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中文版)
老挝新税务法(完整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独立民主统一繁荣国会编号 05首都万象,日期 2011年12月20日税务法(修改版)第一部分总则第1条目的本章法律根据管理和税务审查工作相关原则、章程和措施,以便向企业经营者,社会和相关民众收取所得税务,促进生产业务健康发展,并确保收取的税务能正确、齐全纳入国家预算,部分预算将用于发展社会经济。
第2条税务税务是根据本法律规定的在老挝境内和境外,向有职业收入、使用物品以及开展服务的个人、法人和组织收取的以货币形式结算的义务。
第3条词汇解析本法所用词汇解释如下:1.纳税人:即根据本法规定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包括长期或暂时在老挝进行生产经营和从事其他业务的当地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对于在老挝境外开展业务的人士也将依法纳税。
2.外籍人士:即持其他国籍的人士,由安保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管理的在老挝境内长期居住的外国人。
3.外国人:持其他国籍的人长期或暂时在老挝境内执行某些任务,待任务完成后返回该国,并由外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管理。
4.无国籍人士:在老挝境内居住但不是老挝公民,且没有任何资料证明是哪个国籍。
此类人由安保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管理。
5.自由职业:以自身的劳力提供服务而不受他人支配,如:艺术、教育、公共卫生及教师、科学家、律师、工程师、医生、护士、会计及会计顾问。
6.折旧:根据资产的使用时间来计算价值的减少额度。
7.资产剩余价值:账面价值减去折旧及减值损失后的资产价值。
8.税务工作人员:专门安排和执行相关税务工作的税务局工作人员。
9.个体企业:是企业的一种形式,即个人为所有者。
以个人的名义开展业务并对企业的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
10.法人:按照法律规定有企业名称、场所、独立财产,有权利和义务的团体或注册的企业。
如:股份公司、有限公司。
11.公民:在老挝生活的老挝人,外侨,外国人,无国籍人士。
12.生产业务:指生产、商贸和服务方面的业务。
13.全部业务收入: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全部收入。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海关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海关法发布日期:2015年01月10日点击次数:1482次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海关法2005年5月20日国会第05号决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海关法规定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有关商品货物流通、过境、进出口原则、政策规定及措施,旨在于保护和鼓励促进国内的商品生产和开展经营、投资和促进与对外合作和出口,有效发展生产力,保证国家预算收入来源,为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做贡献。
第二条关税定义关税是指开展进出口、过境、商品货物流通的个人、组织、法人按关税名录规定的税率通过边境口岸义务向政府交纳的一种税。
第三条有关政策为促进生产、服务、政府制定有关海关政策,旨在实施鼓励政策,保障商品生产、促进出口、吸引国内外投资,包括开展进出口、过境、商品货物流通的个人、组织、法人履行向政府纳税义务,保证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并增强政府财力。
第四条名词解释海关:是指隶属财政部门的一级组织,负责组织实施海关法、征收关税及与进出口、移动有关的其他税费,保存商品货物。
海关工作人员:是指列入公务员并初步委任从事海关日常工作的人员。
海关官员:是指被委派常驻边境口岸、海关站所、机动海关组和海关某项专职的海关工作人员。
规定的其他税费:是指法律规定赋予海关官员在商品货物通关进在口岸征收的进口消费税、进口营业税、利润税(个人进口的情形)、车辆手续费、人员出入境费、过境手续费。
报关制:系指物主或获授权人按海关法规定的程序把商品货物拿去向海关官员申报的一种制度。
报关员:指为直接与海关官员联系开展有关商品货物报关服务的个人或法人,包括为其他个人或法人的代理人。
专线:是指为使商品货物移动处于海关监管下,按海关官员规定的陆路、铁路、水路及其他线路。
商品货物占有:是指等候案件诉讼结果临时保管理的商品货物。
商品货物扣压:是指等候案件诉讼结果禁止买卖、转让或抵压保管在被告处所移动不便的商品货物。
商品货物没收:是指按法院的判决把产权属于海关违法人的商品货物收归国有。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增值税法《修政版》

增值税法(修改版)发布日期:2016年11月03日点击次数:1312次第一部分一般性准则第一条(修改):目的本部法律,规定了增值税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原则、法规、方法、措施,以便促进商品生产和服务、投资、出口,旨在增加政府收入,为融入地区与世界创造条件,为国家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修改)增值税增值税,即在国内商品以及服务的使用中征收的税款,有着成链条的收取—缴纳方式,且由最终使用者支付。
