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国矿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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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矿产资源概况及中老矿业合作开发前景

老挝矿产资源概况及中老矿业合作开发前景
了潜 力 评价 ,有 利 于我 国与 老挝 的资 源经 济合作 。 另外 ,老 挝地质 矿 产局 还在 官方 网站 上发 布 了
资源相关的基本概念 ,明确 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与 矿产资源区划 ; ②介绍 了老挝矿产项 目的类型以及
矿业权 的种类和取得方式 ; ③规定了矿业投资者 的
产生产总值 占国内生产总值 的 1 2 . 6 %。“ 七 五”计 划 ( 2 0 1 1 - 2 0 1 5 年) ,矿 产 品 的生 产 指标 是 矿产 品
老挝钾盐资源 主要分布在万象平 原 、沙空那 空盆 地 的西北 边缘 ,钾 盐远 景储 量 巨大 。2 0 0 1 年7
8 7
张念 :老挝矿产资源概况及 中老矿业合作开发前景
能源 及非 金属 矿产 方 面 ,老挝 的能 源与 非金 属 矿床 ( 点 )已经发 现 1 4 1 处 ( 表 2 ) 。
表2 老挝能源与非金属矿 ( 床) 点类 型
2 0 1 5 年第 4 期
年 均增长 1 7 . 4 1 %,各 类 矿 产 品 产 量 分 别 为 : 铜 8 万t / 年, 金 7 t / 年 ,煤 7 O 万t / 年 ,钾碱 1 0万 t / 年, 石膏 3 5 万t / 年, 锡 ( 纯度 6 0 % )1 2 5 0 f年 , 铁 f 纯 度 6 1 % )l 0 万t 年 ,锌 ( 纯度 3 7 %) 1 . 6万 t / 年, 钡 1 . 9 万t / 年。到 2 0 1 0年 开 始 开 采 铝 土 矿 ,年 产
值 3 0 0 0 ~ 3 5 0 0 万美元。这些矿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创
汇 。其 中 年 产 铜 板 8 . 6 万t 、铜 精 矿 2 9 . 8 万t 、金
资料来源 :中国地质学会2 0 1 3 年学术年会

老挝矿产开发的外部环境及相应政策法规

老挝矿产开发的外部环境及相应政策法规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老挝矿产开发的外部环境及相应政策法规
老挝是位于老挝地处中南半岛北部,北与中国国云南接壤,东面与越南为邻,西面和西北面分别和泰国、缅甸交界,南面与柬埔寨相接,全国面积236800 平方公里,是一个多山的内陆农业国家,全国人口500 多万,有“印度支那屋脊”之称。

老挝矿产开发的外部环境及相应政策法规如下:
一、投资环境
老挝目前政局稳定,与中国双边关系良好。

对外全面开放已成既定国策。

其《老挝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中规定:外国投资者可在能源、矿产业投资,可设立合资公司或独资企业,也可设立分公司或代理。

有权租赁土地,并转让权益。

二、矿业产权
老挝《矿业法》规定,老挝境内的矿产资源普查、勘探、采掘必须取得相应许可证,即:普查许可证、勘探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

(一)普查许可证:普查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可延期两次,每次一年。

(二)勘探许可证:勘探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可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两年。

(三)采矿权许可证: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30 年,可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10 年。

矿产勘查和采矿权可转让及继承。

矿产品加工要获批准;销售要申请矿石和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三、外汇政策
老挝不实行外汇管制,投资、获益可自由进出。

老挝国矿产法范文

老挝国矿产法范文

老挝国矿产法范文老挝是一个以矿产资源为主要经济支柱的国家,矿产法起到了保护国家资源、规范矿业开发、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本文就老挝的国矿产法进行详细介绍。

老挝的国矿产法主要由《矿业法》和《矿产管理细则》组成,其中《矿业法》于2024年颁布实施,旨在确保矿业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环境和社会利益。

《矿产管理细则》则于2024年颁布,进一步规范了矿业开发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标准。

首先,老挝的国矿产法明确了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归属。

根据《矿业法》,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允许私人和外国投资者持有和经营矿产项目。

该法律确保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控制权,防止资源流失和滥用。

其次,老挝的国矿产法规定了矿业许可制度。

根据该制度,任何希望进入矿业领域的企业或个人都需要获得相关的许可证。

这包括勘探、开采、加工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许可证。

矿业许可证的颁发是经过严格申请和评估程序的,确保了矿业开发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此外,老挝的国矿产法对矿业活动的环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根据该法律,矿业公司有责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控制和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矿业公司必须进行环境评估和监测,并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环境修复。

