法作为社会纠纷的一种解决机制已经应运而生。

梁治平指出,纠纷解决的着眼点并不是确定或维护什么人的权利,而是要辨明善恶、平息纷争、重新恢复理想的和谐:一种按照道德原则组织起来的秩序。

9]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倡的分权制衡思想得以运用于政治实践,行政和司法合二为一的局面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三权分立的格局。

司法分立于立法、行政具有独立的品格,司法权至高无上,其在解决社会纠纷方面的功能就更加强大和突出。

尤其是在英美国家甚至在一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无论是刑事诉讼或是民事诉讼,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认为司法的基本功能莫过于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冲突和社会矛盾,只是这两种社会纠纷的参与主体、性质和强度不同而已。

我国虽不是三权分立的国家,但司法所具有的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也在逐渐加强。

从司法权存在的本来目的来看,其功能就是以权威的方式解决那些业已发生的利益争端并使得各项法律通过具体案件得到实施。

10]法院作为一个纠纷解决中心而存在。

当纠纷通过其他途径得不到解决的时候,人们可以将其诉诸司法程序。

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在现代,除了一些极端敏感的政治和外交纠纷外,司法已经囊括了那些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具体纠纷。

而在大洋彼岸人们早已开始热衷于讨论:除了思想,没有任何行为能有充足的理由来拒绝司法的审查,即使是传统上认为司法不宜涉足的外交和国防事务。

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是:第一,司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制度安排的方式,设定法院裁决形式的优先权、有效性,从而使其具有其他机构所不具有的权威性,特别是最终解决纠纷的权威;第二,司法形成了一整套相对比较独立的制度和公正的程序,如果不考虑效率,则更具有公正性;第三,司法机关作为专门的解决纠纷的机构,可以对所有的纠纷统一解决,而不管冲突发生在何种主体之间,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则往往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如仲裁往往只能局限于解决涉及民事的争议;第四,司法机关作为专门解决纠纷的机构,其成员高度专业化,在解决纠纷方面具有比较稳定的处理能力。

司法能够为人们所追求的公正提供一个相对公平的程序救济,也能够通过看得见的法定程序使人们感觉司法的公正性。

(三)司法的政治功能传统的司法功能局限于解决私人之间所发生的社会纠纷。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制度的进化,司法逐步突破原来私法领域的藩篱,向规范公民与政府、公民与国家等公法领域渗透。

司法权超然独立的地位的形成以及不可逾越的权威的树立为司法功能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空,可以说,司法的社会纠纷解决功能已经在西方各国得到淋漓尽致的拓展和发挥。

如美国的“水门事件”、“克林顿性丑闻案”,日本的“洛克希德案”,印度的“拉奥案”等等,这些涉及到政府首脑的案件,现代司法的功能已经变得非常强大了。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司法向政治领域的扩张表明了未来司法发展的一个趋势。

1、社会控制功能社会控制是指通过宗教、道德、法律等各种手段,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安排,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维护社会秩序,最终服务于人类利益的社会调控方式。

在社会控制机制中,司法的功能在于它凭借政治上组织起来的力量和权威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转化为现实的对人们行为的控制,这种控制是对个别行为的直接控制和普遍行为的张力控制的有机结合,11]使人们在可预测性和确定性的条件下进入现实过程,从而使他们的行为处于实际控制之中。

控制功能的实质在于维护社会政治权威,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法律,通过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迫使他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他从事反社会行为。

12]通过司法过程,明示或暗示人们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

同时,审判中法官的一切行为都遵照一定的价值与行为准则,经由审判,这种特定的观念得以宣扬,经过反复的司法活动得以强化,从而内化于大众的内心中,引导其行为遵循主流价值观。

2、权力制约功能“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不能作“政府通过法律来控制社会”的单向理解。

这种社会控制亦包括通过法律对政府的控制,它不是主体超然于外的控制而是系统主体与控制主体的合一。

现代司法与传统司法最重要的不同在于权力制约功能。

现代司法活动与历史上的司法活动相比,其重要意义不在于其纯法律功能的变化—诸如解释法律和惩戒犯罪方面的基本功能可以说是亘古未变,而在于司法与政治的关系发生了实质性的擅变。

13]这种实质性变化指的是原本主要用来对付社会和民众的法律和司法结构,现在也可以用来规约政府机关和官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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