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关于乘坐交通工具的有关规定条款
乘客对司机的管理义务法条

乘客对司机的管理义务法条乘客对司机的管理义务法条引言:当我们乘坐出租车或其他交通工具时,乘客和司机往往是相对独立的个体。
而在这个过程中,乘客对司机的管理义务也十分重要。
乘客的管理行为对于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共享出行环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一些乘客对司机的管理义务法条,并探讨其背后的价值和重要性。
一、中国法律对乘客的管理义务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乘客有权利要求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如遵守交通信号指示、不违法超车等。
乘客也有义务遵守交通规则,不得干扰驾驶人的工作,确保乘车过程安全。
2.《民事法律援助条例》第14条在乘坐交通工具过程中,乘客如遇到法律纠纷,可以申请民事法律援助。
这一法条保障了乘客的合法权益,并要求乘客理性合理地行使管理义务。
二、乘客对司机的管理义务的价值和重要性1. 维护交通秩序乘客作为交通参与者,对司机的行为进行管理,可以促使司机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乘客的规范行为可以有效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和有序性。
2. 保障乘客的安全乘客对司机的管理义务包括监督司机的驾驶行为,如遵守交通信号、安全驾驶等。
乘客对司机的管理可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乘车安全。
3. 增强乘客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乘客对司机的管理义务的履行可以提高乘客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
当乘客自觉地遵守乘车规则,及时举报违法行为,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并维持良好的乘车环境。
4. 倡导公共道德乘客对司机的管理义务的履行是对公共道德的践行。
乘客的规范行为和对司机的尊重,有助于构建和谐、文明的乘车氛围,并从细微之处影响整个社会文明进步。
三、乘客对司机的管理义务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乘客,我们应该积极履行管理义务,为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做出自己的努力。
我认为,乘客对司机的管理义务不仅是对法律的要求,更是一种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
在具体行动上,我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提高自己对司机的管理:1. 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乘客应该在乘车过程中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如佩戴安全带、不吸烟、不随地吐痰等。
公共交通工具使用管理制度完整版

公共交通工具使用管理制度完整版1. 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公共交通工具的使用,以确保安全、有序、高效的运输服务。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包括乘客和相关工作人员。
3. 使用规定3.1 上、下车秩序- 乘客应排队有序等候上车,不得插队或拥挤。
- 乘客下车时,应从车门处有序离开车辆,不得拥挤或阻塞其他乘客。
3.2 车内行为规定- 乘客应尊重车辆内部秩序,不得大声喧哗、吸烟等影响他人乘车的行为。
- 乘客应保持车内卫生,不得乱扔垃圾或破坏车辆设施。
3.3 乘车票务规定- 乘客应购买相应的乘车票件,并在需要时主动出示给工作人员。
- 乘客应按规定使用乘车票件,不得转借他人或使用伪造的票件。
3.4 座位使用规定- 乘客应按照车内标识选择合适的座位,不得随意占用他人座位。
- 孕妇、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可优先使用专设的座位。
4. 执法与处罚4.1 执法机构- 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和执法职责由相关交通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
4.2 违规处罚- 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相关执法机构将依法进行相应处罚,包括罚款、警告等。
5. 责任与监督5.1 相关机构责任- 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应制定相关使用管理制度并落实执行。
- 相关执法机构应加强对公共交通工具的执法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5.2 公众监督- 公众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监督公共交通工具使用管理的执行情况。
6. 附则6.1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相关交通部门所有。
6.2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公共交通工具使用管理制度完整版》。
青岛乘坐地铁规章制度

青岛乘坐地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青岛市地铁运营的安全、有序和高效,维护广大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青岛市地铁全线路的运营活动和乘客的乘车行为。
第三条青岛市地铁运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供便利和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青岛市地铁乘客应当遵守本规章,并配合地铁运营单位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乘车规定第五条购票乘车:乘客在乘坐地铁前必须购买车票或者刷公交卡,按照车站的指引进入站台。
第六条排队候车:乘客应当在站台内有序排队,等待列车的到来。
不得在站台边缘或者轨道上等候。
第七条上下车顺序:乘客在地铁到站后应当有序下车,离开车门迅速上车。
上车时应当避让下车乘客,不得拥挤、挤压。
第八条应急疏散:发生紧急情况时,乘客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安排,有序疏散到安全区域。
第九条禁止翻越安全栏杆:乘客不得在站台上翻越安全栏杆,不得在地铁运行过程中私自开启车门。
第十条禁止拥挤进站:乘客应当避免在高峰时段拥挤进站,严格遵守站台内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禁止抽烟喧哗:乘客在地铁车厢内不得吸烟、大声喧哗,不得擅自开启车门或者透视窗户。
第十二条禁止违法行为: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车,不得擅自开启紧急设备,不得随地乱扔物品。
第十三条禁止冒乘躲票:乘客未购票、逃票或者乘车途中擅自换乘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禁止进入限制区域:乘客在地铁站内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不得上下轨道,不得随意翻越设备。
第十五条禁止打架斗殴:乘客在地铁车厢内不得打架斗殴,不得恶意干扰车辆的正常运营。
第十六条禁止食品饮料进站:乘客不得携带有异味的食品饮料进入地铁站,不得在车厢内大声喧哗或者食用便当。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十七条地铁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做好轨道、车辆、信号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地铁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地铁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车人员的安全教育,开展疏导工作,引导乘客文明乘车,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通勤车乘车规章制度范本