这样的规定确保了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平衡。

此外,老挝的国矿产法还注重社会责任的履行。

根据该法律,矿业公司必须支付一定比例的探矿费和开采税,用于国家和当地社区的发展。

矿业公司还需与当地社区协商并提供相应的社会福利项目。

这样的规定确保了矿业开发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合理回报,提高了矿业活动的可持续性。

最后,老挝的国矿产法还特别强调了对非法矿产开采和贸易的打击。

根据该法律,任何未经许可的矿产开采和贸易活动都是非法的,并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这样的制度确保了矿业开发的正规性和合法性,并遏制了非法矿产开采的趋势。

总之,老挝的国矿产法通过明确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规定矿业许可制度、加强环境保护要求、强调社会责任和打击非法矿产开采等措施,为矿业开发提供了规范和保障。

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的现状与法律风险分析

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的现状与法律风险分析

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的现状与法律风险分析随着中国对外投资的不断增加,中国矿业公司在海外的投资活动也日益频繁。

老挝作为中国在东南亚的邻国,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吸引了不少中国矿业公司的投资。

老挝的法律体系和政治环境与中国有着很大的差异,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对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中的法律风险。

中国矿业在老挝的投资现状老挝是一个资源丰富的国家,拥有丰富的铜、金、铁、磷、锌等矿产资源。

而中国矿业公司在老挝的投资主要集中在采矿业和矿产加工业领域。

中国矿业公司通过与老挝政府合作或者独资经营的方式,进行了大量的矿产资源开发和探矿活动,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成果。

在老挝投资的中国矿业公司大多来自中国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

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业在老挝设立了全资子公司,进行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加工,并且在当地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国矿业在老挝投资也面临着一些法律风险。

老挝的法律体系和政治环境与中国有着很大的差异,对中国矿业公司的投资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老挝的法律环境老挝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法律体系主要建立在社会主义法律和法规的基础之上。

老挝的法律体系对外国投资者比较严格,对投资活动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监管。

老挝对矿业投资的监管主要通过矿业法律法规来实现。

老挝矿业法律法规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在矿业领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进行了一定的管理和控制。

老挝的政治环境也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老挝的政治制度较为封闭,对外国投资者的政策调整和颁布比较频繁,容易受到政策变化的影响。

法律风险分析1. 投资准入的限制:老挝对外国投资者在矿业领域的投资活动设置了一定的准入门槛,对外国投资者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外国投资者需要获得老挝政府的批准和许可,才能在矿业领域进行投资活动。

2. 矿业资源的使用权:老挝法律规定,矿产资源的使用权由老挝政府通过招标和竞标的方式进行分配。

老挝矿业法1997

老挝矿业法1997

老挝矿业法来源:/detail.aspx?id=74发表时间:2011-01-25 21:45:57 作者:来源:浏览:35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业法目的矿业法的宗旨是,为促进工业化进程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制定为当地消费和出口而利用自然资源的矿产管理、勘探、勘查、开采和加工的制度。

第二条矿产矿产是指以固态、液态和气态存在的,由化学和物理物质组成的,产在特定位置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例如金、银、铁、宝石、砂、建筑士、建筑石材、煤、石油和天然气,包括矿泉水、天然热水和热泉水。

第三条矿产资源所有权以上所提到的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下称老挝)境内地下和水下的所有矿产资源,均为国家集体的财产,由国家进行统一集中管理。

第四条矿产资源的促进、保护和开发国家制度促进性政策,鼓励老挝和外国的个人及组织有效地保护和开发矿产资源。

第五条环境保护持有执照从事商业性矿产活动的人,应负责采取必要程序和措施,以减缓自然资源损失和不利的环境影响。

第六条矿产活动经营人及当地人权利和权益的保护国家按老挝法律保护矿产活动经营人和当地人的权益。

第七条矿业法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老挝境内从矿产踏勘、基础地质调查到矿产开采及加工全过程的矿产管理和利用。

石油和天然气例外,它们由专门的法律管理。

第二章基础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保护第八条基础地质调查基础地质调查系指对矿产露头和地质构造信息的初步收集,以编制基础地质图件。