第三条(修改):增值税系统组成增值税系统的组成,由执行原则、加入增值税系统的规定、持有账户、发票使用、计算、申报、缴纳、扣除和增值税退还。
第四条(修改)词汇的解释本法律中使用的词汇意义如下:1 商品意为可转移的无形的或者有形的事物,包括生产、销售、交换以及服务中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
2 出口意为将商品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送至外国,包括送至经济特区和专属经济区。
3 进口意为将商品由外国,或经济特区和专属经济区送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4 销售意为在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回报的情况下,将商品的使用权或者服务转交、转移予他人,包括无偿赠予以及自己使用。
5 服务意为:有服务费作为报酬的情况下,为他人或自身提供劳务服务的商业活动,其中可能有使用设备和交通工具。
6 进项增值税意为增值税纳税人在进口、购买商品或服务中,在国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以便用于商业活动中。
7 出项增值税意为在销售商品或服务中计算、缴纳的增值税金额,由商品购买者或服务的使用者支付。
8 增值税缴纳周期即为一个月,增值税缴纳人必须申报并且缴纳该月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所有增值税。
9 无固定居留地人士即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生活、谋生、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无永久居留地的人员。
10 增值税缴纳人意为:已在增值税系统中注册的开展商业活动的人员(单位)。
11 成品意为:已经通过生产流程,已成为完整的、可使用的产品。
12 血液制品:即由人血及血液制造,经医学组织认可质量的产品。
老挝新税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平独立民主团结繁荣主席办公室No.058/0P万象,2012年1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令在颁布的税法(修改版)所颁布的税法(修改版)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所颁布的的法律第五章第六节第一点所规定的内容;根据2011年12月20日国民大会No.21/NA号决议通过,决定关于采用税法(修改版);根据2012年1月3日国民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No. 21/NASC号决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规定:第一章税法(修改稿)特此公布。
第二章签署之日法令立即生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Choumaly SAYASONE国民大会第05 / NA号首都万象,2011年12月20日税法(修改版)第一部分(一般规定)第一条目标税法规定税务工作中的原则、秩序、方法和措施,着重推动和鼓励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个人、法人和组织在老挝本国或者国外进行永久性或暂时性的生产、服务经营或生活中,履行缴纳各种税收,增加国家预算的义务,以平衡各阶层人士的收入,保证政府重新分配政策的实施,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税收税收是个人、法人或组织的财政义务,其获得收入进行行业、业务操作、消费的商品和服务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或在国外必须纳税,根据税法提供利率。
第三条定义本条款有以下含义:1.纳税人意味着个人、法人实体和组织,包括老挝公民,在老挝进行永久或临时居住的外国人。
即,他们的住宅和商业位于老挝,但在其他国家进行操作,这些人按照法律规定有纳税义务;2.外国人”意味着一个人拥有其他国籍居住并生活在老挝很长一段时间的外籍人士,他们有一张身份证、一个家庭登记注册、这样的人政府仍然承认他/她是老挝公民。
这些人受国家安全部和其他相关部门管理;3.一个“外国国民”意味着一个人拥有其他国籍在老挝短期或长期进行工作并如期返回。
这样个人由政府的外交部和其他有关当局管理。
4.“组织”意味着其居住在老挝,但是不是老挝本地人,也没有能证明其国籍的文件。
老挝首部《土地税法》施行对中国投资老挝的影响

【摘要】2023年老挝国会通过老挝第一部《土地税法》,该法已在202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在土地税法颁布之前,老挝从1993—2007年相继制定了3部土地税政令。
土地税政令规定税率的方式是按照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的不同使用类型,确定每平方米或每公顷固定年度应税金额。
《土地税法》一改过去30年的税率确定方式,修改为按照土地价值的固定比率来征收土地税。
《土地税法》实施之后,会间接增加投资老挝一般业务的中国投资者的投资成本,会直接增加投资老挝特许经营项目中国投资者的用地成本。
【关键词】老挝;土地税;对外投资【中图分类号】F8132023年7月17日老挝第九届国会第五次全会通过《土地税法》,2023年8月30日老挝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正式颁布。