通勤车乘车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通勤车乘客的安全和舒适乘坐环境,维护车辆和设施设备的完好以及保证车辆运营的正常秩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乘坐通勤车的乘客。
乘客乘坐通勤车时应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通勤车是指为上下班、上下学、旅游等目的,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条通勤车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安全设施和应急设备,并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
第五条通勤车司机应持有效驾驶证驾驶车辆,遵守交通法规,保证乘客的安全。
第六条通勤车乘客应按照车辆内规定的座位就座,不得随意更换或占据他人座位。
第七条通勤车乘客应遵守车辆内禁止吸烟、饮食等规定,维护车辆内环境整洁。
第八条通勤车乘客应文明乘车,不得拉扯、推搡、打闹、喧哗等干扰司机和其他乘客。
第九条通勤车乘客应遵守乘车秩序,听从司机指挥,不得私自停车、降车等。
第十条通勤车乘客应携带好自己的随身物品,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上车。
第十一条通勤车乘客应主动照看、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丢失或损坏,概不负责。
第二章乘车准备第十二条乘车前,乘客应认真查询通勤车的班次、途经站点以及路线等信息,以免误乘或耽误行程。
第十三条乘车前,乘客应检查车票是否齐全,准备好乘车所需的钱物,以避免因乘车途中缺少车票或零钱等而耽误行程。
第十四条乘车前,乘客应预留充裕的时间,避免因等车过久或交通拥堵而误车。
第十五条乘车前,乘客应做好衣物、饮食等准备,以保证乘车途中的舒适度。
第十六条乘车前,乘客应如实告知司机自己的目的地,避免因不清楚途经站点而造成误车。
第十七条乘车前,乘客应做好自我防护,如佩戴口罩、消毒等,保护自己和他人健康安全。
第三章乘车流程第十八条乘客应按规定时间在指定地点等候通勤车的到来,不得在非指定地点拦车或躲避检票。
第十九条乘客上车后,应主动出示车票并将随身物品放置整齐,不得占据他人座位或挡住出口。
公共交通车辆乘车规定

XXXX公共交通车辆乘车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和畅通,维护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秩序,根据《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8号令)、《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建设部、公安部令第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乘客,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乘运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
第四条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的乘客必须遵守下列乘坐秩序:(一)须在站台或者指定的地点依次候车,不准在车行道上候车,待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乘坐无人售票车应前门上,后门下),依次登乘,不准强行上下;(二)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三)行动不便者乘车须有人陪护;(四)赤膊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谢绝乘车;(五)严禁携带宠物、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物品者乘车;(六)乘车时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准躺、卧、占据和蹬踏座席;不准打闹、斗殴;不准自行开关车门;不准破坏设备、设施及公交载体广告;不准进行其他妨碍车辆行驶、停靠和乘车安全的行为;(七)在车辆运行中,不准进入驾驶部位和其他有碍安全的部位,不得与驾驶员闲谈;(八)在车内禁止吸烟,不准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九)车辆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乘运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车辆。
第五条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的乘客必须遵守下列票务管理规定:(一)主动照章购票(乘坐无人售票车需自备零钞,主动投币,禁止车内收取其他乘客票款兑零),刷卡者出示有效乘车证件,并接受乘运人员的检查;(二)身高120厘米(含120厘米)以上的儿童须购票。
每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不足120厘米的儿童乘车,超出免费携带儿童人数的购成年人同程票。
儿童集体乘车,应按实际人数购成年人同程票;(三)每名乘客可免费、携带一件重量15公斤(含15公斤)或体积0.10立方米(含0.10立方米)的物品。
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规定