政府委托工业和手工业部,与相关机构及地方管理机关合作,进行全国范围的基础地质踏勘调查。

第九条矿产种类为促进矿产工业的发展,政府将矿产划分为如下4类:(1)金属矿产;(2)非金属矿产;(3)燃料矿产;(4)液体矿产。

金属矿产包括:金、银、铜、锌、铁、铅、锡和其他。

非金属矿产包括:金刚石、红宝石、祖母绿、石灰岩、砾、砂、石膏、建筑土、建筑石材和其他。

燃料矿产包括:煤、天然气和石油。

液体矿产包括:矿泉水、天然热水和热泉水。

政府负责规定各类别矿产的细目。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矿产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矿产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矿产法(1997年4月12日国会第97/04号决议通过1997年5月31日国家主席令第36号颁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矿业法的任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勘探、开发和矿产品加工、出口的管理,以发挥自然资源优势,促进工业化进程和改善提高人民生活,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矿产矿产是指以固体、液体或气体等物理和化学形态存在,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

如金、银、铁、铜、宝石、沙土、建筑沙石、煤、天然气、石油、矿泉水和地热等。

第三条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地上、地下和水下的矿产资源都归全体人民所有,由国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国家制定政策,鼓励国内外的个人和单位对矿产资源进行有效地开发和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矿山经营权获得者应采取措施,防止自然资源的破坏和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第六条矿山经营者权益和当地群众利益和保护国家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规,保护矿山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当地群众的利益。

第七条本法的适用范围除天然气和石油另有专项法规外,本矿业法适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从自然资源的地质普查、勘探到矿产开采和加工的整个矿产资源的开发与管理。

第二章地质普查和矿产资源管理第八条地质普查地质普查是指为绘制地质图而搜查有关矿点露头和地质构造原始资源的工作。

政府委托工业手工业部在有关机构和地方政府的配合下,进行全国范围的地质普查。

第九条矿产类别为促进矿业的发展,政府把矿产划分为如下四类:(一)金属矿。

(二)非金属矿。

(三)能源矿产。

(四)地热资源。

金属矿产包括:金、银、铜、锌、铁、铅、锡等;非金属矿产包括:钻石、红宝石、绿宝石、蓝宝石、石灰石、沙土、石膏、建筑沙石等;能源矿产包括:煤炭、天然气和石油等;地热资源包括:矿泉水、温泉和地下热水等。

政府负责制定各类矿产的详细名录。

第十条保护或限制的矿种为了长期有效地利用矿产资源,政府将规定并公布每个时期保护的矿种,禁止或限制以原料形式进出口的矿种名录。

老挝矿产资源分布及中国企业在老挝的投资现状

老挝矿产资源分布及中国企业在老挝的投资现状

老挝矿产资源分布及中国企业在老挝的投资现状
一、老挝矿产资源分布
1、能源矿产
老挝是一个拥有多种能源资源的国家,主要资源是煤炭、石油和天然气。

老挝煤炭资源总量约2000万吨,其中实际可开发量约在1000万吨。

老挝的石油资源分布较为广泛,蕴藏量估计在1000万吨以上,其中在开发形态下的储量为520万吨。

老挝天然气资源大约有28亿立方米,潜在资源量估计达到22亿立方米。

2、金属矿产
老挝金属资源分布较为集中,主要以铜、锌、铅、镍、钨等五种金属为主,其中铜资源最为丰富,估计蕴藏量约30万吨,可开发量达到14万多吨;锌的蕴藏量总量约为19万吨,可开发量达到10万吨;铅的蕴藏量估计总量有7.1万吨,可开发量达到3.3万吨。

此外,老挝还蕴藏着大量镍、钨等资源,其潜在蕴藏量估计在各种金属矿产中居前列。

3、稀土矿产
老挝稀土矿产资源广泛,可开发量估计在1000多万吨。

其中,乌江附近的钼矿床总储量高达3.1亿吨,潜在总资源量约为1亿吨,是亚洲乃至世界上最大的钼矿床之一、老挝还蕴藏着大量铬、锰、钨等稀土矿产资源,储量估计约占东南亚稀土储量的10%以上。

越南老挝政策

越南老挝政策

老挝基本情况老挝面积23.68万帄方公里。

人口580万,80%以上人口信奉佛教。

华人、华侨约3万人。

老挝人民革命党是老唯一执政党,圻持马列主义和社会主义方向。

政局十分稳定。

1991年老挝党“五大”确定“有原则的全面革新路线”。

2001年“七大”强调圻持社会主义道路和革新路线,提出到2010年基本消除贫困,2020年摆脱不发达状态的奋斗目标。

2006年3月,“八大”强调圻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方向和革新开放路线,继续贯彻执行“七大”制定的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外交上继续把与中、越等社会主义国家加强团结合作作为对外政策基石,强调以中国为战略依托,加强对华全面合作,加强与越南“特殊关系”。