根据《土地税法》第47条,该法在主席令颁布后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老挝首部《土地税法》,该法实施后将会对中国投资者在老挝投资的涉及土地的存量项目和未来的增量项目产生重要税收影响。
一、立法背景(一)法律法规更替《土地税法》制定颁布之前,老挝已经有土地税的政令。
1993年3月13日老挝总理府颁布《土地税政令》(“1993年《土地税政令》”),为老挝首部关于土地税的法规。
2000年8月12日老挝主席府颁布《土地税政令》(“2000年《土地税政令》”),替代1993年《土地税政令》。
2007年5月8日,老挝主席府颁布修订后的《土地税政令》(“2007年《土地税政令》”),替代2000年政令。
从1993年到2000年,再由2000年到2007年,政令的更替时间间隔均在7年,从2007年到《土地税法》颁布的2023年,相隔了16年,间隔时间较长。
2010年之后,老挝立法效率大幅提高,对2010年以前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替换,到2023年老挝现行有效法律的95%是2010年后制定或修订的。
根据老挝《立法法》(2021年),政令的法律位阶低于法律,由政令上升为法律,《土地税法》的制定也是符合老挝法律法规制定修订的总体趋势。
老挝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投资政策

老挝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投资政策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位于中南半岛北部,系内陆国家,东邻越南,南接柬埔寨,西南毗连泰国,西北与缅甸接壤,北邻中国。
国土面积23.68万平方公里。
境内80%为山地和高原,且多被森林覆盖。
地势北高南低,北部与中国云南的滇西高原接壤,东部老、越边境为长山山脉构成的高原,西部是湄公河谷地和湄公河及其支流沿岸的盆地和小块平原。
全国自北向南分为上寮、中寮和下寮,上寮地势最高,川圹高原海拔2000~2800米。
最高峰比亚山峰海拔2820米。
湄公河是最大河流,流经西部1900公里。
属热带、亚热带季风气候,分为雨季和旱季。
老挝人口537.7万(2001年统计)。
有60多个民族,统划成三大民族,即老龙族(主要是老族、泰族,约占全国人口的60%)、老听族(主要是卡族、普囡族)和老松族(主要是苗族、瑶族)。
通用老挝语,居民多信奉佛教。
老挝的资源有锡、铅、钾、铜、铁、金、石膏、煤、盐等矿藏。
迄今得到少量开采的有锡、石膏、钾、盐、煤等。
老挝水力资源丰富。
盛产柚木和紫檀等名贵木材,森林面积约900万公顷,全国森林覆盖率约42%左右。
农业是老挝的经济支柱,农业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90%。
主要农作物有水稻、玉米、薯类、咖啡、烟叶、花生和棉花等。
全国耕地面积约74.7万公顷。
老挝工业基础薄弱,主要工业企业有发电、锯木、采矿、炼铁、服装和食品等及小型修理厂和编织、竹木加工等作坊。
老挝没有铁路,运输主要靠公路、水运和航空。
一、老挝的矿产资源老挝矿产资源较为丰富,但勘查程度很低,目前已发现有铁、金、铜、铅、锌、钼、锑、锡、锰、铝土矿、钾盐、石膏、煤、高岭土、叶腊石、宝石、石墨、石棉、滑石、石灰岩和石英砂等20 余种矿产,其中经过系统地质勘查的矿床(点)很少,投入工业开发的更少。
金矿:老挝有许多金矿化线索,原生矿床主要为与花岗闪长岩有关的石英脉型和产于碎屑岩中的蚀变岩型;此外,砂金矿分布广泛,具有很长的民采历史。
根据已知金矿化线索,可划分出8个金矿化集中区,即北奔—北塔区、沙那勘姆—南乌江区、会罗区、南俄河上游和万象冲积盆地、南山河上游地区、那坡—娆康区、车邦—安康姆区、南部和东南部区。
2019年资料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增值税法《修政版》.doc

增值税法(修改版)发布日期:2016年11月03日点击次数:1312次第一部分一般性准则第一条(修改):目的本部法律,规定了增值税管理、监督、检查工作中的原则、法规、方法、措施,以便促进商品生产和服务、投资、出口,旨在增加政府收入,为融入地区与世界创造条件,为国家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条(修改)增值税增值税,即在国内商品以及服务的使用中征收的税款,有着成链条的收取—缴纳方式,且由最终使用者支付。
第三条(修改):增值税系统组成增值税系统的组成,由执行原则、加入增值税系统的规定、持有账户、发票使用、计算、申报、缴纳、扣除和增值税退还。
第四条(修改)词汇的解释本法律中使用的词汇意义如下:1 商品意为可转移的无形的或者有形的事物,包括生产、销售、交换以及服务中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财产。
2 出口意为将商品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送至外国,包括送至经济特区和专属经济区。
3 进口意为将商品由外国,或经济特区和专属经济区送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4 销售意为在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利益作为回报的情况下,将商品的使用权或者服务转交、转移予他人,包括无偿赠予以及自己使用。
5 服务意为:有服务费作为报酬的情况下,为他人或自身提供劳务服务的商业活动,其中可能有使用设备和交通工具。
6 进项增值税意为增值税纳税人在进口、购买商品或服务中,在国内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以便用于商业活动中。
7 出项增值税意为在销售商品或服务中计算、缴纳的增值税金额,由商品购买者或服务的使用者支付。