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规定【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交通的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规定。
第二章交通运营主体责任第一条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第二条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者应当为驾驶员、乘务人员提供充足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条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者应当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并按时进行例行的维护和检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营和乘客的安全。
第三章交通设施建设与管理第四条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对新建、改建或拓展的交通设施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其设计、施工、运营符合安全标准。
第五条城市公共交通安全评估机构应当定期对现有的交通设施进行评估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整改。
第四章驾驶员和乘务人员安全管理第六条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者应当对驾驶员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并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者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定期的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能够安全驾驶车辆。
第八条驾驶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超速、闯红灯、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和文明礼貌。
第九条乘务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应急救援技能,能够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保障乘客的安全。
第五章乘客权益保障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者应当制定乘客安全须知并在车辆内明示,告知乘客如何正确乘坐交通工具以确保乘客的安全。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者应当加强车辆的维护保养,配备紧急疏散设备和灭火器材,确保乘客在紧急情况下的生命安全。
第十二条乘客应当遵守车辆的安全规定,不得随意阻碍司机视线、乱扔垃圾等行为,确保车辆运行的安全和秩序。
第六章事故应急处置第十三条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者应当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能够快速、有效地处置交通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
员工外出乘坐交通工具的管理规定

员工外出乘坐交通工具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外出办事乘坐交通工具,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交通工具选择规定
第三条公司员工外出办事,本着节约原则,应尽量骑电动自行车或者乘坐公交车出行,除特大紧急事件外,原则上不允许乘坐出租车。
第四条乘坐公交车路线比较绕、耗时比较长的情况应选择电动自行车出行。
对于路途比较远,电动自行车来回可能电力不足的情况下可选择公交车出行。
第五条对于特大紧急事件经审批后可开公车或乘坐出租车外出办事,公车为优先选择。
选择公司车辆出行应在钉钉提报用车申请,具体请参照《集团管理流程规范汇编》第五章第7项“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特大紧急事件包括:
1.政府部门临时通知,要求公司当天必须完成且需现场递交资料的事项,在无法选择公车和电动自行车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乘坐出租车出行。
2.公司高层领导安排,要求立即外出完成的紧急事项,在无法
选择公车和电动自行车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乘坐出租车出行。
第六条员工外出申请乘坐出租车之前需要通过钉钉线上提报申请,经直属领导、综合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乘坐出租车出行。
第七条因下列情况申请乘坐出租车出行者,一律不予批准。
1)办理与公司无关事宜时;
2)办理公司业务,但情况不紧急,电动自行车、公交车能便利到达时。
第八条出租车出行要留好发票,出行时间和出租车发票时间要一致。
发票日期和实际出行日期不符的不予报销。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本规定经董事办批准,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二日起执行。
因公乘车规定

学校因公乘坐交通工具规定为了响应国家号召,节能减排,厉行节约,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务出行乘车,特制定本规定。
1、工作人员因公乘车,应履行报批及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2、市内乘车一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车IC卡到办公室登记后领取,用后及时交回;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经科室负责人及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根据情况派车。
3、因公到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三门峡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部分)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三门峡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部分)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市直机关正、副市长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二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硬席(硬座、硬卧)三等舱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一)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县(处)级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单位级别在县(处)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
全列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副市级及以上人员,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凭票报销;县(处)级及以下人员可以乘坐二等软座,凭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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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乘坐交通工具的有关规定条款
一、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单位级别在司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
机。
(三)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二、2007年5月8日发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二)的通知》:3.2007年4月铁路第六次提速后,增开了全列软席列车。
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能否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车票如何报销?
答:全国铁路第六次提速后,全列软席列车的数量大幅增加。
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出差的需要,对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修订如下:
(1)工作人员出差,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
(2)全列软席列车设有一、二等软座的,副司(局)级及以上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一等软座,并按照一等软座车票报销;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可以乘坐二等软座,并按照二等软座车票报销。
(3)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并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4)出差人员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照软座车票的40%计发补助费。
三、2007年7月12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补充规定》(国管财(2007)218号):(一)出
差人员可以乘坐的交通工具包括火车、飞机、轮船、汽车等。
当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供选择时,出差人员一般应乘坐规定等级内费用相对较低的交通工具。
(二)任务紧急或出差路途较远时,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并报司局以上领导批准后,出差人员可以乘坐飞机。
单位级别在司局级以下的,须经本单位领导批准。
(三)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动车组参照乘坐软席火车规定执行。
其中,司局级以上人员可以乘坐动车组一等座;处级以下人员可以乘坐动车组二等座。
(四)乘坐汽车出差,应严格控制使用单位公务车辆,尽量选用公共交通工具,以减少能耗和经费开支。
四、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