1997年7月加入东盟,积极参与东盟事务,2004-2005年为东盟轮值主席,曾成功主办第十届东盟首脑会议和第八次10+3, 10+1领导人会议,国际地位有所提高。

老挝是一个农业国,农业人口约占80%。

工业基础薄弱,日用品主要靠进口,国家财政严重依赖外援。

目前仍是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之一。

自1986年开始逐步取消计划经济以来,经济得到较快发展,粮食实现自给,工业稳定增长,人民生活有所改善。

2001年至2005年,国民经济年均增长6.2%,人均GDP由160美元增至490美元。

2006年是老挝实施“六五”规划开局之年。

据老挝国家计划和投资委员会统计,全年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33亿美元,增长7.4%,人均GDP达到568美元。

各种重要经济发展指标均按时完成,因燃油价格上涨过快,致使物价和生产成本随之上涨,年通货膨胀率约8%,汇率基本稳定,全年财政收入4.3亿美元,财政支出6.8亿美元,财政赤字1.9亿美元,约占GDP的6%々进出口总额约15.4亿美元。

同比增长36%。

出口额6.3亿美元,进口额9.1亿美元,贸易逆差2.8亿美元々批准外资项目171个,吸引外国协议投资约27亿美元々农业生产有所增长,使得社会供应量有所增加,并有一部分出口,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文化发展迈出了积极的步伐,扶贫工作正在按计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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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国矿产法(2008年颁布实施)2011-04-15 00:14:19| 分类:法规与标准|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矿产法2008年12月08日国会第224号决议通过2008年12月18日国家主席令第242号颁布实施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目的《矿产法》明确规范了矿产资源的管理、使用、保护的原则、制度及措施,检查矿产行业经营活动,与矿产普查、勘探、开采及加工和保护环境相结合,按国家经济建设规划执行,为发展经济建设创造有利条件,逐步转向工业化和先进化迈进,以可持续开发矿区,改善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

第二条:矿产矿产是以固体、液体和气体等物理和化学形态自然生成而无生命的矿物质,是不可再生资源。

如:金、银、铜、铁、锡、宝石及含有矿物的岩石、煤、石油、天然气、矿石化液、温泉、地热及其他。

第三条:名词定义本法的所有名词含义如下:1. 矿产资源:是指以储量和品位证明自然生成矿产的地点。

2. 矿区:是指开采区域、加工厂区、矿物运输或矿物存放仓库、污水池、搬迁路、居住区、工作区、修理点、用于开采生产的化学用品及炸药仓库。

3. 矿山:是指勘探工作完成后已确认的有矿区域如:金矿石、银矿石、铜矿石、锡矿石和煤矿石。

4. 矿产是指已经切碎、清洗、筛选等工作工序的矿产,其包括已加工的矿产。

5. 矿石是指中含有的任一矿物质的岩石。

6. 尾矿是指损失的部分矿物,是与其他杂质混合为一体的,其在开采、筛选、清洗及生产过程中它不能完全被回收。

7. 砂矿是指被自然界风化矿物体态而冲积同一地点的矿物。

8. 矿区可持续发展是指在片区全面发展或采矿石后与相关部门相协调,以确保当地片区的各民族人民就业及逐步改造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9. 矿产项目是指关于矿产普查、勘探、开采和矿产加工工程等。

10. 放射性的矿产是指可用于科学技术领域的矿物质,但它对环境、动物和人类健康有较大的影响如:铀、钍。

11. 有毒矿产是砷、砒。

12. 不可抗拒的力量是指不能提前预计将要发生的现象,主要有:水涝、泥石流、暴风、雷击、流行性疾病和地震等。

第四条: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领域内的所有地上、地下和水下的矿产资源归全国人民所有,由国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矿产开发政策国家鼓励国内外的个人或法人进行矿产业务投资,尤其是国家规划开发的偏远乡镇山区为消除老百姓的贫困,国家将以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制度、战略方针及其他措施如:关税、税务、提供信息资料及其他相关便利等。

国家鼓励矿产普查和勘探业务活动,为便利于以矿产转为资金的科学研究提供地质和矿产资料信息。

国家鼓励开采矿产与国内加工业相结合,主要是以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来进行加工矿产品及销往国内外。