8 增值税缴纳周期即为一个月,增值税缴纳人必须申报并且缴纳该月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所有增值税。
9 无固定居留地人士即为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生活、谋生、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无永久居留地的人员。
10 增值税缴纳人意为:已在增值税系统中注册的开展商业活动的人员(单位)。
11 成品意为:已经通过生产流程,已成为完整的、可使用的产品。
12 血液制品:即由人血及血液制造,经医学组织认可质量的产品。
越南老挝政策

老挝基本情况老挝面积23.68万帄方公里。
人口580万,80%以上人口信奉佛教。
华人、华侨约3万人。
老挝人民革命党是老唯一执政党,圻持马列主义和社会主义方向。
政局十分稳定。
1991年老挝党“五大”确定“有原则的全面革新路线”。
2001年“七大”强调圻持社会主义道路和革新路线,提出到2010年基本消除贫困,2020年摆脱不发达状态的奋斗目标。
2006年3月,“八大”强调圻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方向和革新开放路线,继续贯彻执行“七大”制定的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外交上继续把与中、越等社会主义国家加强团结合作作为对外政策基石,强调以中国为战略依托,加强对华全面合作,加强与越南“特殊关系”。
1997年7月加入东盟,积极参与东盟事务,2004-2005年为东盟轮值主席,曾成功主办第十届东盟首脑会议和第八次10+3, 10+1领导人会议,国际地位有所提高。
老挝是一个农业国,农业人口约占80%。
工业基础薄弱,日用品主要靠进口,国家财政严重依赖外援。
目前仍是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之一。
自1986年开始逐步取消计划经济以来,经济得到较快发展,粮食实现自给,工业稳定增长,人民生活有所改善。
2001年至2005年,国民经济年均增长6.2%,人均GDP由160美元增至490美元。
2006年是老挝实施“六五”规划开局之年。
据老挝国家计划和投资委员会统计,全年国内生产总值GDP达到33亿美元,增长7.4%,人均GDP达到568美元。
各种重要经济发展指标均按时完成,因燃油价格上涨过快,致使物价和生产成本随之上涨,年通货膨胀率约8%,汇率基本稳定,全年财政收入4.3亿美元,财政支出6.8亿美元,财政赤字1.9亿美元,约占GDP的6%々进出口总额约15.4亿美元。
同比增长36%。
出口额6.3亿美元,进口额9.1亿美元,贸易逆差2.8亿美元々批准外资项目171个,吸引外国协议投资约27亿美元々农业生产有所增长,使得社会供应量有所增加,并有一部分出口,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文化发展迈出了积极的步伐,扶贫工作正在按计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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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关于颁布实施税法修订版的主席令 第 46 号 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第六章第 67 条第 1 款中关于颁布实施宪法和国会已通过的有 关法律; 根据 2005 年 5 月 20 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会关于通过税法修订版的第 27 号决议; 根据 2005 年 5 月 23 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会常务委员会第 08 号申请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主席特签发本主席令: 第一条颁布实施《税法》修订版。 第二条本主席令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家主席:坎代 •西潘敦 2008 年 5 月 25 日于万象市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会《关于通过税法修订版》的决议 国会第 27 号 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宪法第 53 条第 2 款和国会法第 3 条第 2 款中关于国会的权利和义 务。 根据 2002 年 10 月 12 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第五届国会《关于制定和修订国家法律的五年 计划》的第 71 号决议。 2005 年 5 月 19 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第五届国会第七次常会广泛深入地审议税法修订版 的 内容,并作出决定:
第二条税收 税收是个人、法人、组织,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所 和经营场所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在内的所有人都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税 率纳税。 第三条税法适用范围 税法适用于个人、法人、组织以及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挝有住 所和经营场所的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 第四条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是隶属财政部的一个组织,负责组织税法的实施,收取所得税,各种手续费和服务 费。 税务干部是指受委任在税务局工作的老挝公民。 税务人员是指受委派到税务局以外从事基层税收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税率的修改 在一些必要和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国家的利益和使之适应当时的社会经济情况而对税率进行 的修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中央政府负责报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家主席作审 批,并签发国家主席令作临时调整,之后由国家议会常务委员会报下一届国家议会大会审议 通过并正式颁布使用。 严禁任何个人和或机构随意修改本法所规定的关税率。 第六条与国际的合作关系 在互惠互利和符合各阶段经济发展局势的基础上,政府鼓励税务机关与各区域以及国际进行 税务合作,就有关技术、信息以及其他方面的的税务工作进行交流。
22.经过批准,国家机关、建国阵线、群众团体、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慈善活动; 23.银行业、金融机构、人寿保险(健康险、身故险)、农业财产保险(牲畜险、林木险); 24.老挝本国生产的有机肥; 25.消防车、救护车、残疾车以及为国家服务的其他特别用途的车辆,包括为国防和社会治 安服务的专用车辆; 26.科研用途的人或动物的器官模型; 27.相关专门规定中规定的无偿援助商品物资及为无偿援助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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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税务体系 第七条税种分类 税种分为间接税和直接税两类。 第八条间接税 间接税是指工作人员在老挝的商品消费者、进口商品、出售商品以及所有服务业中所收取的 各种税。 间接税有: 1.营业税; 2.消费税。 第九条直接税 直接税是指从个人、法人、组织以及包括在老挝进行永久或暂时经营和谋生的外国人、在老 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而到国外进行有利润收入活动的老挝人身上所收取的各种税。 直接税有: 1.利润税; 2.最低税; 3.所得税; 4.各种手续费和服务费。
第二节营业税的计征依据、始征时间及征收
第十四条营业税的计征依据 营业税依照下面的情形来计算: 1.从国外进口商品物资,营业税按报关价值加上进口税,再加上消费税(如有产生)来计征 ; 2.在国内销售的商品,按扣除营业税的实际销售价格计征; 3.对于需要雇人生产的商品,则按雇佣费 +原料费+其他相关费用来计征营业税; 4.分期付款销售的商品按顾客实际支付的全部金额计征; 5.对服务行业,则按从该服务中得到的全部收入计征。 对于需要缴纳消费税的商品和服务,计征营业税时要加上消费税(营业税不计入内)。 本条规定的营业税计征基础,包括他人支付的全部价值。 第十五条征收时间 营业税开始征收的时间按下列情形: 1.从国外进口商品物资,计征时间从递交报关单时算起; 2.在国内销售的商品产品,计征时间从交货、移交使用权或出具发票的时间算起,与购买者 是否付费无关; 3.对服务行业,计征时间从全部结束该服务或结束某个阶段服务的时间算起。 第十六条计征自己消费或临时进口商品物资的营业税 供自己使用或作为礼物、礼品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物资、本国的产品、建筑物或服务等都必须 依法缴纳营业税(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对这类物品或服务征收营业税时,以使用地 和使用时的价格计算。 如若出售享受免税或其他优惠政策从国外临时进口的商品物资,同样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营业 税,以实际销售价格为计征依据。
第一条大会以多数赞成票通过《税法》修订版。 第二条本决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国会主席:沙曼•维亚吉 2008 年 5 月 20 日于首都万象市
国会第 04 号 2005 年 5 月 19 日,万象市
税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税法规定税务工作中的原则、秩序、方法和措施,着重推动和鼓励在老挝有住所和经营场所 的个人、法人和组织在老挝本国或者国外进行永久性或暂时性的生产、服务经营或生活中, 履行缴纳各种税收,增加国家预算的义务,以平衡各阶层人士的收入,保证政府重新分配政 策的实施,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