国家将在任一区域制定保护或规划矿产资源,用于指定为国家利益及可持续自然资源。

第六条:关于矿产工程的原则矿产工程要求按如下基本原则执行:1. 制定矿产战略工程须符合国家每阶段的发展社会经济规划及实际管理能力。

2. 矿产的开发、使用和矿产资源须合理高效、以确保矿区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同时两手抓。

3. 矿产工程与基础建设相结合,来利用于改善老百姓的生活水平、社会经济发展,以确保社会治安制度。

4. 矿产资源的保护,需要国内外的个人或法人代表、地方国家、组织、家庭及老百姓共同参与。

第七条:矿产权益保障国家依照法律法规保障矿产的最高权益和各族人民、个人经营矿产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矿产义务保护国家制定在全国范围内的矿产资源保护措施。

保护矿产资源是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每个组织部门和个人的义务。

第九条:国际合作国家鼓励、促进关于矿产工作以各种形式与国际、次区域和外国的合作关系如:经验交流、信息材料、技术、市场及以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

并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多边签署的合约及协议来执行,接受技术员和资金的援助。

第十条:本法适用范围本法用于国内外的经营矿产业务和项目的个人和法人,除了其他矿产的业务的如:原油、天然气、土石、沙石、建筑材料及其他均不在本法管理权限。

第二部分矿产第一章矿产种类第十一条:基本地质勘查基本地质勘查是指在矿产露头点进行最初信息收集、研究地质构造和基础地质图等,将作为划分矿石种和矿产资源区域的依据。

国家交给能源矿产部在全国范围内与相关部门、地方国家协调后可开展基本地质勘查工作。

第十二条:矿石种的分类矿产可分为四大类:1. 金属矿石种:由金、银、铜、铅、锌、铁、锡及其他等组成。

2. 非金属矿石种:由钻石、宝石、蓝宝石、石灰岩、含矿石岩石、石膏、装饰岩石、放射性矿石种及其他等组成。

3. 能量(燃料)矿石种:由煤、原油、天然气及其他等组成。

4. 液体矿石种:由各种形式的的水热源、矿石泉水及其他等组成。

国家依据能源矿产部的建议在四大类矿石种中确定保护和禁止开发的矿石种。

第二章矿产资源第十三条: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是指在自然界由地壳运动积累或生成的任一矿物质,它自身的特性可进行普查和勘探工作。

第十四条:矿产资源区矿产资源可分为4区:1. 可经营矿产项目区2. 保护区3. 禁区4. 有毒害区国家依据能源矿产部的建议确定可经营矿产项目区、保护区、禁区和有毒害区。

第十五条:可经营矿产项目区可经营矿产业务区是指在规定的标准和条件下优先纳入可经营矿产业务的矿产资源区。

如果有多个行业部门同时需要不同目的的同一区域的情形时,国家依据社会经济效益与社会环境影响作对比及符合远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来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保护区保护区是指专项用来开发任一矿产资源区或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与旅游业相结合。

第十七条:禁区禁区是指不允许经营矿产业务的区域有:1. 危险区:未引爆的炸弹及污染较严重区。

2. 公共设施或建筑群的地下或附近的区域以及对国家有重要利益主要有:古代历史文物保护区、基础设施建设区、国防—治安区及不符合经营矿产业务的区域。

3. 森林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水陆野生动物繁衍生息区域及水源头。

第十八条:有毒害区有毒害区是指全国境内混含有毒害的区域或矿产资源是有毒害矿物质的区域如:水银等。

第三部分矿产项目第十九条:矿产项目矿产项目有:1. 矿产普查2. 矿产勘探3. 可行性研究经济—技术论证4. 矿产开发5. 矿产品加工6. 矿产收购—销售7. 矿产品迁移8. 关闭矿山及整改开采面积9. 项目开采的移交第二十条:矿产普查矿产普查是指研究信息材料、野外地质工作及矿产现象,包括评估矿产性质与确认可进入勘探阶段的区域为准。

第二十一条:矿产勘探矿产勘探是指在批准的勘探工作区域内进行研究地质构造及矿产资源的,其包括地质工作、物理、钻探、打井、探槽、坑道、取样分析等及其他,为其了解矿产的品位及储量,便利于进入开采期的经济效益和技术条件可行性的评估。