丝绸和其他纤维制品 手提箱、旅行箱、手袋及同类品 木制、藤制家具,如沙发、桌子、椅子、床等 钟表眼镜 个人清洁用具 香水、美容品 缝纫机及其零配件 药品 医疗器材 教育用品 体育用品、健身器材 儿童用品 工业品、艺术品、手工业品 办公用品,包括打字机、速印机、复印机、计算器、电脑及其耗材配件 电信通讯工具及其零配件 自来水 安装自来水用的工具和设备 各类饮用水 饮料、汽水、不含酒精类饮料 冰块、冰激凌 电及发电机 电力工具和设备 家用电器,包括电冰箱、电炉、电熨斗、冷水机、电饭锅、烧水壶、吸尘器、洗衣机、绞肉 机、榨汁机和其他同类品及其零配件 空调及其零配件 电视机、收音机、收录机、录音机、扩音器、照相机、摄像机、录像带、胶卷、歌曲磁带、 望远镜和其他同类品及其零配件 空白磁带、光盘 乐器及其零配件 桌球(台球)、足球桌和其他柜式游戏机及其配件 扑克牌及其同类产品 没有经过加工的各类矿产,如铁矿、锡矿、生铁矿、铜矿及其同类品 石膏、褐煤、煤炭 天然气及同类品 贵金属、宝石等,如银、金、钻石、宝石、珍珠以及其他贵重金属 木炭和柴 茶、咖啡及其他植物加工成的物品 普通建筑材料,包括木材、木制品、石头、沙子、黑土、红土(砖红壤) 砖、瓦、瓷砖 用于国内运输或旅游的轮船、机动船及其零配件 体育器材和用于体育的机动船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及其零配件 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嘟嘟车和占波车(此两类为老挝特色的微型载客车)、客车、货车、 公共汽车、面包车、油罐车、轿车、皮卡车、吉普车及其零配件和电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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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营业税税率和缴纳营业税
第十七条营业税税率 对在国内从事生产、进口、销售和服务的经营征收营业税时执行两种税率,即 5%的税率和 10%税率,具体如下: 1.对在国内从事生产、进口、销售的经营征收的营业税税率:
次序
内容 营业税税率 国内生产 商品进口和销售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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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燃油燃料、机油、液压油、制动液、润滑脂以及柏油 黄酒、红酒(葡萄酒) 啤酒、白酒和酒精类饮品 成支或成盒的成品香烟、雪茄 生烟叶、没有经过熏烤的干烟叶 香烟原料、烤烟叶、烟卷 炮竹 各类烟花、火柴、火柴盒 为建筑而炸石头用的炸药 体育用枪、气枪 各类猎枪 电动玩具以及有较为先进的操纵系统的玩具 印刷用纸 纸制品 其他制品
第三章营业税 第一节营业税细则
第十条营业税
营业税是指商品消费者、享受各种服务的人通过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营者向税务部门交纳 的一种间接税。 第十一条 征税范围 营业税应从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从事出售包括进口商品、免税商品在内的商品货物和 各种服务业包括本法律中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内的服务业经营中征收。 第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 凡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法人和组织,不论其经营是按复式记账式制纳税,还是按通用记账 式制纳税或原始记账式制纳税;不论其经营是间歇性经营,还是持续经营,不管其是否活动 是商业性经营还是非商业性活动,均需交纳营业税。 以下行业均需交纳营业税: 1.从事从国外往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进口商品物资的行业; 2.从事销售从国外进口的商品物资或国内生产的商品,不管是批发、零售,还是现金出售、 赊售、寄售或交换的行业; 3.普通服务业是指进口商品、制造、销售行业以外的、以向他人提供劳务收取服务费作为报 酬的行业,如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建筑业、修理业、市场承包或管理、房地产业、餐 饮业、宾馆酒店行业、旅游业、文艺表演、体育业、娱乐业、医疗业、代理业、财产保险业 、 博彩业以及其他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的行业,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业除外。 第十三条免征营业税 下列行业免征营业税: 1.种子、畜种、农药的进口; 2.用于科研的物品、设备、化工的进口; 3.金融部门进口用于印制钞票的黄金业务; 4.纸币或金属币的进口; 5.从事进口提供给政府的印花税或邮票的业务; 6.用于国际航空运输的飞机及其设备的进口; 7.组装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飞机所使用的物品、设备及燃料燃油的进口; 8.获得外交部批准,为销售给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外交官、使馆以及国际组织驻老挝机 构的商品进口; 9.进口按海关法的规定享受免税或临时免征进口税的商品物资; 10.为销售而进口疫苗、兽药以及草药(民间药材)等; 11.农民出售自产的农产品; 12.普通老百姓、公务员销售家庭自产的农产品、手工业品或合作社成员销售农产品、手工 业品; 13.从事树苗培植、植树造林、种植经济林木、果树和药用树种的经营; 14.向国外出口商品物资,包括随之产生的包装费和保险费; 15.销售获准发行的各种教科书、报纸、杂志等; 16.从事国际运输以及随之产生的直接服务;国际运输是指通过陆路、水路或航空把旅客或 商品物资运送出国或回国; 17.以人力、畜力或非机动装置的船进行的运输; 18.不以商业经营为职业的人对固定资产,如土地、房屋以及其他的资产的出租; 19.出口服务业; 20.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人所从事的自由职业活动; 21.与教育有关的业务,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普通职业学校和培训中心 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