第二十二条:可行性研究经济—技术论证可行性研究经济—技术论证是指评估矿产经济效益;关于研究开采、加工、矿产收购—销售,矿产开发资金其包括对社会环境的影响。

规定可行性研究经济—技术论证期限不超过一年,依据能源矿产部的研究决议可延期限仅可延期一次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矿产开采开采是指在地表和底层以开发、开采、吸、炸药、筛选矿物、放置矿物等方式进行收集矿物质。

矿产开采必须用先进、高效的技术标准,减少对社会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矿产加工矿产加工是指以筛选、提炼等的方式或生产程序来提高矿产品位及经济价值,经加工后变为商品。

第二十五条:矿产购—销矿产的购—销是指矿产投资者与国内外的个人或法人之间的决议需要加工成任一产品或商品。

矿产购—销的模式和方式,要求按《合同内外约束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矿产转移矿产转移是指把矿产从国内的一个点往另外一个点的运输或国内往国外运输。

矿产转移必须按法律规定执行如:缴纳各税务、转移文件材料、转移途中跟踪载重量并上报各检查点。

第二十七条:矿山的关闭和开发区整改矿山开采工作完成后必须整改开采区以恢复到规定标准或可利用于其他项目发展的程度。

当矿山项目营运结束后必须关闭矿山,同时把矿石权区归还国家其包括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开采项目。

第二十八条:开采项目的移交在整改开采面积和关闭矿山工作结束后,矿产投资者依照制度必须无偿移交开采项目给国家,其主要有:地质信息材料、矿产资源、工具、机械设备及其他财产等。

如果国家不接受该财产,投资者必须自行负责迁移或拆除。

第四部分:矿产商业第二十九条:矿产商业投资模式矿产的商业投资模式按《企业法》第十条规定由私营企业、股份企业和公司组成。

第三十条:最初信息收集法人有意愿矿产商业经营的,必须向能源矿产部门申请收集最初任一矿石种的相关信息材料的许可。

最初信息材料的收集将在办公室和野外进行,为对矿物露头点周边环境和地表取样分析等研究。

第三十一条:投资申请最初信息材料收集后,如果觉得信息材料充足,有意愿投资矿产项目的国内外投资者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以便于按《企业法》规定程序研究。

第三十二条:矿产商业的规模矿产商业可分为3个规模:1. 大型规模2. 中型规模3. 小型规模国家依照能源矿产部对矿产的重要性和储量的建议基础来决定矿产规模大小。

第三十三条:矿产商业类别矿产商业由3个类别组成:1. 关于矿产资源和地质信息的商业性研究2. 矿产商业3. 仅限于矿产商业第一章关于矿产资源和地质信息的商业性研究第三十四条:关于矿产资源和地质信息的商业性研究工作关于矿产资源和地质信息的商业性研究工作由矿产的普查和勘探组成。

第三十五条:投资者关于矿产的普查和勘探工作条件投资者关于矿产的普查和勘探工作的基本条件有:1.必须是合法注册成立的矿产企业或公司。

2.有雄厚的资金、足够的其他资金来源和依法抵押的证券。

3.有可信任和良好的矿产经营历史背景。

4.有矿产普查和勘探工作经验和技术人才。

除此之外,投资者还须确定申请内容的矿产普查和勘探工作计划、最低费用支出及最初对社会环境造成影响的研究报告。

关于矿产勘探工作的投资者必备矿产普查工作成果报告,以便于进入矿产勘探环节。

第三十六条:矿产申请审批和普查及勘探期限矿产普查或勘探的申请自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90天内考虑是否审批,申请结果将以书面形式向投资者通知了解。

关于普查矿石权年限自签署协议之日起不超过2年,普查期届满后可延期1年。

关于勘探矿石权年限自签署协议之日起不超过3年,勘探期届满后可延期不超过2年。

关于矿产矿石权普查和勘探工作的延期条件由专门的法律规定。

第三十七条:批准矿产普查、勘探的面积任一企业或公司可开展矿产普查活动有1-2个区域,每区域面积均不超过500平方千米。

关于矿产勘探的面积是依据已开展普查工作成果批准的。

关于已做普查工作所取得地质信息的面积,任一企业或公司可以直接开展勘探工作。

关于批准矿产普查和勘探工作面积、条件及标准已规定在专项制度内。

第三十八条:普查和勘探面积的归还投资者在完成矿产普查和勘探工作后,必须将无经济效益的矿石权区归还老挝国家的同时也将相关的矿产地质资料移交老挝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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